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解决威尔士问题外,爱德华一世的另一重大成就是,他使过去的法律传统制度化。在他统治的35年里,召开过50多次会议,所颁布法规的数量高于16世纪以前任何一个君主统治的时期。我们知道,英格兰的习惯法产生于一辈辈人解决无数的司法纠纷的过程中,而且,国王及其御前会议是最高司法者,他们还可以通过发布新的律令对法律加以修改。到爱德华一世时期,爱德华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即成文律的形式,来对习惯法加以修订。成文律是指国王在御前会议上宣读的一条条具体的法令,从13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末,爱德华一世通过调查而制定的新条例都一条条地下达到每个百户区、城镇和自治市,甚至在每个集市上宣读,使尽可能多的人知晓,并使每郡都有由骑士选出的代表保存法令抄本,故相比之下爱德华的律令较先王的律令更具有成文律的性质。这样,凡国王颁布的律令,也就成了习惯法的一部分而进入英格兰法律系统。
爱德华用新的成文法服务于下列3个主要目的:检查私人特权法庭;界定封建关系;促进地方政府改良。在中世纪英格兰有多种法庭存在:王室法庭、宗教法庭、庄园法庭、自治市镇法庭和特许法庭。国王对那种由封建主私人设立的行使五花八门的法权的特许法庭持疑最大,这种私刑法庭的存在,与13世纪中叶的王室法庭大法官布雷克顿在《英格兰的法律和习俗》中所宣称的,“王国的一切司法权均发源于国王”这一理论是相佐的。为加强王权和法制,爱德华发动了一个对私立法庭进行调查的运动,他在1278年的《格洛斯特律令》中规定,特许私立法庭必须在王家法官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司法活动,这样对私立法庭进行了限制。在1290年的《保证律令》中,爱德华又规定凡私人特权法庭只有在能证明自己在理查德一世继位以前就已建立,并由王国政府颁给可以进行司法活动的王家特许证,才能继续进行司法活动,这样就把私人法庭置于国王的司法体系之中了。
爱德华还通过颁布一系列的土地法令,规范了正在松弛和出现混乱的封建关系。事实上,自诺曼底征服以来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封建化过程,英格兰的大多数臣民都已处于封建租佃关系之下。但是,武器之昂贵及骑士封地一层层分封,使封建主对国王的封建义务很难兑现,到爱德华一世时期就连兵役免除税也难于征收。1274年爱德华率十字军东征后返回,部分男爵控诉教俗领主侵占土地(包括王室土地),滥收税金,爱德华便组织了1274年调查,形成称为《拉格曼案件》的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表明,王室对封地的权利已经丧失很多,其中许多王室地产已转到教会或类似教会的团体或教士个人手中,成为免于封建义务的“死手地”。
因此,爱德华便于1279年颁布《永久管业法》,规定“宗教界人士不经特许不得插手各种封地,不能取得这些封地成为直属领主,从而致使本应随这些封地提供的军役被违法地取消”。后来,爱德华干脆用一种完全附着于土地的封建义务,取代那种源于封君封臣的主从关系的义务,以适应社会经济方面已经发生的变化。他在1285年颁布的《温切斯特法案》中规定,凡占有价值15英镑以上土地者,不论其地产来源如何,均须为国家提供一个骑士所需的马匹和装备。在1290年的《第三号威斯敏斯特法令》(又称《买地法》)中,又禁止了复杂的再次分封,其中规定B若从大领主A处持有封地而全部赠与或卖给了C,就应该由C直接向A履行义务,B则必须脱离中间环节。这个律令实施的结果是直接从国王手里持有封地的人数迅速增多,持有土地数量不大的自由持有农也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这样既有利于自由持有农,又增加了王室的收入并保证了对外战争的兵源。
爱德华还利用实地调查与颁布律令结合的方式,解决了地方政府的改革问题。他在1274年的调查中弄清了当时社会的经济和法律问题,1275年颁布《第一号威斯敏斯特法令》,指出“现在滥征一些不合理的税,因此,民众抱怨极甚,此后对整份骑士封地一律只能征收20先令;对那些持有价值20英镑地产的梭克曼,也征收20先令”。1285年又由财政大臣约翰·克尔克比带头进行了“克尔克比调查”,发现了地方官吏贪污税款或拖欠债务的问题。1289年处理了一些贪污侵夺的坏人坏事,并从地方乡绅中起用了一批小贵族。
