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时代发展变化的需求,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目前经历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等两次修正。
关于城乡规划概念的确定,一直处于认知完善与调整之中。2005年7月27日,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标函〔2005〕57号)提出,将原“城市规划”术语修改为:是政府确定城镇未来发展目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调控非农业经济、社会、文化、游憩活动高度聚集地域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开发与建设行为,以及对城镇发展进行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安排;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该函还提出,新增“城乡规划”术语为: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与村镇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政府为实现城市与村镇经济社会发展、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对规划区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并确定各类专门性规划的统一要求;是社会必须遵守的公共政策。
《城乡规划学名词(2021)》中将“城乡规划”定义为:①对学科和实践领域的统称,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使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②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总称。
从学科上讲,城乡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门学科。从行政上讲,城乡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城乡规划的实质是达成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各种利益集团矛盾的手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原则,我国的城乡规划应该具有8个属性:①公共政策属性;②公共利益属性;③融合经济、社会、文化的综合属性;④城乡统一的法律属性;⑤地方政府的职能与责任属性;⑥全社会遵守的契约属性;⑦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属性;⑧公众参与属性。
1)作为城乡未来的空间构架
城乡规划的对象是以城乡建设用地使用为核心内容的空间系统,城乡规划的意义和作用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和空间使用的指导与控制而得以实现的。
2)作为政策形成和实施的工具
城乡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是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与基础,是实现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性手段。
3)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城乡规划作为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它就要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一方面引导各类关于城乡发展的政策的形成,并使这些政策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操作来保证这些政策得以实现其目的。
关于城乡规划的任务,世界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和侧重,但基本内容是大致相同的,即通过空间发展的合理组织,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求。
我国现阶段城乡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修复人居环境,尤其是城乡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稳定地持续发展,为城市居民保障和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的空间环境及公正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