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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期的劳动合同的制定及签订

在某些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更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该类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多且实务操作中使用较少,导致部分人事管理人员对该类劳动合同有一些误解,为此,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实务要点进行了如下解读,以备用人单位参考。

一、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核心在于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合同终止期限。一般是项目开工之日为劳动合同期限开始之日,项目完工之日为劳动合同期限期满之日。

这类劳动合同应当是唯一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原来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被新法取代,双方不得约定终止条件,但可以约定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终止,因为这不是“终止条件”,而是约定的“合同期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这一期限并非已知的固定时间点,而是以可能的完工之日为终止时间点。这其实有些类似于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劳动合同终止。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有关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该类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但实务中主要是三类情形:(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3)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最好不要任意使用该类劳动合同。同时,针对任务完成标志,一定要设定客观明确的标准。

三、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两者的期限都是固定的,因为前者的期限是完成工作任务,后者的期限是固定日期,最终都归结到确定的期限,但两者存在以下不同。

(一)终止期限的精准性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非常精准,一般是具体到某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日期只能是在大致时间段,即该项工作或工程大致会在某个时间段完成,但一般不能精准到某日,弹性较大,这也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够存在的基础。

(二)能否约定试用期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必须和合同期限相对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终止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应看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不再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且后者支付经济补偿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专门、单独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严格理解,即前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不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是否影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不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存在续订问题,因此不适用该条,用人单位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顾虑。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签订二次以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但“恶意”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解为数个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样会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

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年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履行中会出现的问题

(一)劳动者加班费问题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质上仍然为劳动合同,并不是承揽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仍然以月为周期,与其他劳动合同只是终止期限不同而已。劳动者仍然享有休息休假权,如果存在加班情况,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二)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质上仍然为劳动合同,双方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法定社会保险权利。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益。

(三)解除合同补偿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提前通知义务

从目前国家层面来讲,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在客观上也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对该类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提前通知的义务。 RsUBy3nf61mfR2BUQjtF//RFSTf7gNc2jXMH3mxdWSmBQrgJgod0w6s/GIFOE3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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