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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文化和经济

对于英格兰君主国的建立,上述地理学上的开疆扩土只是一种外在的体现,它真正的内涵是建立一种适合英格兰人的王权制度。早期的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几乎都是氏族部落时代末期的军事首领。在军事首领向君王转变的过程中,基督教起了重要的作用。基督教的加冕仪式提高了王的地位,使之成为有别于其他军事首领的上帝的代表,基督教提倡的公开的吻剑仪式又增强了臣民对君主的效忠感。带领亲兵住在自己领地上的军事首领,开始成为对其忠诚的官吏,即乡村的郡长和市镇的长官的君王。紧接着,王位长子继承制的逐渐稳定、国王对土地征收的实物税及其对臣民的司法管理权等,都使君王的权力和职能在不断增长。尤其重要的是,君主有权征收“丹麦金”,这种为抵御丹麦入侵者的蹂躏,或为抵抗丹麦军队筹备军费而课征的赋税,是西欧最早的“国税”。丹麦金后来作为土地税延续下来,一般为每120英亩土地征收2先令。除了这些职权外,随着征战的频繁,君王在外交方面的权力也远远地超越了军事首领。他们可以用发布特许证的形式授给军功卓著的臣民土地,他们能在王国之间交换使节。

每当做出重大决策之时,国王都召集“贤人会议”,应召者为军事贵族、男修道院院长、宫廷侍从等。贤人会议的地点、时间和应召出席者并不固定,但会议的权力却很大。贤人会议不仅讨论王国内外事务、发布法令和签订契约,还批准公共事务和王国宗教活动。贤人会议甚至有权在国王遗嘱不清的情况下推举王位继承人,艾尔弗雷德大帝就是由贤人会议绕开先王的儿子而拥立的。公元931年3月23日,威塞克斯国王埃塞斯坦在科尔切斯特召开了一次贤人会议,参加者有威尔士王、37名“塞恩”、13个郡长、3名修道院院长和15名主教。贤人会议自此成为一个较为固定的设置,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但它与英国议会的起源并没有内在联系。

使英格兰王权得到加强的还有国王的内廷。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国王有许多内侍:膳食管家、执事、典礼司仪官、财务管家和由教士担任的书记等,但只有财务管家和书记占有重要位置。财务管家管理王的衣服、武器、珠宝、金钱等,后来发展成度支部(国库);书记负责替国王起草拉丁文的赐地文书,并用简洁的英文替国王撰写各种文告,实为国王的收发处,后来发展为秘书处。

与此同时,郡和百户区的出现,也标志着一种以血缘和家臣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王权”,过渡到一种以占有领土为基础的地域性君权。“郡”的建制最早在威塞克斯和东盎格利亚出现,它的起源十分复杂。有时郡本身就是统一前的小王国,如肯特郡就是肯特王的领地;有时也因部落领地的分割而形成郡,如诺福克郡就是这样出现的。有时,一个城镇及其周围的区域自然发展成了一个郡,如多塞特郡的形成。到10世纪时,威塞克斯的几代国王把这种建制推广到英格兰中部。而且,各郡都设有每年召集两次的郡法庭,郡法庭实为一种履行国王行政命令、制定和颁布地方法案,对民间案事和宗教诉讼进行判决的自由民集会。郡长由国王指定,由那些自愿承担某些义务的并有权势的地方贵族担任,其任务主要是阅兵和征税。大约到埃德加统治时期,英格兰的郡制区域划分才稳固地确立,基本上一直沿用到1974年。到了11世纪,一个郡长往往同时管理几个郡,郡法庭就由郡守即郡长的行政代理人统辖,这样,郡守成了国王和地方法庭之间的关键人物。郡守之下的监守执行官统辖着郡的下属单位“百户区”,百户区法庭是英格兰基层的司法和管理机构,它每四周在露天场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处理诸如偷盗牲口和买卖土地等事宜。百户区法庭也负责摊派一些公共义务,如为军队提供给养和划桨手等。然而,百户区不是地方行政体系的最底层,为了加强法制,居民组成十家相互负责的团体“十户区”。在英格兰的历史上,“郡”、“百户区”和“十户区”的起源都缺乏明晰的线索可寻,或许可以说,在英格兰历史上地方行政区的设置与司法制度的形成密切相关,而他们都是在日常生活中逐渐约定俗成的,国王个人只是将这些自然形成的建制和司法习俗规范化而已。这样,王国、郡、百户区和十户区就构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这种四级建制体系的形成是英格兰走向统一以及君主制运作的基础。

