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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人们不能总是消费别人的信任而不断地进行压服,司法裁判只有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才可能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方法就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把法律作为修辞进行说服的纠纷解决方法,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利益衡量、漏洞填补、法律推理以及法律论证。而法律方法论则是对法律如何被运用的一系列解释、论证和推理的技巧、规则、程序、原则的系统思考。由于对逻辑思维的轻视,我国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 21 世纪初以来,随着对思维方式的体系化改造,法律方法论研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门显学。

创刊于 2002 年的《法律方法》,迄今已经出版 37 卷,为法律方法论人才的培育,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普及、深化、繁荣,提供了专业化的学术交流、切磋平台。多年来,幸赖学界同仁的支持、出版界同仁的合作,《法律方法》与学界同仁一道,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见证了法律方法论研究的繁荣。

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持续繁荣蕴含着研究契机的转换。随着裁判文书上网、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学界越来越关注司法实践发展出来的教义规则及其方法支撑。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正从以译介消化域外相关理论为特色的学说继受阶段,转向以本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教义学化为契机的本土化时代。面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生成法学教义规则,理应成为今日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方法论研究也应当在继续深挖法律方法的基础理论之上,提炼能够回应我国实践需求的命题。

因而,我们需要继续深挖法律方法的基础理论,拓展法律方法论的应用研究。

一是法律方法与法治的关系。法律方法依托于法治,没有法治目标,要不要法律方法都无所谓。基于何种法治立场、实现何种法治目标、讲述何种法治故事,是奠定法律方法论价值取向的前提性问题。如果忽略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法律方法的研究、运用必将沦为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

二是法律方法与逻辑的关系。逻辑是思维的规律和规则。法律方法表现为各种具体的法律思维规则,法律思维规则构成了法律方法的骨架。如今,逻辑学经历了传统的形式逻辑向实质逻辑的转向。结合逻辑学的新变化,建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模型,对夯实法律方法论的逻辑基础,强化法律方法论的实践指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是回应实践的需要,提炼新的命题。面对法律供给不足的现实,我们应当坚持“持法达变”思维,把法律当成构建决策、裁判理由的主要依据,重视体系思维,将宪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融入法律思维或者法律方法之中,以防止“解释权”的误用、滥用。这意味着法律规范的供给不足隐含的是法律方法或者说法律思维规则供给不足。因此,面对法治实践的需要,应不断提炼出反映中国法治实践需要、满足中国法治实践需要的新的理论命题或者规则。

在法律方法研究重点发生转向的新时代,《法律方法》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秉持“繁荣法律方法研究,服务中国法治实践,培养方法论学术新进”的宗旨,为我国法律方法研究的繁荣、法律方法研究的实践取向,以及法律方法人才的培养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希望各位先达新进不吝赐稿,以法律方法论研究为支点,共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

陈金钊 MgGlXoEmPmldJFcgrEMFdoF7t2pJWCKSDhTt9gHxBqSSqc4bbvgFETeB6lvNK2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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