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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社會事類

甲 婚姻

子克家 《蒙》九二

案《周書·謚法》篇曰“未家短折曰殤”,《離騷》曰“及少康之未家兮,留有虞之二姚”,《淮南子·齊俗》篇曰“待西施絡慕而爲配,則終身不家矣”,家并猶娶也。《蒙》九二“納婦吉,子克家”,上曰“納婦”,則下曰“子克家”,猶言子能娶矣。正義釋爲“子孫能克荷家事”,失之。

乙 家庭

幹父之蠱 《蠱》初六 九三 六五 幹母之蠱 九三 裕父之蠱 六四

王引之讀蠱爲故,引《尚書大傳》“乃命五史以書五帝之蠱事”,云蠱事即故事。案王説韙矣,惟於幹裕二字,仍無達詁。余謂幹讀爲貫。《爾雅·釋詁》曰“貫,習也”,《説文》曰“遦,習也”,貫遦字同。《廣雅·釋詁一》曰:“貫,行也。”習行義近。今天謂行事曰幹事,嫻習於事者曰幹材,字均當作貫,《牧 》曰“乃毌政事,毋敢不尹其不中不刑”,毌古貫字,毌政事猶習政事,行政事也。《漢書·谷永傳》曰“以次貫行,固執無遠”,貫行猶習行也。“幹父之蠱”即貫父之故,“幹母之蠱”即貫母之故,謂習行父若母之故事也。初六曰“幹父之蠱,有子考”,于省吾氏讀考爲孝,至確。案《論語·學而》篇曰“父在觀其志,父没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即此爻之義。《後漢書·光武十王傳》曰“奉承貫行”,習行與奉承義近。初六《象傳》“幹父之蠱,意承考也”,六五《象傳》“幹父用譽,承以德也”,并以承釋幹,是正讀幹爲貫。六四“裕父之蠱”,裕當讀如袞。《書·康誥》“裕乃不廢在王命”,“乃由裕民”,“乃裕民曰”,“裕乃以民寧”,《足則學隸古定本》裕皆作袞;《管子·山權數》篇“民之能樹瓜瓠葷菜百果使蕃袞 元誤作袞 者”亦以袞爲裕。《玉篇》《廣韻》袞亦并與裕同。然《舀壺》“玄 衣”。《魏受禪碑》“襲 龍”,又并以爲袞字,是袞裕古本一字。 裕從谷, 谷一字, (《説文》 古文作容,從谷,可證。)故袞裕亦一字。 此蓋本作“裕父之蠱”,裕讀如袞,亦以音近借爲貫。今隸改書 爲裕,注家遂訓寬,訓容,失之遠矣。

丙 宗族

匪寇婚媾 《屯》六二 《賁》六四 《睽》上九 求婚媾 《屯》六四 婚媾有言 《震》上六

案古言婚媾猶今言親戚。《販叔多父盤》曰“使利于辟王,卿事,師尹,倗友,兄弟,諸子,婚媾,無不喜”;《克盨》曰“唯用獻于師尹,倗友,婚遘”;《壴卣》曰“其以父癸夙夕鄉爾百婚遘”;《 》曰“好(羞)倗友雩(與)百諸婚遘”;《左傳·昭二十五年》子大叔曰“爲夫婦内外以經二物,爲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亞,以象天明”;《書·盤庚》曰“施實德于民至于婚友”,則謂婚媾爲朋友。《震》上六曰“震不于其躬,于其鄰,无咎,婚媾有言(愆)”者,“无咎”承“震不于其躬”言之,“婚媾有言”承“于其鄰”言之,是婚媾即鄰。鄰亦親也。 《左傳·昭十二年》 杜注“鄰,猶親也”。 《屯》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言駕四馬之車而往有所求於其親戚之家也。凡此婚媾皆名詞。因知《屯》六二、《賁》六四、《睽》上九并云“匪寇婚媾”,猶言其親非仇耳。舊謂婚媾爲嫁娶,寇爲劫掠,省動詞,近人遂據以説爲搶婚之俗,疏矣。

