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
·办办发〔2019〕139号
一、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有关要求,结合前期试点地区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探索实践情况,制定本指引。
二、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对文化、文物工作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县(市辖区、县级市)及以下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 编制原则。编制本指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具体见附件《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简称《标准目录》),明确公开工作机制、流程、方式等规范及要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促进利民便民。立足基层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和企业的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需要大众广泛知晓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信息,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三)鼓励创新发展。支持各地结合区域、领域特点,将提升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对接融合,细化拓展政务公开内容,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四)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情况,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基层具体实践情况及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不断适应文化、文物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五、 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共服务4个方面45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规范了每一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在《标准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具体工作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
六、 公开工作规范。
(一)推动重点信息公开。基层政务公开主体应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主动公开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及重点工作、重要工程项目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进展成效等信息。根据部门事权和职能,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二)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发挥文化馆(站)、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基层阵地优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图表图解、音视频、动漫等形式作形象化、通俗化解读。重要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信息应通过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等实体平台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积极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电媒体、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对外发布。对于针对特定群体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应探索实施精准推送。
(三)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对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应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吸纳、回应公众提出的相关建议。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明确舆情回应职责,围绕公众关切及时解疑释惑,发布权威信息。
七、 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四级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省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工作实际,负责指导监督、考核评估工作;市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县级及以下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八、 监督评价。市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应广泛收集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省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估。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将跟踪了解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经验做法交流及培训,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