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对国民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而且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旅游、住宿、餐饮、电影、演艺等行业受到巨大冲击。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指出,“要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帮扶力度,救助政策要精准落地,政策要跑在受困企业前面。要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可见,中央高度重视疫情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造成的影响,并决心给予重点帮扶。
在中央统一部署下,自2020年1月24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商务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家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减免税收、给予信贷和贴息支持、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返还失业保险、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其中,既有针对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尤其是小微文化企业的特殊性政策,也有针对全行业的普惠性政策。
延长困难行业亏损结转年限以降低税负。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意味着,因疫情发生亏损的部分旅游企业可以把亏损额向未来8年分摊,用以冲抵之后8年的所得额,进而降低税负。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020年2月17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对现金和物品捐赠进行税前扣除。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出口退(免)税。2020年2月10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进口物资免税。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以及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的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续贷、下调利率。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提出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展期或续贷。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贷款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2020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可以申请得到50%的贷款贴息;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并且对其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给予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2020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支持企业债券融资需求。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暂退旅行社保证金。2020年2月5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可申请暂退保证金,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期限为2年,旅行社要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明确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减免企业医疗保险。2020年2月2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2020年2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享受稳岗补贴,允许适当调整薪酬。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2020年2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鼓励创业载体对在孵企业减免租金。2020年2月6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提出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2020年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线上办税缴费。2020年1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线上办理社会保险。2020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
线上招聘。2020年2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2020年2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提出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以上是2020年国家部委为减轻疫情影响出台的政策梳理。此外,全国各省市也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文旅产业相关政策。例如,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28条),加大对全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的补贴力度,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型影院;建立疫情期间影视重点作品的种子库,确保如期上市发行、上线播出;在电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方面,实行减少流动、在线优先原则,缩短项目审核周期。上海市出台了《全力支持服务本市文化企业疫情防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条),针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院团和中小微文化演艺公司,倡导相关剧场返还或减免场地定金,帮助企业改善现金流;积极统筹演出档期资源,场租不涨价;依托各类文化扶持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演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浙江省发布了《关于全力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稳定发展的通知》(9条),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可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受疫情影响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可争取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安排1 000万元对停业电影院线予以适当补贴。此外,江西省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共渡难关的10条措施》。这些地方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涵盖了社保延迟缴纳、房租减免、贷款贴息、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等各个方面,给文化和旅游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
2020年,多数省份紧密结合区域地方特色和实地发展状况,加强顶层设计,聚焦产业重点、产业发展、产业创新等问题,制定了详细的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体现了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创新性。例如,江苏省制定了《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0年)》;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2020-2023年)》;福建省编制了《福建省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纲要》《福建省低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冬季旅游发展愿景暨四川省发展冬季旅游三年行动计划》。
各地加快提升文化和旅游业现有政策的推进落实,同时制定完善产业标准,因地制宜进行政策创新,引导产业良性发展。例如,在标准制定方面,天津市印发了《天津市特色文化产业示范乡镇(街区)验收标准》及评分体系,出台了《天津市文化旅游村遴选办法》《天津市文化旅游村创建标准及验收评分细则》;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制定了《上海演艺新空间营运标准》;江苏省发布了《工业旅游区规范与评定》。在政策创新方面,辽宁省制定了《关于推进辽宁省冰雪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冬季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文旅融合IP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全国文化和旅游融合IP工程建设中属于先例;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2021年各地研究出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着眼产业发展新阶段、新特点、新需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和提质增能。例如,天津市制定并落实《关于推进旅游商品创意提升工作方案》,推动旅游商品创新研发;联合10个部门印发《天津市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方案》,旨在以“互联网+”为手段,推动旅游生产方式、服务方式、管理模式创新。上海市积极沟通8家单位共同出台《关于支持上海旅游业提质增能的若干措施》,推动企业增强发展韧性、拓展更大市场、实现提质增能。陕西省制定《关于支持文旅企业应对疫情恢复发展的意见》,筹措千万元补贴受困严重的外语专职导游、旅行社、旅游景区、高星级旅游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