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
·办综执发〔2021〕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严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推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穿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的执法人员以及使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
第三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招标采购,负责对本地区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规定配发制式服装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内外配套着装,着春秋(冬)常服应当内着配套衬衣、系制式领带,不得与非制式服装混穿;着长袖(短袖)制式衬衣应当扣好衣扣,不得有卷袖口、披衣、敞怀、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
(三)帽子佩戴应当庄重端正,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戴时,摆放或者挂置应当整齐井然;
(四)帽徽、肩章、胸徽、胸号、臂章、领带、腰带等应当佩戴齐全;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六)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戴外露饰物(耳环、项链等),不得化浓妆、染彩发、披肩散发;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的场所吸烟、饮酒;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八)不同种类制式服装之间不能混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宜穿着制式服装:
(一)参加暗查、暗访工作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一)因退休等不再从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
(二)调离、轮岗,被开除、辞退,或者主动辞职等不再从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处分且停止职务的;
(四)其他应当收回制式服装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收回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收回制式服装、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防止丢失、污损;如不慎丢失、污损,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制式服装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赠送、出租、出借、变卖制式服装。
第十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尊重和爱护标志,严格规范使用标志,禁止任何损害标志的行为。
第十一条 文化市综合执法制式服装的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标志应当符合《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规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志使用手册》规范使用标志:
(一)办公场所入口;
(二)机构名称牌匾;
(三)执法执勤车辆;
(四)举报受理室、调查询问室、证据保存室、技术监控室和罚没物品库房等执法专用房间门楣或者门牌;
(五)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练兵比武、法治宣传等各类活动,电子背板、活动手册首页及正文页眉等位置;
(六)其他应当使用标志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各级执法部门可以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志使用手册》规范使用标志:
(一)办公楼外立面;
(二)移动执法装备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执法记录仪、打印机等;
(三)名签、笔记本、信笺、信封、水杯等定是办公用品;
(四)其他可以使用标志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执法部门要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着装和仪容检查,确保执法人员着装统一规范,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纳入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项目。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自行规定制式服装换季时间,确保着装统一。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文化市综合执法标志使用手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