丁 封建

屯……利建侯 《屯》

案屯純古今字。《詩·野有死麕傳》曰:“純猶包之也。”純有包義,凡物之邊緣包圍於外者皆可謂之純。《禮經》衣裳冠履緣飾皆謂之純;《書·顧命》“黼純”,《周禮·司几筵》“紛純”,謂席之緣飾也;《公羊傳·定八年》“龜青純”,謂龜甲邊緣,即 也;《淮南子·墬形》篇“純方千里”,謂地之邊緣也。又 ,所以盛穀而範圍之之器也,庉,樓墻也,軘營衛之車也,義俱最近。因之屯衛、屯戍、屯田諸義,亦莫非包圍一義之引申。古者封建侯國,所以爲王都之外藩而扞蔽之,《易·屯卦》言“利建侯”,正取屯有包圍營衛之義。《書·康王之誥》曰“乃命建侯樹屏,在我後之人”,在讀爲存,存之爲言栫也。《左傳·哀八年》“栫之以棘”杜注曰“栫,擁也”;《説文》曰“栫,以柴木壅也”。“存我後之人”猶言爲我後人之屏藩而擁蔽之。屯存聲義俱近,《易》曰“屯,……利建侯”,《書》曰“建侯樹屏,存我後之人”,其義一而已矣。正義、釋文并云“屯,離也”,其説本之《彖傳》,又《序卦傳》曰“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均非經旨。

戊 聘問

惠心勿問 《益》九五 惠我德 同上

案此爻讀益爲錫,錫賜字通。《廣雅·釋言》曰:“惠,賜也。”《孟子·滕文公上》篇曰:“分人以財謂之惠。”《召伯虎 》曰“余于君(尹)氏大章(璋)”, 古蟪字,與惠通,言余賜尹氏以大璋也。後世專以施德於人謂之惠,《賈子新書·道德》篇曰“心省恤人謂之惠”是也。此曰“惠心”猶言“惠德”,用後起專字。問亦惠也,《雜記下》“相問也既封而退”,注曰“相問,嘗相惠遺也”,《詩·女曰雞鳴》“雜佩以問之”,與“贈之”“報之”連言;《左傳·成十六年》“問之以弓”疏曰“遺人以物謂之問”;哀十一年“使問弦多以琴”疏曰“禮以物遺人謂之問”。然則惠問皆施與之謂,惟以德施曰惠,以財施曰問耳。“惠心勿問”者,以德惠人而不用財物,與《論語·堯曰》篇“君子惠而不費”同義。《説文》曰“費,散財物也”,是費猶問矣。王注曰“惠而不費,惠心者也”,此釋“惠心”之義則確,惟不知“勿問”亦即不費耳。

己 争訟

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無眚 《訟》九二

案《集解》從虞讀“歸而逋”句,“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句;正義從王讀“歸而逋其邑”句,“人三百户”句。荀爽曰“逋,逃也,謂逃失邑中之陽人”,是讀“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九字爲句。案旬讀得之,惟解逋義未諦。訓逋爲逃,則是内動詞,内動詞不得有賓語。今觀“逋其邑”之語,逋顯係外動詞,而以“邑”爲其賓語,則荀説不攻自破。以聲求之,疑逋當讀爲賦。 《論語·公冶長》篇“可使 治其賦也”,《魯論》作傅,是其比。 《説文》曰“賦,斂也”;《公羊傳·哀十二年》何注曰“賦者斂取其財物也”。“不克訟,歸而賦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者,蓋訟不勝而有罪,乃歸而賦斂其邑人,於是財用足而得以自贖,故曰无眚也。

