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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规划的概念与特征

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历史背景下,人们对城市规划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例如: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城市规划与改建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安排好城市形体——城市中的建筑、街道、公园、公用事业及其他各种要求,更重要的在于实现社会与经济目标;美国国家资源委员会认为,城市规划是一门科学、一种艺术、一种政策活动,它设计并指导空间的和谐发展,以满足社会和经济的需要;苏联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城市规划就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与分布生产力工作的继续和进一步具体化;日本则强调技术性,认为城市规划是城市空间布局、城市建设的技术手段,旨在合理地、有效地创造出良好的生活与活动环境,其都市计划学会提出,城市规划即将以城市为单位的地区作为对象,按照将来的目标,为使经济和社会活动能够安全、舒适、高效开展,而采用独特的理论,从平面上、立体上调整满足各种空间要求,预测确定土地的利用与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并将其付诸实施的技术。

我国历来重视城市规划,认为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确保城市空间资源有效配置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城市规划不应该只是编制物质环境规划,还应该是包括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设想、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工程建设的综合性规划。

1984年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规。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将“城市规划”定义为: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MTO52m/mLaLckSVkgJx67EBp1fM/fr93N5iPMkInyz00Otpg8TO1/BNW+eM641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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