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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会、行政、司法

诺曼底征服对英格兰教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在整个诺曼底征服时期王权与教权的斗争,就像黑斯廷斯战役中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诺曼底人的殊死搏斗一样激烈,只是前者是战场上血的洗礼,后者是权势间的智力拼搏。

在军事上征服了英格兰之后,征服者威廉马上对教会进行改组。首先,他以北意大利人、罗马派教士兰弗朗克取代斯替冈德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这个娴熟教会法的学者和威廉一起从诺曼底选拔了一批受过良好教育的教士,到英格兰担任主教或修道院院长。到1087年,英格兰的主教中只剩下一个盎格鲁-撒克逊人了。其次,兰弗朗克改变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俗,强令英格兰的教士执行罗马教廷独居生活的规定。第三,威廉和兰弗朗克规定主教和副主教不再干涉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事务,另立专门受理教士案件和兼管俗界道德问题的宗教法庭,这样英格兰的司法就有了宗教法庭和世俗法庭两个体系。第四,兰弗朗克支持诺曼底新贵在乡村和城镇到处修筑小教堂,这些小教堂属于领主的私有财产,由领主指定教士加以管理,以满足辖地内基督徒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涂油礼之需。兰弗朗克使这些小教堂附属于各主教的大教堂。从这个角度上说,是诺曼底贵族和骑士完成了盎格鲁-撒克逊人开始的教区制度的建设。在改革教会的同时,征服者威廉把封建义务也强加给领有王国土地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坚称教界封建主也是国王的封臣,有为国王出兵服役、祈祷祝福和充当司法顾问的义务。

与此同时,罗马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于1075年颁布敕令,宣布教皇高于世俗统治者,有权废立国王,认为罗马教廷有权审理一切教界诉案,主教应效忠于罗马教廷而不是国王。格列高利甚至宣称整个英格兰都是罗马教廷的属地。但是,威廉一世始终坚持,不经国王同意主教会议的决定和教皇命令在英格兰都不生效。罗马教廷和威廉一世对英格兰教会的权力之争,就演变成在任命主教时是国王还是大主教主持授职仪式的问题。威廉一世在位时,他始终坚持新任命的主教或修道院院长,必须先向他行臣服礼,然后才由他本人亲手把象征权力的指环和权杖授予他们。

但是,到威廉二世统治时期,他抢劫了教会,没收了11座富有的修道院和3个主教区的财产,甚至有意使坎特伯雷大主教的职位在1089年兰弗朗克死后一直空缺5年,以收取坎特伯雷大教堂所辖地产的税金。1093年,病重的威廉二世准备任命安瑟姆为坎特伯雷大主教,但是,安瑟姆提出三个要求,即归还坎特伯雷教区的地产,任命他为道德领域的辩护人,以及承认罗马教皇乌尔班二世的权威。威廉二世只同意其中第一条。1093年底安瑟姆出任约克大主教,坎特伯雷大主教职位仍然空缺。这时,威廉二世承认德意志皇帝册封的,代表世俗王权利益的教皇克列门特三世,而英国教士则普遍承认教皇乌尔班。所以,威廉二世至死也未能解决因格列高利改革运动引起的,威胁王权驾驭英格兰教会的问题。

亨利一世较威廉二世鲁夫斯更容易妥协也更有理智,继位后他继续与安瑟姆争夺授职权。1105年,罗马教皇先开除了国王首席顾问缪兰公爵的教籍,亨利一世以不给安瑟姆主教授职权相威胁。但是,迫于威尔士边界的叛乱和诺曼底分裂势力的抬头,亨利只好暂时退让,他于1105年6月到诺曼底与流亡在外的安瑟姆大主教谈判,答应归还坎特伯雷教区的收入,请求安瑟姆从罗马回英格兰,只要他承认国王有主教授职权即可。安瑟姆不让步。后在王妹布劳依斯女伯爵阿迪拉和著名宗教法学家伊沃的帮助下,两人于同年8月在伦敦达成妥协:国王将授职权让与教皇,但主教在行授职仪式后必须再向国王行臣服礼;主教由国王提出候补人后,由教会代表共同推举。这样,亨利放弃了世俗授职礼,但是,教士为了自己的采邑必须继续效忠于他,而且,实际上国王的意见仍然是主教获得职位的决定性因素。在某种程度上,亨利在形式上放弃了授职权而实质上保留了它。1109年,安瑟姆一死,诺曼底分裂局面结束,亨利一世地位稳固后,他干脆以拖延的方式让大主教席位空缺。但是,从长远看,亨利放弃世俗授职礼无异于承认君主的世俗性,这在王权尚需加强的中世纪早期,对民族国家的形成显然是个不利因素。