爱德华统治时期议会终于定型。议会的英文形式是Parliament,其词根是法语Parler,意为“谈话”。自13世纪中叶起这个词开始在英格兰被广泛地使用,但是,当时该词的含义并非完全指一种固定的机构,而是一种机会,指国王和贵族在大议事会上交谈或谈判。这时的御前大议事会在组成上与诺曼底征服初期的“王堂”差不多:国王、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大男爵。所不同的是,13世纪的大议事会增加了官僚的成分,即那些既不是男爵也不是直属封臣的国王的宫廷会议成员,男爵们在《牛津条例》中要求每年召开三次的就是这样的大议事会,而且,经过漫长的发展和演变,13世纪称之为Parliament的会议,其作用已是多方面的:政治的、司法的、立法的和财政的。爱德华在写给教皇的信中甚至说,议会向国王提供法律劝导,没有这样的劝导国王无法做出影响王国发展的事。在法律方面,议会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英格兰的最高法庭,可处理一切重要的或困难的案事,一般的诉讼也能通过申请而交付议会处理。这是13世纪前的议会最重要的活动内容。但是,在爱德华一世时期,因爱德华常常寻求议会的同意以实施其成文律,议会在立法方面开始变得更有意义。
正是由于议会所具有的财政职责,才使它从过去的具有贵族议政性质的设置转变为一个具有代议性质的机构。在国家政治的发展过程中,王室税收的变化,战争规模的扩大,行政和军费开支的增加,都加强了御前大会议在财政方面所担负的职责。在12世纪,英格兰诸王收入的1/2来自司法、大领主的捐助和封建赋税,以及在教会职位空缺时国王代征的收入,只有13%来自以丹麦金为主的对一般公民的征税。这种来自土地、封建领主、司法活动的收入保证了国王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因为这类征收无需举行重大会议以请求批准,基本上是随诺曼底征服开始的封建分封,以及国王在全英格兰的最高司法权而自然存在的。
然而,到13世纪末,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在民族国家逐步形成而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对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征战活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在民族逐步形成的过程中,解决英格兰与大陆国家或英王及其大陆领地之间的矛盾,也使对外战争更加频繁和不断升级。战争开支在不断扩大,亨利一世年收入为2.2万英镑,这不足以支付国内外战争的费用,因为该时对法兰西发动一次远征大约耗资5万英镑。于是,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一世不得不向其臣民加征“非常税”,在12世纪初,亨利一世收入的85%来自领地、封建领主和司法活动,到13世纪末14世纪初,爱德华进行国务活动和维持王室活动的绝大多数收入则来自税收,这种税收不仅是与分封土地相关的封建赋税,而且是一种全民税,主要由全英格兰的自由民而不仅由各类封臣承担,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全体自由民按其收入和动产征收的“非常税补助金”。1207年,亨利一世在英格兰历史上首次开征此类补助金,即依每个自由民的收入和动产征收1/13的所得税。到13世纪中期,在亨利三世统治的半个世纪中就征收了6次这样的“非常税补助金”。
这类税收必须由英王召集会议,充分陈述征收缘由才能开征。到13世纪上半叶,亨利三世已通过寻求大议会的同意来开征非常税。在亨利三世时代征收非常税是偶然的,人们可以接受。到了爱德华一世时期,征收非常税变成经常性的,因此人们视之为负担。例如,他为了收复位于大陆的加斯科尼,曾于1294年、1295年、1296年连续征收了三次非常税,爱德华一世还对教界征收由亨利一世在12世纪中叶开征的什一税。1294年,爱德华一世开始对羊毛征收出口税,每袋6先令8便士。上述三种税收都有一种对全国臣民开征的性质,都必须经过纳税者的同意。
