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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一)判断题

25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同时可以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干预。(  )

255.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256.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只需贯彻村民自治原则,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

257.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258.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在丧失行为能力时,其职务自行终止。(  )

259.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260.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

261.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262.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

(二)单项选择题

263.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264.年满(  )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A.18

B.22

C.30

D.50

265.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以上。

A.1/3

B.1/2

C.3/4

D.2/5

266.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  )承担。

A.地方人民政府

B.委托部门

C.村民委员会

D.国库

(三)多项选择题

267.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  )。

A.民主选举

B.民主决策

C.民主管理

D.民主监督

268.以(  )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A.暴力、威胁

B.欺骗、贿赂

C.伪造选票

D.虚报选举票数

269.涉及村民利益,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包括:(  )

A.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B.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C.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方案

D.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270.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接受村民的监督。

A.《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B.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C.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D.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填空题

27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____,有利于____和____的原则设立。

272.本村____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____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273.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____或者县级____及其____反映。

274.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____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____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____给予适当支持。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254.×,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55.√,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

256.×,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57.√,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

258.×,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259.√,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

260.×,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61.√,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

262.×,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二)单项选择题

263.C,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64.A,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65.A,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66.B,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7条规定,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三)多项选择题

267.ABCD,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68.ABCD,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69.ABD,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70.ABCD,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1)本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四)填空题

271.群众自治;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272.1/5;1/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

273.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

274.委托部门;村民会议;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7条) BAqTagDQygFNAxayXJ94tbZ4/2neIZgr5uKKubQ9F5e9xPK4qwsAJDUN5Jf7iD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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