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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计算技术的伦理问题

计算机伦理学 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它是开发和使用计算机相关技术与产品时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指引,涉及计算机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息的生产、储存、交换和传播中的广泛伦理道德问题。随着信息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伦理学已引起全球性的关注。

3.1.1 建立计算机伦理学

计算技术的发展延伸了人的身体、扩展了人的智能,促成了万物互联,迎来真正的信息社会。一方面,它给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带来了巨大影响,重塑了人类的价值观、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它的发展也离不开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

计算技术的发展亦面临诸多伦理问题和挑战,如网络安全、个人隐私、数字鸿沟等。这些热点和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促成了技术伦理学的大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因特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日益广谱化和深层化,已经超越个体和区域,涉及人类的整体利益和人类的未来。这使得伦理学正经历“未来转向”,要求人类不仅应对当代人负责,也应对未来人和人类命运负责。

戴博拉·约翰逊在《计算机伦理学》一书中认为,计算机被广泛应用到工商、民用、管理、教育、司法、医疗、科研等方面。在每一个环境中,存在着人们的目的与利益、机构目标、人际关系、社会规范的矛盾与冲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是为了理解计算机信息技术引起的伦理道德问题。他指出,“在这方面,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出现,是为了研究人类与社会——我们的目标与价值,我们的行为规范,我们组织自我的方式,分配权利与责任等。”

一些学者认为,计算机的应用折射出社会的行动与观念。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可以作为探视社会的一扇窗户。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力量在活动。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的最重要特点是它们的易变性,即几乎可以做任何事情。在“网络社会”这一“虚拟的真实”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涉及个人、社会、企业、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利益。计算机伦理学正是为了合理认识和调节信息与网络技术应用中引起的利益而得以成立。

3.1.2 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一些学者强调计算机伦理学的“实用性”,它探究的是当人们做出选择和采取行动时,如何才是善的和有价值的实践真理,研究具体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方针,以解决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具体道德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计算机伦理问题有一些独一无二的特征,但它研究的往往是伦理学的“老问题”。例如隐私权问题,人们应用计算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隐私权被侵犯的危险,但隐私权受到威胁这个道德问题早已存在。计算机伦理学并不需要去创造一个新的伦理学理论或体系,人们可以依靠传统的道德原则与理论,去把握计算机伦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同时,计算机伦理学可以应用传统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来区分范畴,如隐私权、财产权、犯罪和泛用、权力与责任、职业实践等。

许多学者认为,需要借助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把它们作为计算机信息伦理问题的指导方针和确立规范性判断的依据,才能使人们区分出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在他们的著作中,分别把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和罗斯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这三大目前影响较大的经典道德理论,作为他们构建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认为,功利主义是为了每一个受到某一行为影响的人的最大幸福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它把许多道德问题用自然的、常识性的方法进行处理,并尽可能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人们在计算机应用的道德冲突中做出合理的道德选择。他们认为,康德道德义务论中的道德“普适性”原则和“永远把人当作目的,永远不把人仅仅看作手段”的原则,罗斯提出的守信、补偿、公正、仁慈、自律、感恩、无害7个自明的道德义务,在调节信息与网络技术条件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些道德义务可以转换成一些特定的“二级义务”,如避免用计算机伤害他人;尊重知识产权;尊重隐私权;对信息技术产品的性能和效用的宣传要诚实,避免不诚实的、欺骗性的和虚伪的宣传等。

在信息时代,个人的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契约权利应当受到特别的尊重。正当的行为是与尊重人的各种基本权利或自由的正义原则相一致的,个人对私人信息的“非公开性”“准确性”“安全性”拥有权利。

3.1.3 计算机伦理学原则

计算机伦理学原则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领域的基本道德原则,是把社会所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应用于计算机技术,包括信息的生产、储存、交换和传播等方面。美国学者罗伯特·巴格在1993年于美国华盛顿召开的第二届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年会上,提出了 计算机伦理学的三条基本原理

(1)一致同意的原则,如诚实、公正和真实等。

(2)把这些原则应用到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

(3)通过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和对遵守规则行为的鼓励来对不道德行为进行防范。

美国学者斯平内洛在《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依据功利主义、义务论、权利论等基本道德理论,对计算机信息技术伦理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计算机伦理道德是非判断应当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

(1)“ 自主原则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与尊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自主权利。如当计算机技术被用来侵犯别人的隐私权,便侵犯了别人的自主权。

(2)“ 无害原则 ”。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害。这一原则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

(3)“ 知情同意原则 ”。人们在网络信息交换中,有权知道谁会得到这些数据以及如何利用它们。没有信息权利人的同意,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

结合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允许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自由原则、互惠原则等。 5P72i2tRf/rPYNQRf3NCTJh8wZIHwcoGR/tIfpngTINebB03imfH83QkJqZn+o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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