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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史方面

有关政治、制度、法律等方面的论文有30多篇,比去年有较大发展。对曹操政权、张鲁政权的性质都有专文进行讨论。柯友根《世族地主是曹操集团的主要阶级基础》(《厦门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对曹操代表庶族地主的说法提出异议,认为世族地主在汉魏之际正处于发展阶段,曹操作为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不能超越时代,脱离自己的阶级基础。故此曹操集团是以世族地主为主、包括庶族豪强在内的大地主的政治代表,主要维护他们的利益。杨德炳《试论曹操政权的性质》(《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也持类似观点,提出曹操虽曾选用寒人,但其政权的核心是高门,所代表的是世家的利益。九品中正制的产生萌芽于曹操时期,这不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重大改变,而是其发展。梁赞英《也谈张鲁政权的性质》(《浙江学刊》1983年第1期)认为张鲁政权的阶级基础是以农民为主的流民,政权中的祭酒是五斗米道的一种形式,不是变相的封建官吏,义舍中米、肉的来源是道徒共同劳动的“集体积累”,不是封建租赋的再分配。因此,这一政权是农民革命政权。赵克尧、许道勋《再论张鲁政权的封建割据性质》(《浙江学刊》1983年第3期)则仍坚持自己过去的观点,认为政权的性质不能依被统治阶层来确定,张鲁政权的核心是张氏兄弟和巴汉大姓,施政宗旨是封建割据,故其政权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割据政权。金戈《试论张鲁政权的性质》(《历史知识》1983年第2期)也同意赵、许的观点。

对这一历史时期的一些政治事件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田余庆《汉魏之际的青徐豪霸问题》(《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论述了以臧霸为代表的青徐地区豪霸势力的兴衰过程及其在汉魏之际的作用,并通过对当时历史背景及地理环境的研究,指出曹丕发动的两次广陵之役用意不在征吴,而在于消除青徐豪霸势力,增进曹魏政权的稳定。蒋福亚《魏孝文帝迁都得失议》(《民族研究》1983年第3期)认为以前对迁都的积极作用论述较多,但必须同时看到迁都和改革激化了拓跋族内部的固有矛盾,而且迁都及与此相关联的南征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是在牺牲人民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吴少珉《试论北魏“河阴之变”》(《史学月刊》1983年第1期)认为北魏末期的农民大起义给腐朽的北魏政权以沉重的打击,尔朱荣乘机在河阴之变中消灭了大批门阀世族的代表人物,加速了北魏政权的垮台。这虽然是统治集团内部争夺权力的斗争,但其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研究官制的论文虽不多,但填补了过去研究不足的某些领域,如对三省制在唐代被确立之前的发展演变情况,本年就有两篇文章进行探讨。陈仲安《关于魏晋南北朝门下省的两个问题》(《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对门下省成立的时间和门下省封驳权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考证,指出封驳权分驳奏和驳诏两层含义,因门下省平尚书奏事,而产生驳奏权;又由于门下省获得审复诏书和行玺封的职责而产生了驳诏权,从现存诏书格式的改变上认为其发展变化在东晋时是一个转折点。陈琳国《魏晋南朝游移发展中的三省制》(《史学评林》1982年第3——4期)对这一时期三省制的发展演变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认为三省形成于魏晋之际,是中央核心权力机构;东晋时在权臣控制下,三省经常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南朝时期,政虽出于三省,但三省长官大权旁落,这是南朝诸帝起用寒人,限制士族权力所引起的,指出这一时期的三省尚未建立起共同议政、互相监督的严密体制,处于隋唐三省制确立前的游移发展阶段。对北魏政权中带有拓跋鲜卑特色官制的研究,是过去的一个薄弱环节,严耀中《北魏三都大官考》(《中华文史论丛》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成为一个良好的开端。他指出三都大官设于北魏建国之初,掌折狱。三都大官的设立与拓跋族原有的部落酋长和首领共同处理部落成员的过失及纠纷有密切联系,带有很多氏族社会的痕迹。在北魏政权汉化的潮流中,这一官职也受到影响,尤其是汉人担任三都大官后,更表明“三都”已日益成为驾凌于各民族之上的封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这一带有氏族社会痕迹的官职于全面汉化的太和改革之时被废除。

在法律史方面较为重要的文章有两篇,祝总斌《略论晋律的“宽简”和“周备”》(《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认为晋律与汉魏两代法律相比,刑罚有所减轻,法律条文也有所省并。马建和《苏绰法律思想初探》(《史学评林》1982年第3—4期)则对苏绰德刑并用的立法思想和理狱量刑的司法原则进行了分析。 YZ9lUnBUFUbzMBab9LfrkzZdFuZ6biX9p2G7oELrd+qyygoCBl2mo2gl7D2jF7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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