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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个人良知

1949年9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哈弗福德(Haverford),一个全新的,主要由工程师、技术人员、自然科学家和医生构成的“科学的社会责任协会”(The Society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Science)成立了。它完全按照民主原则建立,致力于构建一个和平的、人道的社会。该协会的成员大多数是贵格会教徒,他们精力充沛地从事慈善、热心致力于和平事业的行为受到爱因斯坦的高度评价。这是爱因斯坦加入“科学的社会责任协会”后,1950年7月19日写给该协会的公开信,发表于1950年12月22日出版的《科学》( Science )周刊第112卷第760页。德文版略去了正文前面的内容。

亲爱的科学家同行们:

这是一个亘古至今的问题:如果国家规定一个人的行为,社会期待他采取一种态度,他自己的良知却认为这些是错误的,他应该如何表现?

答案很明显:你完全依赖于你所生活的社会,因此必须让自己受其规则的支配。你不能为那些在不可抗拒的强迫下所做出的行为负责。

人们很容易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同我们的正义感矛盾到了何种程度。外在的强制在某种意义上只能减轻但不能消除个人的责任。在纽伦堡审判 中,这种立场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的制度、法律和习俗中重要的道德价值,都来自无数个人的正义感的表现。除非受到个人责任感的支持与担当,否则机构在道德上无能为力。

任何为唤醒和支持个体的道德责任感所做的努力,都是对全人类的重要贡献。

在我们的时代,自然科学界的代表 和工程师肩负一种特别重大的道德责任,因为军事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开发属于他们的研究领域。因此,我认为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协会”符合实际需要。通过问题讨论,该协会易于让个人对他选择的道路做出独立的判断。此外,当他们因遵循良知行事而面临困难处境时,相互帮助是极其重要的。 1Hd9HtC/aBnd3B533KRDntQmHe9vP+sNd4MceKdZsDRow9AFPLIaSUOJtSHDzv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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