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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所带来的自由

我已经说明了我的解释的总体方向,现在要更加详细地按照卢梭本人的陈述来考察他的观点。我将不仅致力于阐述合理国家在卢梭看来如何实现了国家成员的自由,而且致力于阐述他是出于何种理由才坚持认为,自由意志 只能 作为合理政治秩序的一部分而存在。这番考察的起点是卢梭政治理论的核心概念,即公意。因为公意既是一个 政治 概念——它体现了政治结合的原则——又是国家的个体成员的 自由 所遵循的原则。卢梭的一个说法表达了公意的这种双重功能:“正因为如此[因为公意],他们[个人]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SC,IV.2.viii;译文有改动)[《社会契约论》第136页。——译注]接下来我将开始阐述为什么在卢梭看来,个人只有通过他们的政治归属、即“通过公意”才能自由地存在。

卢梭之所以提出公意的概念,是为了解决他眼中的政治哲学根本问题,也就是设计一种政治结合的形式,以便调和其中的成员对社会合作的需要与他们作为自由存在者所具有的本质特性(SC,I.6.iv)。这项任务的难点在于:有效的社会合作必须由集体意志按照共同好处来调节,个人自由却要求他们的意志不应该服从自己之外的任何意志。既然与他人合作的需要要求个人超出自己的特殊好处(或私人好处)、按照更高的利益调整或限制自己的行动,他们似乎就别无选择,只能让自己的意志屈从于自己之外的意志,从而不再是自由的。众所周知,卢梭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他的公意学说。倘若这个解答是成功的,公意就必须既按照共同好处调节社会合作,同时又是个人意志,尽管他们的行为是由它支配的。如果满足了后一个条件,那么当个人使自己的行动服从公意时,他们可以说是自由的,因为他们这样做只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因此,只有当公意同时是个人自己的意志时,他们才能获得公意所带来的自由。可是后一个条件如何满足?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把公意理解为每一名个人的意志?我们若要把握卢梭解答政治哲学根本问题的思路,就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它比其他任何问题都重要。

要理解公意如何能成为个体公民的意志,最简单直接的办法来自自由的“社会自律”模型 [2] 。这种对合理国家所实现的自由的看法包含了一种对个人的想法,即他们可以有意识地认同公意,因为他们往往会把共同好处作为自己最切身的利益来加以拥护。要以这种方式看待自由,就需要认为公意(和源自公意的法律)表达了一种人们有意识地共享的对共同好处的看法:只要构成国家的个人可以共享并肯定一种对共同好处的理解,而且把它作为公意的根据,那么他们在接受源自公意的法律时,就仍然只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从而仍然是自由的。这个模型不仅要求个人能够在理论上关于什么是共同好处达成一致,而且要求他们能够 希求 共同好处。这条要求立足于一个想法,即倘若一个人拥有对共同好处的理论见解,却未能在意识中、在意志中与它相关联——倘若他能够辨认出共同好处,却不能够肯定或赞同它——那么当一种对共同好处的看法调节他的行动时,这些行动就不能说是源自他自己的意志。因此,个人如果既要保持自由,又要服从公意,就必须希求共同好处。可是这种希求意味着什么?首先,个人必须 拥有 公意,这无非是说对共同好处的考虑可以推动他们,或者说共同利益中的某个东西可以让他们有理由采取行动,以便获得这个东西。可是在一个公意占据上风的社会中,一个人拥有这种最低限度的公意还不足以确保他的自由(即仅仅服从自己的意志)。这是因为尽管他拥有公意,但它也许并不是他的 主导 意志。个人并不会由于拥有公意就不再拥有特殊意志 [3] ,而这些特殊意志有可能——实际上经常会——与共同好处所要求的东西发生冲突。因此,当公意在一个国家占据上风时(即公意在这个社会中可以通过法律有效调节个人行动),在这个国家居住的个人若要被视为自由的人,他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意志就必须具有 恰当秩序 。也就是说,当纯粹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好处有冲突时,他们的意志会倾向于使前者让位于后者。拥有这类意志的个人对社会结合的共同目的有十分强烈的认同,至少在大多数时候足以压倒他们对纯粹的特殊利益的承诺。因此,按照自由的社会自律模型,个人若要在一个由公意支配的社会中保持自由,就必须内在地被建构为 公民 ,这既要求共同好处可以推动他们,又要求公意所发出的声音在总体上比他们的特殊意志更加响亮。

