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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史方面

本年社会经济史论文较往年少。主要论文有:峻江《唐代前期土地所有制结构分析(下)》(《河北师院学报》1985年第2期)认为,唐前期存在十种不同成分土地,三种所有制,一个动状的结构体系。唐前期土地所有制结构曾为恢复和发展惨遭破坏的生产力作出卓越贡献,并最终为发展起来的社会生产力否定、扬弃。宋家钰《有关唐朝均田制内容的几个问题》(《光明日报》1985年3月20日)认为,均田制与封建土地所有制有所区别,它主要是有关官府和官民等土地占有的法规,公廨田、职分田、屯田等规定都属均田令内容,邻、保、里、乡制度不在均田制规定之内。均田令包括的民户土地范围,基本上是民户占有的全部土地,民户土地很复杂,其土地所有制性质似难一概而论。实行租庸调和两税法时期,据以定户的资产都包括田产在内,并以田产为主,这是杨际平在《唐代户等与田户产》(《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的论点。他说,总趋向是唐代农民赋役负担轻重与户等高低、田产多寡关系日益密切,蒲昌县九等定簿不足以否定唐代定户与田产的关系。黄正建《唐代前期的屯田》(《人文杂志》1985年第3期)论述了唐前期屯田的分布、规模、管理机构、经营方式和作用。作者认为屯田和营田在唐代,特别是唐前期指的是同一件事,唐前期屯田分三阶段,它在唐代屯田中占有重要地位。李春润《宇文融括户的评价问题》(《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认为,在肯定他括户积极作用的同时,应注意没有农民逃亡斗争就没有他的所行办法,括户作用虽有但有限,不能根除逃亡,所谓开元全盛日也还有不容忽视的另一面。袁英光、李晓路《唐代财政重心的南移与两税法的产生》(《北京师院学报》1985年第3期)认为,安史乱后唐代财政重心南移,但目前还难证明唐代经济重心也南移了,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两税法之所以规定钱为征税本色,是与南方钱大量流行成为经济生活中主要交换手段密切相关的。张邻在《论唐代中期以后商贾势力的膨胀》(《学术月刊》1985年第1期)一文中说,中唐以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包括商业和高利贷活动的发达,使封闭的经济结构有所分解,并促成了政治结构中权力的推移、变化,使商贾在社会上取得了较为重要的政治、经济地位,势力迅速膨胀。李季平《唐代官私奴婢的役使及其社会意义》(《齐鲁学刊》1985年第6期)认为,官私奴婢在总人口和生产中所占比重都不算小,前期大于后期,缘边州郡大于中原地区,他们被役使于农业、手工业和家内杂役,在整个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作用虽不应忽视,但其社会意义毕竟有局限。李伯重《唐代部曲奴婢等级的变化及其原因》(《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指出,唐代部曲奴婢实际身份,随着唐代社会的发展变化,在逐渐提高,来源日趋狭窄,私人占有减少,在社会生产中地位和作用下降,反映这一等级在逐渐消亡,原因在于部曲奴婢争取解放的斗争,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发展也有重大意义和相当影响。赵和平《中晚唐钱重物轻问题和估法》(《北京师院学报》1985年第4期)认为,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法弊和时弊,它涉及建中以后赋税、盐利、俸禄、雇役、宫市等财经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大问题,值得进一步研讨。葛承雍《唐代太仓试探》(《人文杂志》1985年第4期)论述了太仓的位置、规模、管理机构、制度、职能和作用,指出太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唐王朝经济实力,是封建王朝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其管理法在中国仓制史上有承前启后的作用。李雪华《唐代和籴制度述论》(《贵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认为,它是农民与政府在农业生产发展基础上实行的有限交换形式,补充了军国之需,并在一定程度上有调节物价作用。实施和籴中虽有某些弊端,唐后期更严重,但它利大于弊,不能否定。郑学檬《五代时期长江流域及江南地区的农业经济》(《历史研究》1985年第4期)认为,五代时期长江流域及江南地区的农业经济的总趋势与北中国不同,它已由单一的粮食生产走向综合经营,对促进农业商品化、提高农民经济和地主经济的活力意义很大,局限性则主要在于各国统治者大多是荒淫之主,其无穷榨取压制了生产力发展。此外,还有王珠文《关于唐中期户税的税额税率和计征的一些认识》(《北京师院学报》1985年第1期)、孟广耀《隋朝鄂尔多斯的建置和人口》(《内蒙古社会科学》1985年第1期)等。 JJyDejA84p1xZ9KGY83ZcBe9sc4/B+IgFp4/alYBUgNQ7oHL+PqIarwYTqrtLe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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