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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定及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是一致的。在 20 世纪 90 年代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当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企业很难解除劳动者,造成了劳动者“能进不能出”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适应市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自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各类企业中推行,克服了以往存在的企业活力不足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同时劳动合同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全社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太低,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很不稳定,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很多国家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劳动合同总量的极小比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重新定位,以期在保持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前提下,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而言,都有好处。对于劳动者而言,有利于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利于培养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因频繁更换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对于国家而言,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除了社会性外,也具有一定的合同性。在劳动合同领域,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尊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只要没有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处于强势地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为防止出现劳动者为保住工作,不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都交给了劳动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Za35e1xutqGQH0gSjmxyUbRj65QZvE+PakDGmMjYdgK+f8FyBi1+yFpSkN7NPB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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