那些在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担任法官的郡守、主教和塞恩都遵循一种古老的不成文的“习惯法”。这种法律体系与罗马法相去甚远,因为罗马人视法律为统治者意志行为的结果,日耳曼人则视法律为民间不可改变的习俗。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贤人会议和君王都可以修改法律,甚至实施新法,但这些法律从来就不像罗马法那样作为统治者的意志而具备包罗万象的含义。反之,大量的习惯法是由地方法庭会议的执法人通过宣讲而一代代传下来的。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国王们解释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而且,人们认为法律越古老越美好。这一点恰恰反映了王权力量微小时代的风貌。这种法律体系是由盛行亲族庇护和血亲复仇的氏族部落社会,向强调公共秩序以保护和平与稳定的社会过渡时代的产物,标志是从血亲复仇让位于赔偿金和罚金制度。按习俗,赔偿金的数量因受害者的社会等级地位和被损坏部位而有差异:杀死普通人赔偿200先令,贵族则为1 200先令;打坏人的鼻子赔60先令,敲掉一颗牙为8先令。然而,不论是进行血亲复仇还是索取赔偿金,都得在郡法庭或百户区法庭通过与现代法庭相似的诉讼程序而决定。可见,英格兰习惯法的最主要特点是它的大众性,即法律主要由那些在法庭上起作用的一代一代相传的民众习俗构成。国王尽管参与创建了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这些建制,自己则很少司职于法律,其责任主要是监督这类以会议形式存在的法律设置来实施法律。

由于史料缺乏,对于该时代的社会结构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只得依靠留存至今的6世纪晚期开始起草的威塞克斯《伊尼法典》以及史诗《贝尔武甫》、《开德蒙宗教诗歌》和艾尔弗雷克的散文等,尤其要依靠9世纪的《艾尔弗雷德法典》。尽管法典所透析出来的多是“社会应该是什么样”,而不完全是“社会实际是什么”,但在缺乏其他史料的情况下,法典、诗歌和散文也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就整个英格兰社会而言,所能利用的法典有肯特国王埃塞伯特在602—603年颁布的法典、11世纪克努特(1018—1023)的法典等。但是,对该时代的克尔特人社会而言,此类历史证据无法寻到,北方的皮克特人完全无法典可言,苏格兰人只有一篇关于其习俗的文章。另外,威尔士王海威尔·得达在10世纪中叶颁布过一部法典,但至今尚存的版本是否是原始法案还是个问题。至于爱尔兰,8世纪早期就有过法典大全,后来编入《大传统》中,但后世的专业法学家对其进行人为加工,从而使它失却了真实性。尽管如此,从中演绎出一个普遍的模式仍是可能的。

这个模式就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整个不列颠社会基本都处在军事贵族的统治下,但是,从法典中规定的杀死不同社会地位的人需支付不同的赔偿金来看,它在某种程度上已存在社会的等级区分。在该社会,人数最多的是在英格兰被称为“刻尔”,在爱尔兰被称为“波爱尔”的“自由民”。在威塞克斯,杀死自由民的赔偿金为200先令,在爱尔兰为5头奶牛。历史学家大多认为,自由民是占有1海得土地能养家活口的农民,他们除了对教堂提供实物和为国王提供军事服役以外,没有其他义务。现在的研究表明,这种说法过于简单化,事实上刻尔内部的差别很大。另外,尽管自由民的租佃依附性和他们与主人的关系是日耳曼社会本来就固有的。但是,自10世纪起,自由民的义务具有相当大的强制性,小土地所有者变成了“半自由民”,他们在军事上的作用也相对减小。

