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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与民族意识的增长

1337—1453年间进行的一系列战争是英格兰宪政发展、社会变化和民族意识成长的催化剂。首先,战争带来的额外开支使英王不得不常常召开议会,这就导致了议会权力的上升及其构成的变化。在结构变化方面,到1307年,人们仅视议会为贵族和官吏与国王共商国事的场所,骑士和市民只是被邀参加议会,作为请愿者而非参政者出席议会。然而,到14世纪末议会则已完全分为世袭的上院和选举的下院,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在13世纪,尽管骑士常常尾随贵族并采取共同行动,但贵族和骑士仍有所差别,这种差别最明显地表现为国王召开议会时所发出的宣召令状。对有爵位的大贵族(那时只有伯爵和男爵),国王把召集议会的亲笔信直接发给他们,对骑士的令状只发至郡守,再由郡守负责选举两名骑士出席议会。这样,不同的召唤方式表明贵族和骑士在参加同一个议会时身份上有差别:前者有更多的自愿性,后者有更多的代议性。但到爱德华三世时代,有爵位的贵族视国王的宣召令状为一种权利,被召唤参加会议就具有必然和永久的性质,并认为只有他们有权与国王一道对国事做出决策,那些不得分享同等权利的小封建主在议会中无足轻重,小男爵和各郡骑士就自然与市民代表一起促成了下院的产生。1307年尚不存在下院独立的必要性,因为国王只是偶尔宣召骑士和市民,以便国王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时以他们为咨询对象。到1399年,骑士和市民成为议会的永久成分了,而且在自己单独的会议室讨论问题并对税收进行投票。对于上下两院是何时分开的,并没有明确一致的说法。但是有的史学家指出,1343年在伦敦举行复活节议会时,高级教士和世俗显贵被指派在白色厅堂集会,骑士和市民则在彩色厅堂集会,这是两院出现的端倪。14世纪下半叶,百年战争导致平民力量上升和议会两院形成,因为那时议会所讨论的问题,诸如批准赋税和支持战争等已是涉及全民利益的问题。

14—15世纪议会权力的发展首先体现为其控制财政税收权力的增长,由于只有经下院同意的征税案才对全社会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下院在批准税收和取得财政监督权方面必然居于优势地位,它为几个世纪后下院控制政府财政部门和实行责任内阁制奠定了基础。14—15世纪议会取得的另一个成就是获得立法权,到爱德华三世时期,根据上、下两院的请愿书制定法规已成为一种正常的立法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14世纪时平民在立法方面只享有口头的“请愿”权,贵族则享有“同意”权,而国王和咨议会才享有“制定”权。到15世纪,下院的口头请愿形式被呈交书面立法议案的形式取代了,这样,下院的立法动议权就得到保障。14—15世纪,议会取得的第三项权力是弹劾权,这是一种由下院充当原告对大臣提起公诉,然后由上院贵族担任法官进行审判的特殊司法方法。在14世纪的70—80年代,相继发生了两次重大的弹劾事件,第一次是1376年“贤明议会”对王室总管拉蒂默、宫廷内侍尼维尔等人的弹劾,第二次是以格洛斯特公爵为首的贵族弹劾5位国王宠臣的事件。这两次弹劾事件使身居高位的政府官员从此有义务向公众说明其公务活动,为近代责任制政府奠定了基石。可见,在14—15世纪,英国议会制度的组成和权力构架已经基本成形了。

百年战争与红白玫瑰战争是英格兰走向民族国家的重要时期,也是英格兰民族主义兴起的时代。它首先体现为,在此阶段英格兰诸王远比法国君主享有更为稳定和广泛的统治权,英格兰也没有出现法国在百年战争中长期分裂的状态,所以英格兰君主的王冠本身就象征着英格兰的政治统一。在北部,国王挑选达勒姆主教,其特辖区在范围上已超越了英格兰各郡,在西部,1301年以后国王的长子总是同时享有“切斯特伯爵”和“威尔士亲王”的称号,这些都是王权的加强和民族国家走向统一的重要表现。王国的行政管理也是通力合作的:议会在中世纪后期的政府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既得到了对全体英格兰人的征税权,又是全体英格兰人的最高法院,并在英格兰享有制定新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的权力。更何况,在14—15世纪,英国君主除战争需要而短期离开本土外,不再像爱德华一世及其先君那样带着政府机构去旅行,国王、内侍和大臣们大部分时间都住在威斯敏斯特、伦敦或温莎堡。由于议会经常在威斯敏斯特举行,威斯敏斯特宫自然成了英格兰君主国的中心。例如1339—1371年有31次会议在威斯敏斯特召开,1459年后没有任何一届议会在威斯敏斯特之外的其他地方召开。英国政府各部门也渐渐地在威斯敏斯特宫的河岸区设立了常务办公室,这一带逐渐变成英国的行政、商业和文化中心。结果,伦敦不仅是全国最大最富的城市,而且是无可争议的首都。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政府工作范围的增大和复杂程度的增加,特别是战争期间要召集议会以支持战争,要发展关税以增加收入,要组织作战和制定防务措施,要监管王国的治安和秩序,使集中协调和固定不变的政府机构更成了必不可少的。

