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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

·文市发〔2012〕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规范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六条 案件发生后,经初步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案发地执法部门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一)项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文化部。

案件调查处理取得重大进展或者办理终结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案件来源、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可以首先采取电话、传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省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文化部报告本年度本辖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总体分析报告,包括数量类别、基本特点和典型意义;

(二)各门类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规范名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或者进展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报告。

第十条 上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对于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案情特别复杂,查处确有难度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执法部门可以报请上级执法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文化部对下列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文化部领导交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件;

(六)文化部认为确有必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级执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需要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督办意见,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下级执法部门发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办案件的名称、来源、基本情况及督办部门、承办部门、督办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督办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主办执法部门和协办执法部门,并按照各自管辖职责分别确定案件查处任务。

主办执法部门和协办执法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对主办单位请求协助的事项,协办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准确反馈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案件查处方案,组织调查处理。

案件查处方案应当报送上级执法部门备案;上级执法部门要求下级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前报告查处方案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并在上级执法部门同意后执行。

案件督办前已经立案的,下级执法部门不得停止调查处理,但应当将案件查处方案及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执法部门;上级执法部门发现其中存在问题要求改正或者调整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调整。

第十五条 未经上级执法部门批准,下级执法部门不得将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转交其下级执法部门或者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执法部门应当成立专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并在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特别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下级执法部门在以书面形式请示上级执法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案件查处时间。

第十七条 上级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督办职责:

(一)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对落实督办要求不力或者案件查处进度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催办;

(三)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四)其他需要承担的督办职责。

第十八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及时跟踪了解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出专门人员前往案发地督促检查或者直接参与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未按照督办要求组织案件查处工作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催办。

第二十条 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不需要继续督办的,上级执法部门可以撤销督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情形外,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督办案件信息及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二)故意推诿、拖延、瞒报、谎报的;

(三)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拒不落实督办要求的;

(四)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或者指导、协调、监督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上级执法部门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依照相关规定补助案件办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8月22日发布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CDSij+lMXmkGWqx4SXgDIZFuSIY67GjNC+VUMTqKMwRXZoFnwNWFSq7OdVhSh5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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