身份在自由民以下并为自由民占有的人是“奴隶”,法律规定杀死此类人无需支付赔偿金。身份高于自由民的是“贵族”,这类人本身就拥有许多自由民没有的权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初期,“盖西斯”一词是指国王的随从,后来指在各自的地产上定居的贵族,而不再是《贝尔武甫》中所描写的直接由王供养的武士。9世纪时用“塞恩”一词取代“盖西斯”,指对王有军事义务和依附关系的贵族,王以授予土地的方式回报其服务。“塞恩”对其租佃依附农具有司法权,他们在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担任公职。塞恩内部有着身份地位的差异,它们由赔偿金的多少决定。这种身份地位可通过向国王交纳继承捐后得以继承。在威塞克斯,塞恩的赔偿金有从600到1 200先令的不同等级。当时,在克尔特人社会和盎格鲁-撒克逊人社会,身份都是可以继承的,但不是不可改变的,例如,那些无力支付赔偿金的自由民就可能沦为奴隶。在爱尔兰,自由民一般也是有1海得土地便足以维持家庭生计的农民,但有5个以上扈从的自由民就成为贵族。在这个等级制社会中,宗教人士有相应的身份地位之分,主教的社会地位类似于郡长,而教士的地位相当于塞恩。那些渡海从事3次以上商业贸易,并获得成功的人,也可获得与塞恩相同的身份地位。

总之,经过数世纪的演变,到了10世纪时,英国社会已存在有明显区分的等级层次,只是社会等级不是由法律界定的,而是由习俗和名分确定的。最上层是那些与王有血缘关系的人士、宗教首领、各郡的郡长以及随王出征并拥有地产和宅邸的塞恩;在此之下是处于社会中层的数量庞大的自由人和半自由人,包括租种土地并为主人服兵役的“格尼特”和通过劳役地租换得30英亩土地租种的“格布尔”;再往下还有只种5英亩土地处于社会最底层且完全没有自由的奴隶,他们有些是前撒克逊时代土著居民和克尔特人的后裔,有些则是因个人或家庭蒙难而降为奴隶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在这样的社会里,主仆关系仍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如果没有主人就意味着处在社会基本结构之外,除非他本人就是主人。由于下层人对主人的依赖逐渐超出了对亲族的依赖,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主从关系也就逐渐地超出了亲族关系的范畴。《艾尔弗雷德法典》言明:“如果某人的主人受到攻击后其亲属未能为其复仇,这个人可以为主人作战”,“如果某人的亲属受到不公正的攻击,这个人可以为亲属作战,但不得对主人作战,这是不允许的”。

关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社会职业结构,公元10世纪的恩舍姆修道院院长、英格兰最早的散文家艾尔弗雷克简单地概括为:王权依靠三个支柱——劳作者、说教者与作战者。他说:“劳作者系为我等提供衣食之人,唯犁耕播种者专事之;说教者为我等求助上帝,并在基督的臣民中弘扬福音之僧侣,唯此专事圣职者方使我等蒙恩受惠;作战者系以武器防范临近之敌,为我等护卫城市及家园之人。”无论从社会职业结构和等级结构来看,如简单地把该时代的社会分为有权势的贵族和卑微的农民两类,很可能就会忽视贵族之间彼此的差异,也会忽视农民之间彼此的差异,也会忽视在长达数世纪中的社会流动和社会变化。

到了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统治下的英格兰显然较不列颠的其他地区富裕,因为其他地区未受到发生在北海流域以及英格兰与欧洲之间的商业贸易的影响。但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与不列颠的其他地区一样,基本上仍是一个农业社会,直到11世纪,英格兰仍有9/1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产品占绝对优势。其实,在罗马人撤出不列颠之后的几个世纪中,英格兰的农业生态环境和耕地面积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也就是说,盎格鲁-撒克逊人到达不列颠之后是在原有的土地结构上进行开发利用的,而不是在已被荒芜的土地上进行再拓殖和重新构建农业生产结构。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克尔特人使用一种两牛牵引的单把铁铧的轻型犁,它在英格兰南部的白垩浅土地带是适用的。对于强调种植谷物而需深耕深耙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以及对泰晤士河流域和中部米德兰地区的黏土地带而言,这种轻型犁就不适用了,需要一种既带有一柄能切断草根的犁刀,又带有一柄能深翻土地的犁铧的轮式重型犁。在轻型犁变重型犁的过程中,罗马人发明了犁刀,而丹麦人贡献了犁轮。这种轮式重型犁特别适用于在黏土地带和低地林区垦荒,而且,在黏土地带使用这种犁往往要用8牛双轭并驾拉牵,这种重型犁大概出现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统治的后期。

