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称赞卢梭为实践哲学的领域带来了划时代的创新,这项创新据说在于一个事实:卢梭是第一个把“自由意志”认作政治哲学根本原则的思想家。 由于黑格尔本人的整个实践哲学明确植根于意志及其自由,所以他的论断显然是想要承认自己极大地受益于卢梭的社会政治思想。 [1] 然而,要理解他是如何受益于卢梭的,就不那么容易了:黑格尔和卢梭的政治理论在什么意义上共享了同样的第一原则?我在本章想要进一步考察黑格尔的这个解释性提法,为此我将以一种比黑格尔本人明确得多的方式阐发自由意志的原则如何为卢梭的政治思想提供了基础。完成这项任务将使我们更有能力澄清黑格尔本人的社会理论背后的晦涩的哲学思路,不过本章的主要兴趣是弄清楚卢梭政治思想的基础,尤其是他对自由与公意的联系的叙述。卢梭认为公意确保或实现了个体公民的自由,但我认为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公意的功能既可以是这种自由的体现,又可以是这种自由的前提。对这两点的理解将促使我们看到,卢梭的思想立足于两种不同的对自由的叙述,尽管它们并非不相容;两者都叙述了虽然公民的行动受公意约束,但他们其实仅仅服从自己的意志,因而在服从公意时是自由的。我们将看到,这两种叙述隐含地立足于两种不同的对政治自由的看法,它们可以被描述为对自由的“主观”看法和“客观”看法,后面的讨论将给出理由。我的主张是:倘若忽视了其中一种看法,那么就卢梭对公民如何能在合理国家中获得自由这个问题的理解而言,我们就会漏掉一个本质要素。
黑格尔在陈述他所理解的卢梭对政治哲学的贡献时简要归纳了这名前辈的基本立场:“人是自由的,这当然是人的实质本性;这种本性在国家里不但没有被扬弃,事实上倒是开始被建立起来了。本性的自由、自由的禀赋(Anlage)并不是现实的;因为国家才是自由的实现。”(LHP,vol.Ⅲ,401-402/XX,307)[《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第234页。——译注] 在对卢梭观点的这番描述中浮现出了两个要点;要理解把自由意志的原则作为政治哲学的基础意味着什么,就要借助这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包含了一项关于人的本质特性的主张,这个本质特性据说就是 自由 :人在拥有自由意志时才符合自己的真实本质;或者用卢梭本人的话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SC,1.4.vi)[《社会契约论》第12页。——译注]。第二个要点表述了政治哲学最基本的原则,它宣称人的自由与国家有本质联系:“国家是自由的实现。”要理解卢梭的社会哲学(并最终理解黑格尔的社会哲学),关键就在于把握据说存在于自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本性。说到底,国家“实现”了自由这条主张是什么意思?说国家实现了自由,就意味着一旦脱离国家,自由就是不现实的——或者用这里引用的黑格尔的话说,人的自由在国家中才开始被建立起来。按照这个观点,国家在自由面前的作用就不只是洛克所想的保存并延伸个人自由,仿佛个人脱离他们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也可以拥有自由一样。在卢梭看来,自由界定了我们作为人所具有的本性,但它在国家中才开始被建立起来,因而它的存在本身也依赖于国家。因此,卢梭政治哲学最基本的思想可以表述如下:合理国家的正当性在于这样一种国家在使人成为自由意志的承担者时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他们若要发挥自己作为自由存在者所具有的真实本性,合理国家就至关重要。
要阐发卢梭的这个基本思想,最重要的就是说明合理国家如何能实现国家成员的自由。我们至少可以用两种方式来看待国家与自由的关系。第一,我们可以认为国家提供了一组让国家成员的自由 成为可能 所需的社会条件,但它们本身不构成这种自由。按照这个观点,国家要实现自由,就要满足让个人得以拥有自由意志所需的(至少一部分)条件。可见,一个人要实现自己本质性的自由,前提就是拥有合理国家中的成员资格。第二种可能性并不是把政治成员资格理解为公民自由的条件——按照这种理解,它仍然外在于这种自由——而是把它理解为一种与社会世界相关联的模式,这个模式本身就是自由的一种情形。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认为成为合理国家的一部分对构成它的个人的自由来说是建构性的,或者说 体现 了这种自由。这种理解在卢梭那里尤其可行,因为他主张合理国家是民主国家,公民在其中的(至少一部分)自由就是他们自行立法的活动。这组概念上的可能性可以总结为:就合理国家与它的成员的自由之间的关系而言,前者要么是后者的 前提 ,要么是后者的 体现 。
卢梭的政治哲学有一个既让人着迷又令人疑惑的特征——黑格尔的伦理(Sittlichkeit)理论也有这个特性——它认为国家与它的成员的自由之间的这两种关系是 同时 存在的:合理国家中的成员资格之所以能使自由成为现实,是由于这种成员资格既是自由的前提,又是它的体现。这项解释性的主张立刻会引发一个与卢梭立场的连贯性相关的问题:国家如何能与同一个东西同时具备两种关系?在卢梭那里,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把这两种关系与《社会契约论》所区分的只能在国家中实现的两种政治自由结合起来。简言之,卢梭的观点是国家中的成员资格 体现 了道德自由,这种自由被界定为一种自律,即“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SC,I.8.iii)[《社会契约论》第26页。——译注]。 同时,政治成员资格又是公民自由的 前提 ,卢梭认为这种自由就是个人在行动时能够不被他人的特殊意志所约束,条件是在社会眼中,他们的活动领域处于整个共同体的重大利益之外。现在我将简单地把道德自由和公民自由视为两种不同的自由,后面再追问它们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