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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CFR 第312部分 研究新药申请

子部分A 一般条款

312.1 范围

(a)本部分法规包含管理使用研究新药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交研究新药申请(IND)及受FDA审核的程序与要求。依从本部分法规得到有效IND即可免除原本适用的上市前批准要求,可合法运输药品以进行临床研究。

(b)本部分法规参考的法案指《美国联邦法案》第21篇的第Ⅰ章,另有说明除外。

312.2 适用性

(a)适用性。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部分法规适用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节或《公共卫生服务法》(58 Stat.632)监管的所有临床研究。

(b)豁免。

(1)如满足以下条件,在美国合法上市销售的药品制剂的临床研究可免除本部分法规要求:

(i)研究目的既不是为向FDA申请新适应证而进行的严格对照研究,也不是为了对药品标签进行重大变更的临床研究。

(ii)在研药品如果是合法上市销售的处方药品,研究目的不是用于支持对其产品广告进行重大变更。

(iii)研究不涉及明显增加药品使用风险(或降低风险接受度)的有关因素,如给药途径、剂量水平、患者群体或其他因素。

(iv)研究依从第56部分法规规定的对机构审核的要求和第50部分法规规定的对知情同意的要求进行。

(v)研究按照312.7要求实施。

(2)(i)涉及本节(b)(2)(ii)段列出的体外诊断生物制品的临床研究可豁免此部分法规要求,如果符合以下条件:该体外诊断制品是用于在诊断过程中证实由另一诊断制品或诊断步骤得出的医学诊断,并且按照312.160的要求进行运输。

(ii)根据本节(b)(2)(i)段,以下产品可免除本部分法规要求:分型血清;红细胞试剂;和抗人球蛋白。

(3)如按照312.160要求运输,仅用于体外试验或实验室动物研究的药品,可免除本部分法规要求。

(4)FDA不接受根据本节(b)(1)段条款得到豁免的研究申请。

(5)如无提交IND的要求,涉及使用安慰剂的临床研究可免除本部分法规要求。

(6)涉及本章50.24规定的因急救研究而豁免事先获得知情同意要求的例外情形的临床研究,不得免除本部分法规要求。

(c)生物利用度研究。本部分法规对于人体体内生物利用度研究的适用性条款是320.31。

(d)未标签的适应证。本部分法规不适用于根据第314部分法规获批的新药或生物制品用于未经批准适应证的临床研究。

(e)指导原则。FDA可自行就本部分法规对特定研究用药的适用性发布指导原则。根据要求,FDA将就本部分法规对计划临床研究的适用性提供建议。

312.3 定义和释义

(a)本法案第201节术语的定义和解释适用于本部分法规使用的术语。

(b)对以下术语的定义也适用于本部分法规:

法案 指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临床研究 指任何涉及试验物品及一名或多名人类受试者的试验。本部分法规中,研究是指在医疗实践过程中使用除市售药物之外的任何药物。

合同研究组织 指作为申办者的独立承包商,承担申办者一项或多项义务的实体,例如:方案设计、选择或监查研究者、评估报告,以及准备提交给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材料。

FDA 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IND 指研究新药申请。本部分,“IND”与“研究新药豁免申请”同义。

独立伦理委员会(IEC) 指审查小组,负责确保参与临床研究人类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得到保护,且其组成能充分提供此种保护。本章56.102(g)中定义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是IEC的一种类型,需要符合本章第56部分法规的要求。

研究新药 指用于临床研究的新药或生物制品。该术语还包括用于诊断目的体外生物制品。“研究性药品”和“研究新药”在本部分法规中被认为是同义词。

研究者 指实际实施临床研究的个人(即在他/她直接指导下将药物施用或分发给受试者)。如果研究由一研究小组实施,研究者是小组的责任领导。“协作研究者”包括该团队的任何其他成员。

上市申请 是指根据此法案第505(b)条提交的新药申请或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提交的生物制品许可申请。

申办者 指负责发起临床研究的人员。申办者可以是个人或制药公司、政府机构、学术机构、私人组织或其他组织。除非申办者是申办-研究者,实际上申办者并不实施研究。由自己的一名或多名雇员开展其发起的临床研究的非个体(如公司或机构),被认为是申办者(非申办-研究者),其雇员被认为是研究者。

申办-研究者 指既发起也执行研究的个人,在其直接指导下,试验物品被施用或被分发。该术语不包括个人以外的实体,如公司或机构。本部分法规下,申办-研究者的义务既包括研究者的义务也包括申办者的义务。

受试者 是指参与研究的人,既可以是研究新药的接受者,也可以是作为对照者。受试者可以是健康人或患者。

312.6 研究新药标签

(a)拟用于人体的研究新药的直接包装上应贴有标签,标明“注意:新药——根据联邦(或美国)法律,仅限用于研究用途”。

(b)研究新药的标签不得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不得表述研究新药对研究的疾病安全或有效。

(c)根据本章201.26或610.68规定的程序,相应FDA中心主管可以豁免对此节的要求或对本条款(a)的规定采取替代措施,前提是对于列入或将被列入在战略性国家储备中的人用药品的指定批次或单位,法令并未对本条款有明确要求。

312.7 研究用药的推广

(a)研究新药的推广。申办者、研究者或申办者/研究者代表,均不得在研究过程中对其研究新药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进行任何宣传或对研究药物进行推广。这项规定并不是为了限制对相关药物进行全面的科学信息交流(包括在科学或大众媒体上传播科学发现),而是为了限制在研究中对研究用药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推广诉求,以及禁止研究用药在获得批准上市之前的商业行为。

(b)研究新药的商业分销。申办者或研究者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试销研究新药。

(c)研究期限的延长。发现可能获得了足够的数据支持其上市许可申请的结果后,申办者不得过度延长研究期限。

312.8 对IND下研究用药的收费

(a)收费的一般标准。

(1)申办者必须满足本节(b)段对临床研究收费或本节(c)段对将研究用药扩大至治疗范围而收费的适用要求。申办者对从非隶属关系实体单位购得的已上市药品用于临床研究评估而进行收费时(例如,对已批准上市药品进行新用法的临床研究、使用已批准药品作为阳性对照药的研究),无需满足本节要求。

(2)申办者必须依照本节(d)段规定合理收费。

(3)申办者必须在获得FDA书面授权后才能对研究用药进行收费。

(4)如果FDA认定对试验药物的收费干扰了药品上市许可的开发进程或不再符合授权标准,FDA将撤销收费授权。

(b)临床试验中收费。

(1)对申办者的药物收取费用。申办者拟对研究用药(包括已上市药品的研究性使用)进行收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i)提供证据表明:如临床试验已显示出试验药物具有潜在临床益处,相比现有产品将在疾病或病症的诊断、治疗、缓解或预防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ii)证据表明:从临床试验中得到的数据有望确立药品的有效性或安全性,获得药品的初步批准,或将支持对已上市药品的标签进行重大变更申请的批准(例如,新适应证、加入比较性安全信息)。

(iii)证据表明:考虑到申办者要承担巨大的药品成本,在未收费情况下,临床试验将不能实施。巨大成本可能源于生产工艺的复杂性、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对研究用药的大量需求(例如,由于试验规模大或持续时间长)或以上因素的组合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组合(例如,申办者可用的资源少等)。

(2)临床试验收费期限。除非FDA规定了更短的期限,否则可在临床试验期间持续收费。

(c)对研究用药扩大至治疗用途的收费。

(1)在本部分子部分I,拟将研究用药扩大至治疗用途并进行收费的申办者,必需提供合理证据,证实对试验用药的收费不会影响药品上市许可的开发进程。

(2)对于312.320监管下的扩展性研究(治疗用IND或治疗方案),必须包含以下保证:

(i)对于在研临床试验,已有药品上市批准所要求的足够受试者入组试验的证据,向FDA保证试验将按计划成功完成。

(ii)证据显示申请上市许可的药物开发进程进展顺利。

(iii)总体研究计划[312.23(a)(3)(iv)]提交的信息明确了申办者计划在下一年度达成的药物开发里程碑事件。

(3)如有限制,授权收费仅限于获准接受药物治疗的患者人群。

(4)除非FDA规定了更短期限,否则根据本部分子部分I对扩大研究用药至治疗用途的收费可持续至FDA授权后1年。申办者可向FDA申请追加收费期限。

(d)对研究用药收费时可收回的费用。

(1)申办者只能收回生产研究用药的直接成本。

(i)直接成本是指由申办者发生的,可具体地、专属地归于为FDA批准的研究提供研究用药而发生的费用。直接成本包括生产药物的单位成本(例如,原材料、劳动力、生产所需数量的授权收费研究用药而花费的一次性物料和设备成本),或从其他生产来源获得药物的成本,以及运送和处理(如储存)药物的直接费用。

(ii)间接成本包括主要用于生产商业销售规模的药物而发生的费用(例如,生产研究用药的设施和设备成本,但这些设备设施主要用于最终为商业化大规模销售而生产药物),以及研究与开发、行政、劳动力,或其他即使临床研究或治疗未授权收费也会发生的费用。

(2)对于312.315(中等规模患者人群)和312.320(治疗用IND或治疗方案)监管下的将研究用药扩展至治疗用药,除本节(d)(1)(i)段所描述的直接成本外,申办者还可以收回因监查扩展性使用IND或方案、遵守IND报告要求而发生的成本,以及因扩展使用IND而发生的其他行政管理成本。

(3)为支持其对成本收回的计算,申办者必须提供支持文件以显示申办者的计算与本节(Ld)(1)和(d)(2)段的要求一致(如适用)。证明文件必须附有独立注册会计师已审核和认可计算的声明。

312.10 免除要求

(a)申办者可以要求FDA免除本部分法规的适用要求。免除要求的申请可以在IND或IND信息增补中提交。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沟通方式提出申请。免除申请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之一:

(1)解释为什么申办者不必或无法依从本部分法规要求。

(2)描述满足本部分法规要求的备选方案或行动措施。

(3)其他信息说明免除要求是合理的。

(b)如果FDA认为申办者的不依从行为不会对受试者造成重大不合理风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FDA可准许免除对本部分法规的要求:

(1)FDA审核申请时不需要评估申办者对该要求的依从情况,或申办者无法依从规定要求。

(2)申办者提出的替代方案满足此项要求。

(3)申办者提交的免除申请有道理。

子部分B 研究新药申请(IND)

312.20 对IND的要求

(a)如果申办者想要进行312.2(a)监管的新药临床研究,申办者应向FDA提交研究新药申请(IND)。

(b)根据312.40,对312.2(a)监管的研究,在IND生效前,申办者不得开展临床研究。

(c)申办者应根据50.24的规定,对任何涉及无需事先获得知情同意的急救临床研究提交单独的IND。未经FDA事先书面授权,不得进行此类临床研究。FDA应在收到IND之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其做出的决定。

312.21 研究阶段

一个或多个阶段的临床研究可以提交一份IND。新药临床研究通常分为三个阶段。一般来说,各阶段应依次进行,但也可以重叠进行。临床研究三个阶段如下所示:

(a)Ⅰ期临床研究

(1)Ⅰ期临床研究为研究新药首次应用于人体。Ⅰ期临床研究通常需要进行密切监测,可在患者或正常志愿者中进行。此阶段研究目的是确定药物在人体中的代谢和药理作用、因剂量增加引起的不良反应,以及获得早期有效性证据(如果可能)。Ⅰ期临床研究应获得有关药代动力学和药理作用的充分信息,以便设计出严格对照、科学有效的Ⅱ期临床研究。Ⅰ期临床研究中受试者和患者总数随药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人数为20~80例。

(2)Ⅰ期临床研究还包括药物代谢研究、构效关系研究、对人体作用机制研究,以及以研究用药作为研究手段进行生物学现象或疾病过程的探索性研究。

(b)Ⅱ期临床研究。Ⅱ期临床研究包括对照性临床研究,用来评估药物对特定适应证的有效性,并确定常见的短期不良反应以及与研究用药相关的风险。Ⅱ期临床研究通常为严格对照试验,需要密切监测,并在相对较少数量的患者中进行,通常涉及的受试者不超过几百例。

(c)Ⅲ期临床研究。Ⅲ期临床研究是扩大的对照和非对照性试验。在获得初步证据表明药物具有疗效后进行,目的在于收集有关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更多信息,评估药物整体利益-风险关系,同时为处方说明提供充分依据。Ⅲ期临床研究通常包括数百到数千名受试者。

312.22 提交IND的一般原则

(a)FDA审核IND的主要目的是在所有研究阶段都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和权利,且Ⅱ期、Ⅲ期试验对药物的科学评估质量良好,可以评估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因此,尽管FDA对提交的Ⅰ期试验申请审核侧重于安全性评估,FDA对提交的Ⅱ、Ⅲ期试验申请审核还包括评估临床研究的科学质量以及该研究产生的数据能否符合上市许可法定标准。