1296—1297年,教界首先起来抵制爱德华的要求。1297年爱德华因对佛兰德尔征战而把服军役的义务扩大到每年土地收入达20英镑的每一个英国人,大工商业者也起来加入教士的反抗行列,他们以抗议书的形式表达了对扩大战争、控制羊毛业和征收教俗两界税收的不满,抗议书还指出佛兰德尔战争与保卫英国无关,是非正义的战争。
1297年,爱德华启航去佛兰德尔,反对派力量加强,他们进一步为重申《大宪章》和《森林法》而斗争,经过对这两个宪章的重申爱德华被迫同意“除了全王国的一致同意”之外,不再征收非常税和新关税。但是,在爱德华统治的最后10年中,他反复地违反两个宪章重申的内容,尤其是当他陷入破产时就变得越来越贪婪。
总之,国王岁入得自税收的比例愈高,愈是需要通过政治途径来获得同意,由此就产生了代议制成长的过程;伴随着动产税而来的是议会的成长。在整个13世纪,大议会实际上反复重申着“无代表权不纳税”这样一个原则。那些坐在御前会议中的名门贵族早已对王国的一切事务都有了议政权。只是到1295年,这种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就是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演变,平民或者说地方代表正式加入议会,形成了不可改变的先例。前述1265年的“西门议会”已开创了骑士与市民作为地方代表参加议会的先例,这对日后议会的构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1295年的议会,有的史书称它为“模范议会”,有的史家则反对这种提法,如克莱顿·罗伯茨认为:到1295年,各郡骑士和自治市代表出席会议已得到普遍的认可,这是向地方征收非常性动产税必不可少的,结果引起了四个变化:一是一切自由土地持有者都需承担军事义务,这种做法使“王国骑士”逐渐形成保卫王国的公民意识;二是对一切自由英国人征收的财产税成为一种必须经过其代表同意的国税;三是地方代表的同意对征税工作有行政意义;四是国王的对立派即男爵们开始正式并经常性地寻求骑士和市民的支持,“国民”的范畴扩大了。这次模范议会已正式包括贵族、主教、大法官、各郡骑士、市民、下级教士的代表,但是,起中心作用的仍然是贵族,而不是市民和骑士。但他们开始作为正式代表规范性地出席议会,从而为后来“下院”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如果说1295年议会具有模范性,大概就是指的这一点。
总之,在13世纪的100年间,英国宪政史上的两个重要基础——《大宪章》与议会都产生了。《大宪章》是贵族们通过斗争而得来的,它将国王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从这个意义上说,是英国的贵族开创了“自由”的传统。同时,《大宪章》的签订体现了英国政治的契约倾向,这不能不说是17世纪洛克的妥协型政治理论的一个传统渊源。这个在1215年仓促草拟的契约文件,主要论述诺曼贵族所要求的种种权利。但由于其中“王在法下”和“无代表权不纳税”的原则,它就成为英国宪法政治的基础和宝贵遗产,因为对广大的国民而言,条款所声明的种种权利始终可以转换为要求自由的通用语言。13世纪是英格兰政治大发展的世纪。在这个世纪中,君主制的发展与议会的起源是互逆和共生的,然而,又不完全是对立的事物。这一百年中,中世纪英格兰君主制尽管在亨利三世时代一度踉跄,但到爱德华一世时代则达到了顶峰。同样,在爱德华时代议会制度形成了。这个在政治上通过斗争而寻求平衡的世纪,留下了辉煌而成功的业绩——《大宪章》和议会制度。
这一章所谈的两件事:《大宪章》和议会起源,在英国宪政史上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没有这两件事,后来的英国就不会是现在这个样,也不会在世界范围内变得那么突出。这两件事的意义在于:它们被后来的人视为国民自由的起源,而自由作为一个原则,则是现代世界所最珍视的原则之一。英国的自由植根于深厚的传统之中,这些传统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英国之所以在后来成为现代世界的开拓者,从它的传统中可以窥见原因。在这里我们要再一次提醒读者:“自由”的传统是由贵族开创的,他们为维护封建权利而与国王进行的斗争,成为后人争取“自由”的先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