得金矢 《噬嗑》九四 得黄金 六五

案《周禮·大司寇》曰:“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聽之。”鄭注曰:“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又曰:“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齎券書。既兩券書,使入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管子·中匡》篇曰:“無所計而訟者,成以束矢。”又《小匡》篇曰“無坐抑而訟獄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則入束矢以罰之”,《齊語》作“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韋注曰:“索,求也,求訟者之情也。三禁,禁之三日,使審實其辭也。而不可上下者,辭定不可移也。坐成,獄訟之坐已成也。……訟者坐成,以束矢於朝,乃聽其訟。兩人訟,一人入矢,一人不入,則曲,曲則服。入兩矢,乃治之。”據此,則力不能輸束矢鈞金者,即不得訟;一人能輸,一人不能,雖有訟之者坐亦不成。《詩·行露》曰“雖速我獄,室家不足”,“雖速我訟,亦不女從”,蓋謂室家不足,力不能輸矢金,故不能從汝相訟也。孫詒讓曰:“據《管子》所云,蓋訟未斷之先,則令兩入束矢。既斷之後,則不直者没入其矢以示罰,其直者則還其矢。故《淮南子·氾論訓》云,‘齊桓公令訟而不勝者出一束箭’,明勝者不失矢矣。”又曰:“(《大司寇》)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聽之者,此亦謂獄未斷之先,兩入鈞金,既斷之後,則不直者没入金以示罰,直者仍還其金。故《易·噬嗑》爲獄訟之象,其九四爻辭云‘得金矢’,又六五云‘得黄金’即謂訟得直而歸其鈞金束矢也。” 《周禮正義》 案孫氏謂直者還得其金與矢,引《易》以證《禮》,殆不可易。今移其説轉以讀《易》,而《易》義亦霍然皜然。余惟《易》義之亡於象數者久矣,惟求之於禮俗如孫氏此説之爲,乃能復之,故備述之以爲治《易》之龜鑑。

庚 刑法

比之匪人 《比》六三 否之匪人 《否》 匪夷所思 《涣》六四

案《詩·何草不黄》曰“哀我征人,獨爲匪民”,匪之爲言罪也, 《説 文》罪從网非聲。 古以有罪之人服力役,《詩》征夫即役夫,故自稱匪民。匪聲轉爲罷。 罷疲古通,匪轉爲罷”猶匪轉爲彼。 《周禮·大司寇》曰“以圜土聚教罷 《羣書治要》引作疲 民”,又曰:“以嘉石平罷民。凡萬物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司圜》曰“掌收教罷民”,鄭衆注曰:“罷民,謂惡人不從化,爲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匪人”猶匪民,罷民也。 卦爻 辭無民字,蓋以人爲之。 《比》六三曰“比之匪人,[凶]”, 從釋文引王 肅本補 之猶於也,親比於匪人,故凶。《否》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匪人爲有罪之小人,故不利君子貞。古字“人”“夷”不分。《夷卣》“人乍《父己卣》”,又“人乍《父戊卣》”,人并讀爲夷;《般甗》“王宜人方”,《小臣俞尊》“隹王來正人方”,人方即夷方;《疐鼎》“省(眚)于人身”,即夷身,上文“王令 東反尸(夷)”可證。《涣》六四“匪夷所思”,匪夷疑亦當作匪人。

介于石 《豫》六二 困于石 《困》六三

案《周禮·大司寇》曰:“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二 元誤三,從王念孫改。 日坐,朞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捨之。”又《司救》曰:“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又《朝士》曰:“左嘉石,平罷民焉。”《困》六三“困于石,據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見其妻,凶”,“據于蒺藜”猶《坎》上六“寘于叢棘”狴獄之象,則“困于石”之石當即嘉石,困辱于石上,猶《司救》曰“恥諸嘉石”也。《豫》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介疑讀爲忦。《説文》曰“忦憂也”;《方言》十二曰“忦,恨也”;《漢書·陳湯傳》“百姓介然有秦民之恨”,字正作介。憂恨與困辱義相因,“忦于石”亦猶“困於石”也。然而坐石之期暫,至“不終日”,則是過小而罰輕,故又爲吉占。 《周禮·司市》曰:“上旌於思次以令市,市師涖焉, 而聽大治大訟,胥師賈師涖於介次,而聽小治小訟。”疑介亦即忦,本刑罰之名,故引申 爲牢獄之稱,謂之介次。