(b)对于特定的药物,在提交IND申请时必须提交足够的信息以确保能够达到本节(a)段的目标,所需提供的信息量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药物的创新性、既往对药物研究的程度、已知或怀疑的风险、药物的开发阶段等。

(c)IND首次提交报告的中心要点应放在总体研究计划和为特定研究人群制定的研究方案上。随后包含新方案或修订方案的IND增补应以先前提交的资料为逻辑依据,并应有额外的信息加以支持,包括相应的动物毒理学研究或其他对人类研究的结果。IND年度报告将重点报告研究现状,并应为来年更新总体研究计划。

(d)申办者应常规采用312.23规定的IND申请格式,以使FDA对申请的审核更有效率。但是,根据所研药物的种类及已有信息,申办者对每部分提交的信息有相当大的酌处权。312.23节列出了新分子实体上市申请IND所需的信息。将生产商已获得IND或上市许可申请的研究新药作为研究工具的申办-研究者应使用统一格式,但一般情况下,如果有生产商授权,可以参考生产商的IND或上市许可申请来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拟进行的临床研究。除非可从科学文献中引用技术信息,申办-研究者使用非生产商IND或上市申请监管的研究用药时,通常需要提交支持其IND的所有技术信息。

312.23 IND内容和格式

(a)拟在本部分法规规定下进行临床研究的申办者,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提交“研究新药申请”(IND):

(1) 封面(FDA-1571表) 。申请封面应包含以下内容:

(i)申办者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申请日期以及研究新药名称。

(ii)确定拟进行临床研究的阶段。

(iii)承诺该IND生效前不启动临床研究。

(iv)承诺符合第56部分法规要求的IRB将负责对每项拟议临床研究进行首次及持续的审核和批准,且研究者将根据第56部分法规要求将研究活动变更计划报告给IRB。

(v)承诺按所有其他适用监管要求实施研究。

(vi)负责监查临床研究执行和进展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vii)按312.32规定,负责审核和评估药物安全相关信息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viii)如果申办者将临床研究任何一项义务转交给合同研究组织(CRO),需提供书面声明。此声明需包含CRO的名称和地址、临床研究编号及所转交义务的清单。如果将所有临床研究执行义务都转交给CRO,则可以提交一份关于转交义务的一般性声明,来代替所转交的具体义务清单。

(ix)申办者或申办者授权代表签名。如果申请签署人在美国境内无居住地或营业地,则IND中还必须包含律师、代理人,或在美国居住或有营业场所的其他授权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并由其联合签署。

(2) 目录

(3) 介绍性声明和研究计划

(i)简要介绍药物名称、所有活性成分、药物药理学类别、药物结构式(如已知)、所用剂型配方、给药途径、拟进行临床研究的目标和计划期限。

(ii)简要总结既往该药在人体的应用经验,如相关,可参考其他IND申请,以及在其他国家可能与拟进行临床研究安全性相关的临床研究或上市后经验。

(iii)如果药物曾因安全性或有效性原因而在任何国家被撤回研究或撤市,确定药物被撤回的国家和撤回原因。

(iv)简要说明来年该药研究的总体规划。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药物或研究的基本原理;研究的适应证;药物评估所采用的一般方法;在提交申请后的第一年要进行临床研究类别(如果不是全年计划,申办者应加以说明);对研究中接受药物患者人数的预估;根据动物毒理学数据或既往人体研究中此药物或相关药物数据而预期的任何特定的严重或重大风险。

(4) [保留]

(5) 研究者手册 。按312.55规定,研究者手册副本应包含以下信息:

(i)原料药和制剂的简要说明,包括结构式(如已知)。

(ii)药物在动物和人体内(如已知)药理学和毒理作用的总结。

(iii)药物在动物和人体内(如已知)药代动力学和生物处置的总结。

(iv)既往临床研究中获得的对人体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总结(如有用,可附上此类研究发表文章的复印件)。

(v)根据研究用药或相关药物既往经验,对可能风险及预期不良反应进行描述,以及作为药物研究性应用的一部分,对注意事项或特别监查措施的描述。

(6) 方案

(i)计划研究的方案[起初未在IND中提交的研究方案应按照312.30(a)要求提交]。一般来说,与Ⅱ、Ⅲ期临床研究方案相比,Ⅰ期临床研究方案不太详细,更为灵活。Ⅰ期研究方案应着重提供研究大纲(包括:对受试者人数的预估,安全性排除标准的描述,包括在确定给药剂量时对给药持续时间、剂量或给药方式等的描述),仅对研究中影响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加以详细说明,如对生命体征和血液生化的必要监测。对不影响关键安全性评估的Ⅰ期试验设计修改仅需要在年度报告中向FDA报告。

(ii)对于Ⅱ、Ⅲ期临床研究,应提交详尽描述试验各部分的研究方案。对于Ⅱ、Ⅲ期临床研究方案,如果申办者预期随着研究进展会出现方案偏离,那么在一开始制定时就应在方案中加入避免发生偏离的替代方法或应急措施。例如,短期对照性研究方案可能包含对无应答受试者早期交叉至替代治疗的计划。

(iii)临床试验方案需要包含以下内容,具有反映各研究阶段差异的具体要素和细节:

(A)研究目标和目的陈述。

(B)每位研究者姓名、地址和资格声明(简历或其他资格证明),主要研究者监管下每位协助研究者(如进修医生、住院医生)姓名,研究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相应IRB的名称和地址。

(C)患者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以及对参加研究患者人数的预估。

(D)对研究设计的描述,包括要使用的对照组类型(如有对照组),以及为减少受试者、研究者和分析人员发生偏离而采用方法的说明。

(E)确定给药剂量、计划最大剂量以及患者个体暴露于药物持续时间的方法。

(F)对为达到研究目标需进行的观察和测量的描述。

(G)对临床措施、实验室检测或其他为监测药物对人类受试者的影响并尽量减少受试者风险而采取的措施的描述。

(7) 化学、生产和质量控制信息

(i)适用于IND监管的特定研究,需要有一章节描述原料药和药物制剂的组成、生产和质量控制内容。虽然在每一研究阶段都需要提供足够信息来确保研究用药的鉴别、质量、纯度和活性强度,但所需信息量仍将随研究阶段、研究持续时间、药物剂型和其他已有信息而变化。FDA承认随着研究进行,很可能需要修改新药原料药和剂型的制备方法,或者改变剂型。因此,首次提交Ⅰ期临床研究的重点一般应放在原材料和新药原料药的鉴别和质量控制上。药物原料和药物制剂的最终说明在研究结束时才确定。

(ii)应当强调的是,提交的信息量取决于拟进行临床研究的范围。例如,尽管在IND所有阶段都需要稳定性数据,来表明在拟进行临床研究计划实施期间,新原料药和药物制剂在可接受的化学和物理限度范围内;如果只需做非常短期的测试,支持稳定性的数据可相应地减少。

(iii)随着药物开发进行和随着规模或产量的进展(从最初限制性临床研究的中试规模到扩大临床研究所需的大规模生产),申办者应提交修正信息以补充初期提交的化学、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信息,以适应扩大的临床研究。

(iv)为反映本段(a)(7)所述的差异,根据研究阶段,提交材料需包含以下内容:

(A)原料药。对原料药进行描述,包括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特性,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原料药一般制备方法,确保原料药的鉴别、活性强度、质量和纯度的可接受限度以及分析方法,足够支持原料药在毒理学研究和预期临床研究期间保持稳定的信息。参考现行版《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可以满足本段的有关要求。

(B)药物制剂。用于生产研究药物制剂的所有成分列表(其中可包括非活性化合物的合理替代物),包括预期出现在药物制剂中的成分和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但并未添加到药物制剂中的成分,以及临床研究药物制剂的定量组成成分(如适用),包括在研究阶段可能发生的任何对成分的合理改动;药物制剂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药物制剂生产和包装程序的简要概述;确保药物制剂的鉴别、活性强度、质量和纯度的可接受限度和分析方法;以及能够确保药物制剂在预期临床研究期间维持稳定的充足信息。参考现行版《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可以满足本段的有关要求。

(C)对用于对照性临床研究中安慰剂的组成、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简要总体描述。

(D)标签。提供给每位研究者的所有标签副本。

(E)环境分析要求。根据25.30或25.31规定作出的分类排放声明或根据25.40规定作出的环境评估。

(8) 药理学和毒理学信息 。根据已有实验动物或体外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的足够信息,申办者得出进行拟议临床研究较为安全的结论。随拟进行临床研究的持续时间和性质不同,实验动物的种类、持续时间和范围以及其他测试有所差异。可从FDA处获得满足这些要求方法的指导文件。这些信息还包括评价这些研究结果的个人身份和资质。审批者评估试验结果后得出开展拟进行临床研究相当安全的结论,以及研究开展的地点和何处可查阅研究记录以供视察的说明。随着药物开发进展,申办者须酌情提供安全性补充信息。

(i)药理学和药物处置。此节描述药物在动物体内的药理作用和作用机制,以及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信息(如已知)。

(ii)毒理学。

(A)药物动物试验和体外试验的毒理作用综合总结。根据药物性质和不同研究阶段,包含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毒性试验结果;药物对生殖和胎儿发育的影响;与特定给药方式或使用条件(例如,吸入、透皮、眼毒理学)相关的任何特殊毒性试验以及任何旨在评估药物毒性的体外研究结果。

(B)对于为支持临床研究安全性而进行的所有毒理学研究,列出全面研究数据表格,供详细审核。

(iii)对于需遵守第58部分法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非临床实验室研究,声明该研究将依从第58部分法规规定的GLP,如果该研究未依从GLP,需简要说明未依从GLP的原因。

(9) 既往研究用药人体使用经验 。申请人已知的既往人体使用研究用药经验(如有)的总结。所需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i)如果研究用药已经在美国或其他国家进行过研究或已上市,需提供这些研究安全性或合理性的相关经验详细信息。如果该药已成为对照性试验的研究用药,还应提供与评估药物有效性相关试验的详细信息。任何与研究安全性相关的或关于药物对拟进行研究用途有效性的出版资料应全部提供。非直接相关的出版材料可通过参考书目提供。

(ii)如果药物在既往研究或上市后以联合用药方式使用,应为每个药物活性成分提供本节(a)(9)(i)所需信息。然而,如果组合用药中的任何组分已获得上市许可申请批准或已在美国合法销售,申办者不需要提交该药物活性成分的已发表资料,除非这些资料与拟进行的研究用途直接相关(包括各成分之间相互作用有关的出版物)。

(iii)如果该药物在美国境外上市,则列出该药物已上市国家名单以及该药物因潜在安全性或有效性问题而撤市的国家名单。

(10) 附加信息 。如下所述,在某些申请中,可能需要特殊信息。应在本节中提交以下信息:

(i)药物依赖和滥用的可能性。如果是精神类药物或有滥用可能的其他药物,需要有描述相关临床研究和用药经验以及在实验动物研究的章节。

(ii)放射性药物。如果是放射性药物,则需要有足够的动物或人类研究数据来对人类受试者全身和重要器官进行辐射吸收剂量的合理计算。放射性药物Ⅰ期临床研究必须包括能获取足够数据以满足剂量计算要求的研究。

(iii)儿科研究。评估儿童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计划。

(iv)其他资料。简要说明能够有助于评估拟进行临床研究的安全性或设计规划的其他信息,以及作为对照性临床试验支持药物上市的可能性。

(11) 相关信息 。如果FDA要求,审核申请所需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b)已提交的信息。申办者通常不需要重新提交已提交的信息,但可以包含参考资料。引用提交过的信息时须注明文件名称、参考号、卷和页码以方便查找。由申办者以外的代理人提交引用信息时须附加已获授权引用信息的书面声明,并由提交信息者签署。

(c)外国语材料。对于非英文材料,申办者应提交IND各部分准确完整的英文翻译件。申办者还应提交各部分原始文献出版物的副本。

(d)副本数量。对所有IND文件,包括最初提交文件、所有修订文件和报告,申办者均应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e)IND提交文件编号。提交的所有IND文件都需要使用唯一的三位数序列号进行连续编号。IND文件初始编号为000,每个后续文件(如修订版、报告、信函)都需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

(f)不需要事先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况。如果研究涉及本章50.24部分规定的紧急情况下不需要事先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则申办者应在封面突出标明:该研究符合本章50.24部分法规要求。

312.30 方案增补

一旦IND生效,申办者应根据需要修改方案,以确保临床研究依照方案进行。本节阐述了提交新方案以及更改已提交方案的规定。如果申办者拟进行50.24所述的知情同意例外的急救研究,申办者应单独提交这类研究的IND。

(a)新方案。如果IND未包含申办者拟进行的研究方案,申办者应向FDA提交含此研究方案的增补文件。在满足以下两条件时,可以开展此类研究:申办者向FDA提交了研究方案供FDA审核;方案已根据第56部分法规要求获得相关IRB批准。申办者可以按照任一顺序遵守这两个条件。