我们不难看出,社会自律模型所描绘的自由在根本上是一种只有在合理国家中才能实现的政治自由。不仅如此,这个模型还认为国家之所以在本质上与自由的实现相关,不是因为政治成员资格可以满足自由的前提,而是因为这种成员资格本身就是自由的一种体现——更确切地讲,它体现的是 道德自由 的一种形式,即自律:个人用法律支配自己的生活,而法律是他们一起按照一种共享的对共同好处的看法制定的。虽然这种对自由的看法的确在卢梭的政治思想中起到了突出作用,但是个人自由与公意的关系要比这个模型单凭自身可以包含的内容更加复杂。《社会契约论》中有两个棘手的段落最有力地显示出了这一点。第一段话中有一句评论十分有名,人们对它的理解却很糟糕:“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SC,I.7.viii)[《社会契约论》,第24-25页。——译注]第二段话出现在卢梭讨论人民大会的投票程序时。他在那里宣称,在一个构造良好的国家中,即使特殊的法律并不符合一些公民本人对共同好处所规定的东西的理解,他们在被要求接受这些法律时也是自由的:“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特殊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末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SC,IV.2.viii)[《社会契约论》,第136-137页。——译注] 尽管这两段话出现在不同的语境下,但它们所表达的观点都是一个人即使未能有意识地把公意认作自己的意志,也可以通过服从公意来获得自由。可见,卢梭必须在某种意义上认为,公意要成为每一名个人的意志,并不依赖于个人承认它是公意。也就是说,即使我与公意的主观关联并不是通常看来构成希求的那种主观关联,公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也是我的意志(它可以被说成我最由衷的、最真实的意志)。我也许未能辨认出共同好处,或者未能把它作为我努力的目标,可是公意还是被理解为 我的 意志,我对它的命令的服从还是被理解为自由。卢梭的确想要提出这样一种主张,这在我看来是无可争议的;不那么确定的是这个立场可能有怎样的意义,例如,它有一个看似不合常理的后果:即使个人行动不得不与他自己估计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相反,他也是自由的。然而,自由的社会自律模型无法说明这样一种立场,所以我们若要理解卢梭观点的这一面,就必须超出这个模型,另找一种对自由的看法——或者不如说是用另一种看法来补充把自由当作社会自律的看法。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是更加仔细地考察卢梭的一项声名狼藉的主张:在合理国家中,迫使个人自由是可能的。

我首先要回顾一下这里涉及的整个段落:

因此,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赖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SC,1.7.viii)[《社会契约论》,第24-25页。——译注]

面对这个棘手的段落,最常见的解读是认为,卢梭不过是说公民的一项合法责任是服从公意,因而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国家就可以对他们施加合法强制。按照通常的理解,公民之所以有责任服从公意,是由于他们先前(实际地)答应了社会契约的条款,其中包括一项承诺:只要制定法律的程序符合他们已经同意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他们就会遵守这些法律。如果这样来理解卢梭的这段话,它所探讨的问题似乎就不是卢梭特有的问题,而是任何社会契约论都会面临的问题,即鉴于公民有责任遵守合法制定的法律,国家也相应地有权利运用强制力确保这一点,社会契约论就需要对这种责任和权利做出叙述。不仅如此,由于这种解释认为,在《社会契约论》看来,公民服从法律的责任植根于他们在最初承诺这样做时所产生的责任,所以卢梭的立场到头来与其他社会契约论者——包括洛克——在本质上并没有分别。可是这种解读尽管算得上是对公民必须担负的责任的一番叙述,却未能探讨这段话中的核心论断,也是最令人困惑的论断——被迫遵守公意无非是“被迫自由”。换句话说,这个论断所引发的最根本的问题并不是公民为什么有 责任 服从公意,而是他们被迫履行这项责任如何能与他们的自由相一致——实际上,被迫履行这项责任构成了他们的自由。 我们在什么意义上才有可能说,潜在的违法者在被迫服从时不外是在遵循他们自己的意志? [4]

有人说,被迫服从公意的公民可以被看成仅仅被迫遵循了他自己的意志,因为他本人只要进行不受干扰的反思,就会把公意所体现的原则认作自己最由衷的承诺的对象。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在界定公意时所依据的原则就构成了公民本人的恒定意志(从而是真实意志),而偶尔出现的违反公意、遵循自己特殊意志的冲动只是在诱惑他做出与他自己承认自己最想要做的事情相反的行动。 [5] 因此,对法律的违抗代表了意志的一种虚弱,而且我们可以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最初会同意社会契约,之所以会同意服从国家的执法权力,是由于意志即使明确赞同一条原则,也会发现自己很难时时处处遵循它,因而只能用这个办法约束自己。于是,被迫使自己的特殊意志让位于截然不同的公意不过是使自己的行动与自己的恒定意志保持一致;但这无非相当于被迫做自己最想要做的事情,这也可以被描述为被迫自由。

这种解释的优点是能够给被迫自由的观念赋予一些意义;它的缺点是它所阐发的并不是卢梭本人在那句著名的论断之后几行所讲的东西。尽管“被迫自由”这个说法在解释者中间造成了大量疑惑,我们却吃惊地发现,卢梭已经明确指出了他那句看似悖谬的表述想要表达的思想:“因为这[即规定国家应该迫使个人遵循公意]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 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赖 的条件。”(SC,1.7.viii;着重号为本书作者所加)[《社会契约论》第25页。——译注]我认为卢梭这句话的意图是一清二楚的,它用了表示解释的“因为”一词来接续之前的句子,这就说明这句话为“被迫自由”这个表达所造成的谜团提供了答案。也就是说,他想要我们严肃对待这句话所表达的思想——那就是对公意的普遍遵守有效保障了公民免于人身依赖,而且这种保护与他们的自由紧密相关,所以服从公意可以说让他们得到了自由,即使这种服从未必在通常意义上是自愿的。接下来我的目标是说清楚这个困难的思想,从而阐明卢梭对自由的看法所包含的核心观点以及它与政治秩序的关系。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讨论卢梭的主张所引起的两组问题:第一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依赖的概念?它与自由的概念有什么关系?如果自由不单纯等于独立或没有依赖,那么卢梭为什么认为这两个概念是紧密相关的?第二组问题关系到公意与公民的独立之间据说存在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卢梭为什么宣称只要遵守公意,就能保障公民免于人身依赖? lnKsnkWjTG1F0OHoxP7yx5LtEbDf289bIm7FR2rr1M+5HT8O226WP6IQPUxatU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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