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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了社会经济史的研究

在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工作中,社会经济史一向是个薄弱环节。今年在土地制度、剥削制度、地主经营方式等方面,文章接踵而出,或提出新说,或填补空白。

关于屯田制,高敏《关于曹魏屯田制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81年第1期)和张泽咸《东晋南北朝屯田述略》(《史学月刊》1981年第3期)是两篇值得注意的文章。过去一般认为曹魏推行屯田制始于建安元年,剥削方式为分成地租制,屯田民一般免除兵役、徭役负担。高文认为,曹魏屯田制并非确立于一朝一夕,而是经过了一个过程。它萌芽于献帝初平三年毛玠建议“修耕殖,畜军资”之时,继续于枣祗的积粮于东阿,确立和推行于建安元年的屯田许下;其剥削方式也不是一开始就实行分成地租制,在此之前还经过了“计牛输谷”的阶段,一为分成租,一为定额租,不容混为一谈。文中列举9例,具体论证屯田民不仅要服兵役、徭役,而且除纳租外,还要交税,负担特别重。作者强调指出,对曹魏屯田制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关于东晋南北朝的屯田,过去国内尚无专文研讨,张文填补了这个空白。作者认为,东晋南朝时期,江淮以南广大地区正处于日趋垦发荒地的阶段,昏庸无能但又是主宰朝政的历代封建皇帝大都贪图眼前私利,“不暇远策”,未能认真抓起屯田这样的发展生产的形式,因而南方屯田所取得的成绩远远比不上与之相对抗的北朝政府。不论从垦殖规模、屯田效果、组织领导机构的健全程度来说,北朝都大大超过东晋南朝。

关于均田制,汪篯的遗稿《对北魏均田令条文的解释》(《魏晋隋唐史论集》1981年第1辑)依据《魏书·食货志》和《通典·食货典》对勘校订,对北魏均田令条文逐条逐句地加以诠释。作者认为,均田制是与经济基础直接联系的上层建筑,并不是“一纸空文”,它确乎在某些地区、一定限度内实行过。王棣《从〈邓延天富等户残卷〉看西魏北周的均田制度》(《山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与《从〈邓延天富等户残卷〉看西魏北周的一些剥削制度》(《华南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两文,另辟蹊径,利用日本学者池田温氏整理的西魏大统十三年敦煌地区户籍计帐,具体而微地探索了西魏北周均田制的内容、实施情况,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租调制、户等制。

关于东晋南朝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庄园经济,郭豫才《南朝封建土地所有制研究》(《河南师大学报》1981年第2期)与万竟君的《东晋南朝庄园经济试探》(《广西师范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两文分别进行了探讨。郭文分析了南朝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个体农民所有制的地位和作用,田园别墅的结构和性质、士族土地所有制的解体等问题。作者指出,封建大土地所有制从形成到解体的过程,至迟从东汉算起,有将近6个世纪的历史,封建政府限制不住,农民起义冲击不垮,这就说明它不是历史上一种偶然现象,也不是历史的倒退,而是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必经阶段。以这种土地所有制为支配形式的生产关系,基本上是适应于当时生产力状况的。

关于西晋课田制,高志辛《西晋课田考释》(《魏晋隋唐史论集》1981年第1辑)一文作了新解:西晋课田就是课佃,佃者在郡县督促下佃种公田,向朝廷交纳相当于自耕农田税一倍的租额,并服役输调。西晋课田系从晋初屯田转变而来,与曹魏屯田规模大体相当,消亡于西晋末年。 mIrXYgJR9tmVRggEFwXJWyEAmj+CK+vXtuCjznfCt+FLTm2Zn21Ih/sgXx1T60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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