(b)方案变更。

(1)申办者应在提交的方案增补文件中描述所做更改,如,在Ⅰ期研究方案中描述对受试者安全造成显著影响之处的更改,在Ⅱ、Ⅲ期研究方案中描述对受试者安全、研究范围或研究的科学质量造成显著影响之处的更改。需要改动的例子包括:

(i)受试者药物暴露的剂量或持续时间超过现行方案中的剂量或时间,或显著增加受试者人数。

(ii)在方案设计方面的任何重大改变(如添加或删除对照组)。

(iii)增加新的检测或实验程序,目的是改善对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的监测,或降低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的风险;或减少针对安全性监测的检测。

(2)(i)根据本节(b)(1)段规定,方案变更需要满足以下两条件:

(A)申办者已向FDA提交变更申请,供FDA审核。

(B)变更已获相关IRB批准。申办者可以按任何顺序遵守这两个条件。

(ii)尽管有本节(b)(2)(i)的规定,如果是为了消除对受试者明显直接危害,可以立即执行方案变更,随后向FDA通知方案增补,并按照56.104(c)的规定通知IRB进行审核。

(c)新研究者。一般来说,增加新研究者实施已提交的方案时,申办者应提交方案增补(根据312.315或312.320的规定,在实施治疗性研究方案时,增加执业医师不需要进行方案增补的情况除外)。一旦允许新研究者加入临床研究,该研究者即可接收研究用药并开始参与临床研究。申办者应在增加新研究者后30天内通知FDA。

(d)内容和格式。方案增补需醒目地标识相应内容(例如,“方案增补:新方案”,“方案增补:方案变更”,或“方案增补:新研究者”),并包含如下内容:

(1)(i)对于新方案,提供新方案副本以及与先前方案具有临床上显著差异的简要说明。

(ii)对于方案变更,简要说明方案变更的内容和参考资料(含日期和编号)。

(iii)对于新研究者,提供研究者姓名、实施临床研究资质、已提交的相关方案,以及312.23(a)(6)(iii)(B)要求的所有研究者的其他额外信息。

(2)如有必要,申办者在IND或其后IND增补中加入具体技术信息的参考文献,以此来支持新方案或方案增补中的重大临床变更。如用参考文献来支持IND中已提交的信息,申办者应标明其名称、参考文献编号、信息所在的卷和页码。

(3)如果申办者希望FDA对提交内容提出意见,应说明希望FDA给予评论的请求以及希望得到FDA回答的具体问题。

(e)提交时间。申办者应在实施增补前提交方案增补或方案变更。添加新研究者或提供研究者补充信息的方案增补可间隔30天一并提交。如预估在短时间内需多次提交新方案或方案变更时,鼓励申办者在情况许可时将这些内容全部汇总,统一提交。

312.31 信息增补

(a)信息增补要求。申办者应在IND信息增补中报告不属于方案增补、IND安全性报告或年度报告范围内的IND核心信息。需要进行信息增补的例子包括:

(1)新的毒理学、化学或其他技术信息;或

(2)有关停止临床研究的报告。

(b)信息增补的内容和格式。信息增补需显著标明相应内容(例如,“信息增补:化学、生产和质量控制”,“信息增补:药理学-毒理学”,“信息增补:临床”),并包含以下内容:

(1)陈述增补的性质和目的。

(2)以有利于科学审核的格式系统性地提交数据。

(3)如果申办者希望FDA对信息增补给予评论时,提出对此评论的申请。

(c)提交时间。对IND的信息增补应在必要时提交,在可行情况下,不得比每30天的间隔更密集。

312.32 IND安全性报告

(a)定义。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节:

不良事件 指任何与人类用药相关或无关的不良医学事件。

危及生命的不良事件或危及生命的疑似不良反应 如果研究者或申办者认为事件的发生将患者或受试者置于死亡的紧迫风险中,则此不良事件或疑似不良反应被认为是“危及生命的”。它不包括如果病情进一步发展可能导致死亡的不良事件或可疑不良反应。

严重不良事件或严重疑似不良反应 如果研究者或申办者认为不良事件或疑似不良反应导致以下任一结果,则该事件被认为是“严重的”:死亡、危及生命的不良事件、住院或延长现有住院时间、持续或重大的功能丧失或实质性破坏正常生活功能、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重要医学事件是指未必导致死亡、危及生命或严重到需要住院治疗的事件,基于医学判断,患者或受试者可能受到危害,需要医疗或外科手术干预以防止出现上述定义中列出的任一结果。这类医疗事件的例子包括:需要在急救室或家中进行强化治疗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不会导致住院治疗的血液恶液质或惊厥、或导致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的情形。

疑似不良反应 指有合理的可能性是由试验药物引起的不良事件。IND安全性报告时,“合理可能性”意味着有证据表明药物与不良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疑似不良反应意味着对因果关系的确定程度较不良反应低,不良反应意味着不良事件是由药物引起的。

非预期不良事件或非预期疑似不良反应 以下情况的不良事件或疑似不良反应将被认为是“非预期”的:未列入研究者手册或未列出所观察到的特异性或严重程度;当不需要或无研究者手册时,事件的发生与申请材料中的总体研究计划和别处描述的风险信息不一致。例如,如果研究者手册中仅提及转氨酶升高或肝炎,则发生肝坏死将是非预期的(由于更严重)。同样,如果研究者手册仅列出脑血管意外,则脑血栓和脑血管炎将是非预期的(由于更大的特异性)。本定义中使用的“非预期”也指研究者手册中提到的在同一类药物中发生过或可从该药药理学特性中预期、但未具体提到在特定研究用药中出现的不良事件或疑似不良反应。

(b)审核安全性信息。申办者必须及时审核现有的或其他国内外收集到的所有药物安全性相关信息,包括从临床或流行病学研究而获得的资料、动物或体外研究资料以及国外监管机构报告和在美国未上市但在美国以外的国家上市的药物经验报告。

(c)(1)IND安全性报告。申办者必须尽快将从临床研究或任何其他来源得到的潜在严重风险信息,通过IND安全性报告,通知FDA和所有参与研究者(即接受申办者提供研究用药的所有研究者)。申办者一旦判断出此信息是根据本节(c)(1)(i)、(c)(1)(ii)、(c)(1)(iii)、(c)(1)(iv)规定要上报的信息,需在15天内上报。在IND安全性报告中,申办者必须鉴别既往提交给FDA的所有类似的疑似不良反应的IND安全性报告,必须根据既往类似报告或其他相关信息来分析该疑似不良反应的意义。

(i)严重非预期疑似不良反应。申办者必须报告所有严重非预期疑似不良反应。仅当有证据表明药物与不良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申办者必须将不良事件报告为疑似不良反应,例如:

(A)单一发生且已知与药物暴露密切相关的罕见事件(如血管性水肿、肝损伤、Stevens-Johnson综合征)。

(B)单次或多次发生的事件与药物暴露很少相关,但在药物暴露的人群中也不常见(如肌腱断裂)。

(C)综合分析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特定事件(例如,正在研究的潜在疾病或症状的已知后果或在受试人群中经常发生的独立于药物治疗的其他事件),发现与同期或历史对照组相比,这些事件更频繁地发生在药物治疗组。

(ii)其他研究结果。无论研究是否受IND监管或是否由申办者实施,申办者都必须报告所有因药物暴露而带来重大风险的流行病学研究、多项研究的荟萃分析或临床研究结果[根据本节(c)(1)(i)段报告的结果除外]。通常情况下,这些研究发现将导致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中的安全性信息改变(文件日常更新除外)或对临床研究整体运行其他方面的变更。

(iii)动物或体外检测结果。无论试验是否由申办者实施,申办者必须报告所有提示药物暴露可引起对人体重大风险的动物或体外检测结果,如致突变性、致畸性、致癌性或在接近预期人体药物暴露剂量时对重要器官的毒性。通常情况下,这些研究发现将导致对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中的安全性信息更改(文件日常更新除外)或对临床研究整体运行其他方面的变更。

(iv)严重疑似不良反应发生率增加。如果严重疑似不良反应发生率较方案或研究者手册中列出的发生率有明显增加,申办者必须报告。

(v)提交IND安全性报告。申办者必须以叙述格式或使用FDA3500A表格或以FDA能够处理、审核和归档的电子格式提交IND安全性报告。FDA将定期就如何进行电子提交发布指导原则(如传输方式、媒体、文件格式、文件的准备和组织等)。对在美国以外发生的疑似不良反应,申办者可以向国际医学科学组织(CIOMS)提交(CIOMS)Ⅰ表,而不使用FDA3500A表格。已出版的和未发表的体外、动物、流行病学或临床研究的所有结果或汇总分析报告必须以叙述格式提交。提交给FDA的报告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如“IND安全性报告”),并将其发送给负责审查IND的药物评价和研究中心、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审核部门。根据FDA要求,申办者必须尽快向FDA提交FDA认为有必要的附加数据或信息,并在收到要求后15日内提交。

(2)非预期的致命性或危及生命的疑似不良反应报告。申办者必须尽快通知FDA非预期的致命性或危及生命的疑似不良反应,不得迟于申办者初次收到此信息后7日内提交。

(3)报告格式或报告频率。FDA可要求申办者以不同于本段要求的报告格式或报告频率递交IND安全性报告。如果FDA负责审核该IND的负责人事先同意对其进行改变,则申办者也可以提议并采用不同的报告格式或报告频率。

(4)对已上市药物的研究。对在美国已上市或已经批准的药物进行IND临床研究,申办者须为美国国内或国外的研究中心在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疑似不良反应提交IND安全性报告。申办者还须按照上市后安全性报告要求(如310.305、341.80、600.80要求)提交临床研究中的安全信息。

(5)报告研究终点。申办者必须将研究终点(如死亡率或主要并发症)按方案所述报告给FDA,通常不在本节(c)段下报告。但如果发生严重非预期不良事件,有证据表明药物与该事件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情况(如由过敏反应引起死亡),即使它属于研究终点的组成部分(如全因死亡率),此类事件也必须按照312.32(c)(1)(i)规定将其作为严重非预期疑似不良反应报告。

(d)跟进。

(1)申办者必须及时研究收到的全部安全信息。

(2)IND安全性报告的相关后续信息必须在得到相关信息后立即提交,且必须明确标记为“跟进IND安全性报告”。

(3)如果申办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初根据本节(c)段判定为不需要上报的不良事件其实需要上报,则申办者必须尽快(在确定之后15日内)在IND安全性报告中报告此疑似不良反应。

(e)免责声明。由申办者根据本部分法规提交的安全性报告或其他资料(以及FDA对该报告发布的任何信息)不一定反映申办者或FDA根据此报告或信息得出药物引起或导致不良事件发生的结论。申办者不需要承认根据申办者提交的报告或信息而得出药物引起或导致不良事件的结论,也可以否认此结论。

312.33 年度报告

申办者应当在IND生效满一周年前60日内,提交研究进展的简要报告,内容包括:

(a)单个研究信息。简要总结正在进行的以及上一年度完成的每项研究。总结应包括每项研究的以下信息:

(1)研究题目(有相应研究编号,如方案号)、研究目的、适用患者人群简短陈述以及研究是否已完成的陈述。

(2)计划纳入研究的受试者总人数,按年龄、性别和种族列出已进入研究的受试者人数,已按计划完成研究的人数以及因任何原因退出研究的人数。

(3)如果已完成研究或已知中期研究结果,则简要说明已知研究结果。

(b)总结。上一年度获得的临床和非临床研究信息,包括:

(1)采用叙述或图表格式,按人体系统总结最常见和最严重的不良经历。

(2)过去一年提交的所有IND安全性报告总结。

(3)参加研究期间死亡的受试者名单以及每位受试者的死亡原因。

(4)无论是否与用药相关,因任何不良经历而中途退出试验的受试者名单。

(5)简要说明获得的有关药物作用的认识(如有),包括,如:量效关系、对照性试验得到的信息以及生物利用度。

(6)列出过去一年完成的或正在进行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动物研究)的清单以及主要临床前研究发现的总结。

(7)总结过去一年药物生产的重要变化或微生物学的重大变化。

(c)说明关于下一年的总研究计划,以取代一年前提交的旧计划。总研究计划应包含312.23(a)(3)(iv)所规定的信息。

(d)如果研究者手册经过修订,则需对修订和新手册副本进行说明。

(e)如上一年对Ⅰ期临床试验方案有重大修改,但并未在IND方案增补中报告,则需对此加以说明。

(f)简要总结过去一年内药物在美国以外市场的新进展,如在任何国家批准上市、撤销或暂停上市。

(g)如果申办者要求或期望对IND相关某些未决事宜能得到回复、评论或开会讨论,则申办者需要提供这些未决事宜列表。

312.38 撤销IND

(a)申办者可在任何时候撤回生效的IND,而不受到偏见。

(b)如果申办者撤销IND应通知FDA,应终止进行与IND相关的所有临床研究,应通知所有研究者,且应根据申办者的要求,依据312.59规定将所有库存药物均退回至申办者或按申办者要求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c)如果因安全原因撤销IND,申办者应立即通知FDA、所有参与研究者和所有审核研究的机构审查委员会,并给出撤销原因。

