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海》对“绿地”的释义为“配合环境创造自然条件,适合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而形成一定范围的绿化地面或区域”,或指“凡是生长植物的土地,不论是自然植被或是人工栽培的,包括农林牧生产用地及园林用地,均可称为绿地”。因此,“绿地”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由树木花草等植物生长所形成的绿色地块,如森林、花园、草地等;二是植物生长占大部的地块,如城市公园、自然风景地段等;三是农业生产用地。
关于城市绿地的概念,则可以认为是位于城市范围内(含城区和近郊区)的绿地;也可以指城市范围内用以栽植树木花草和布置配套设施,基本上由绿色植物所覆盖,并赋以一定的功能与用途的场地;也有定义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
《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17)将“城市绿地”界定为“城市中以植被为主要形态且具有一定功能和用途的一类用地”。《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界定“城市绿地”是“城市中以植被为主要形态,并对生态、游憩、景观、防护具有积极作用的各类绿地的总称”。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明确城市绿地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可以认为延续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绿地与广场用地”的概念——“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在2020年《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改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指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不包括其他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表1-2所示为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类。
表1-2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类
《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17)将“城市绿地系统”定义为“由城市中各种类型、级别和规模的绿地组合而成并能行使各项功能的有机整体”。可见,城市绿地系统是将不同类别、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模的城市绿地,按照系统的观点,认为它们之间通过相互联系与作用,能够形成一个稳定持久的绿色有机整体,并与城乡互相伴生,是城乡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从产生之初的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到后来的性情陶冶,直到现代满足文化休闲娱乐功能和强调生态景观功能,其作用随着人类对城市、城市环境的理解与认识的进步而不断地变化,功能也变得更为综合化、多元化。
《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17)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定义为“对一定时期内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性、定位、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系统,以最佳实现绿地所具有的生态保护、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功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