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制度的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屯田制和均田制这两个专题。关于三国鼎立时期屯田制的研究,孙吴屯田制这个课题过去还没有人专文论及。本年度所发表的高敏《东吴屯田制略论》(《中州学刊》1982年第6期)和陈连庆《孙吴的屯田制》(《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第6期)开始填补了这一空白。陈文认为,孙吴开始实行屯田的时间约在建安七八年之际,起初仅限于江东一隅,后来才逐渐扩大到长江中下游地区,其方式也有民屯和军屯之分。孙吴推行屯田不仅解决了军粮补给,而且对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江南地区的开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是西晋政权在江南实行占田制的物质基础,后来东晋南朝在长江流域的屯田也与此有着一定的连续关系。与这一课题有关,蒋福亚、孙东坡《吴国的地主经济》(《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丛》1982年第2辑)一文也颇引人注目。文章认为,江南经济较迅速发展是在东汉末年和孙吴统治时期。当时北方人口大量南下,孙吴对水利灌溉事业比较重视和屯田的实行等对这一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南方经济的迅速发展,又为江东世族地主扩张势力创造了条件,世族地主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土地买卖实行兼并。但孙吴当时实行的封国奉邑制、世袭领兵制、复客、赐客等措施也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于曹魏屯田制方面的文章则有韩国磐《曹魏的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马延泉与王学松《曹魏屯田“许下”质疑》(《北方论丛》1982年第3期)和林志华《曹魏在江淮的屯田》(《安徽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等。韩国磐在文章中强调,不能忽视当时的历史条件而完全否定曹魏的屯田制。曹魏实行屯田制,其目的固然在于把劳动力束缚在农业生产上,以利于封建统治和封建剥削,但其历史作用是巨大的。一是屯田带动了水利灌溉事业的发展;二是广垦荒地、兴复农业,为统一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三是促进了中原经济的复苏和各种经济活动的发展。后来由于滥用屯田的劳动力和权贵大族恣行侵吞屯田土地,致使屯田受到严重破坏。但是,咸熙元年罢屯田只是废止一般州郡的屯田,并不是所有的屯田,特别是兵屯还继续维持着。那种认为当时所罢的屯田是所有的屯田的看法,显然是一种误解。马延泉等人的文章,不同意将曹魏“屯田于许”写成“屯田许下”。林志华则论证了江淮屯田在曹魏屯田中所占有的十分重要的地位。
北魏均田制的研究向来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史的一个重要内容。赵俪生在《对北魏均田令的一些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2期)一文中,将均田令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五项。他认为,这五项综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当时北方封建生产关系的总和。李伯重《关于均田令中农民受田标准的依据问题》(《历史教学》1982年第2期)认为,均田令中农民的受田标准是以农民的生产能力为基础的,这种生产能力在当时取决于耕牛的耕作能力。历朝均田令中农民受田数之所以不同,正是根据农民生产能力的变化所做的修改。因此,作者不同意那种比较流行的看法,即认为汉唐间“一丁百亩”的规定并不是配给农民土地的数量标准,而只是封建国家所立的一种限额,用以相对稳定地主阶级之间的土地占有及其内部秩序,并作为国家征收赋税的一个计算单位。孙天福《北魏桑田授受析》(《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3期)与《北魏桑田种树小考》(《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是两篇探讨均田制中桑田的文章。孙天福认为,北魏政府只有在第一次均田时按每个应授给农民20亩桑田计算,家中原有桑田整额或超过此数时不受也不还,不足者依数补足,此后就没有再授给任何人桑田。周秀女《关于〈邓延天富等户残卷〉的一条资料》(《山西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认为,有的同志认为均田制下农民应受田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减少;这种论断是与历史实际不符的。其后,作者在《从敦煌户籍残卷S.0613号看北朝均田制的若干问题》(《浙江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一文中又提出,宇文氏的均田令,是在西魏大统十三年至十五年之后才付诸实施的。因此,成书于大统十三年、属于“记帐”一类的“残卷”,不可能是宇文氏均田令施行后留下来的记录,而只能是大统十三年以前沿袭北魏均田令的反映。作者认为,有人据此论述北周时期的均田制度和赋役制度,这是不妥当的。
在赋役制度的研究方面,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曹魏征收田租额的讨论。据文献记载,曹魏的租额是“亩收租四升”,周国林对此提出了怀疑。他在《曹魏“亩收租四升”辨误》(《江汉论坛》1982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亩收租四升”应为“亩收租四斗”之误,因为前者的租额是远远不能满足当时国家财政的需要的,况且在两晋南北朝的长时期里,田租都大致在每亩四斗左右。但袁刚、杨一民等人都不同意这种辨正,袁刚、傅克辉《曹魏“亩收租四斗”说质疑》、杨一民《也谈曹魏租调》(《江汉论坛》1982年第7期)两文认为,文献记载是可信的,因为曹魏把剥削的重点放在户调上,而田租剥削则放在次要地位,因此“亩收租四升”不会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支。高敏《曹魏租调制拾零》(《史学月刊》1982年第5期)一文对租调制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他指出,曹魏的田租制将定率田租改为定额田租,这对鼓励小农发展生产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是有一定作用的。曹魏统治地区农业生产之所以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这一改革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租调制度研究方面值得注意的还有周国林《曹魏西晋租调制度的考实与评价》(《华中师院学报》1982年增刊)一文。除上述关于曹魏“亩收租四升”辨误的内容外,作者深入探讨了占田课田制的性质及其有关问题、曹魏西晋租调制度的评价问题。
此外,在阶级关系的分析研究方面,比较重要的有曹文柱《略论东晋南朝时期的“吏”民》(《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2期)与许福谦《“平齐民”与“平齐户”试释》(《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等文章,曹文柱分析了“吏民”这种由封建国家直接控制的依附民。他认为,吏民同一般编户的分籍,大约始于三国时期。其数量很大,主要役使于农业生产和其他生产性劳动、官府的杂役以及职官的给力和打仗等,吏民的实际境遇同兵户相近。因此,它是封建国家的一种农奴。许福谦对平齐民与平齐户的身份、社会经济地位、入仕等特点进行了具体的考察,认为平齐民与平齐户虽然原来都是三齐地区的士族地主,但在迁徙到代北以后,就成了不同的两种人,平齐民属于编民,身份地位相当于平民,而平齐户则相当于杂户。二者的区别,体现了北魏统治者对于被征服者分而治之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