子部分C 行政措施

312.40 在临床研究中对使用研究新药的一般要求

(a)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在临床研究中使用研究新药:

(1)申办者向FDA提交IND申请;根据本节(b)段该IND已生效;申办者遵从本部分、第50和56部分法规中关于临床研究的所有适用要求;和

(2)参与临床研究的研究者均遵从本部分、第50和56部分法规要求进行临床研究。

(b)IND生效:

(1)除FDA通知申办者因312.42规定暂不批准IND的情况外,FDA收到IND申请后30天,IND自动生效。

(2)或在更早的时候FDA通知可以开始进行IND临床研究。FDA将书面通知申办者FDA收到IND申请的日期。

(c)申办者可以向IND中指定的研究者运送研究新药:

(1)FDA收到IND申请后30天。

(2)或FDA更早时授权运送此药。

(d)在根据本节(b)段IND生效前,研究者不得在人类受试者身上使用研究新药。

312.41 对IND的意见和建议

(a)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候,FDA可以就IND不足之处或需要更多的数据或信息时口头或书面与申办者沟通。

(b)应申办者要求,FDA将就IND相关具体事宜提供建议,例如,是否有充足技术数据支持研究计划、临床试验设计以及拟议研究能否产生满足上市许可申请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c)除非FDA依据312.42规定下达暂停临床研究命令,否则FDA根据本节内容与申办者的沟通仅为建议。申办者不需要对计划或正进行的临床研究作任何修改,不需对FDA的建议进行回复。

312.42 临床研究暂停和修改要求

(a)总则。临床研究暂停是指FDA向申办者发布命令,以延迟拟进行临床研究或中止在研临床研究。临床研究暂停命令可适用于IND监管的一项或多项研究。当暂停拟进行临床研究时,不能给予受试者研究用药。暂停在研临床研究时,不能再招募新受试者进入研究及使用研究用药;已参与临床研究患者应停止使用研究用药,FDA从患者安全利益角度考虑而特别允许的情况除外。

(b)临床研究暂停理由

(1)暂停INDⅠ期临床研究。如发现以下情况,FDA将暂停申请或已在研Ⅰ期临床研究:

(i)受试者正暴露于或将暴露于不合理及重大的疾病或伤害风险。

(ii)IND指定的临床研究者不具备科学培训和经验来进行IND申请中描述的临床研究。

(iii)研究者手册存在误导、错误、较严重信息不全;或

(iv)IND未包含312.23要求的足够信息,不能评估拟进行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

(v)IND是对用来治疗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病症(男女均患有)研究用药的研究。考虑使用研究用药可能的生殖毒性(影响生殖器官)或对生长发育毒性(影响潜在后代)的风险或潜在风险,具有生殖潜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被排除在研究范围。“具有生殖潜力的女性”一词不包括孕妇。就本条款而言,“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病症”被定义为“除非中断疾病发展,否则死亡可能性很高的疾病或病症”。临床研究暂停不适用于以下临床研究:

(A)在特殊情况下,如仅与一种性别相关的研究(例如,评估精液中的药物浓度或药物对月经的影响)。

(B)仅针对男性或女性的研究,只要有不排除具有生殖潜力的其他性别患者的研究在同时进行、已经进行或将在FDA同意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C)或只选择未患有待研究疾病或病症受试者的研究。

(2)暂停Ⅱ、Ⅲ期IND临床研究。如发现以下情况,FDA将暂停正在申请或正在进行的Ⅱ、Ⅲ期临床研究:

(i)适用于本节(b)(1)(i)至(b)(1)(v)段的任何条件。

(ii)或研究计划、方案有明显设计缺陷,不能达到既定目标。

(3)对扩展IND或扩展方案的临床研究暂停。FDA可在以下情况下暂停扩展IND或扩展方案:

(i)最终用途。如确认以下情况,FDA将暂停拟进行扩展IND或治疗使用研究用药方案:

(A)不符合本部分子部分Ⅰ规定的允许扩大研究适用范围的有关标准。

(B)或扩展使用IND或扩展使用研究方案不符合本部分子部分Ⅰ规定的提交扩展性研究申请的要求。

(ii)持续使用。如果确定本部分子部分I中关于允许药物研究的相关标准不再适用,则FDA可以暂停正在进行的扩展IND或扩展方案。

(4)暂停设计不恰当、未严格对照的研究。如果发现以下任意情况,FDA将暂停拟进行或正在进行的设计不当、未严格对照的临床研究:

(i)适用于本节(b)(1)或(b)(2)段的任何条件。

(ii)合理证据表明,设计不当、未严格对照的研究正妨碍受试者入组,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设计良好和严格对照的同一个或其他研究用药研究的执行或完成。

(iii)研究用药数量不够,不足以进行设计不当、未严格对照的研究以及设计良好、严格对照的研究。

(iv)该药已进行一项或多项设计良好且严格对照的临床试验,结果有力表明该药物缺乏疗效。

(v)另一种正在研究或已获批准的用于同一患者群体、相同适应证的药物已显示出更好的潜在利益/风险平衡。

(vi)已有针对同一患者人群、相同适应证的药物获准上市。

(vii)进行设计良好且严格对照研究的申办者并未积极推进研究用药的上市批准。

(viii)FDA专员认为开展拟议研究或继续进行研究不符合公众利益,FDA会根据本节(b)(4)(ii),(b)(4)(iii)和(b)(4)(v)段要求暂停临床研究。该情况一般仅适用于限制对照性试验受试者的继续入组,而并非对已接受研究用药的受试者停止继续用药。

(5)暂停符合本章50.24规定的涉及知情同意例外情形的临床研究。如果确认以下情况,FDA可以暂停拟进行或正在进行的符合本章50.24规定涉及知情同意例外情形的临床研究:

(i)适用于本节(b)(1)或(b)(2)段的任何条件;或

(ii)未提交或不符合本章50.24规定开展或继续研究的相关标准。

(6)暂停本章50.23(d)规定的涉及知情同意例外情形的临床研究。如果确定以下情况,FDA可暂停拟进行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章50.23(d)规定知情同意例外情形的临床研究:

(i)适用于本节(b)(1)或(b)(2)段的任何条件;或

(ii)总统尚未做出免除使用研究新药前需事先获得知情同意书要求的决定。

(c)对存在缺陷的讨论。当FDA得出因临床研究中存在缺陷可能需要暂停临床研究的结论时,除非患者面临直接且严重的风险,FDA会在发布暂停临床研究命令前,尝试与申办者讨论并妥善解决问题。

(d)下达暂停临床研究命令。暂停临床研究命令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沟通方式或以书面形式下达。暂停临床研究命令将标明适用于暂停命令的IND临床研究,并简要说明采取该项措施的依据。暂停临床研究命令将由负责审核IND的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代表发出。部门主管将尽快(发出命令30天内)向申办者提供书面说明,解释暂停研究的理由。

(e)恢复暂停临床研究。只有在FDA(通常是负责审核IND的部门主管或主管指定人员)通知申办者研究可以继续进行后,临床研究才可恢复进行。当申办者纠正先前指出的缺陷或达到FDA所提出的进行临床研究的其他要求,FDA才可以授权恢复已暂停的临床研究。FDA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沟通方式通知申办者暂停临床研究的决定。如果被暂停临床研究的IND申办者要求FDA以书面形式证明临床研究暂停命令已被撤销,同时申办者对暂停命令中指出问题给出完整答复,则FDA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申办者做出完整回复。FDA的回复有可能是撤销暂停命令或维持暂停状态,并会对此决定做出解释。在30天的回复时间内,申办者在接到FDA取消暂停通知前,不得重新启动已下令暂停的临床试验。

(f)上诉。如果申办者不认可暂停临床研究的理由,申办者可根据312.48规定,请求FDA重新考虑该决定。

(g)将暂停状态IND转为非活动状态。如果IND监管的所有研究持续保持暂停状态达1年以上,则FDA将根据312.45规定将其置于非活动状态。

312.44 终止

(a)总论。本节介绍FDA终止IND的程序。如果IND要被终止,申办者将终止该IND下进行的所有临床研究,并召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未使用药物。终止行动可能基于IND本身或进行IND研究过程中存在的缺陷。除本节(d)段外,终止前应先由FDA提议终止,并给予申办者答复的机会。通常,FDA启动本节终止试验行动前会先尝试非正式地解决分歧,或在适当的时候按照312.42规定启动临床研究暂停程序。

(b)终止的理由

(1)Ⅰ期临床研究。如果发现以下情况,FDA可提出终止Ⅰ期临床研究的研究新药申请(IND):

(i)人类受试者将面临不合理和重大疾病或伤害的风险。

(ii)IND未包含312.23要求的足够信息,不能评估对临床研究受试者的安全性。

(iii)生产、加工和包装研究用药的方法、设备和管控措施未达到和维持对药物的鉴别、活性强度、质量和纯度的适当标准,不能保护受试者的安全。

(iv)正在进行的临床研究方式与在IND中提交的方案实质上不一致。

(v)用于商业目的对药物进行宣传或分销,不符合研究的要求或不被312.7允许。

(vi)IND(或IND增补或报告)中含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本部分要求的重要信息。

(vii)申办者未按照312.32的规定及时将严重非预期不良反应通报给FDA和所有研究者,或未提供本部分要求的其他报告。

(viii)申办者未按照312.33要求提交准确的研究年度报告。

(ix)申办者未能遵守本部分、第50或第56部分法规的其他适用要求。

(x)IND已经处于非活动状态5年或5年以上。

(xi)申办者未依照312.42(b)(4)规定延迟拟议IND研究或暂停正在进行的研究。

(2)Ⅱ期或Ⅲ期临床研究。如发现以下任意情况,FDA可提出终止Ⅱ期或Ⅲ期新药临床研究。

(i)符合本节(b)(1)(i)至(b)(1)(xi)段的任何条件。

(ii)研究计划或方案不合理,科学性不强,无法确定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

(iii)已有可靠证据表明该药物对正进行临床研究的目的无效。

(3)如果发现如下情况,FDA可提出终止治疗性IND:

(i)符合本节(b)(1)(i)至(x)段的任何条件;或

(ii)符合312.42(b)(3)规定中的任何条件。

(c)申办者回应机会。

(1)如果建议终止IND,FDA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者,且要求申办者在30天内做出纠正或进行解释。

(2)申办者接到通知后可提供书面解释或纠正措施,也可要求与FDA开会讨论,做出解释或纠正措施。如果申办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通知做出回应,IND将被终止。

(3)如果申办者做出回应,但FDA不接受其提交的解释或纠正措施,FDA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者FDA不接受的原因,并根据第16部分法规向申办者提供监管听证的机会,以讨论该IND是否应被终止。申办者召开监管听证会的请求须在收到FDA不予接受通知的10天内提出。

(d)立即终止IND。尽管有本节(a)至(c)段规定,但是一旦FDA得出继续进行临床研究会对个人健康造成直接和重大危害的结论时,FDA药物研究中心主管或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主管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者终止IND。如果要恢复以这种方式终止的IND,需要递交额外材料说明危险已排除,由FDA主管予以恢复。如果依据此段法规终止IND,则FDA将根据第16部分法规规定,提供给申办者监管听证会机会,讨论是否恢复IND事宜。

312.45 非活动状态

(a)如果IND临床研究2年或2年以上无受试者入组,或IND下所有研究已长达1年或1年以上处于暂停状态,则FDA会将此IND置于非活动状态。FDA可根据申办者的要求发起此行动,FDA也可自行决定发起此行动。如果FDA根据本节主动采取行动,则应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者。收到此类通知后,申办者应该在30天内回应为什么此IND应继续保持活动状态。

(b)如果IND被置于非活动状态,则应通知所有研究者,并按照312.59规定退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库存药物。

(c)对于被置于非活动状态的IND,申办者无须提交年度报告。然而,非活动状态的IND仍然需要公开披露312.130规定的数据和信息。

(d)申办者如果想将非活动状态IND恢复为活动状态,应根据312.30要求提交方案增补,其中包含拟进行的下一年度总体研究计划和相应方案。如果根据已提交信息进行方案增补,则研究计划应参考此类信息。用于支持拟进行研究的额外信息(如有),应以信息增补的形式提交。尽管有312.30的规定,非活动状态IND只能在以下情形下恢复:(1)FDA接收方案增补30天后,除非FDA通知申办者:方案增补中所描述研究符合312.42规定的临床研究暂停条款;(2)FDA在早于收到方案增补30天的日期内通知申办者可以开始方案增补中描述的临床研究。

