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能够形成一种联盟,如公私合作关系,从而获得更多资源。合作治理有助于将这些资源组织起来,降低风险和交易成本,实现项目社会效益。
研究合作治理领域的学者众多,理论与实践成果较为丰富。以下是此领域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与意见。
敬乂嘉认为合作治理是治理过程中的多元性的认识与整合。它并不要求系统中的每个个体在目标上都完全一致,而依赖于非同质的多元主体的作用的发挥。在这样的一个网络治理环境中,每一个治理者本身有较强的治理能力,同时各自又不断冲破外在束缚,实现治理使命。合作治理是一种依循规则而实现的参与,是一种趋向网络形态的合作秩序,其一般水平取决于社会整体的沟通、协调与包容能力。
Taehyon认为合作治理是指一组相互依存的利益相关者,通常来自于多个部门(公共部门的、私人部门以及非营利部门),为了解决一个复杂的、涉及多面的公共难题或情境而协同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和制度。
Shui-Yan Tang等提出,合作治理是指为了解决那些仅凭单个组织或仅靠公共部门而无法解决的公共政策难题所采取的建立、督导、促进和监控跨部门组织合作的制度安排,其特征是两个或更多的公共机构、营利和非营利机构的共同努力、互惠互利和自愿参与。
C.Ansell等在研究了127个合作治理案例的基础上,将合作治理界定为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一起参与正式的、以共识为导向的、商议的、旨在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事物或资产的治理安排。
总结多位专家、学者的观点,合作治理是在社会管理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现实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当有限的资源或有限的人力无法完成目标时,合作就成了必然和最优的选择,将有效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用。
公私合作关系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如何形成新的“合作体”,通过社会资源整合,增强整个社会的生机和活力,进而达到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目的。PPP项目合作治理是公共部门或民营部门为了实现目标,而建设性地进行一系列确保合作伙伴关系和制度有效的协调和控制的过程活动。
公私合作关系涉及多个参与方,但主要还是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共同参与公共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发挥各自的优势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但是,由于人们对PPP模式合作机理的认识不够深入,加之PPP模式实施周期长,可以模仿的实例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PPP模式的推广和应用。何寿奎、傅鸿源通过建立收益公平分配机制模型,进行最优监督权和监督机制设计,建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预期效用机制,基于公共项目效益正外部性的支付转移机制,科学的奖惩激励机制,对公共项目公私合作关系合作机制进行了研究。
在PPP项目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公共部门和项目公司、私人部门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和承包商、运营商等都存在合作,都需要签订合同。项目投资前期、建设期、运营期无一例外需要签订合同,可见合同无处不在、无刻不在,合同是项目合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PPP项目的契约关系是以特许权协议为核心的一系列合同的综合,包括承包合同、运营合同、保险合同和贷款合同等。PPP项目合作治理也可以说是对一系列契约关系的治理。
合作治理既强调相互之间的合作,也强调相互之间的监督。有监督才有压力,有压力才能催生合作治理的动力,这种监督是双向、互动的。政府要依法对其他治理主体进行严格而合理的监督,保证公共治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私营企业、第三部门也要对政府治理的绩效进行监督,提供建议、形成压力以促进其更好地治理公共事务。只有这样,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才能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发挥出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合理的公共治理体系,实现1+1+1>3的最优治理效果。
(1)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它是近二三十年来西方企业契约理论的最重要发展之一。委托代理关系就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方)委托一个人或者一些人(代理方)根据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履行或完成某项任务。为完成该委托任务,代理人常常具有信息优势,而委托人则处于信息劣势。这样,委托人就必然会面对两个棘手的问题:代理人事前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代理人事后隐藏行动的败德行为。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代理人在签约之前为了取得代理权而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通常表现为夸大自己的能力;败德行为是假定代理人有完成相关任务所需要的能力,但在任务的执行过程中无法对其付出的努力契约化,这样,就容易导致代理人产生偷懒行为。
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本是两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各自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私合作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联合投资中,公共部门既保留最终管理者的身份,同时又是运营公司的股东,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合作,相互成为对方的委托人、代理人,对投资共同负有责任,双方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
(2)相关利益者理论 “相关利益者”的概念是在1963年斯坦福学术研究所的内部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来的,它是指那些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被组织目标的实现所影响个人或群体。在PPP项目中包括所有权层次的利益相关者、政府、项目发起方、私人股东、货款银行。它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二层次是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层面的利益相关者,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项目公司、公共机构、建设承包商、经营公司、担保公司、担保信托,第三层次则是社会关系层面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基础设施使用者、社会资源拥有和使用者、纳税人、社会就业阶层等。
(3)关系契约理论 关系契约理论是由法社会学家Ian Macneil在批判古典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由未来契约关系的价值所维持的非正式安排,是一种长期契约和隐含契约,并具有动态性和不断完善的特性。
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未来充满的不确定性和过高的交易成本,阻碍了签订完全契约可能性,Grossman&Hart等又建立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以解决完全契约理论的不足,以关系契约来弥补正式契约的不足。现代契约理论把企业看成是一组不完备契约的耦合,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契约不完全的根源,参与者如何设计契约,以及如何规范参与者的行为问题。
合作治理能使那些具有多种偏好和多方利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最终实现相互受益的互动。利益相关者之所以参与合作治理,是因为他们的利益相互依存,这种互相依存的情境使得一方利益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其他参与方的行为,因此这也更加凸显了合作的重要性。这种情况下,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以交换有效资源,如知识、信息、资金和人力资本等。而这种关系的维系又必须依靠契约的订立。
在PPP初起之时,人们就是把PPP当作一种融资形式,随着对PPP认识的不断深入,对PPP的管理模式概念有必要加以强调并使人们所认知。在之后的研究中,一部分学者认为PPP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签订的一系列契约。PPP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合作既可能由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太高而不能实现,也可能由于合作收益的分配原因最终导致失败。任何一种交易行为都包含一定的契约关系,PPP也不例外,即PPP是一种基于契约的合作。但由于正式契约的不完备性、缺乏弹性等原因,需要关系契约来补充,即各参与方在正式契约的基础上,形成一种较密切的非正式关系,表现为关系契约。
Darrin Grimsey认为PPP是长期合同,不可能包括环境中的任何变化,应被看作关系合同,而不是交易合同,合同管理需要特定的技术。Tony Bovaird认为PPP是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常常无任何法律支撑及约束,PPP和交易契约关系是有区别的,具有关系契约的特点,相应的治理方式也应吸收关系契约的治理原则,并从治理的角度对交易契约关系和合作伙伴关系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公私之间的合作并不仅是一定期限内的产权转移,而是典型的长期不完全契约,发生再谈判的比率很高,需要较大的事后交易成本,对治理机制要求较高。因而,这个合作的过程必须由关系契约来约束。
关系契约的概念由法社会学家Macaulay首次提出。他认为,在现实商业关系中大量存在的关系和信任是合作的社会基础,企业之间非正式的、不涉及法律的非契约关系在交易中居于支配地位。相反,详尽的正式契约埋下了怀疑的种子,甚至会导致相互关系中信任水平的下降,因此,真正依靠法律的明确制裁极为罕见。
Baker、Gibbons和Murphy等学者把关系契约定义为基于未来关系价值的非正式协议。关系契约被Baker等认为是战略联盟或者虚拟组织成员之间维系合作关系的主要机制。
PPP项目合作治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关系性的、协商的活动过程。这并不代表就不再需要正式契约了,而是用关系契约来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补充。关系契约可以弥补正式契约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