亨利二世身处王权与教权之争重重迭起的十二世纪中期,王权与教权之争最后以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被杀而告终。这个震惊整个基督教世界的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两个骄傲而忿怒人之间争吵的结果。实质上是君王和教会在争夺司法权。在史蒂芬统治的19年间,内乱使国王对教士的司法权,对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任命权都丧失殆尽,宗教法庭甚至有权处理俗界的契约和债务问题。而且,教皇格列高利七世的后继者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罗马天主教制度,这对英国教会摆脱王权的控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亨利二世上台后,他为了恢复在史蒂芬时代失去的权力,于1162年任命其好友大法官托马斯·贝克特为坎特伯雷大主教。

贝克特出身在一个定居于伦敦的鲁昂商人世家,受过高深的宗教教育,是一个精力充沛的政治家,锦衣美食,容易相处,有强烈的权力欲和功名心。1154年贝克特被亨利二世指定为大法官,成为国王在军事、外交和司法方面的重要顾问。但是,在成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后,他扮演了教会利益的捍卫者。在1162年举行的教俗贵族大会上,亨利二世坚持通过了《克拉伦敦约章》,划分国家及教会的权限,规定教士犯重罪应先在世俗法庭检举,再到宗教法庭审理,如判为有罪而开除教籍,则需再次提交世俗法庭作最后的宣判。这个约章目的在于限制宗教法庭的权限。对此,贝克特在默认后又反悔并进而追随教皇持反对态度。于是,亨利二世在北汉普顿开庭指控贝克特,贝克特逃往法兰西过了6年的流亡生活。此间,亨利二世只好请约克大主教为亨利王子举行了王位继承加冕礼。1170年贝克特回到英格兰,他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坎特伯雷大主教独有的加冕权,便利用教皇把参加加冕礼的人全部开除教籍。亨利二世为了防止教皇把英格兰革除教籍去大陆会见贝克特,贝克特于1170年12月回到坎特伯雷大教堂。这时,有3个被贝克特开除教籍的主教伴随亨利二世仍留在诺曼底,他们的小报告使亨利二世盛怒不已,国王的4个亲兵骑士错误理解国王在盛怒下的言词,擅自赶回英格兰,把贝克特杀死在坎特伯雷大教堂。

这一强闯圣堂砍杀大主教的事件震惊了基督教世界,贝克特因之成为圣徒,教皇对亨利二世进行了处罚:亨利必须提供200个骑士去保卫耶路撒冷,并新建3所修道院。重要的是,亨利二世不得不废除了《克拉伦敦约章》,并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做出让步:不再阻止英格兰人向罗马教廷上诉;教士没有国王的允许可以擅自离开王国;教皇未经国王的同意可在英格兰行令;对教士犯罪的审讯权和判决权都归宗教法庭,世俗法庭只有事先确定犯罪者归属教界与否的权力;这些丧失的权利直到宗教改革时才一一收回。当然,亨利二世保留了对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挑选权,保留了主教对国王直属封臣实行开除教籍时的商议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诺曼底人基本上保存和发展了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主要成就:设置秘书处、国库、郡长、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民军,连在虔信者爱德华时代才出现的国王颁布书面令状的方法也保留了下来。

当然,政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仍然是国王,对于王国的政治发展,国王个人的因素仍然比其他任何因素都重要。而且,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和经济上的原因,诺曼底时期的国王经常旅行。这种马背上的管理并不是单独进行的,他无论走到哪里,总跟着一大群人:朝臣、官吏、仆役、商人、上诉者和食客。在跟随他的一群人中,占中心位置的仍是国王的家仆。他们提供家庭服务,有些人还兼管王国的政治和行政。他们的司职范围已十分明确:司法仆臣掌管国王的玉玺和大法院的文书;财务仆臣照看国王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监军负责王室骑兵,他们都属于王室成员,其中一些人随时可能被国王委以政治或军事重任。而且,王室成员包括一些权贵,而王室仆役也是大业主和家族首领,国王的权威得以通过他们的影响在地方上扩展。从这一点看,无论在王国的中心或地方,政治的主动权都在王室,这一点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没有本质区别。

总而言之,在整个中世纪早期,王国重大决策主要是由随身带着玉玺、秘书处和财政官的国王,及其流动的集体在马鞍上而不是在威斯敏斯特作出的,那时只有国王的大道而没有王国的首都。金雀花王朝的国君由于领地辽阔而倍受鞍马劳顿,约翰的失地则使王室的旅行局限于英格兰。英格兰政治的游动性特征直到14世纪才告结束。

