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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郑国对盟主承担的义务

伐郑、争郑获胜的大国,即与郑国订立不平等盟约,强迫它承担各项义务,满足盟主的种种要求。通常包括:

(一)交纳贡赂

盟主向郑国勒索的财物,主要项目名为“职贡”,大约每年一次。顾颉刚先生曾对此考证道:“晋自文公为侯伯后,凡从晋之国莫不向其君纳其贡赋,一若西周诸国之对周王然;其多少之数则晋君规定之,晋官分征之,晋司马掌其事而接收之。” 楚国对从属诸侯也是如此。另外还有不时奉献的礼物,“纳币”“纳赂”,包括玉帛、牲畜、甲兵、女乐、工匠、礼器等,负担非常沉重。如《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晋国“范宣子为政,诸侯之币重,郑人病之”;晋平公死,郑国被迫为新君送去厚礼,出动了百辆千人的庞大车队 。盟主对郑国贪得无厌的征敛,使其君臣发出“贡献无极,亡可待也” 的哀叹。

(二)调发兵马

列强在中原地区发动战争,往往要求郑国出兵助阵,以增强军力,取得优势。春秋时齐楚、晋楚之间的几次著名战役,如召陵之役、城濮之战、邲之战、鄢陵之战,郑国作为附庸都派兵参加了。如郑臣子产所称:“不朝之间,无岁不聘,无役不从。” 有时郑国甚至受盟主的差遣,单独出兵征伐敌国。如《左传·宣公二年》载:“郑公子归生受命于楚,伐宋。”《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郑师侵宋,楚命也。”

(三)提供军旅、使团的过境费用

春秋时期大国争霸作战的费用开支是惊人的。《孙子兵法·用间》曾说当时“凡兴师十万,出征千里,百姓之费,公家之奉,日费千金,内外骚动,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而郑国位处中原要枢,屡屡被兵,不但人畜财舍要受死伤焚掠之祸,还要替过境的盟主国军队提供物资补给,“共其资粮屝屦” 。如齐桓公伐楚返国时路过陈、郑,两国大臣就因为劳军负担太重,而计议诱使齐师绕道东方回国,以减轻费用:“师出于陈、郑之间,国必甚病。若出于东方,观兵于东夷,循海而归,其可也。” 但密谋泄露,未能成功。此外,盟主派使臣到他国访问、交聘,路过郑国境内时,也要索取给养,已成惯例。烛之武请降于秦时,即称:“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

(四)政治、外交受盟主操纵

郑国被迫订立的不平等盟约通常规定它必须绝对服从盟主的命令。例如公元前564年,晋率诸侯联军伐郑,强迫其立盟,盟誓辞曰:“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 郑国不得与盟主之敌国结盟,不得向其纳贡朝聘,否则会再次受到征伐。盟主甚至有权力决定郑国储君的废立、执政大臣的任免,实际上完全操纵了郑国在政治、外交上的主权。

由此可见,建立从属关系以后,盟主能够从郑国那里得到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等诸多方面的好处,增强其对外扩张的实力,在争霸斗争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mlM4J+BEfbNDG15E863lMlyZ9T16uGFjoEmLGIP8HuV/RnUCVpKzH6kl6d9Bwt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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