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夫权为中心、压迫妇女并剥夺男女婚姻自由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束缚和摧残人性、人权,还牵涉到社会观念、伦理道德、宗法习俗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就制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闽西根据地颁布过《保护妇女青年条例》等。新中国成立后,开始有领导、有步骤地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废除了一切歧视、压迫妇女的法律,并赋予了女子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妇女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妇女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3年12月,在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运动中,全国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69144人,其中妇女代表占17.31% 。 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共有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2% 。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婚姻法》第一章规定了两条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是对旧中国社会盛行的包办婚姻和干涉婚姻自主的旧制度的彻底否定。依据上述原则,《婚姻法》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涉及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关系的调整,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上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一项重大社会改革,并为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压迫束缚下解放出来,投入革命和生产建设事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区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情况也不平衡。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中,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仍然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 据不完全统计,山东全省从1950年1月至10月,有案可查的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妇女达1200余名。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1950年5月到8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因婚姻关系被迫自杀和被打死的妇女有119人 。
为了保证《婚姻法》的正确贯彻和有力执行,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10月下旬,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19个单位派人组成《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分赴华东、中南、西北、华北进行检查,历时近两个月。检查结果表明,华北及山东等老解放区执行《婚姻法》的情况较好,但在华东、中南、西北等新解放区,特别是边远地区,贯彻《婚姻法》很不够,包办婚姻和早婚现象仍严重存在,童养媳陋俗、蓄婢纳妾的恶习还有保留,妇女被虐待或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的现象依然存在。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政治运动结束之后,开展一次贯彻《婚姻法》的运动。1953年3月,全国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活动。
结合《婚姻法》的颁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全国城乡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等新的道德观念在人民群众中很快树立起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等旧的婚姻观念开始改变。我国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女性结婚以后可以不随丈夫的姓氏而继续使用自己姓氏的国家。 据内务部1955年对27个省市的统计,全国符合《婚姻法》登记的已占申请结婚人数的95% 。同时在妇女生育、妇女就业、提高妇女教育方面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政策。在1952年、1956年和1958年进行的扫盲活动中,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夜间学校、民办学校、识字班等。到1958年,全国已有1600万名妇女摆脱了文盲状态,初步改变了愚昧无知的状况。 1949年,城镇女职工人数为60万人,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7.5 %。 1958—1959年间,女职工人数猛增到700多万人 。 1949—1957年这8年间,全国女职工人数从60万人增加到328.6万人,1952年后,平均年增长率在12.7%,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由7.5%逐步上升为13.4% 。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国营企业普遍得到实施。195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女工劳动的特殊保护(四期保护和产假规定),政府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孕、产、哺乳期保护都得到了有效的落实。此外,很多单位建有女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普查、普治等,体现了国家对妇女生育劳动的尊重和肯定。
这次改革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关系的根基,也从根本上触动了旧的传统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并且促进社会风气发生了很大改变。同时,这场婚姻制度改革的进程也表明,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两千多年的封建婚姻习俗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落后地区,婚姻家庭方面的许多封建观念和不良习俗不是一时能够改变的。 要彻底清除旧的婚姻制度在人们头脑中残留的封建思想影响,建立合乎新时代道德标准的新型婚姻关系,特别是使广大妇女真正获得解放和提高社会地位,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