即使在王室旅行执政的中世纪早期,官僚行政机构的发展及其规范化也是不可抗拒的,它体现为某些机构的固定化和地方行政设施的发展。

在地方行政设施方面,诺曼底诸王沿用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郡长、郡法庭和百户法庭制度。郡长的职责主要是征收王家庄园的税收和助捐税,然后上缴度支部。征服者威廉还把原来从属于伯爵的召集和领导民军的任务也转交给郡长,郡长还有权管理郡法庭和在法庭上宣读国王的令状,郡长成为威廉一世时期最重要的地方官职,自此后的四个世纪中郡长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一直在上升。同时,诺曼底诸王都致力于保存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郡法庭,把它作为国王和臣民间联系的桥梁,并继续使用百户区法庭作为征收捐税、维持社会秩序和处理较小的司法案件的设施。

诺曼底诸王在继承盎格鲁-撒克逊人国家体制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方式移植到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是“王堂”(御前会议),这是一种不同于盎格鲁-撒克逊人“贤人会议”的封建建制。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不像后来那样界限分明的诺曼底时代,“王堂”的组成和职能不时地发生很大变化。这个无定形的设置实际上是后来产生的高等法院、枢密院和内阁的发源地。起初,它是诺曼底国王召集的封建领主大会,尤其是直属封臣必须出席。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它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成员也相对减少了,由宫廷官员、王室仆役、少数主教、男爵等组成,这些人都被称为“法官”,实际上成了封建领主大会中的一个小委员会。小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国王管理财政,指挥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的上诉,在国王不在的情况下它由首席法官主持工作。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从而逐渐演变出“王座法庭”。总之,“御前会议”只是一种为了使封建主能在政法问题上,尤其是在征税问题上达成一致的设置。

御前会议中工作量最大的是王座法庭,它实际上可审讯一切案件。而且,国王随时都能找得到理由增加罪犯的数量,国王的直属封臣一旦被判为重罪犯,就得将封土转归国王。这个机构的存在使司法权集中在国王手里。威廉一世要求郡长到郡法庭听候王座法庭的判决,威廉二世则在各郡指派定居的王家司法官,以加强王座法庭与地方的联系。到亨利一世时期,其重臣索尔兹伯里主教罗杰·波尔找到了一个永久性的解决办法——把王座法庭的法官派往各郡去审理向王座法庭投诉的案件。这是巡回法庭制度的先驱,派往各郡巡游的王座法庭成为联系地方行政和中央管理的重要纽带,他们承担的司法工作具有流动性且十分繁重。罗杰还创建了度支部。这是一个坐落在伦敦的,具有财务管理和财政法庭性质的专门机构。各郡长必须一年两度地来到这个公署,坐在铺有方格桌布的桌旁,向度支部的男爵汇报其税收状况,并受到核算审理。他们将收缴的税款按硬币面值分别放入桌布上相应的方格内,通过移动硬币进行计算,以上栏的应缴数与下栏的实缴数相抵,算出拖欠数或超额数,然后将结果记在羊皮纸正本和由郡长和度支部各存一半的副本上。但是度支部更多的工作是判决各项税收是否归王室。这是英国最早的专业性政府职能部门,这样,通过郡长定期到伦敦度支部汇报工作,以及王座法庭大法官到各郡巡游执法,形成了从下到上和从上到下的两条相互配合的重要的联系纽带。12世纪英格兰政府的能量就在于这种紧密联系。

12世纪的英格兰还是一个法制大发展的时代。亨利二世本人就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是英国习惯法的奠基者。在安茹时代英格兰的犯罪率很高,但是,侦破、追捕、量刑和处罚的机制都不完善,只有一种称为“十户联保制”的制度。而且,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审判采用“立誓免罪法”和“神命裁判法”。“立誓免罪法”是被告召来亲友发誓证明其自辩无罪的誓言是可信的,此后,无须列举证据即可判决被告无罪。在被告无法宣召亲友作证时,则采用残酷的“神判法”,使被告接受据信有神灵控制的考验——探水神判法和探火神判法,如果被告能忍受热铁煨烤或短暂溺水则判决无罪。诺曼底人初到英格兰时推行一种“司法格斗”即“战斗神判法”,起诉者和被告各执一武器格斗,直到一方叫“怕”为止,且喊“怕”者为有罪一方。为了寻求一种相对公正的司法方式,亨利二世在1166年颁布了著名的《克拉伦敦诏令》,规定每个百户区出12人,每个城镇出4人组成一个团体,经宣誓后可集体向郡长或巡游法官检举罪犯,但这些人只有起诉权,判决程序仍依旧法。