由于8牛一起拖曳重犁耕地时不便掉头,这种技术在克尔特人传统的小型方地上便无用武之地,所以,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犁沟一般长达220码。同时,农民中一家一户就有8头耕牛的也很少。这样,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犁地成为一种合作性劳动,在犁好大块长形土地之后,每家每户再从犁好的敞地上分得条田耕地。条田式敞地的面积一般在16—30英亩不等,农庄往往置于敞地的中心,这就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敞田制”。在农业种植技术方面,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人主要实行二圃制,即把所分得的条田又分为二圃,一圃休荒,另一圃又分成两半,一半种上冬小麦和黑麦,另一半在春季播种黑麦和裸麦,次年轮换。这种集体占有分户使用的形式还推广到对草地、公地和林地的使用方面。生产干草的地带也划分为块,公用草地和林地则是人人都可以在那里放羊牧牛和砍柴拾薪的地方。在农业经济生活中,庄园成了最主要的组织结构,其基本结构为:属于庄园主的地产,居住在这片田庄上的处于依附地位的农民。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农业经济并非全是自给自足的性质,其产品还要供养修道院、教会和那些迁入自治市和城镇的商人。在6世纪时,自治特许市尚不存在,到1086年已有71个王家特许自治市。此类城镇中有市场、铸币厂、行会、市镇法庭和市镇租借地。自治市镇对国王是十分忠诚的,因为是国王设立了铸币厂,允许举行集市,指定市法院的监管,划拨可以出租和自由买卖的土地。这时的自治市镇规模很小,伦敦只有1.2万居民,约克镇有8 000人,林肯和诺威奇有5 000人,剑桥有1 300人。这类自治市镇兴起的途径多种多样:有的围绕一片王家地产而形成;有的因大主教教堂或大修道院的存在而形成;有的则由艾尔弗雷德大帝及其后继者兴建的防卫中心发展而成。无论其形成途径如何,自治市镇的兴起总带动着商贸的发展和商人阶层的形成。

罗马时代的结束一度带来了英格兰货币经济的衰亡,所以,罗马铸币在不列颠的流通到公元5世纪停止了。7世纪时随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商业的复兴,铸币又开始流通。随着彭达的铸币和奥发的高品位银便士的使用,英国开始向欧洲大陆出口羊毛、奶酪和奴隶,并从欧洲大陆进口玻璃制品、精巧陶器、银质器皿和葡萄酒类。在艾尔弗雷德大帝在位时,英制斗篷成为远销地中海的时装。维金人的入侵一度使不列颠与欧洲大陆的贸易中断了,同时却又促进了不列颠与波罗的海区域的贸易。自7世纪中叶以来,重要的商业城镇一般分布在沿海地区和沿河地区,如威塞克斯王国的南汉普顿,肯特王国的福德威奇、萨尔、多佛、桑德维奇。伦敦城对肯特、苏塞克斯和麦西亚都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人们经海路和陆路来到这里,比德形容它“商旅辐辏”。另外,还有东盎格里亚的伊普斯维奇和诺森伯里亚的约克镇,也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商业中心。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南汉普顿城已占地72英亩,人口稠密,街道规整,生产金属制品和木制品,另外这里还有铸币厂,并有较为发达的制陶业和纺织工业。此外,在内地还有大量的初具规模的商业中心存在,如中部地区的班伯里和梅尔顿莫布里,肯特的梅德斯。这些地区与罗马或前罗马时代的移民有商业上的联系,伦敦和南汉普顿因国际贸易而发达,但大多数自治市镇的富源主要来自不列颠本土的贸易。那些在大街小道上穿梭行走的商人主要贩卖铁器、盐类。德比郡的铅、怀特霍斯的奶酪、芬兰德的酒、威塞克斯的美服以及各地铁匠打制的头盔和剑,都在英格兰各地行销。但是,在12世纪之前,在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则没有此类自治市镇和如此发达的商业。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文化教育的发展与基督教的传播及修道院的建立息息相关。公元599年,圣·奥古斯丁到达肯特王国首都坎特伯雷之后,立即建立了圣彼得和圣保罗修道院。一个世纪后在梅尔梅斯堡、伊利、韦尔矛斯,甚至于整个英格兰都出现了此类修道院。那时,从国王到普通农民都热衷于进院修道,这种宗教的热情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观从英雄时代的异教观念向基督教世界观的转变。最有代表性的是年轻的圣·肯思伯特从骑士向修道士的转变,他脱下令人厌倦的戎装,步入了梅尔罗德修道院,成为修道院院长,后来又成为著名的林第斯法恩修道院的院长。公元676年,他在林第斯法恩修道院建起了一座四周有草石混泥土墙的棚屋,以大麦、洋葱为生,开始在一种完全隐修的状态下创作赞美词。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还有一座位于怀特拜的著名的女修道院,由女院长圣·赫尔塔管理。这里后来发展成为培养主教的集训中心。到公元8世纪,英格兰的基督教使团甚至在西撒克逊人温弗雷斯(化名博尼费斯)的带领下,跨过英吉利海峡去大陆传教,成功地使图林根、黑森和巴伐利亚人皈依了基督教,对德意志的历史产生了影响。