君子維有解 《解》六五

案維猶係也,與《隨》上六“拘係之,乃從維之”義同。解,釋也。“維有解”,即係而得釋,義至淺顯。諸家皆以維爲語詞,《集解》且改書作惟,誤甚。

習坎入于坎窞凶 《坎》初六 險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六三

案侵幽二部每相轉,古言坎,猶今言窖。窞釋文引王肅又作陵感反,則讀如檻,檻聲轉爲牢。然則坎窞猶窖牢矣。坎窞叠韻連語,析言之,亦可曰坎,或曰窞;轉爲窖牢,亦然。古者拘罪人與拘牲畜同處,故繫牲之圈曰牢,繫人之獄亦曰牢。卜辭牢作 。以泉作 推之,知牢本鑿地爲之,如今之地窖。《漢書·蘇武傳》曰“單于……迺幽武置大窖中”;《尹賞傳》曰“治獄穿地,方深各數丈餘,乃以大石覆其口,名曰虎穴”;《御覽》六四二引《三國典略》曰“乃奏暹及季舒過狀,各鞭二百,徒於馬城,晝則供役,夜置地牢”。凡此皆古牢之遺也。或謂之埳,《論衡·亂龍》篇曰:“李子長爲政,欲知囚情,以梧桐爲人,象囚之形,鑿地爲埳,卧木囚其中,罪正者木囚不動,冤侵奪者木囚動出。”埳即坎窞也。 釋文坎本亦作埳,京劉 作欿。《憙平石經》亦作欿。 習讀爲襲。 《書·金縢》“一習吉”,《左傳·宣十年》“卜 不襲吉”作襲。《周禮·胥師》“襲其不正者”注曰:“故書襲爲習。”《老子》五十二 章“是謂襲常”,《景襲經碑》、《古樓觀經碑》、唐寫本、傅本、玄宗御注本等并作習。 《淮南子·覽冥》篇“襲穴而不敢咆”高注曰“襲,入也”;《公羊傳·僖十四年》“襲邑也”何注曰“襲者,嘿陷入於地中”。初六“習坎,入于坎窞”,正以“入于坎窞”釋“習坎”之義。習坎即入牢獄,故占曰凶。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于坎窞,勿用”者,“來之坎坎”與“險且枕”以下,似係二辭,不當連讀。釋文枕古文作沈,俞樾訓深,是也。“險且沈,入于坎窞,勿用”,言坎險而深,入焉者即無復出之望,故將入獄而得此卦者,宜勿用之也。要之,《坎》初三兩爻言“入于坎窞”,皆謂入獄。先儒惟干寶説爲近塙。其注初爻曰:“刑獄之用,必當于理,刑之正也;及其不平,則枉濫无辜,是法失其道也,故曰‘入於坎窞凶’矣。”注三爻曰:“來之坎坎者,斥同人觀釁於殷也,……險且枕者,言安忍以暴政加民,而无哀矜之心,淫刑濫罰,百姓無所措手足,故曰來之坎坎,終无功也。”此解全辭,雖多牽合,然以坎窞爲刑獄之事,則不誤。至《九家逸象》坎爲法律 見《集解》 ,爲桎梏,《孟氏逸象》坎爲法,爲罰,并《説卦傳》坎爲隱伏,疑皆據土六“係用徽纆,寘于叢棘”言之。實則卦名“習坎”本謂入獄,而爻言刑獄者甚多,不特上六而已也。

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 《坎》六四

案王夫之謂“用缶”爲樽簋皆用陶器,王引之説同,并引《禮器》“五獻之尊門外缶”及《墨子》“土塯土形”爲證,其説并是。約猶取也。約從勺聲,勺訓挹取 《説文》 ,酌釣并訓取, 上《坊記》鄭注,下《淮 南子·主術》篇高注。 汋訓盗取 《周禮·十師》鄭衆注, 又杓訓挐 《廣雅·釋詁三》, 挐訓牽引 《説文》 ,引亦取也,是約亦有取義。“納約自牖”即納取自牖。酒食而必自牖納取之者,蓋亦就在獄中者言之。古獄鑿地爲窖,故牖在室上,如今之天窗然。 今貧家草舍開上納明,以破甕之半側覆之以禦雨, 所謂甕牖者,亦此類。 以地窖爲獄,則獄全不可見,惟見其牖,書傳稱殷獄曰牖里,或以此歟? 《水經·蕩水注》引《廣雅》曰“牖,獄犴也”,一本牖作稱, 連上讀。今本《廣雅》亦無牖字。疑莫能明,不敢據引。 《集解》引崔憬曰:“内約,文王於紂時行此道,從羑里内約,卒免於難,故曰‘自牖,終无咎’也。”案崔意即以牖爲牖里 諸書羑牖錯出,牖里首見《尚書大傳》 ,并以爲文王事。爻辭中固多殷周間故事,然則崔氏此説,或有所受之,姑箸之以俟考。

