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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影的成功为前提
——商业合作的基本方针

到《岁月的童话》时,跟KAGOME和兄弟工业两家公司合作。就结果来看,合作非常顺利。

负责跟商家交涉的是博报堂的铃木伸子。无论是这次跟KAGOME和兄弟工业合作的《岁月的童话》,还是后来跟日本航空合作的《红猪》,如果没有她的努力,事情也不会进展得这么顺利。

说起来,我跟她之间还有种奇妙的缘分。因为她的父亲也叫铃木敏夫,跟我同名同姓。她父亲以前是报社记者,还是版权法和日本出版文化的研究员。我给伸子发传真的时候,她吓了一跳。她说不但名字一样,连字都跟她父亲很像。还说感觉就像父亲给她写信了一样。

到《岁月的童话》的时候,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确立了跟企业合作的基本方针。

其中一点就是,商品不能直接用电影做公关。《天空之城》时的果汁合作,遗憾的是无论是味之素还是吉卜力都没有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就这样不了了之。前车之鉴,之后再有商业合作时,我们提出了仅限于做概念广告的原则。企业可以通过电视广告等向消费者传达“我们支持吉卜力的作品”,顺便提升企业的形象;而吉卜力则通过企业广告中播放的影像,达到为电影做宣传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双赢关系。

还有一个原则,就是我们不会收取影像和角色的使用费。但是相对地,为了保护电影的形象,在使用方法上我们会积极陈述自己的意见。

制作者一般都会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制作电影。为了填补制作成本,就不得不屈服于合作商。而出钱的企业为了达到与投资相应的广告效果,会提出很多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到最后,双方都不知道为什么要合作……这是一种失败的合作模式。不过,只要没有金钱介入,双方都有一半的发言权。

而广告代理商往往更倾向企业,对电影本身的宣传大多敷衍了事。但我觉得要合作顺利,前提应该是让电影取得成功。电影受到注目、票房大卖,那么支持电影的企业形象就能得到提升。这个顺序如果颠倒了,就会鸡飞蛋打,本利全无了。

所以,我们不仅要跟广告代理商谈,还要跟合作企业的负责人直接面对面地讨论:“虽然我知道你们想做很多事,不过能不能先集中力量让电影成功?”要把我们的想法明确地传达给对方。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能死守原则,偶尔还是要做些变通。

比如,KAGOME在播放企业概念广告的同时,还以“妙子新开发的菜谱”为主题,用漫画的形式介绍了用番茄汁烹饪的料理,在报纸上刊登了系列广告。

兄弟工业这边,在缝纫机广告中使用了电影角色。当时兄弟工业同时在运营缝纫同好会这样的组织,我也搞不懂他们为什么让我去演讲。在踏入会场的瞬间,八百名女性的视线一下子集中在我身上,我顿时觉得头昏脑涨。在去地方宣传的时候,我还跟宫先生一起去了名古屋的工厂见习。宫先生很喜欢工厂,于是就高高兴兴地去考察了。 GCNMTgnDHKSa+AJeN+4q/CkieRcEFE3bri2YbLrWWTMoNY2sEAEk/6KjwKpPXQ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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