(e)根据312.44规定,应终止处于非活动状态5年或5年以上的IND。

312.47 会议

(a)总论。通常申办者和FDA间的会议有助于解决临床研究过程中提出的疑问和出现的问题。在资源允许情况下,FDA鼓励类似会议,以帮助评估药物及解决有关科学问题。举行会议的一般原则是:应就临床研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科学或医学问题进行自由、全面和公开的沟通。根据第10部分法规,应该开展这类会议并进行记录。

(b)“Ⅱ期末”会议及提交上市许可申请前举行的会议。在药物研究过程中的特定阶段,FDA和申办者之间的会议特别有助于尽量减少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从而加速药物开发和评估进程。尤其是,FDA发现Ⅱ期研究结束时会议(“Ⅱ期末”会议)对规划后续研究特别有帮助;Ⅲ期快完成时提交上市许可申请前的会议(“NDA前”会议)有助于找到在上市许可申请中呈现和提交数据的方法,便于FDA审核并及时进行回复。

(1)“Ⅱ期末”会议。

(i)目的。“Ⅱ期末”会议目的是明确Ⅲ期临床研究的安全性、评估Ⅲ期研究计划和方案,以及目前的研究和计划是否足以对儿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明确是否需要任何补充信息来支持上市许可申请。

(ii)会议资格。虽然“Ⅱ期末”会议主要针对涉及新分子实体或上市药物新用途的IND,但所有IND申办者都可以申请并召开“Ⅱ期末”会议。

(iii)时间。为对申办者最为有利,在申办者对Ⅲ期临床研究做出努力和重大资源投入前,应举行“Ⅱ期末”会议。然而,“Ⅱ期末”会议的安排不应延误研究从Ⅱ期临床试验过渡到Ⅲ期临床试验的进程。

(iv)事先准备的信息。“Ⅱ期末”会议前至少一个月,申办者应提交有关Ⅲ期研究计划的背景资料,包括Ⅰ期和Ⅱ期临床研究总结、Ⅲ期临床研究具体方案、额外的非临床实验计划、儿科研究计划(包括方案定稿、入组、完成研究和数据分析时间表,或任何对免除或推迟儿科研究申请计划的支持信息)和暂定的药物标签(如有)。《FDA工作人员手册指南》4850.7中更全面地介绍了建议提交的内容,该手册指南可在第20部分法规FDA的公开信息条例中找到。

(v)召开会议。“Ⅱ期末”会议将由负责审核该IND的FDA药物审评与研究中心或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安排。FDA将把会议安排在对FDA和申办者都方便的时间。申办者和FDA都可以带顾问参加会议。会议主要是为了FDA与申办者对Ⅲ期临床研究的总体规划以及具体研究的目标和设计达成共识。此会议还可讨论支持Ⅲ期临床研究和/或上市许可申请的技术信息是否充足的问题。FDA还将提供当时对于药物用于儿科所需的儿科研究,以及提交儿科研究申请是否会推迟到批准之后的最佳判断。在会议上对这些问题达成的共识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由FDA根据10.65规定记录并提交给申办者。会议纪要以及向申办者提供的任何其他书面材料将作为达成共识的永久记录。除非出现重大科学进展而另有要求,否则根据共识所做的研究应被认定为按照足以获得药物上市许可申请的设计进行。

(2)“NDA前”和“BLA前”会议(“新药申请前会议”和“生物制品许可申请前会议”)。FDA发现,交流上市申请信息可减少上市许可申请初步审核的延迟。这种沟通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任何重大未解决问题,明确申办者依靠充分及严格对照研究来判断药物有效性的研究;明确正进行研究的状况或拟进行研究能否评估药物对儿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使FDA审核人员了解在上市许可申请中需提交的综合信息(包括技术信息);讨论数据统计分析的适当方法,并讨论上市许可申请时最佳的数据呈现方式和格式。应由申办者与FDA负责审核该IND的部门安排会议。为了便于FDA向申办者提供准备上市许可申请的最有用建议,申办者应至少在会前1个月向FDA审核部门提交以下信息:

(i)需提交申请的临床研究简要总结。

(ii)拟定的提交格式及组织形式,包括数据呈现方法。

(iii)需要进行或正在进行的儿科研究现状。

(iv)会议需讨论的其他信息。

312.48 解决争议

(a)总论。FDA致力于通过合作交流信息和意见,尽可能迅速友好地解决申办者和FDA审核部门之间关于IND要求的分歧。

(b)行政和程序问题。当出现行政或程序上的争议时,申办者应首先与制定该申请的消费者安全官员联系,尝试和负责审核IND的药物审评与研究中心或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解决争议。如果争议未解决,申办者可向指定调查官员申述,调查官员的职能是调查发生的问题并帮助及时公平地解决问题。向调查官员提出的问题可包括解决会议安排的困难,以及及时获得对质疑的答复等。《FDA工作人员手册指南》4820.7中详细地介绍了具体操作步骤,该手册指南可在FDA的公开信息条例第20部分中找到。

(c)科学和医学争议。

(1)药物研究过程中出现科学或医学争议时,申办者应直接与负责审核官员商讨。如需要,申办者可以要求与审核官员和管理层代表召开会议以寻求解决方案。此类会议应直接向FDA负责审核IND的药物评估和研究中心或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的部门主管申请。FDA将尽力满足涉及重大问题的会议请求,并安排在双方便利的时间。

(2)312.47(b)中描述的“Ⅱ期末”和“NDA前”会议也将及时提供讨论和解决申办者和FDA在科学和医学问题分歧的机会。

(3)申请举办会议以解决科学或医学争议时,申请人可以建议FDA咨询外部专家。在这种情况下,FDA也可以酌情自行指定邀请一名或多名咨询委员会成员或其他顾问参加会议。申请人可以依靠自己的顾问,带顾问参会。对于非正式会议中未解决的重大科学和医学政策问题,FDA可提交给其常设咨询委员会,供其考虑和提出建议。

子部分D 申办者和研究者的责任

312.50 申办者的一般责任

申办者有以下职责:选择合格的研究者,向他们提供规范进行临床研究所需信息,确保对研究进行适当监查,确保研究按照IND的总体研究计划和方案进行,保持IND有效,并确保FDA及所有参与研究者及时了解有关该药物重大的新的不良事件或风险。申办者的额外具体责任将在本部分法规其他地方进行描述。

312.52 向合同研究组织(CRO)转让义务

(a)申办者可将本部分法规中列出的任一或全部义务转让给合同研究组织(CRO)。转让义务均应以书面形式描述。如果并非转让所有义务,则需书面描述CRO应该承担的每项义务。如果转让所有义务,则须提供转让所有义务的一般性声明。未在书面说明中提及的任何义务,均视为未被转让。

(b)承担申办者任何义务的CRO应依从本章法规中适用于该义务的具体规定,如果任何义务有未依从本条例的情况,则需接受与申办者相同的行政处罚。因此,只要合同研究组织(CRO)承担申办者的一项或多项义务,本部分中“申办者”的相应责任都适用于CRO。

312.53 选择研究者和监查员

(a)选择研究者。申办者只能选择接受过培训和有临床经验的合格研究者作为合适的专家来研究研究用药。

(b)管控药物。申办者仅向参与临床研究的研究者运送研究新药。

(c)从研究者处获取信息。在允许研究者开始参与临床研究之前,申办者应获得以下文件:

(1)签署的研究者声明(FDA-1572表),其中包含:

(i)研究者姓名和地址。

(ii)IND中确定研究者将要实施的研究方案名称和编码(如有)。

(iii)将进行临床研究的医学院校、医院或其他研究机构名称和地址。

(iv)研究中将使用的临床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v)负责审核和批准该临床研究的IRB名称和地址。

(vi)研究者承诺:

(A)将按照相关的现行方案进行研究,只有在通知申办者之后才会修改方案,为保护受试者安全、权利、福祉而需立即修改方案的特殊情形除外。

(B)将依从本部分法规关于研究者义务的要求和所有其他相关要求。

(C)将亲自实施或直接指导所述研究。

(D)将告知潜在受试者该药物用于临床研究的目的,并确保满足获得知情同意(21CFR 第50部分)的相关要求和机构审查委员会审核和批准(21CFR 第56部分)的要求。

(E)将按照312.64规定,向申办者报告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体验。

(F)已阅读并理解研究者手册中信息,包括药物潜在风险和不良反应的信息。

(G)将确保已经告知所有帮助进行临床试验的助手、同事和雇员他们各自的义务,履行以上承诺。

(vii)研究者承诺,对于第56部分监管的需经机构审核的研究,符合本部分法规要求的IRB负责对临床研究进行初步和持续审核和批准。研究者将及时向IRB报告研究活动中所有变化,以及涉及对人类受试者或其他人带来风险的所有非预期问题。没有IRB的批准,研究者不得对研究进行任何修改,有必要消除对人类受试者明显直接伤害的情况除外。

(viii)列出所有帮助研究者进行临床研究的协助研究者名单(如进修医生、住院医生)。

(2)简历。提供研究者简历或其他资格证明,需要显示教育背景、培训情况和经验,以显示研究者有资格作为专家进行临床研究。

(3)临床方案。

(i)对于Ⅰ期临床研究,需提供研究计划大纲,其中包括研究预期期限和预期参与受试者人数。

(ii)对于Ⅱ期或Ⅲ期临床研究,需要提供研究方案大纲,其中包括:预计接受研究用药的受试者人数以及试验对照组人数(如有);研究的临床用途;受试者特点,包括年龄、性别和身体状况;需进行的临床观察和实验室检查;预估研究期限;以及所使用的病例报告表(CRF)说明或副本。

(4)披露财务信息。有了足够准确的财务信息,申办者就能够提交本章第54部分法规要求的完整准确的财务证明或财务披露声明。研究者应向申办者承诺,如果在研究中和完成研究后1年内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研究者将及时更新信息。

(d)选择监查员。申办者应选择经过培训和有经验的合格监查员来监督研究进程。

312.54 符合本章50.24规定的急救研究

(a)申办者应监查符合本章50.24涉及因急救研究而不要求事先获得知情同意例外情形的研究的进展情况。当申办者从IRB处收到依照本章50.24(a)(7)(ii)和(a)(7)(iii)要求需公开的信息时,申办者应及时将用IND号识别的公开信息副本提交到IND档案(档案号95S-0158),并储存在文档管理部(HFA-305)。地址:FDA,5630 Fishers Lane,rm.1061,Rockville,MD20852。

(b)申办者应监查此类研究以发现IRB判定研究不符合本章50.24(a)的知情同意例外标准或因其他相关伦理问题的考虑而决定不予批准研究的情况。申办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FDA、向被要求参加此项或类似临床研究的研究者、以及向被要求对此项研究或其他类似研究进行审核的IRB提供相关信息。

312.55 告知研究者

(a)在研究开始之前,申办者(非申办-研究者)应向每位临床研究参与者提供含312.23(a)(5)要求信息的研究者手册。

(b)随着整个研究的开展,申办者应告知参与试验的研究者研究用药的新发现,特别是涉及不良反应和安全使用方面的信息。可以通过定期修订研究者手册、转载或出版研究结果、向研究者提供报告或信件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将这些信息发布给研究者。根据312.32要求,重要安全信息需递交给研究者。

312.56 审核正在进行的研究

(a)申办者应监查在IND下进行的所有临床研究的进展情况。

(b)当申办者发现研究者不依从签署的研究者声明(FDA-1572表),不依从研究总体计划、不依从本部分法规或其他适用部分法规要求时,应立即采取行动,保证合规或停止向该研究者提供研究用药,并终止该研究者参与研究。如果终止研究者参与研究,申办者应要求研究者按照312.59要求处置或退回研究用药,并通知FDA。

(c)申办者应审核和评估从研究者处获得的有关研究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申办者应按312.32要求,向FDA提交有关药物安全性信息。申办者应当按照312.33要求,对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报告。

(d)如果申办者确定研究用药对受试者有不合理和重大风险,则应停止研究,并通知FDA、所有机构审查委员会以及所有参与研究的研究者。确保按312.59要求处理所有研究用药的库存,并向FDA提供申办者所采取行动的完整报告。申办者应尽快停止研究,不得迟于决定停止研究后5个工作日。如有要求,FDA将向申办者发送有关停止研究的要求。

312.57 记录保存和记录保留

(a)申办者应保存适当记录,展示对研究用药的接收、运输或其他处置。记录须包括接收药物的研究者姓名、每次运送日期、数量和批次或代码标记。

(b)申办者应保存完整准确的记录,显示本章中54.4(a)(3)(i),(a)(3)(ii),(a)(3)(iii)和(a)(3)(iv)描述的由申办者支付给研究者的所有经济利益。对本章第54部分法规有要求的研究者,申办者还应保存该研究者所有其他财务利益的完整准确记录。

(c)申办者应当在药物上市申请批准后2年,保留本部分法规要求的记录和报告。如果申请未被批准,则保留直到研究用药的运输和交付都被停止后2年,且已经通知了FDA。

(d)申办者应保留本章320.38或320.63所述的在生物等效性或生物利用度研究中用作试验用药和参照标准品的储备样品,并按照320.38规定的期限将储备样品交给FDA(如FDA要求)。