在史蒂芬和亨利一世时期不少有势力的人侵占了邻人的土地,这就需要经过一些司法审理使土地归还原主。为此,亨利二世及其法官设计了一系列的令状,任何一个自由人都可以从法官那里购买这种令状。令状之一要求郡长调查被告的土地是否被错误处置;令状之二要求查明原告是否为其父土地的合法继承人;令状之三要求列出教区长和教区牧师的名字;令状之四要求确定土地是通过自由施舍还是通过封建租佃而占有的。以上四条令状都要根据郡长所列陪审员的答复而作出判断,从而决定土地的归属。这样的陪审员就不仅具有起诉者和誓证者的作用,而且他们是一群需要阐明事实的人。这是诺曼底人带到英格兰的一种司法制度。后来,诺曼底人所创造的司法令状与陪审制度被稳定而长期地使用下去,到1200年,真正的小型陪审团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法官开始向支付小额金钱的诉讼人提供为其案件专门组织陪审团的机会。教皇英诺森二世于1215年在拉特兰宗教会议上禁止教士参加俗界司法活动,这样,必须经牧师祈祷才能成立的神判探水法和探火法就无法存在了。到13—14世纪,司法令状和小型陪审团已成了现代陪审制度的前身而固定下来。

亨利二世时期的“司法令状制度”最初被采用时,并没有用王室法庭取代封建领主法庭之目的,仅仅是通过王室法庭提供的一种复审机会来监督领主法庭,也是为了尽力招徕司法诉讼以增加王室收入。但是,事实上,令状制度一出现,王室法庭便逐渐取代了封建领主法庭,因为陪审团和令状的存在使自由民很容易越过领主法庭直接向王室法庭投诉,实际上就出现了一种由御前会议议定和执行的英格兰统一的法权,只是呈现为不同形式而已:例如,对大主教贝克特的审讯是由国王及其男爵组成的“大议会”进行的,大多数申诉则由跟随国王走遍英格兰的“小议会”受理。而且亨利二世把亨利一世不时派出国王大法官巡游各郡的做法制度化了。这样,除了宗教法之外,在一系列的司法活动中,以案例为基础而演绎出来的“习惯法”,或称“不成文法”就逐渐形成了,即司法官所实行的法律都是源于民间的判例和习惯。自1194年始王室法庭书记员开始把各种案例都记入诉讼档案,13世纪中叶王室法庭兼巡回法庭的大法官格兰维尔写了一本《英格兰法律与习惯》,它标志着英格兰习惯法时代的到来。

有的学者认为,大陆各国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以成文法典为基本形式的成文法体系,英国却以不成文的习惯法而自成体系,独立于罗马法体系之外。当然,必须看到的是,这时的英格兰,除了度支部外,基本上没有中央统一指挥的地点固定的审判机构,以国王为主的司法活动仍然是间歇性的。

总之,威廉的征服改变了英国历史的发展道路,它把一个异族的贵族集团强加给英格兰,它在商业、宗教和文化方面把英格兰和欧洲大陆联系在一起。最重要的是,它引进并加速了英国封建制度。当然,就某些方面来说,1066年造成了很大的变化,就另一方面说,变化和延续很难归之于诺曼底征服,尤其是在教区制度、郡制等地方行政区划方面。同时,显而易见的是,到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二世时代,其地域的广大,政务国务的游动性特征,以及法制的大发展都是令人惊叹不已的。

作者点评:

请读者注意“封建”(feudalism)这个词,它后来显然被滥用了,在有些中文语汇中,一切坏东西都冠以“封建”两字,从包办婚姻、裹小脚、烧香拜佛、爱占小便宜,到以前存在过的政治经济制度等都无不属于“封建”。但“feudalism”在欧洲是有确定性的,它指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经济和社会的制度。“封建”社会结构建立在土地封授的基础上,政治权、司法权乃至社会特权都随土地分割而被分割,相应地分散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上。因此,“feudalism”意味着分权,而不是集权,集权的制度是不好用“封建”两字来修饰的。早就有人指出中国人的早期翻译中误用了柳宗元的“封建论”,其实柳宗元的“封建”含义,确实与“feudalism”大不相同。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欧洲中世纪的分权结构,这既是大一统的好处,也是它的坏处。在英国的封建时期,我们看到明显的分权特征:国王与贵族分权,君主与教会分权,司法权层层分割,庄园则自成一统,等等。欧洲的各色人等都很清楚自己的地位,也知道由此而应该有什么,不应该有什么。这就潜藏着一种独特的价值取向:既然权力是分割的,那么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也就各人有份——好事和坏事都不可独占。在下一章中我们会看到,英国贵族如何出于这样一种强烈的意识而与国王抗争,由此开创了英国的“自由”。 GnXe3eJI33BWQcYsGmkVcR9QZNUg3UN+mbViX0vH2/zjihVcldfO2NiolEnqjV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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