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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史研究方面

本年在政治制度、政治事件和法制等课题都有论文发表,尤其是关于政治制度的论文比去年明显增多。宋杰《汉末三国时期的“质任”制度》(《北京师院学报》1984年第1期)论述这一时期为了防备臣下反叛而拘押人质的“质任”制度。他认为,“质任”制度以曹魏最典型,它包括:征戍将领向州郡长官提供人质;对降将索取人质;军阀集团之间相互提供人质;少数民族向割据政权遣送人质。“质任”制度保证了地主政权对政治军事力量的控制,巩固了封建集权统治,对于兼并统一战争的胜利,社会分裂局面的结束,有一定程度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它又存在着严重的弊病。周一良《两晋南朝的清议》(《魏晋隋唐史论集》1984年第2辑)考察了两晋南朝清议与中正的关系和南朝时清议的作用,认为自曹魏设立九品中正后,乡论清议的作用大为重要。但东晋以后,中正走向衰落,以至名存实亡,但清议内容的标准与权威性,士大夫之不得违犯清议,则南朝与两晋没有很大区别。皇帝利用清议以维护统治秩序,与中正发挥作用时也并无二致。张维训《北魏官禄制度的确立及其对鲜卑族封建化的意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从取俸、岁禄、公田、食邑、给恤、给力、食干(幹)七个方面论述了北魏太和年间确立的官禄制度。他认为,这一制度的确立,大大削弱了鲜卑族与原有落后的奴隶制和畜牧经济的联系,使之进一步适应了中原封建农业经济,从而加速了鲜卑贵族转化为封建主过程的完成。张维训《略谈北魏后期的实封与虚封》(《史学月刊》1984年第2期)指出,北魏前期,五等爵系虚封,孝文帝太和年间逐步实行食邑制,封君获得封户上交的部分租税,北魏才由虚封转为实封。但食邑制实行后,北魏仍存在着虚封爵位制,两制并存。高敏《东魏、北齐的食幹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84年第2、3期)认为,食干之制创始于东魏孝静帝时期,实为高欢父子的主张。食干制度下的“干”,是一种特殊的被压迫、被剥削者,其人身是不自由的,类似于当时的佃客部曲。这一制度实质上是把隶属于国家的“隶户”、“营户”等百杂之户私有化,使之成为私的佃客部曲。食干的对象主要是出身于六镇降户的鲜卑勋贵。食干制度的实质在于扶植和优待六镇胡人和鲜卑勋贵。

论述政治事件的文章不多。向燕南《北魏太武灭佛原因考辨》(《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认为,关于太武灭佛事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是佛道之争说,二是经济原因说。两说都忽略了灭佛前北魏的政治史实与灭佛事件的联系。太武第一次灭佛仅仅是加强政治控制的措施之一,原因是涉及刘法、拓跋丕等人的反太武政权。第二次灭佛原因是长安地区的僧侣卷入盖吴领导的反魏起义。灭佛实质是镇压民族起义的副产品。

军事史方面,何兹全《孙吴的兵制》(《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3期)是一篇值得注意的文章。作者认为,孙吴兵制中比较突出的是将领世袭兵制。在孙吴的兵中,山越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吴有两种兵,一种是常备兵,终身兵,一种是由郡县征发来的兵。周年昌《东晋北府兵的建立及其特点》(《魏晋隋唐史论集》1984年第2辑)与夏日新《浅论北府兵》(《争鸣》1984年第2期)都探讨了东晋北府兵的建立及其特点等问题。周文认为,北府兵不同于世兵制的主要特点是,其主要成员是侨民,组织方式是招募,将领多起自基层,纪律严明。周文还分析了北府兵逐渐衰落以至最后消失的多方面原因。

在法律史方面,杨延福的《〈晋律〉略论》(《江海学刊》1984年第2期)是一篇颇见功力的论文。他分析了《晋律》的四个特点:法典体例上以简驭繁;区分律令的性质;刑法学理的完成;礼、律并重,首创以服制定罪。他指出,《晋律》具有封建法典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简修炜、张耕华《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述论》(《河北学刊》1984年第4期)认为孝文帝的法制改革先着手立法,务求简明、宽疏,对于前代沿袭下来的残刑酷法则予以废除减轻。同时还十分重视执法,强调执法以法律为准绳,惩办枉法官吏,整顿司法机构。 dsh4IEz3OACfcRcgbmRK4x+plwMFArX2B8KYRlL+K0LLRFp4LTIv01P0ONggyo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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