係用徽纆寘于叢棘三歲不得凶 《坎》上六

案古者執罪人,周其身置以棘,所以壅遏之也。《左傳·哀八年》曰:“邾子又無道,吴子使太宰子餘討之,囚諸樓臺,囚之以棘。”僖十五年曰“穆姬聞晉候將至,以太子罃弘與女簡璧登臺而履薪焉”,注曰“穆姬欲自罪;故登臺而荐之以薪,左右上下者皆履柴乃得通”,此言薪蓋謂棘薪。《易》曰“係用徽纆,寘于叢棘”,亦此類也。厥後俗變而意存,則獄前猶種棘焉。《周禮·朝士》曰“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羣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羣吏在其後”,《禮記·王制》曰“大司寇聽之於棘木之下”,是矣。鄭及九家并引《周禮》以説易,虞亦言獄外種九棘,舉其流以概其源,未爲審諦。“三歲不得”,得疑讀爲直。《晉語九》曰:“邢侯與雍子争田,雍子納其女于叔魚以求直。”“三歲不直”,猶言三歲不得其平。鄭云“不自思以得正道”,王云“不得自脩”,虞云“不得出獄”,均失之鑿。

其形渥 《鼎》九四

案《集解》形作刑,引虞翻曰“渥,大刑也”,《九家易》曰“渥者厚大,言辠重也”,字并作刑,是也。《潛夫論·三式》篇引《易》亦作刑,釋之曰“此言三公不勝任,則有渥刑也”,渥一作剭。《周禮·司烜氏》“邦若屋誅”注引《易》作“其刑剭”,鄭衆注曰“屋誅謂夷三族。”《漢書·叙傳下》曰“底剭鼎臣”,服虔注曰“底,致也,《周禮》有屋誅,誅大臣於屋下,不露也”,顔師古注曰“剭者厚刑,謂重誅也。”案顔從《九家》虞説,於義爲長。《齊策四》“是故無其實而喜其名者削,無德而望其福者約,無功而受其禄者辱,禍必握” 從孫詒讓讀 ,握《高士傳》作渥,“禍必渥”猶言禍必重也。《易》言渥,《策》言禍渥,其義正同。

見惡人 《睽》初九

案《莊子·德充符》篇曰“衛有惡人焉,曰哀駘它”,《孟子·離婁下》篇曰“雖有惡人,齋戒沐浴,則可以祀上帝”,惡人皆謂形殘貌醜之人。《睽》初九“見惡人,无咎”,義當同。六三“其人天且劓”,俞樾云天爲兀之誤,余謂九四“遇元夫”,元亦當讀爲兀 詳下 ,兀劓形殘之人,即此所謂惡人。六三占曰“無初有終”,九四曰“厲无咎”,亦并猶此曰“无咎”也。王注曰“顯德自異,爲惡所害”,則以惡爲性行之惡。不知既爲惡德之人所害,何得復云“无咎”?正義知其義不可通,乃云“以遜接之”,甚矣其鑿也。

遇元夫 《睽》九四

案元讀爲兀。《説文》髡重文作髡,又“ ,車轅耑持衡者”,經傳皆作軏,是元兀古同字。《莊子·德充符》篇曰“魯有兀者王駘”,又曰“申徒嘉,兀者也”,又曰“魯有兀者叔孫無趾”。李注曰“刖足曰兀”,《説文》曰“跀,斷足也”,重文作 ,兀與 同。兀夫猶兀者,斷足之人也。六三“其人天且劓”,俞樾云天爲兀之訛,兀即 字,其説殆塙。今案九四之“兀夫”即六三“兀且劓”之人,亦即初九之“惡人”。正義曰“元夫謂初九也,處於卦始,故云元也”,殊乖經旨。

