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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素絲

羔羊之皮 五紽 〔《羔羊》〕《傳》:“古者素絲以英裘,不失 其制,大夫羔裘以居。”

羔羊之革 五緎 《傅》:“緎,縫也。”

羔羊之縫 五總

紕之良馬四之 〔《干旄》〕《傳》:“紕,所以織組也。總紕 於此,成文于彼,願以素絲紕組之法御四馬也。”《箋》:“素絲者, 以爲縷,以縫紕旌旗之旒縿,或以維持之。”

組之良馬五之 《傳》:“總以素絲而成組也,驂馬五轡。” 《箋》:“以素絲縷縫組于旌旗,以爲之飾。五之者,亦爲五見之也。”

祝之良馬六之 《傳》:“祝織也,四馬六轡。”《箋》:“祝 當作屬,屬,著也。六之者,亦謂六見之也。”

王闓運以《公食大夫禮》説《羔羊》篇,謂羔羊之皮即禮之庭實乘皮,素絲即禮之束帛, 《儀禮·公食大夫禮》:“庭實設(注“乘皮”)遂 飲奠於豐上。公受宰夫束帛以侑,西鄉立。賓降筵,北面。擯者進相幣。賓降辭幣,升聽命。 公辭。賓升再拜稽首受幣,當東楹北面,退西楹西,東面立。公壹拜。賓降也,公再拜。 介逆出。賓北面揖,執庭實以出。公降立。上介受賓幣,從者訝受皮。” 其説甚新而塙。解《詩》如此,信乎可以擴萬古之心胸矣。惟《詩》曰素絲,《禮》曰束帛,帛之與絲,雖所異甚微,然慶賞用絲,經典究無明文,此惑不祛,恐終無以執閒者之口。今案以絲爲贈,的係古制,其證不在經典,而論其堅實可任,或百倍於經典所載。金文《守宫尊》曰“易 守宫絲束, 五, 二,馬匹,毳 三, 三, 朋”,此其鐵證也。《 鼎》曰“我既 三□(原文此处为“□”) ,□(原文此处为“□”) 父用匹馬束絲限 ”,此以絲爲交易品,亦贈遺用絲之旁證。且《詩》曰“五紽”“五緎”“五總”,五數與束絲之義亦合。《公食大夫禮》注“束帛,十端也”,《周禮·媒氏》注“五兩,十端也”。《禮記·雜記》“納幣一束,束五兩”,是二端爲一兩,十端則五兩爲一束也,帛五兩爲一束謂之束帛,則絲必亦五兩爲一束,謂之束絲。“五紽”“五緘”“五總”并猶五兩也 説詳下條 。絲以五兩爲一束,是《詩》之“素絲五紽”云云者,即金文之束絲矣《干旄》篇之“素絲”,當亦贈遺所用,其以絲馬并贈,則與上揭二彝銘所紀,尤爲密合。 金文錫馬數見,經傳亦每言賜馬贈 馬,茲不備舉,舉其帛馬并用者。《儀禮·覲禮》:“至於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勞,…… 侯氏用束帛乘馬儐使者”,又“天子賜舍,……儐之束帛乘馬”,又“天子賜侯氏以車服,…… 儐使者諸公賜服者束帛四馬,儐大史亦如之。”(以上諸侯朝覲所用)《聘禮》“賓覿, 奉束錦總乘馬”,又“君使卿韋弁歸饔餼,……奉束帛……(儐以)馬乘……束錦”,又“上 介饔餼,……下大夫韋弁用束帛致之……儐之兩馬束錦”,又“夫人使下大夫韋弁歸禮,…… 以束帛致之,……儐之乘馬束錦”,又“(歸)上介(禮),儐之兩馬束錦”。(以上大 夫聘禮所用,錦亦帛類),《既夕禮》“公賵,玄纁束(帛),馬兩”,《禮記·檀弓上》 “伯高之喪,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攝束帛乘馬而將之”,《公羊傳·隱元年》“喪事有賵, 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禮記·少儀》“賻馬與其幣,……不入廟門”。(以上喪 禮賵賻所用,幣亦即帛)此皆帛馬并用,與《詩》及金文之以絲馬并用,其例適同。 曰“紕之”“組之”“祝之”者,紕之言比次也,組亦聚集之意,與紕義近,祝當從《箋》讀爲屬,《説文·尾部》“屬,連也”,《禮記·經解》“屬辭比事”,是屬紕義亦近。紕組,祝皆束絲之法,無奧義。下文曰“畀之”“予之”“告之” 告與畀子義同,詳後。 所畀所予所告之物,即此素絲良馬也。 金文每言賜旂,不知此詩“干旄”“干旟”“干旌”,亦在贈遺之列否, 俟考。 要之,《羔羊》篇之皮與絲爲二,《傳》合而爲一,謂絲爲裘之英飾,不知皮既非裘,絲亦非英也。《干旄》篇之絲與馬亦不相謀,《傳》又牽合《皇皇者華》“六轡如絲”之語,以爲絲以喻轡,亦以絲馬混爲一談,《箋》則蒙上文“干旄”“干旟”“干旌”之詞而以絲爲旌旗旒 之屬,俱不可凴。又案彝器銘文,自《守宫尊》《 鼎》而外,未見以絲爲慶賞或貨幣之資者,經典之言贈絲者,亦僅此二詩而已,疑贈遺用絲,乃一時特殊之風尚。郭沫若定《守宫尊》爲懿王時器,《 鼎》爲孝王時器, 懿孝世次毗連 然則二詩亦西周末葉,懿孝前後所作歟?謹貢此疑,以竢博疋。 OesJvNxrDWdHg8bozaiE5gjNg/BxO6ZHb3itRLxOCF0ZwISf4w5qZD8g8j4ebn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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