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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邻避争议的实质

1.3.1 风险分布不均衡

现代风险“伴随着阶级和阶层地位的不平等,带来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分配逻辑”(Beck,1992)。邻避设施的风险分布往往很不均衡,这主要体现在设施的“负外部性”会对不同地区的人群产生不同的影响。邻避设施具有“负外部性”(O’Hare,Sanderson,1993),即设施为一定区域内的多数人口带来收益,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潜在风险却集中作用于项目周边的少数人口。这就导致了邻近设施生活的人群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对自身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生活环境的担忧促使他们采取抵抗设施的一系列行动。桂昆鹏(2013)在通过GIS对南京市邻避设施与居民居住区的空间地理位置的观察中发现,这些非居民意愿的土地使用一般都建在低收入的居住区周围,如该市的垃圾中转站。当垃圾中转站为全市服务时,居住在该设施周围的居民却要忍受恶臭。当绝大多数人只享受该项目带来的福利时,周围居民还要承担其带来的环境与健康风险。

以PX项目为例来说明风险分布的不平衡性。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X生产和消费国,产能占全球总产能的24%,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32%,可见我国PX供应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量。就全国范围来看,建设PX项目设施可以填补国内巨大的需求缺口,惠及广泛人口,并且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就业;但只有居住在PX项目设施附近的少部分民众需要承担设施的潜在风险。利益和风险的不均衡格局为邻避冲突埋下了隐患,而邻避设施固有的风险分布不均性是引发邻避争议的实质之一(李晨,2011)。

不均衡分布的风险正是邻避事件的动因,一部分人只需享受福利,而另一部分人(邻避设施的居民)却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不管是日常生活质量还是健康水平,因为邻避设施的建立,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真实的损害。这种不均衡产生的剥夺感削弱了群众心中感受到的正义,他们感受到自身未受到公平对待,对政府的信任也随之下降。正义感知与信任正是影响着群众在邻避问题上持有态度的重要因素。

1.3.2 风险的不确定性

风险一方面表现为收益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成本和代价的不确定性。邻避项目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是它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不确定性是风险最重要的特征。由于缺乏对风险相关有效信息的了解,民众对于邻避项目的风险感知一般情况下不同于实际风险。不可知风险的存在促使民众产生邻避情绪、爆发邻避冲突。首先,信息不对称使得民众缺乏关于邻避项目的相关了解,风险的未知因素相较于利益的其他相关方(如开发商)更多,不确定性不仅影响民众的风险评估,更是增加民众负面情绪的推手。一方面,这导致民众对邻避项目的接受度趋于保守;另一方面,非理性的负面情绪常常是引发重大邻避冲突的导火索。

邻避设施周边居民在心理上对邻避设施的风险存在不确定性忧虑,可能是源于对历史上此类邻避设施所导致的意外事件的恐惧。一方面,周边居民对化工类企业并不信任,担心他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保措施;另一方面,也担心意外事故的发生,此类典型事故有1986年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反应堆爆炸事故、2010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故等。因为部分邻避设施的高风险性,当事故来临时,不管是专家还是技术人员,都没有办法完全控制严重的后果,因此为居民生活和生命安全带来了隐患。

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必然带来利益相关方不同的风险评估与风险感知,由此导致利益各方的分歧。对英国风能发电站邻避问题的一项研究发现,由于对风能发电站风险感知的不同,开发商将“信息缺乏”“不理性”“自私”“邻避主义”等标签贴在当地居民身上,这导致该项目的邻避争端(Burningham,Walker,Gordon,2015)。由此可见,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是引起邻避情绪,导致邻避冲突的重要因素。

1.3.3 主体价值多元

价值多元指邻避事件中的不同主体的价值取向不同,这也就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就邻避事件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政府、企业及设施周边民众来看,三方的利益角度就存在很大差异。地方政府出于政治利益的考虑(即提高“政绩”),聚焦于项目的经济利益,一个工业设施建成后往往能拉动地方的GDP、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等,这往往是政府首要看重的,而容易轻视与设施相伴而生的环境污染和地方需承担的生态风险。企业方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就更加直接,设施建成带来的市场价值是他们最为关注的。周边居民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邻避项目经济利益的受益者,但由于“邻近”,他们必然更关注项目本身会带来的健康危害、环境污染等风险。各方的价值取向不同,对于设施所持有的立场、采取的行动也就各不相同,邻避争议就在所难免。

在现实情况中,一个项目的运行所牵涉的不仅有政府、企业和地方民众三方,还关系到社会组织、技术专家等主体,因此矛盾也会更加复杂。同一个主体间也会存在利益和价值的分异,这在客观上又增加了价值冲突的可能性。以成都PX项目邻避冲突为例,由于该项目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其影响范围波及整个成都平原,导致成都市区各界人士,从商人到艺术家、从普通公务员到学生的群体性反抗。政府官员因为PX项目对整个成都经济综合实力发展的重要性而坚持落建,中石油方面因为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盈利的需要也极力推动项目落成,成都市民长时间生活在天府之国优美的环境之中,接受不了这样一个具有负外部效应的设施,各界奋起反抗,形成了多次有组织、有秩序的“散步”。

邻避事件的产生不仅仅是因为利益分布不均或者风险分布不平衡,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众多,包括不同阶层、不同学识、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的各色人等,他们之中的价值观念必然是多元的,多元的价值观念在对待同一问题时,所采取的态度和立场以及因此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都会千差万别,这是影响邻避问题走向的重要因素,也是较其他社会问题更为特殊的一点。

