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广泛地联系着各个阶层、各种职业的群众,其政治动向如何,对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面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组织的复杂局面,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这一时期社会组织方面的主要工作,是清理和改造为旧政权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的新型社会组织。针对社会组织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对策:对于一切反动社会组织予以坚决取缔,并镇压其一切反革命活动;整顿改组没有政治问题的各种旧中国遗留社会组织,主要是宗教性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使其确立新的方向和发展目标;对于新中国成立前后成立的符合人民利益的社会组织进行登记,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时期,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力量,完成了对社会团体的整顿和新建,社会团体呈现出有史以来最剧烈、最深刻、最广泛的新旧更替。
1950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52次政务会议通过《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公民结社的行政法规。《暂行办法》共17条,确立了社团类别,登记的范围,筹备登记、成立登记的程序、原则,登记事项以及处罚等内容。它把社团分为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和其他合乎人民政府法律组成的团体。《人民日报》1950年10月21日。 为了使社团登记工作顺利进行,1951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 。《施行细则》依据《暂行办法》的十六条规定制定,对各类社会团体的范围、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过程也是新政权用自己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对当时存在的社团进行判断和选择的过程。经过清理和登记,独立于政府的社团基本上已经消失,中国进入了高度的国家统合社会的一体化的时代。 那些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不符合的社团被认为是“封建主义”或者“反动”的而被取消。有一些社团被加以改造 。一部分政治倾向明显、对建立新中国做出过贡献的政治团体被称为“民主党派”,其领导成员大多参加了政治协商会议或政府部门,其组织已转化为政党组织,如中国民主同盟、九三学社等;对一些公益性、学术性的旧有社会团体也进行了整顿和改造;宗教团体则通过革新运动走向自治、自养、自传的发展道路。公益性社会团体改造较突出的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学术性社会团体的改造可以中华医学会为例,该会在当时已是一个有30多年历史的学术团体,但在旧中国,“学会的工作范围不大,会员也不多”,只有35个地方分会,会员4000人。1952年12月,中华医学会召开了第九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改组,使其组织有了迅速发展,到1956年,地方分会比以前增加了8个,会员达到15059人,并陆续成立了14个分科学会,出了16种杂志,订户达到21万户以上。“ 这与解放前只有两种杂志,并且每期发行数不过数千册相比,有天壤之别。 ”在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上起到了促进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五大宗教内部宗派林立,种类繁多,全国信教人数约1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中先后开展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其主要任务是在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将寺庙、道观的土地收归国有,废除了其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僧尼、道士也和农民一样,分得了一份土地,开始参加生产劳动,自食其力。在西北地区因土地问题和民族、宗教问题相交织,因此在保证民族团结的前提下,采取了更加稳妥、放宽政策、放长时间的方针逐步对清真寺的土地进行改革。对少数有血债和民愤以及在寺院内欺压下层僧侣的住持,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制裁。在镇反和肃反中,又将混在宗教界的反动分子清理出来,进一步净化了宗教队伍,使宗教走上了正确的发展轨道。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纷纷开始筹建新的组织机构。1953年5月,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选举圆瑛法师为会长。同月,中国伊斯兰教第一次代表会议也在北京召开,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中有111位穆斯林代表出席。会议通过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明确了今后的任务,选举包尔汉·沙希迪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主任。1957年4月,道教各派代表92人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国道教协会,通过了《中国道教协会章程》,选举岳崇岱为会长。各宗教协会是群众性的爱国团体,在协助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团结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旧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一直被西方帝国主义势力所操纵和利用。新中国成立时,两教仍被罗马教廷和外国在华传教机构所控制,妄图继续利用教会进行破坏活动。 全国共有天主教徒230万,共有139个主教区;基督教徒有70多万,分属100多个教派;伊斯兰教徒有500多万,为10个少数民族所信仰 。帝国主义势力力图保持其在教会中的影响和实际领导权,外国神职人员也继续居留中国。 刘少奇在给斯大林的报告中指出:“仅仅英、美两国,在中国设立的教会就有3729所,宗教团体93个。 ”针对基督教、天主教的具体情况,党和政府采取了通过其中进步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积极争取团结中间分子和落后群众,孤立少数为帝国主义及其追随者服务的人员,在其内部展开民族民主觉醒运动,使其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国内外反动势力割断联系的对策。针对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其涉及的各方面关系,采取了运用不同方法逐步解决的对策。1951年、1953年、1955年召开了三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研究和指导宗教工作。1950年9月23日,《人民日报》在第一版全文刊登了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40位基督教各教派代表联名发出的题为《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宣言和第一批拥护宣言的1527位基督教人士的全部名单,同时发表了题为《基督教人士的爱国运动》的社论。从此开始了基督教革新运动,运动的中心是“ 割断教会与帝国主义的联系,肃清帝国主义在中国基督教会的影响,实行自治、自养、自传(通称‘三自’),以达到革新中国基督教的目标 ”。从此,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1950年11月30日,四川广元县(今广元市)王良佐等500余名天主教代表,联名发表《天主教自立革新运动宣言》,主张摆脱梵蒂冈的控制,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1951年3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积极推进宗教革新运动的指示》,说明基督教、天主教全国范围内的自立革新运动应采取的工作方法、政策以及应具备的四个条件等。 对正在开展中的回教、佛教的爱国运动亦应注意提倡鼓励 。1954年7月,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从此以后,我国基督教、天主教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控制,走向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
会道门是以散布“鬼神论”“宿命论”“躲灾避难”等异端邪说,用扶乩降神赶鬼等手法愚弄、欺骗群众的民间秘密团体。新中国成立初期,许多会道门组织迅速转入秘密状态,寻求职业掩护,甚至向基层党政组织渗透,试图获取“合法”身份。 据公安部门统计,全国各类会道门组织有300多种,道徒约1300万人,道首和骨干分子约82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4.75亿人的2.9% 。诸多反动会道门敌视人民政府,利用暴力邪说,控制教徒,不择手段,聚敛钱财,扰乱社会,残害群众,甚至拥有武装暴力,称王称帝,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0年10月,罗瑞卿在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指出,华北有的党支部领导权已落入会道门之手,民兵中也有会道门 。结合社团登记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破坏性质的社会团体进行了坚决取缔。取缔反动会道门的过程,由上而下,由轻及重,由点到面,逐步展开。1950年10月16—21日,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中央10月10日“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即“双十指示”),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会议对镇压反革命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包括取缔会道门在内),提出“ 对会门实行公开的正面进攻的方针,结合侦察工作,党政军民一齐动手,求得彻底摧毁这一反革命组织。 ”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社团登记的“代电”指出:“ 对有反动确证”的社会团体,“应立即解散,并依惩治反革命条例处理 ”。到1953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解决了明清以来未能解决的会道门问题,瓦解了反动会道门组织体系,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社会治安奠定了坚实基础。
经过对旧中国遗留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沉重打击了隐藏在社团里面的反革命分子,基本清除了反动势力对社团的影响,消除了社会隐患。经过内务部和各级人民政府3年多的工作,绝大多数地区对符合当时社会需要的人民群众团体、学术研究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和宗教团体进行了依法登记,确立了它们的法律地位,并对它们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呈现出一幅崭新的面貌。这一工作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以及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维护公民的结社权利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社会组织总量的变化没有档案文献记录,但从各地的资料当中能够找到一些零星数据(见表1-1)。
表1-1 1949—1956年部分省市社团注册情况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