312.58 对申办者记录和报告的视察

(a)FDA视察。在FDA授权官员或雇员的要求下,申办者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允许FDA官员或雇员访问并复制和核实按本部分法规进行临床研究的相关记录和报告。根据FDA书面要求,申办者应将记录或报告(或其副本)递交给FDA。申办者应当停止向未按本部分要求维护或提供研究记录或研究报告的研究者运送药物。

(b)受管制物质。如果研究新药是在受管制物质法中(21USC801;21CFR第1308部分)列出的物质,则应按照本部分法规或其他适用部分法规要求保存该药物的运输、运送、接收和处置记录,应在美国司法部执法管理部门正式授权雇员的要求下,由研究者或者申办者提供,以供视察和复制。此外,申办者应确保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包括将研究用药储存在牢固锁定的柜体或其他牢固锁定的场所内,仅授权人员可以进入,以防止盗窃或转移药物至非法渠道。

312.59 处置未使用的研究用药

申办者应确保每位研究者在停止或终止研究后,归还所有未使用的研究用药。申办者可以授权研究者对未使用研究用药采用替代处置方法,前提是此替代处置方法不会将人暴露于药物的风险之下。申办者应按312.57要求保存药物处置的书面记录。

312.60 研究者的一般责任

研究者负责确保该研究按签署的研究者声明、研究计划和适用法规进行;保护研究者照护受试者权利、安全和福祉;并管控研究用药。除50.23或50.24规定外,研究者应按照本章第50部分法规规定获得每位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临床研究者的其他具体职责在本章本部分和第50和56部分法规列出。

312.61 对研究用药的管控

在研究者或协助研究者监督下研究用药仅可用于受试者。根据本部分法规规定,研究者不得向任何未授权的个人提供研究用药。

312.62 研究者记录和记录保留

(a)发药。研究者须有详细的发药记录,包括日期、数量和受试者使用情况。如果研究被终止、暂停、停止或已完成,研究者应将未使用药物归还给申办者,或根据312.59规定另行处置未使用药物。

(b)受试者记录。研究者须准备与维护适当、准确的受试者记录,记录对接受研究用药或作为对照组参与研究的每个受试者的所有观察结果和其他研究相关数据。受试者记录包括病例报告表(CRF)和支持数据,包括签署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及医疗记录(如医师记录的病程进展记录、医院病历和护士记录)。在每个受试者病历上应记录:“在参与研究之前获得了知情同意书”。

(c)记录保留。研究者应根据本部分法规要求保留研究记录,至少为进行该适应证研究上市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2年;或如果未提交申请或此适应证申请未被批准,则需要保留记录直到临床研究停止后2年内,并通知FDA。

312.64 研究者报告

(a)进度报告。研究者应向申办者提供所有报告,申办者负责收集和评估所得结果。根据312.33要求,申办者须向FDA提交有关临床研究进展情况的年度报告。

(b)安全性报告。研究者必须立即向申办者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不论其是否被视为与研究用药相关,包括那些在研究方案或研究者手册中列出的事件,并必须评估是否由于药物引起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研究终点为严重不良事件的(如全因死亡率),除非有证据表明药物与该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由过敏反应引起死亡),否则必须按照方案要求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必须立即将此事件报告给申办者。研究者必须记录非严重不良事件并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给申办者。

(c)最终报告。当完成临床研究后,研究者应尽快向申办者提供适当的研究报告。

(d)财务公开报告。按照本章第54部分法规规定,临床研究者应向申办者提供足够准确的财务信息,以便申办者提交完整准确的财务证明或财务公开声明。如果在研究过程中及研究完成后1年内发生相关变化,研究者应及时更新此信息。

312.66 IRB审核的保证

研究者应该保证依从第56部分法规要求由IRB负责初步及持续审核和批准拟议临床研究。研究者还应保证他/她能及时向IRB报告研究活动中的所有变化,以及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其他人风险的所有非预期问题。此外,除有必要消除对人类受试者明显直接危害外,研究者应保证他/她不会在无IRB批准的情况下对研究作任何改动。

312.68 对研究者记录和报告的视察

根据312.62要求,应FDA授权官员或雇员的要求,研究者应在合理时间内,允许FDA官员或雇员访问、复制及核实研究者的记录或报告。研究者不需要泄露受试者姓名,除非需要对个别病例的记录进行更详细的研究,或除非有理由相信记录不代表实际研究病例或不代表所获得的实际结果。

312.69 处理受管制物质

如果研究用药是受管制药品,被受管制物质法规约束,则研究者应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包括将研究用药储存在牢固锁定的柜体中或在其他能够满足牢固锁定要求的场所内,仅授权人员可以进入,以防止盗窃或将药物转移用于非法渠道。

312.70 取消临床研究者的资格

(a)如果有信息表明,研究者(包括申办-研究者)已屡次或故意不遵守本章第50部分或第56部分法规的要求,或已屡次或故意在要求的报告中提交虚假信息给FDA或申办者,则FDA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或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将向研究者递交书面投诉通知,并向研究者提供书面解释的机会,研究者也可选择在非正式会议上进行解释。如果FDA适用中心接受研究者的解释,则适用中心将停止取消资格程序。如果FDA适用中心未接受研究者提供的解释,根据第16部分法规要求,研究者将有机会就研究者是否有资格接受本部分法规要求的试验物品以及是否有资格进行FDA监管下的支持产品上市许可申请的临床研究举行监管听证会。

(b)在评估所有现有资料(包括研究者提供的解释)后,如果FDA专员确定研究者已屡次或故意不遵守本章第50部分或第56部分法规的要求,或已屡次或故意在要求的报告中提交虚假信息给FDA或申办者,FDA专员将通知研究者、指定研究者参加研究的申办者以及审核研究的IRB,表明在本部分法规要求下,该研究者无资格接收试验物品。提供给研究者、申办者和IRB的通知中将包含做出此决定的依据声明。该声明还将解释:根据本部分法规确定无资格接受试验药物的研究者将无资格进行任何FDA监管下的用来支持产品研究和上市许可申请的临床研究,包括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动物用新药、食品(包括含营养成分声明或健康声明的膳食补充剂、婴儿配方奶粉、食品和色素添加剂以及烟草制品)。

(c)本章规定下向FDA提交的任何申请,如含有已确定无资格接收FDA监管试验物品研究者报告的数据,均须接受审核,以确定该研究者是否提交了对继续进行研究或批准上市许可特别重要的数据,或是否提交了对FDA监管产品的持续销售特别重要的不可靠数据。

(d)如果FDA专员确定:清除研究者提交的不可靠数据后,剩余的数据不足以支持继续进行研究合理安全的结论,则FDA专员将会通知申办者,申办者有机会按本章第16部分法规要求举行监管听证。然而,如果对公共健康有危害,FDA专员应立即终止IND,并通知申办者和IRB其终止研究的决定。此种情况下,申办者有机会按本章第16部分法规举行监管听证,以确定是否可以恢复新药研究。不支持研究或上市许可申请或听证申请的决定并不能免除申办者按照其他适用法规向FDA提交研究结果的义务。

(e)如果FDA专员确定,剔除研究者提交的不可靠数据后,继续批准产品不合理,专员将按照相关适用法规条款撤回对该产品的批准。

(f)对于根据本节(b)段确定为不合格的研究者,如果FDA专员确定,该研究者已经充分保证将依照本章适用法规使用试验物品进行临床研究,以支持FDA监管产品的研究或上市许可申请(仅支持符合本章适用条款),可恢复该研究者资格。

子部分E 用于治疗危及生命和严重衰弱疾病的药物

312.80 目的

本节目的是为治疗危及生命和严重衰弱疾病的新治疗方法的开发、评估和上市进程设立规则,加快开发进程,特别是在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情况下。如本章314.105(c)所述,虽然法定安全和有效性标准适用于所有药物,但药品种类的多样性及药品的广泛应用,需要在使用操作标准时更为灵活。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已经确定,可以在保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同时,在适用法定标准方面行使最广泛的灵活性。这些措施反映医生和患者通常在治疗危及生命和严重衰弱疾患时较治疗不太严重疾病时更愿意接受风险高或有不良反应的制剂。这些措施也反映了认识到需要根据所治疗疾病的严重程度评估药物的益处。本节中列出的措施应被认为与这一目的保持一致。

312.81 范围

本节适用于评估用来治疗危及生命或严重衰弱疾患的新药和生物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a)本节,“危及生命”一词指:

(1)除非疾病进展中断,否则死亡可能性很高。

(2)疾病或病症可能致命,临床研究分析的终点为生存。

(b)本节,“严重衰弱”指导致严重不可逆转病情发作的疾病或病症。

(c)鼓励申办者就这些特殊措施对特定制剂的适用性向FDA咨询。

312.82 提早咨询

对于用来治疗危及生命或严重衰弱疾患的制剂,申办者可在药物开发早期申请与FDA审核官员会面,进行审核并就所需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设计要求达成一致。FDA可邀请一名或多名外部专家、科学顾问或咨询委员会成员参加此类会议。在FDA资源许可范围内,FDA审核官员将同意开会讨论的申请。

(a)研究新药申请(IND)前会议。提交IND前,申办者可以申请与FDA审核官员举行会议。会议主要目的是审核为启动人体研究而进行的动物研究设计,且对设计达成一致意见。会议还可提供机会讨论相关问题,如:Ⅰ期临床研究的范围和设计、研究新药在儿童中的研究计划,以及研究新药申请中数据呈现的最佳方法和格式等。

(b)“Ⅰ期末”会议。当得到Ⅰ期临床试验数据时,申办者可再次申请与FDA审核官员会面。主要目的是审核并对Ⅱ期对照性临床研究设计方案达成共识,并讨论对儿科患者药物研究的必要性以及研究设计和时间安排。Ⅱ期临床研究目的是提供足够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数据,以支持其上市许可申请的批准。对于治疗危及生命疾患的药物,FDA将做出对是否需要进行儿科研究以及研究是否会推迟到批准之后再提交的最佳判断。312.47(b)(1)中列出的关于“Ⅱ期末”会议的程序,包括达成共识的文件记录,也适用于“Ⅰ期末”会议。

312.83 治疗方案

如果Ⅱ期临床试验试验结果的初步分析结果很有希望,FDA可能会要求申办者根据312.305和312.320中列出的程序和标准提交待审核的治疗方案。这种治疗方案申请如果得到批准,通常会在申办者收集上市许可申请所需要的完整数据时以及在FDA审核期间保持有效[除非出现312.42(b)(3)(ii)描述的研究暂停情况]。

312.84 审核用于治疗危及生命和严重衰弱疾患药物上市许可申请的风险利益分析

(a)FDA依照上市许可申请批准的法定标准做出最终是否批准的决定时,需进行医疗风险利益判断。为依从312.80声明,在评估时,FDA将考虑到药物的益处是否超过已知和潜在的风险,以及对评价药物的风险和益处尚未解决的问题,考虑到疾病严重程度和缺乏满意替代疗法的现况。

(b)对于根据312.82规定符合召开“Ⅰ期末”会议的药物做出是否批准上市许可申请决定前,FDA通常会征求外部专家科学顾问或咨询委员会意见。根据本章314.101或第601部分提交上市许可申请时,FDA将通知有关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申请已备案,可供审核。

(c)如果FDA认定提供的数据不足以批准上市,FDA将根据本章314.110或生物制品许可程序发出完整答复信。答复信在描述申请不足之处时,将提到为什么在根据312.82召开或之后的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研究设计未能提供足够的上市许可批准证据。这封信还将描述咨询委员会对申请提出的建议。

(d)根据本节所述程序提交的上市许可申请将受本章第314部分或第600部分以及本部分法规要求和程序的约束。

312.85 Ⅳ期临床研究

上市批准时,FDA可与申办者达成共识,进行上市后(Ⅳ期)研究,以描述药物风险、受益和最佳使用的额外信息。这些研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同于Ⅱ期临床研究中的剂量或用药时间间隔、在不同患者群体或疾病不同阶段使用或更长时间使用该药物的研究。

312.86 FDA重点监管的研究

FDA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药物开发和评估过程中的临床前、化学/生产和临床研究阶段的关键限速步骤进行重点监管。一旦启动,FDA将进行此项工作,作为满足公共卫生需求的手段,促进开发对危及生命或严重衰弱疾患的治疗方法。

312.87 主动监查临床研究的实施和评估

受本节监管的药物,FDA专员和其他机构官员将监查临床研究的进展,评估临床研究,并参与促进其适当进展。

312.88 受试者安全保护

本章第50、56、312、314和600部分法规包含的所有保障措施是为了确保临床试验的安全性以及受本节监管申请获得上市许可批准药物的安全性。其中包含对知情同意(本章第50部分法规)和机构审查委员会(本章第56部分法规)的要求。这些保障措施还包括在初次人体试验前审核对动物的研究(312.23),以及通过审核IND安全性报告(312.32)、上市许可申请安全性报告更新(314.50)和上市后不良反应报告(314.80)的要求监查药物不良事件。