1.3.4 公私领域冲突

邻避冲突的矛盾交集点一般出现在政府与居民之间,邻避项目一般都是具有负外部效应的公共项目。基础设施类似于垃圾焚烧厂、核电站、火葬场、高速铁路等项目本是致力于公众福祉的设施,然而在修建和使用这些设施的过程之中,可能对周围的民众产生环境、经济、声誉上的不良影响。例如,民众对于邻避设施形成了一个问题思考的逻辑链——其所在的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和恶化,其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就会降低,而且生态环境的恶化必将降低环境质量,进而导致投资意愿下降,相应地,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就会远离本地。因此,这类邻避项目常常会产生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对立。这种冲突,是公共领域政府或者社会的利益与个人或小群体利益之间的冲突,需要给予极高的重视,并且妥善处理。在双方利益冲突不可调和的情况下,需要加强双方沟通,通过协商与妥协,达成和解。

由于产生邻避情绪的个体或群体代表的是私人的利益,因此当其反对一些公共福祉时,会被贴上“邻避主义”的标签,使其被污名化,并由此产生对邻避问题的迷思,不利于邻避冲突的解决。最早的定义是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给另一个群体并加以维持的动态过程。戈夫曼将污名化定义为社会赋予某些个体或群体以贬低性、侮辱性的标签,进而导致社会不公正待遇等后果的过程。现代社会由于对日益增多的风险的担忧,人们赋予污名的对象范围发生了改变,不再局限于对群体或个人的污名,而是推广到任何被认为是有危险的事物、技术和组织上来。污名化具有破坏性、快速污染性、不易消除性的特点,一旦某个群体或者事物被污名化过后,其影响很难被消除,并且其影响还会扩散到方方面面,并且具有历史性(Burningham,Walker,Gordon,2015)。

通过对风能发电站的开发商和技术人员的访谈发现,怀有邻避情绪的群众常常被认为是缺乏合法性的。邻避就意味着自私,反对者只关心“自家后院”,只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来进行项目选址。

这种公私领域的利益冲突容易引起对反对群众的一味批判,不利于邻避冲突的解决。另一方面,过于强调私人权力,否定公共福祉也不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在发展建设的过程中,基础的项目设施不可或缺,虽然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带来损失,但是社会福利的覆盖需要公私领域的妥协。

1.3.5 社会力量作用凸显

邻避问题是公民意识增长和政治空间发展的结果(陈宝胜,2012),社会力量的邻避事件中的作用不可低估。社会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在邻避冲突的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虽然感受到邻避设施影响是该设施附近的大部分居民,然而在社会组织力量薄弱,群众相对比较分散的情况下,邻避情绪仅仅是存留在个人及其社交圈之内,无组织力量无法集中起来针对政府或者企业申诉其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公众越来越关心自身的权益,也越来越具有群体组织性,当分散的居民由于统一邻避问题自发地、有组织地汇集在一起,共同为自身权益发声申诉时,社会的力量就展现了出来。小区网上论坛、居委会、业委会、业主大会等主体牵头,带领群众为其利益发声,争取自身权益,社会力量使邻避问题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成为不可忽视、不可怠慢处理的问题,更使得邻避成了为政为商者重点关切的问题。近年来,中国单位制改革过后,社区成为基层的基本单位,从“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何艳玲,2009),社区居民越来越关心自己所生活的社区的质量,社区运动成为一股浪潮,邻避事件成为其运动之一。这样的一股力量成为邻避事件在世界各地不断爆发的力量支持,它既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阐述问题的发声者。

改革开放40年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当群众认为社会不公,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会主动行使民主权利,强调自身的知情权、参政权、抗议权、求偿权。社会转型期也是进行利益调整的时期,当普通民众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采取各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当群体性利益被侵害时,他们会通过一些对抗性的集体行动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施压,以期得到上级政府的重视。我国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确是依靠上级官员的指示和命令解决的,这就更加强化了群众不相信法律,相信权力,不相信地方政府,相信省级或中央政府的心理。另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一般存在从众心理,认为“法不责众”。在群体性事件的酝酿阶段,由于人群聚集以及情绪的互相感染,个体往往屈从于大多数人的意见,人们比较容易受到暗示,组织者的行为和语言总是被群体所模仿。一旦参与了此类事件,参与者就不再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以群体成员的身份存在,这容易导致参与者丧失责任心,不再考虑法律的约束而做出违法的事情(管在高,2010)。

如果社会力量过于强势,民众对于个人权利追求过甚,可能导致问题的严重化。众多学者的研究已经证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对周边进驻的项目和企业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在谈到涉及环境隐患的项目时,心理上往往会产生恐慌甚至“谈虎色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民众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回应、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导致不满情绪不断累积的结果。民众产生了一种误导性的预期:如果你想让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得制造点“威胁稳定的事端”;如果你连“稳定”都不会威胁,你的问题就别想得到解决。一些群体或个人过度采用法律以外的方式甚至暴力来表达和发泄不满,如集体“散步”、集体“晒太阳”等,也就是俗称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民众利益维护方式的极端化,进而绑架了政府。这是当前邻避事件频发的主要根源。 SzCxze4uMTwFGotXnEJXWG1Mf9/PXyzHkdvoa0ImiwT6HQ4STy6xtmAONhTUtr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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