辛 征伐 方國附

姤其角 《姤》上九

案姤釋文引薛云“古文作遘”,鄭同,又《集解》及《唐石經》亦作遘,《易林》同。此爻蓋讀姤爲搆。卜辭角作 ,冓作 ,從二角相構。“姤其角”即搆其角,鬥争之象也。

乘其墉弗克攻吉 《同人》九四

案乘猶增也。《淮南子·氾論》篇注曰“乘,加也”,《廣雅·釋詁二》曰“增,加也”,乘增聲類同。《詩·七月》“亟其乘屋”,乘亦訓增,謂增加其屋之苫蓋。蓋屋用茅,此與上“晝爾于茅,宵爾索綯”,應屬同類,故連言之。“乘其墉,弗克攻”,謂增高其城墉,使敵來不能攻,故爲吉占。王注曰“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正義曰“乘上其墉,欲攻之也”,皆訓乘爲升,而以攻我爲攻人。不知城所以守,非所以攻,且不克攻入,亦何吉之有?是以知其不然。

日閑輿衛 《大畜》九三

案釋文引鄭本曰作日,注曰“日習車徒”,於義爲長。閑讀爲簡,校閲也,校閲之亦即習之。《公羊傳·桓六年》曰:“大閲者何,簡車徒也。”“日閑輿衛”猶日簡車徒矣。

師出以律否臧 《師》初六

案《周語》下伶州鳩對景王曰:“(武)王以二月癸亥夜陳,未畢而雨,以夷則之上宫畢,當辰,辰在戌上,故長夷則之上宫,名之曰羽,所以藩屏民則也。王以黄鍾之下宫布戎于牧之野,故謂之厲,所以厲六師。以太簇之下宫布令於商,昭顯文德,底紂之多罪,故謂之宣,所以宣三王之德也。反及嬴内,以無射之上宫布憲施於百姓,故謂之嬴亂,所以優柔容民也。”《史記·律書》曰:“六律爲萬事根本焉,其於兵戎 元作械。案戎誤爲戒,又誤爲械。 尤所重,故云望敵知吉凶,聞聲知勝負,百王之道也。武王伐紂,吹律聽聲,推孟春以至於季冬,殺氣相并,而音尚宫。”《周禮·大師》曰“大師,執同律以聽軍聲而詔吉凶”,鄭注曰:“大師,大起軍師。”注又引《兵書》曰:“王者行師出軍之日,授將弓矢,士卒振旅,將張弓大呼,大師吹律合音。商則戰勝,軍士伍,角則軍擾多變,失士心;宫則軍和,士卒同心,徵則將急數怒,軍士强;羽則兵弱,少威明。” 賈疏 以爲武王《兵書》。 《六韜·五音》篇曰:“武王問太公曰:‘律音之聲,可以知三軍之消息,勝負之决乎?’太公曰:‘夫律管十二,其要有五音,宫商角徵羽,此真正聲也,萬代不易。五行之神,道之常也,金木水火土,各以其勝攻也。其法,以天清净無陰雲風雨,夜半,遣輕騎至人敵之壘,去九百步外,徧持律管,當耳大呼驚之,有聲應管,其來甚微。角聲應管,當以白虎。徵聲應管,當以玄武。商聲應管,當以朱雀。羽聲應管,當以句陳。五管聲盡不應者宫也,當以青龍。此五行之符,佐勝之徵,成敗之機。’武王曰:‘善哉!’太公曰:‘微妙之音,皆在外候。’武王曰:‘何以知之?’太公曰:‘敵人驚動則聽之。聞鼓之音者角也,見火光者徵也,聞金鐵矛戟之音者商也,聞人呼嘯之音者羽也,寂寞無聲者宫也。此五音者,聲色之符也。’” 《五行大義》引《黄帝兵法》亦有審五音知敵性,及候風聲之術。 案《六韜》之説,多所增飾,然行師吹律以候吉凶之術,固當自古有之。《左傳·襄十八年》曰:“楚師伐鄭,……晉人聞有楚師。師曠曰:‘不害,吾驟歌北風,又歌南風,南風不競,多死聲,楚必無功。’”服賈杜注俱以歌風爲吹律,又其一驗也。《師》初六曰“師出以律,否藏,凶”者,律即六律之律,否,晃氏云荀劉一行并作不,《晉語五》“夫師,郤子之師也,其事藏”,韋注曰“藏,善也,謂師有功”,此言師出驗之六律而不善,故其占凶也,爻辭多説殷周問事,此言“師出以律”,證以《周語》以下所載武王事,是行軍吹律,候驗吉凶,蓋周初已然矣。《史記·律書》“六律爲萬事根本焉,其於兵戎尤所重”,《索隱》曰:“《易》稱師出以律,是於兵戎 元亦誤械 尤重也。”此釋律爲六律,最爲有見,而自來注家,咸未道及,余故略徵往籍,爲證成其説如此。