基督教的传播和异教徒的皈依推动了不列颠教育和艺术的发展。基督教是一种以经文传播的宗教,只有那些能读解《圣经》的人才能对它有深刻的理解。因此,自圣·奥古斯丁时代英格兰就有了学校,但是,直到669年,小亚细亚的提奥多担任英格兰大主教后,才开始在坎特伯雷大教堂系统地教授拉丁文、希腊文和罗马法,同时也教授教会音乐和宗教历法的计算,以及宗教韵文诗的创作方法。公元682年,提奥多的朋友、收藏家本尼狄克·毕斯科普在诺森伯里亚的耶罗和韦尔矛斯建立修道院,并在修道院中收藏了一些欧洲最好版本的希腊文和拉丁文书籍。

同时,欧洲学术界的泰斗、英国第一位神学家和史学家比德(673—735)于7岁时进入韦尔矛斯修道院,在这里度过了一生,并不时地到耶罗修道院研习经史。到735年比德63岁过世时,他已撰写了科学、史学和神学方面的著作共37部,他的关于《圣经》的阐释及其他神学著作,对中世纪欧洲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其最伟大的科学著作《时间之性质》中,他发展了基督教史学的奠基者、巴勒斯坦凯撒里亚地区的主教攸西比厄斯(260—360)的纪年方法,提出以传说中的耶稣基督诞生之年为基准,其前为“B.C.”(“基督诞生之前”),其后为“A.D.”(“我主纪年”)的纪年方法,被后人采用至今。他写出了一本英国最早和最详尽的历史书《英吉利民族的教会史》。后来,比德的学生阿卢因跨过英吉利海峡,把英国教会办学的经验带到大陆,在查理曼大帝宫廷中办起了学校。

公元8—9世纪诺森伯里亚艺术和教育的繁荣,得力于诺森伯里亚国王所创造的安定的政治环境。维金人的入侵一度扰乱了这种安定,诺森伯里亚等地的大修道院均被焚毁,艺术和文化教育一度随着修道院体系的毁坏而衰落。艾尔弗雷德大帝力图恢复修道院教育制度,但未成功。直到10世纪,艾尔弗雷德大帝的后继者又通过努力,使整个英格兰布满了修道院。这一复兴运动是在克吕尼派的影响下发生的,国王埃德加甚至自命为“全体教士之父”来支持这个复兴运动。经过克吕尼派的基督教复兴运动,在960—1066年间,英格兰又新建了约60座修道院,在这个过程中从国王到塞恩都积极地划出土地让与修道院,结果,教界几乎占去了英格兰1/3的土地。修道院的重建意味着英格兰教育的复兴,但是,这次教育的复兴不再依赖于拉丁文,而是促进了一种用古英语写作的本土文学的兴起。这种本土文学的根基是7世纪的《开德蒙宗教诗歌》。据比德记载,开德蒙是一个不识拉丁文的诺森伯里亚农民,他把教士所讲的《圣经》故事,用盎格鲁-撒克逊语编为押韵的诗歌。后来人们把许多不一定是他编的英语宗教诗歌也统统称为“开德蒙组歌”。这些诗歌包括《但以理书》、《出埃及记》、《创世纪》等。到10—11世纪时,具有开德蒙传统的英语诗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恩斯哈姆修道院的院长艾尔弗雷克把《旧约圣经》的一部分翻译为英语,并用英语写了不少训诫、牧师通讯、圣徒传之类的书籍。通过他的传教和写作,创立了一种新型的英语散文。 vHWTMTefAZ/fdQzuNcWnUIZlbg7vbI8RBnAqnTOucWAeBsM5tTY+NmkpVomy58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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