在宗教方面,走向民族国家的表现是英格兰教会的世俗性继续增强。在社会上层,它反映为14—15世纪议会颁布的一系列反教皇法令,在社会中下层,威克利夫的宗教改革思想和罗拉德派运动不仅形成了16世纪西欧宗教改革的先驱,也是英格兰民族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的反映。在西欧,14世纪教皇权力下降,人们开始广泛地认识到各国教会都可有自己的特点和自治权。在英国历史上,小教堂一般都是庄园主自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教区神父和小教堂是封建领主的私产,主教则由大教堂牧师会选举,其他教会圣职由国王或主教任命。英格兰的主教本身就是大地主,他们参加御前会议并得到国王的信任。主教区和大主教一直与英国的君主制、封建分封制以及国家的管理制度密切地交织在一起。但是,在中世纪教皇凭借其在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权威,常常委任一些外国人担任英格兰的圣职,这些不懂英语也不到英国就职的外国人却凭借圣职搜刮钱财,使英国的金钱大量外流,这种情况就为反教皇主义提供了土壤。

长期存在的反教皇的民族主义情绪因百年战争更趋强烈,因为教廷于1308—1378年迁往法国南部的阿维尼翁后,出任教皇者基本上都是法国人,他们处于依附法国国王的地位,在客观上显然立足于英格兰民族的对立面。所以,自1307年后,在英格兰教会的组织和管理方面教皇的法令遭到英格兰人的坚决抵制。这种抵制反映出英格兰教会民族化的趋势:首先,“教会法”遭王权的制约,特别是在被控有罪的教士要求享受不在普通法庭受审的“教士特惠法”时更如此;其次,自爱德华一世起,教皇对英国教士征税的权利受到了抑制,大部分英国教士缴纳的税款进入了国王的金库;最重要的是,百年战争开始后不久,爱德华三世明令禁止将教皇的圣职委任状带进英国,并开除了教皇新近委任的所有圣职领有者。1351年,英格兰议会又通过《圣职候补者法令》,宣布英国的一切圣职都必须遵循英格兰习俗而归属其古老的求职者。这个法令在1390年被再度加以确认。同时,1353年议会通过了《侵害王权罪行法》,禁止把有关圣职选举和任命的诉讼交付宗教法庭,规定任何人在未得国王同意的情况下在英国按教皇权威行事都将丧失生命和财产。1393年又对此法令进行补充,并作为法律一直保留到16世纪宗教改革时期。这样,任命圣职的动议权归属于英格兰国王,15世纪后英格兰教会中就极少有外国人担任圣职了。

英格兰民族主义在宗教上的反映,即英格兰教会的民族化还与英国人自己的经历和价值观念,以及本土语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威克里夫的宗教思想大体上代表了一种英国土生土长的思维模式,而且威克里夫的宗教观念又反过来激活了对抗教廷的英格兰民间运动,激发了一些论战性英语著作的出版以及把《圣经》译为英语的工作,这不能不说是正在走向民族国家的英格兰在宗教方面的一种体现。