子部分F 其他

312.110 进出口要求

(a)进口。如果312.40监管的IND有效,进口到美国的研究新药需依从本部分法规要求,且(1)在美国的收货人是IND的申办者;(2)收货人是IND指定的合格研究者;(3)或者收货人是申办者在美国的代理人,负责研究用药的管控和分发,且在IND中指明收货人并描述收货人对于研究用药将采取的行动(如有)。

(b)出口。在以下条件下研究新药可从美国出口:

(1)312.40监管的IND,药物符合出口所在国家的法律,药物接收者均为在IND中被提名并获准进行IND研究的研究者。

(2)该药物在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日本、新西兰、瑞士、南非或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任何国家有有效营销授权,并符合所出口国家的法律,符合本法案802(b)(1)(A),(f)和(g)以及本章1.101要求。

(3)该药物出口到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日本、新西兰、瑞士、南非或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任何国家,并符合所出口国家的法律,符合本法案802(c),(f)和(g)适用条款和本章1.101要求。根据本段法规出口的药物如不属于IND,则免除312.6(a)标签要求。

(4)除本节(b)(5)段另有规定外,药物首次出口时,出口人向FDA国际计划办公室(HFG-1)(地址:5600 Fishers Lane,Rockville,MD20857)发书面证明书并保存依从本段要求的记录。该证明书应描述出口药物[如商品名(如有)、通用名和剂],确定出口药物国家或地区,并确认:

(i)该药物用于出口。

(ii)该药物用于在美国以外的研究。

(iii)该药物符合美国以外买方或收货人要求。

(iv)该药物不与进口国法律相抵触。

(v)外部运输包装贴上标签表明该包裹是从美国出口。

(vi)该药物不在美国上市或出售。

(vii)临床研究将按照312.120的要求进行。

(viii)该药物的生产、加工、包装符合现行GMP标准。

(ix)该药物不得有此法案501(a)(1),501(a)(2)(A),501(a)(3),501(c),或501(d)节定义的掺假。

(x)不论是在美国内(如果药物要重新进口),或在美国以外,药物不会对公共健康构成危险。

(xi)药物按照美国以外国家的法律要求贴标签。

(5)如果在美国以外国家出现国际紧急情况,须出口研究新药,则适用本节(b)(4)段的规定:

(i)预期在国家紧急情况下需要储存研究新药的情形。有可能需要出口研究新药,以便在出现国家紧急情况时,有储存的药物供进口国使用。在这种情况下:

(A)出口人可以通过本节(b)(4)段出口研究新药,而无需对本节(b)(4)(i),(b)(4)(iv),(b)(4)(vi),(b)(4)(vii),(b)(4)(viii)和/或(b)(4)(ix)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做出肯定,只要他/她:

①提供书面声明,解释为什么遵守那些规定不可行或违背了研究新药可能接受者的最佳利益;

②提供进口国政府授权官员书面声明。声明必须证明该官员同意出口商根据本节(b)(5)(i)(A)①做出的声明;解释只能在所进口国国家紧急情况下储存该药物;并描述在哪些可能出现的国家紧急情况下按此条例规定出口该药物;

③提供书面声明,表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或其指定官员同意进口国政府授权官员的发现。希望获得部长书面声明者应向Secretary's Operations Center,Office of Emergency Operations and Security Programs,Office of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Preparedness,Office of the Secretary,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官员提出申请,地址为200 Independence Ave.SW.,Washington,DC 20201。

(B)在获得FDA出口批准前,研究新药不得出口。如果根据本节(b)(5)(i)(A)①或(b)(5)(i)(A)②段提供的声明不充分或出口违反公共健康,FDA会拒绝授权。

(ii)研究新药用于突发和国家紧急状态的情形。可能需要出口研究新药,以便该药物可在已发生或正发生的突发和紧急的国家紧急情况下使用。在此情况下:

(A)出口人可以通过本节(b)(4)段出口研究新药,而不需对本节(b)(4)(i),(b)(4)(iv),(b)(4)(vi),(b)(4)(vii),(b)(4)(viii)和/或(b)(4)(ix)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做出肯定,只要他/她:

①提供书面陈述,解释为什么遵守此段规定不可行或违背研究新药接受人最佳利益;

②进口国政府授权官员提供足够资料,使部长或其指定人员能够判断国家紧急情况是否在进口国进行或正在发展,是否将进口的研究新药仅针对该国家紧急情况,以及是否需要立即出口研究新药。如希望得到部长答复,应将其要求提交至Secretary's Operations Center,Office of Emergency Operations and Security Programs,Office of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Preparedness,Office of the Secretary,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200 Independence Ave.SW.,Washington,DC 20201。

(B)未得到FDA事先授权可以出口的情形。

(c)限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能按照本节(b)段规定出口:

(1)根据本节(b)(1)出口药物的IND不再有效;

(2)根据本节(b)(2)出口的药物,不再符合本法规802(b)(1),(f),或(g)规定;

(3)根据本节(b)(3)出口的药物,不再符合802(c),(f),或(g)的规定;

(4)根据本节(b)(4)出口的药物,不再符合本节(b)(5)段所述的认证或提交声明的条件;

(5)本节监管的研究新药,不再符合进口国法律规定的要求。

(d)胰岛素和抗生素。研究用新胰岛素和抗生素药物可以根据此法案801(e)(1)出口用于研究,不需要符合本节要求。

312.120 不受IND监管的美国以外的临床研究

(a)对研究的接受。

(1)对于不受IND监管的临床研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对于良好设计和良好执行的、美国以外不受IND管辖的临床试验,FDA支持其IND或上市许可申请[根据此法案505节或《公共卫生服务法》(PHS法案)第351节]:

(i)该研究是按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进行的。本节中,GCP被定义为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操作、监查、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标准,保证数据和报告结果可靠准确以及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受到保护。GCP包括试验前由独立伦理委员会(IEC)审核和批准(或提供有利意见),以及随着研究的开展,IEC持续审核该研究,并且在开始研究之前获得和记录受试者自愿给予的知情同意(或如受试者无法提供知情同意,由受试者法定授权代表签署)。在危及生命情况下,当IEC在研究开始前审核研究时发现事先获得知情同意不可行,或出现本章50.23或50.24(a)中描述的情形,或研究方案中或其他方面描述的措施将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的情况下,GCP不要求事先获得知情同意。

(ii)如果FDA认为有必要,FDA可以通过现场视察验证研究数据。

(2)虽然FDA不会接受不符合本节(a)(1)条件的IND研究或上市许可申请,但FDA将检查从此类研究中得到的数据。

(3)仅基于美国以外临床数据的新药上市批准受本章314.106节管制。

(b)支持信息。对于提交的数据是来自美国以外未在IND监管下的临床研究,申办者或申请人除须向FDA提交本章第312、314或601部分法规要求信息外,还需描述本节(a)(1)(i)中指出的申办者或申请人为确保研究符合GCP而采取的行动。描述中不需要重复已经在IND或上市批准申请中提交过的信息。但是,描述中必须提供以下信息或引用提交中其他部分的信息:

(1)研究者资格。

(2)研究设施描述。

(3)研究方案和结果的详细总结,如FDA要求,研究者保存的病例记录或其他背景数据,如医院或其他机构记录。

(4)研究中使用的药物和药物成分的描述,包括对临床研究中使用的具体药物成分、分子式、规格以及生物利用度(如有)的描述。

(5)如果研究用来支持药物有效性,则信息显示在本章314.126监管下,研究为充分及严格对照的研究。

(6)审核研究的IEC名称和地址以及IEC符合本章312.3定义的声明。申办者或申请人必须保存此类声明记录,包括IEC成员的名单和资格记录,并根据要求将这些记录提供给FDA审核。

(7)IEC关于批准或修改后批准或提供正面意见决定的总结。

(8)如何获得知情同意书的描述。

(9)对受试者参与研究的激励措施(如有)。

(10)关于申办者如何监查研究并确保研究按研究方案开展的说明。

(11)对研究者如何接受培训以依从GCP[如本节(a)(1)(i)所述],并按照研究方案进行研究的说明,以及是否获得研究者遵守GCP和方案的承诺。研究者的书面承诺书必须由申办者或申请人保留,并可按要求供FDA审核。

(c)免除。

(1)申办者或申请人可以要求FDA免除本节(a)(1)和(b)段适用要求。免除申请可在IND中或IND信息增补中提交,也可按本章第314或601部分法规在申请或申请增补中提交。要求免除的申请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i)解释为什么申办者或申请人无需或无法符合此项要求。

(ii)描述满足此要求的备选方案或行动措施。

(iii)或其他信息证明免除要求合理。

(2)如果发现该行为符合公共健康利益,FDA可以免除要求。

(d)记录。申办者或申请人必须保留本节所要求的不受IND监管的在美国以外进行的临床研究记录:

(1)如果提交支持上市批准申请,在FDA对该申请做出决定后保留2年。

(2)如果提交研究报告支持IND,但不支持上市批准申请,则在提交IND后保留2年。

312.130 公开披露IND数据和信息

(a)除非先前已经公开披露或承认,否则FDA不会披露研究新药申请的存在。

(b)在研究新药申请中,公开披露数据和信息将按照314.430规定进行处理,以保护314部分法规规定的提交申请中数据和信息的保密性。公开披露生物制品研究新药申请中所有数据和资料的使用将受到601.50和601.51规定约束。

(c)尽管有314.430的规定,根据申请,FDA应向服用研究新药的个人披露该受试者个人使用药物发生的相关IND安全性报告副本。

(d)公开披露涉及本章50.24规定的因急救研究无需事先获得知情同意例外情形的研究信息处理措施如下:要求在IND中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应根据信息自由法规定向地址为5630 Fishers Lane,rm.1061,Rockville,MD 20852的FDA案卷管理部门(HFA-305)提交文件,案卷号:95S-0158。

312.140 通信地址

(a)申办者必须向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或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发送初始的IND提交文件,具体向哪个中心提交取决于负责管理产品的中心,如下所示。

(1)由CDER管制的药物。IND提交文件至:Central Document Room,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5901-B Ammendale Rd.,Beltsville,MD 20705-1266。简约版新药申请人体体内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研究的IND提交文件发送至:Office of Generic Drugs(HFD-600),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Metro Park North Ⅶ,7620 Standish Pl.,Rockville,MD 20855。

(2)由CDER管制的生物制品。IND提交文件的地址为Central Document Room,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5901-B Ammendale Rd.,Beltsville,MD 20705-1266。

(3)由CBER管制的生物制品。IND提交文件需发送至: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Document Control Center,10903 New Hampshire Ave.,Bldg. 71,Rm. G112,Silver Spring,MD 20993-0002。

(b)负责中心收到IND后,告知申办者CDER或CBER中哪个部门负责申办者的IND。应将IND相关事项的增补、报告和其他信函按本节所述地址发送到责任中心,并加以标明以引起责任部门注意。提交文件外部包装应说明其中所含内容,如“IND申请”、“方案增补”等。

(c)根据312.110(b)(2)规定,所有与研究用药出口相关的信件都应提交至:International Affairs Staff(HFY-50),Office of Health Affair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5600 Fishers Lane,Rockville,MD 20857。

312.145 指南文件

(a)FDA在本章10.115下提供指南文件,以帮助依从本部分的某些要求。

(b)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和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有适用于中心条例的文件指南清单。这些清单在互联网上保存,并每年在联邦公报上刊登。希望得到CDER清单副本应将申请提交至:Office of Training and Communications,Division of Drug Information,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10903 New Hampshire Ave.,Silver Spring,MD 20993-0002。希望得到CBER清单副本应将申请提交至: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Office of Communication,Outreach and Development,10903 New Hampshire Ave.,Bldg. 71,Rm. 3103,Silver Spring,MD 20993-0002。

子部分G 用于实验室动物研究和体外试验的研究用药

312.160 用于实验室动物研究和体外试验的研究用药

(a)授权运输。

(1)(i)如果使用如下标签,则可运送仅为实验室研究目的供体外试验或动物实验的药物:

注意事项:所含研究新药仅用于实验室动物研究或体外测试研究,不供人类使用。

(ii)如果使用如下标签,则可以运送312.2(b)(2)(ii)所列供体外诊断的生物制品:

注意事项:研究用生物制品仅用于体外诊断测试。

(2)按照本节(a)段规定运送药物的人员应当尽职,确保收货人定期进行检测,保证运输新药确实只用于体外或动物实验室研究。

(3)按本节(a)段规定运送药物的人员应维护正确运输药物的记录,记录接受药物专家姓名和邮局地址,以及药物的每次装运和交货日期、数量、批次或代码标记。按本节(a)(1)(i)段规定运输记录应在装运之日起保存2年。按本节(a)(1)(ii)段规定对相关数据和运输的记录和报告应按照312.57(b)要求进行维护。运送药物人员应满足FDA授权官员或雇员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允许FDA官员或雇员获得并复制、核实本节所需记录。

