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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经济史研究方面

本年在这一方面的论文,具有不少新的特色。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研究,论者的兴趣丝毫未减,三国屯田制、西晋课田制、北魏均田制等课题,都推出了见解新颖、论据充实的力作。三国时期的曹魏屯田,过去论者一般认为具有军屯、民屯两种类型,似已成为定论。赵克尧、许道勋《略论曹魏的士家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1期)提出,除军屯、民屯外,曹魏还有士家屯田这种类型。士家屯田开创于汉献帝初平三年底或四年初,早于民屯与军屯的创立时间。它包括两种形式,设置政治中心的可称腹心地区的士家屯田,由地方州兵将领督领的可称为州郡领兵的士家屯田。赵、许的看法显然不同于把士家屯田归入军屯的传统观点。黄茂生《曹魏军屯究竟始于何年——与黎虎同志商榷》(《学术月刊》1984年第4期)不同意黎虎去年提出的看法,认为曹魏屯田并非始于兴平元年。高敏《〈晋书·傅玄传〉中所见军屯制度辨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细分缕析地探讨了军屯制度的一些问题。对东吴屯田的探讨,主要有林志华《东吴屯田制探略》(《安徽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与《孙吴在安徽的屯田》(《安徽史学》1984年第1期)两文。林志华认为,孙吴政权实行屯田的目的在于为大族们瓜分土地和劳动力提供条件。屯田制虽然也是以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出现的,但是屯田及屯田户实际上为各级将领所私有,成为豪族地主经济的一部分,其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

与屯田制相比较,三国时期自耕农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应当如何估计?过去论者对屯田制一般给予很高的评价,而对自耕农及其小土地所有制则缺乏足够的重视。黎虎《三国时期的自耕农经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指出,屯田制对于稳定当时形势,克服群雄,形成三国鼎立局面,起了积极作用,但就三国时期全部社会经济而言,其作用还是次要的,自耕农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才是主要的。这是因为自耕农小块土地的总和多于屯田土地;自耕农仍是农民中的大多数,而屯田民相对来说是少数;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编户而不是屯田。

关于西晋课田制,史学界长期意见分歧,主要存在着税制说与田制说的争议。赵向群《西晋课田法新议》(《西北师院学报》1984年第4期)指出,税制说与田制说都有可疑之处。课田制既不是税制,也不是田制,而是与税制、田制有着密切关系的一项具体经营管理办法。课田制以人口与劳动作为管理重点,贯彻着“均政役”的改革精神,体现出因民之力以使民的原则。高志辛《西晋课田研究的剖析》(《魏晋隋唐史论集》1983年第2辑)也认为西晋的课田制就是课佃,课佃就是政府督课佃者耕种政府经营的土地。曹魏屯田转变为西晋课田只是政府经营的公田内部的经营方式的改变,不涉及政府经营的公田以外的民田。关于北朝均田制,本年发表的较重要的论文有刘枫《李安世的均田疏和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历史条件和作用》(《郑州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及《北魏均田制中的经济思想》(《学术月刊》1984年第8期)、武建国《西魏大统十三年残卷与北朝均田制的有关问题》(《思想战线》1984年第2期)等。刘枫认为,均田制在原则上承认土地国有的条件下,普及了土地私有权,具有保护大地主经济利益的经济思想。武建国认为,西魏大统十三年残卷所反映的应是元澄等人于熙平中修订过的北魏后期的均田令,用残卷来说明西魏北周的均田制度,或说明北魏肃宗熙平以前的均田制度都是不妥当的。

加强魏晋南北朝整个时期或某个发展阶段或某些部门的总体性研究,是本年社会经济史论文的一个突出特点。蒋福亚《魏晋南北朝时期历史地位述论》(《北京师院学报》1984年第2期)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具备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两大经济文化高潮间的过渡时期,是第二次经济文化高潮的准备时期。柯友根《试论十六国时期社会经济的缓慢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对十六国时期社会经济状况提出了这样的基本估计: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的破坏,但是从空间上来说,北方的广大地区,社会生产的破坏,恢复和发展是不平衡的,存在着差异性。不仅破坏程度有所不同,而且生产并非完全陷于停顿,局部地区还有一些发展。从时间上来说,综观全过程可以看出破坏后又逐渐恢复,逆转时也有曲折回升,停滞中仍有缓慢发展。所以总的来看,十六国时期的社会经济,破坏是严重的,恢复是曲折的,但总有缓慢的发展。徐明德《公元三世纪江南经济考略》(《浙江学刊》1984年第2期)与罗宗真《六朝时期全国经济重心的南移》(《江海学刊》1984年第3期)对江南的开发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徐文认为,孙吴时期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当时人口兴旺,经济文化繁荣,是江南地区成为我国经济重心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罗文从人口增加、兴修水利、改进农业生产技术、发展工商业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江南开发的盛况,认为六朝时期由于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全国经济重心的南移。这一划时代的转变,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朱子彦《三国时代的造船业》(《复旦学报》1984年第3期)探讨了三国造船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认为在当时是首屈一指的。

简修炜、夏毅辉《南北朝时期的寺院地主经济初探》(《学术月刊》1984年第1期)是一篇值得注意的经济史论文。作者认为,南北朝时随着佛教的“国教化”,寺院开始大量占有和经营土地,才成为社会中的大土地占有者。寺院地主主要由寺院中高级的僧侣组成。高利贷资本成为寺院经济的一部分也是从南北朝开始的。

对魏晋北朝的徭役制度,多年来论者注意不够。张泽咸《魏晋北朝的徭役制度》(《魏晋隋唐史论集》1983年第2辑)从役龄、恒役、运役、兵役、吏役、杂役等几方面,考察了魏晋北朝徭役制度的具体内容。他认为,由于广大人民连绵不断地反复斗争,最终导致了统治者变换各种封建徭役的征调办法,如服役年龄由混乱无章逐渐转变为有所限制,恒役、吏役和百工服役的期限逐渐有所减少,力役、兵役、吏役由长役无番逐渐过渡为轮番服役,后来甚至部分现役可以钱物折纳。 Vkcnrxpb3RG2z5qllMgNyrxqy6NaC2vu1OHUp0xQlvM/6AV4ybpd1F+YF0Djdt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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