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中孚》六三

案罷讀爲鼙。《方言》十曰“矲,短也”,《説文》曰“ ,短人立 也”,《後漢書·馬融傳》上注引《字書》曰“擺亦捭字也”; 《説文》 讀若罷。此并罷卑二聲相通之證。鼓謂擊鼓,鼙亦謂擊鼙;蓋鼙之言捭也,《説文》曰:“捭,兩手擊也。”歌謂哀歌。 詳下“不鼓缶而歌”條。 “或鼓或鼙,或泣或歌”,鼓與鼙,泣與歌,連類對舉。此蓋言奏凱之事,“得敵”猶言執俘,鼓鼙即《周禮·眡瞭》所謂“鼜愷獻”,泣歌者敵囚也。或鼓鼙而喜,或歌泣而悲,勝敗分而哀樂異也。中得聲轉通用,《周禮·師氏》“掌國中失之事”注曰“故書中爲得,杜子春云當爲得”;《吕氏春秋·至忠》篇“射隨兕中之”,《説苑·立節》篇作“射科雉得之”;《淮南子·齊俗》篇“天之員也,不得規,地之方也,不得矩”,《文子·自然》篇得作中。馘俘字金文衹作孚。此爻蓋讀中孚爲得俘,故以“得敵”解之。

直方大不習无不利 《坤》六二

《熊氏經説》曰:“鄭氏古《易》云,坤爻辭‘履霜’、‘直方’、‘含章’、‘括囊’、‘黄裳’、‘玄黄’協韻,故《象傳》《文言》皆不釋大,疑大字衍。”案大蓋即下文不之訛衍。方謂方國。古直省同字,直方疑即省方。《觀象傳》曰“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復象傳》曰“后不省方”,《吕氏春秋·知分》篇曰:“禹南省方。” 《淮南子·精神篇》 同卜辭作 方,云“□午卜(原文此处为“□”),殼貞今春王 方,帝受我□”(原文此处为“□”) 《簠》游一、一; “貞王 方,受 右” 《珠》一; “貞王 方” 《簠》游二、九; “戊寅卜,亘貞 方” 《簠》游一、二; “貞 方” 《拾》一〇、五; 方,寅” 《簠》 游一、四。 省方猶後世之巡狩 《東京賦》“省方巡狩” ,其事勞民耗財,不宜常行,故曰“不習,无不利”。

壬 遷邑

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凶 《井》

案《周書·皇門》篇“訖亦有孚”孔注曰“訖,既也”,訖與汔通。亦猶猶也、尚也。繘讀爲矞。《廣雅·釋詁三》矞掘并訓穿,“矞井”猶掘井也。羸《蜀才》作累,鄭讀曰虆。案當讀爲儡。《説文》曰“儡,相敗也”,《漢書·游俠·陳遵傳》引揚雄《酒箴》曰“爲瓽所轠”,轠與儡通。瓶儡猶九二曰“甕敝”矣。既至新邑,井猶未掘;而瓶已先敝,故凶。 ZF0qVWdyBcOaqSfC9nJOUzZg3uBAsXl4O88rT7ffqjY4/AaxGHGJGge2pxFhXU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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