(b)终止授权运输。如发现以下任意情况,FDA可根据本节终止运送药物的授权:

(1)申办者未能遵守本节规定的装运条件。

(2)继续开展研究不安全、或违背公共利益、或研究用于科学研究以外的用途。FDA将通知运输药物人员FDA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未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在FDA执行第16部分法规处理措施前,运输药物人员将有机会进行监管听证。

(c)处置未使用的药物。根据本节(a)段运送药物人员应在研究停止或研究终止时,确保研究者返还所有未使用药物。运送药物人员可以书面授权采用替代方法来处置未使用药物,条件是替代处置方法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如通过食用动物)有使人类暴露于药物的风险。运输人员应保存采用替代处置方法的所有记录。

子部分H [保留]

子部分I 扩展研究用药的治疗用途

312.300 总论

(a)范围。本子部分包含对研究性新药和限制性批准药物的使用要求。当临床研究主要目的是诊断、监测或治疗患者的疾病或病症时,因评估风险和降低风险策略(REMS),研究性药物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本子部分目的是当患者患严重疾病或病症,且没有类似或满意的其他方法诊断、监测或治疗时,促进这些患者得到这些药物。

(b)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子部分:

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病症 指患者或受试者很有可能在数月内死亡或如未进行早期治疗,将会过早死亡的疾病阶段。

严重疾病或病症 指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或病症。短暂的和自限性疾病通常不视为严重疾病。如果疾病是持久性的或复发性的,即使不是不可逆转的,也可以判断为严重疾病或病症。对疾病或病症是否严重的临床判断基于疾病对生存、日常功能等因素的影响,或基于如果不及时治疗,疾病从不太严重发展到严重疾病的可能性而进行判断。

312.305 对扩展研究用药治疗范围的要求

本节规定的标准、提交要求、保障措施和初始治疗信息适用于本子部分中描述的扩展研究用药的治疗用途。在312.310至312.320中描述了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扩展研究用药治疗用途的附加标准、提交要求和安全措施。

(a)标准。FDA必须明确:

(1)有严重或立即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病症,并且目前尚无有效替代治疗方法诊断、监测或治疗疾病或病症的患者。

(2)患者潜在受益与使用研究用药治疗的潜在风险相比合理,且考虑到需治疗疾病或病症的严重性,治疗使用的潜在风险并非不合理。

(3)提供按要求使用的研究用药,不会干扰支持拓展性使用的上市批准的临床研究启动、执行或完成,也不会损害扩展性使用的开发进程。

(b)提交。

(1)本部分中描述的每种类型的扩大药物治疗范围研究都需要提交扩展研究申请。可用新IND或用现有IND方案增补的形式提交。如果现IND申办者同意授权,所需递交信息可参考现有IND中包含的相关信息。

(2)扩大药物治疗范围研究必须提交:

(i)封面(FDA1571)满足312.23(a)要求。

(ii)药物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包括在使用研究用药之前,通常会尝试的现有治疗选择清单;或解释为什么优先使用研究用药而非现有治疗方法的原因。

(iii)选择患者标准,描述患者疾病或病症,包括现病史和既往疾病或病症治疗史。

(iv)药物给药途径、剂量和治疗时间。

(v)对药物生产设施的描述。

(vi)足够的化学、生产和质量控制信息以确保研究用药的鉴别、质量、纯度和活性强度。

(vii)药理学和毒理学信息足以得出以下结论:该药物在扩展研究中的剂量和持续时间应是安全的(通常这些信息足以允许在预计需治疗人群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

(viii)对临床操作步骤、实验室检查或其他为评估药物有效性和降低风险所进行监查活动的描述。

(3)扩展性研究的申请和邮寄封面必须明确标记“ 扩展性研究申请 ”。如果扩展性研究申请用于治疗性IND或治疗性方案,则FDA1571表格上的适用框必须勾选。

(c)保障。本部分子部分D规定的申办者和研究者责任适用于本段描述的本子部分下的扩展性研究。

(1)本部分规定,直接指导管理或分配研究用药用于扩展性研究的执业医师被视为研究者,如适合于扩展性研究,他/她必须遵守本部分子部分D中规定的研究者职责。

(2)在本子部分中,提交扩展性研究IND或方案的个人或机构被视为申办者。当适合于扩展性研究时,他们必须遵守本部分子部分D规定的申办者职责。

(3)在本部分规定下,直接指导执业医师管理或分配研究用药用于扩展性研究,并提交扩展性研究IND申请的个人是申办-研究者。当适合于扩展性研究时,他/她必须遵守本部分子部分D中规定的申办者和研究者责任。

(4)研究者。对于扩展性研究,研究者负责向申办者报告药物不良事件,确保满足本章第50部分对知情同意的要求,确保IRB对扩展性研究的审核与本章第56部分要求一致,并按照312.62要求的方式保存准确的病史、药物处置记录。根据扩展性研究类型,子部分D其他研究者的职责也可能适用。

(5)申办者。对扩展性研究,申办者负责根据312.32和312.33的要求向FDA提交IND安全性报告和年度报告(当IND或方案持续1年或更久),确保执业医师有资格管理用于扩展性研究的研究用药,提供执业医师所需的研究用药信息使风险最小化和益处最大化(如果有,则必须提供研究者手册),维护用于扩展性研究的有效IND,并按312.57要求的方式保留详细的药物处置记录。根据扩展性研究类型,子部分D其他申办者责任也可能适用。

(d)初始治疗

(1)IND。扩展性研究IND在FDA收到IND申请后30天生效,或在FDA在30天内通知扩展性研究可以开始时生效。

(2)方案。在现有IND下提交的扩展性研究方案可按312.30(a)所述开始进行,以下例外情况除外。

(i)312.310(d)中描述的急救情况下的扩展性研究可在FDA审核官员授权时开始。

(ii)312.320下的扩展性研究可在FDA收到方案30天后开始,或在FDA于30天内通知时开始。

(3)临床研究暂停。FDA可以按312.42所述方式将扩展性研究IND或方案置于临床暂停状态。

312.310 个别患者,包括急救使用药物者

根据本节规定,FDA可以允许执业医师使用研究用药救治个别患者。

(a)标准。必须符合312.305(a)中的标准,并做出以下决定:

(1)医生必须明确,使用研究用药可能引起的风险不会大于疾病或病症本身所造成的风险。

(2)FDA必须明确,患者不能通过另一种IND或方案而获得该药物。

(b)提交。申请扩大药物治疗范围必须提交充足信息,满足312.305(a)和本节(a)段要求。申请扩大药物治疗范围必须符合312.305(b)要求。

(1)如果药物是现有IND的研究对象,可以由申办者或执业医师提交扩大药物治疗范围研究的申请。

(2)申办者可以通过修改现有IND,包含修改对个体患者扩大用药范围的方案,以满足提交申请的要求。

(3)执业医师可以从申办者处获得FDA许可参照IND中的任何信息,这些信息能用于支持扩大药物适用范围研究的需要,以及其他未包含在IND中的信息(通常只针对个体患者的特定信息)。

(c)保障。

(1)除非FDA明确授权进行多次治疗或长期治疗,否则治疗通常仅限于在指定时间内的单次治疗。

(2)在治疗结束时,执业医师或申办者必须向FDA提供扩大药物适用范围研究结果的书面总结,包括不良反应。

(3)如果药物使用期限延长,FDA可以要求申办者监查参与扩大用药范围研究的个体患者。

(4)当FDA收到大量类似个体患者要求扩大研究用药治疗范围的申请时,FDA可以要求申办者根据312.315或312.320要求提交IND或方案。

(d)紧急程序。如果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之前,出现患者需要接受治疗的紧急情况,FDA可以在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授权进行扩大药物适用范围的研究。FDA审核官员可以通过电话授权急救使用研究用药。

(1)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急救使用扩展性研究用药。对于受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监管的试验性生物制品,提交申请至:Office of Communication,Outreach and Development,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电话:240-402-8010或 1-800-835-4709,电子邮件:ocod@fda.hhs.gov。对于所有其他研究用药,申请应提交至Division of Drug Information,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电话:301-796-3400,电子邮件:druginfo@fda.hhs.gov。正常工作时间是上午8时至下午4时30分,非工作时间的申请应提交至FDA紧急呼叫中心,电话:866-300-4374,电子邮件:emergency.operations@fda.hhs.gov。

(2)执业医生或申办者必须解释扩大药物适用范围的研究如何满足312.305和312.310的要求,并须同意在FDA授权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扩大药物适用范围研究申请。

312.315 中等规模患者人群

本节规定,FDA可以允许研究用药用于治疗相比典型的治疗性IND或治疗方案人群更小的患者群体。当FDA收到大量个体患者因为相同原因要求扩大研究用药治疗范围的申请时,FDA可能会要求申办者在本节规定下扩大药物治疗范围。

(a)扩大药物治疗范围的需求。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本部分规定扩大药物治疗范围:

(1)尚未开发的药物。药物尚未被开发,例如,由于疾病或病症非常罕见,申办者无法招募患者进行临床研究。

(2)正在开发的药物。正在进行该药物临床研究,但要求获得药物的患者不能参与扩展性研究。例如,患者可能因以下各种原因无法参加试验:因所患疾病不同于正在研究的疾病或疾病阶段而不符合入选标准;试验入组已关闭;受试者因为试验中心的地理位置问题而不能参加。

(3)已批准的或相关的药物。

(i)该药物已被批准,但因安全原因不再销售,或由于未达到批准条件而无法通过商业渠道获得。

(ii)或该药物含有与已批准药物制剂相同的活性成分,由于不符合批准条件或由于药物短缺而无法通过销售渠道获得。

(b)标准。必须符合312.305(a)标准;FDA必须确定:

(1)有足够证据表明在扩大治疗范围时使用的药物剂量和持续时间是安全的,证明在预期人数的患者中进行扩大使用范围的临床研究是合理的。

(2)至少有初步的临床证据表明该药物有效或有合理的药理作用,在预期患者人群中扩大使用是合理的治疗选择。

(c)提交。申请扩大药物治疗范围必须提交充足信息,以符合FDA在312.305(a)和本节(b)中的标准。申请扩大药物治疗范围也必须符合312.305(b)要求。此外:

(1)扩大药物治疗范围必须提交药物是否正在开发或尚未开发的说明,以及对需要治疗患者群体的描述。

(2)如果未积极开发药物,申办者必须解释目前未能将药物用于扩大使用范围的原因以及表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发药物。

(3)如果正在进行临床研究,申办者必须解释需要治疗患者未能入组的原因,以及表明何种情况下申办者将对这些患者进行临床试验。

(d)保障。

(1)经过对IND年度报告审核,FDA将判断在本节监管下继续进行扩大药物使用范围的研究是否合宜。

(i)如果申办者未积极开发药物或尚未开发扩大药物使用范围(但正在开发另一种用途),FDA将考虑是否有可能进行扩大药物使用范围的临床研究。

(ii)如果正在积极开发药物,FDA将考虑研究用药用于扩大治疗范围的研究是否干扰了正在进行的临床研究。

(iii)随着入组患者人数的增加,FDA可能会要求申办者根据312.320规定提交IND或方案。

(2)申办者负责监查扩大药物使用范围的研究方案,以确保执业医生依从方案以及对研究者的适用法规。

312.320 治疗性IND或治疗性方案

在本节规定下,FDA可允许使用研究用药进行广泛的治疗应用。

(a)标准。必须满足312.305(a)标准,FDA必须确定:

(1)试验状况。

(i)该药物在IND规定下正在进行对照性临床研究,以获得对扩大研究用药治疗范围的上市许可申请。

(ii)或已经完成了药物的所有临床研究。

(2)上市状况。申办者正在积极努力并尽力寻求扩大研究用药治疗范围的上市许可批准。

(3)证据。

(i)当扩大药物治疗范围是为了治疗严重的疾病或病症时,需要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证据支持。这些证据通常来自Ⅲ期临床研究数据,但也可包含已完成的Ⅱ期试验数据;或

(ii)当扩大药物治疗范围是为了治疗紧急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病症时,从已有的科学证据可合理推论:研究用药在扩大药物治疗范围的应用是有效的,且不会将患者置于不合理的重大疾病或受伤害的风险中。证据通常来自Ⅲ期或Ⅱ期临床研究数据,也可来自更早期临床证据。

(b)提交。申请扩大药物治疗范围必须提交足够信息,符合FDA在312.305(a)和本节(a)段中的标准。申请扩大药物治疗范围也必须符合312.305(b)的要求。

(c)保障。申办者负责监查治疗方案,以确保执业医生依从方案以及研究者适用法规。

[2017年6月30日电子版更新版本] qKMq4+/5ZZ0fV2ZlAbcE0HWtJmI26ft3NeYiLU424I9VmNk99a3/R2gQ1ew945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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