约翰·威克里夫(1324—1384)是英格兰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他生于约克郡西北部,青年时代到牛津大学学习,1360年起担任该校巴利奥尔学院院长。1370年,威克里夫从爱德华三世那里获得莱斯特郡勒特沃思教区长的职位。后来,威克里夫奉爱德华之命赴布鲁日,代表英格兰国王在教士赋税归属和圣职任免权等重大问题上与教皇代表进行谈判,为此,威克里夫撰写了《神权论》和《论政权》两篇著名的反教皇的檄文。他提出教产世俗化,谴责大多数教士因担任高官或占有地产而不再恪守教士生活规范。他主张由国家,特别是由国王和贵族来执行教产世俗化的任务。这些主张代表了市民、骑士和世俗封建主的利益。所以,兰开斯特公爵和帕西伯爵热情地将威克里夫从牛津大学邀请到伦敦,使他从一个教堂走到另一个教堂,宣讲其宗教观念并解答世俗听众长期思考的问题。同时,威克里夫在宫廷中也找到了支持者和保护者。1377年,教皇格列高利十一世连发5份通谕,驳斥威克里夫的政治和宗教理论,并要求英格兰政府将他逮捕归案。这时,威克里夫的威望正处鼎盛时期,下院举行反教皇集会与他应和,英王不仅没有逮捕威克里夫,还命他草拟停止将金钱送往罗马的对策。威克里夫在他起草的小册子里说:“教廷对救济金和对王国财富的一切要求,在英格兰目前需要的情况下(指百年战争——作者注)应该停止。既然一切慈善事业始于国内,那么,当王国本身处在需要金钱的情况下,要把这个王国的救济金送往国外,那不是慈善而是愚蠢。”当时,百年战争的形势对英国十分不利,爱德华三世刚刚故去,新王理查德二世尚未成年,不可能马上采取让英国教会完全独立于教廷的政策,但英国教会根据教皇训令在大主教官邸兰贝思宫审判威克里夫时,王太后还是派人出面保护。此后,威克里夫在牛津大学讲课,在理论上他从“得救预定论”出发,赞成由上帝的选民组成“无形”教会反对有形的天主教会。他同时抨击“变体论”,即抨击那种认为圣餐礼所用的饼和酒真会变为耶稣血肉的教义。他还主张《圣经》是基督教教义的唯一根据,要求废除罗马教廷、教阶制度以及修道院,并反对赎罪、秘密忏悔和偶像崇拜。1380—1381年,威克里夫忙于准备翻译《圣经》的工作,并筹组穷人修道会,以便把宗教改革的思想传播到民众中去,在他的倡导下有两种英文《圣经》译本出现。1381年后,威克里夫退隐勒特沃思潜心著述,1384年故去。后来,捷克国王将妹妹安妮嫁给英王理查德二世,引起了布拉格与伦敦的频繁往来,使1382年后在牛津和伦敦遭到谴责和禁止的威克里夫著作,大量地传入捷克,经捷克宗教改革家胡司(1372—1415)的桥梁作用,对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产生了理论上的影响。

除威克里夫的宗教改革思想之外,14世纪末在英格兰出现了宗教异端运动,称罗拉德派。罗拉德派的出现与威克里夫的关系无法肯定,但罗拉德派宣传威克里夫的思想这一点确凿无疑。除此之外,威克里夫对罗拉德派运动也作出间接的贡献,因为他在牛津大学的讲学使一批知识分子团结在宗教改革的旗帜下达整整一代人之久。“罗拉德”原意指祈祷者中咕咕喃喃的人,1380年威克里夫在牛津大学的一些同事,在尼克拉斯的领导之下成立研究小组,此为最早的罗拉德派。1382年后英格兰人用此词作为对一种以牛津大学为发源地的、中世纪英格兰唯一的宗教异端运动的谑称。后来罗拉德派向牛津以外的地区扩散,在理查德二世时期甚至在宫廷中出现罗拉德派政治,在大学中出现了罗拉德派学术。后来,当威克里夫的保护人兰开斯特公爵放弃其反教权主义的政治立场后,尤其在1399年亨利四世即位后,在主教们的请求下英格兰教会于1401年通过《火焚异端法》。此后,主教们开始从肉体上消灭罗拉德异端。但是,罗拉德派并没有完全消失,在失去了知识界的源泉和有权势的保护者后,罗拉德派向英格兰社会下层渗透,变成了一种在英格兰中部工业城镇和威尔士边境地区的工匠、手艺人和下级牧师中流行的,支离分散而又十分顽强的运动。罗拉德派对教会权威的敌视,对《圣经》的忠诚促进了新教教义的传播,罗拉德派运动与威克里夫的宗教改革思想,都为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和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作了舆论准备。

作者点评:

从战争的角度看,百年战争和玫瑰战争都是悲剧:百年战争以英国的惨败而告终,英国丢失了它在大陆的所有地盘;玫瑰战争在两大封建主集团之间进行,结果是两大集团都被消灭干净。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两次战争却都是英国的幸事:百年战争让英国退回到不列颠岛,从此它就只能按民族和地域的原则行事了,从而为组建民族国家设置了方向。玫瑰战争消灭了封建领地军事贵族,而这些人正是组建民族国家的最大障碍。很有意思的是,英国在中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无意中破坏了封建制度的基础:玫瑰战争留下的是一片废墟,等待着新的制度进来填补。从这个时候起,英国就非常幸运了:它每走一步,都走在正确的方向上,而且是不知不觉就走过去的。我们说英国是一个“原生型”的现代化国家,“原生”就原生在这里。请注意:在玫瑰战争废墟的昏暗上空中,已经露出了现代世界的第一丝曙光。 shKH/MEL8ulqU8Aaz/i4uzj1Ck5TAvjxTpoTrfrABoV/0vajwAskP5UqRo27nb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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