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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楚

言刈其 〔《漢廣》〕《箋》:“楚,雜薪中之尤翹翹者,我欲刈 取之,以喻衆女皆貞絜,我又欲取其尤高絜者。”

不流束 〔《王風·揚之水》〕《傳》:“楚,木也。”

不流束楚 〔《鄭風·揚之水》〕

綢繆束 〔《唐風·綢繆》〕

楚有草木二種,木類之楚,人盡知之,草類之楚,蓋知之者寡。《儀禮·士喪禮》注“楚,荆也”。疏曰“荆本是草之名”,斯説得之。古人服喪居倚廬,倚廬者,以草蓋屋, 《荀子·禮論》篇“屬茨倚廬”,注“茨, 蓋屋草也,屬茨,令茨相連屬”。而亦謂之梁闇,《書·無逸》“高宗亮陰”,《尚書大傳》 作梁闇,云“高宗居倚廬,三年不言,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而莫之違,此之謂梁闇”,(《儀 禮經傳通解續》十五喪禮義引)《禮記·喪服四制》篇引《書》作諒闇,鄭注“諒古作梁”,《史 記·魯世家集解》亦引鄭作梁。 于省吾謂梁闇即荆庵,荆庵者,以荆草覆屋也。 案于説精碻。惟謂梁乃荆之訛,則非是。于氏曰“《貞 》‘貞從王伐荆’荆作 ,……《梁伯戈》梁作 ,《 》‘ 馭從王南征,伐楚荆’,荆作 ,《説文》荆 之古文作 ,古籀從 者,今楷多作 ,如爾作 是也。荆梁二字形近,故前人多 誤釋。”案于氏謂梁闇即荆庵是也,謂梁爲荆之誤字則非。《説文》“刅,傷也”,重文 作創,“刱,造法刱業也,讀若創”,經傳通作創。“刑,罰辠也”,“荆,楚木也”,案刅剙刑荆古當爲一字。(有説别詳)《貞 》之 即刅字,《 》之 即刱字,而并讀爲荆。二字于皆釋荆,義得而形未符。以金文證之,許書荆從刀乃從刅之訛。《大梁鼎》 梁作 ,《曾伯簠》梁作 ,《叔朕簠》作 ,《史免匡》作 ,并從刅,與《梁伯戈》 同,亦與小篆同。荆梁并從刅聲,是二字古同音,故荆庵一作梁闇。古字假借,何嘗未有, 安得盡以誤字目之哉?且《説苑·正諫》篇荆臺,《淮南子·原道》篇作京臺,而從京之 字如涼諒倞等皆讀來母,《史記·刺客傳》“荆卿,衛人謂之慶卿”,而慶麐古同字,詳 下“麟”字條。麐亦來母字,則荆古音亦正可隸來母而讀如梁矣。于氏知闇之可假作庵, 而不知梁之可假作荆,此千慮之一失耳。 荆爲草類,故制字從草,楚即荆, 上説,荆亦從刅聲,則荆楚爲陽魚對轉 是楚亦草矣。楚爲草屬,故《管子·地員》篇曰:“其木宜蚖菕與杜松,其草宜楚棘。” 《方言》三:“凡草木 刺人,……江湘之間謂之棘。” 《詩》中楚字亦多爲草名。《漢廣》篇二章曰“言刈其楚”,三章曰“言刈其蔞”,楚與蔞并舉,《王·揚之水》篇一章曰“不流束薪”,二章曰“不流束楚”,三章曰“不流束蒲”,楚與薪蒲并舉,《鄭·揚之水》篇一章曰“不流束楚”,二章曰“不流束薪”,楚與薪并舉,《綢繆》篇一章曰“綢繆束薪”,二章曰“綢繆束芻”,三章曰“綢繆束楚”,楚與薪芻并舉,蔞蒲并草類,薪芻亦皆以草爲之, 《説文·艸部》“薪,蕘也”,“蕘,薪也”,《詩·板》釋文,《文 選·長楊賦》注并引《説文》作“蕘,草薪也”,《漢書·賈山傳》注,《揚雄傳》注亦 并云“蕘,草薪”,是薪本謂草薪,故制字亦從艸。 然則楚亦草矣。知楚爲草類,則《漢廣》篇曰“翹翹錯薪,言刈其楚,之子于歸,言 其馬”,“翹翹錯薪,言刈其蔞之子于歸,言 其駒”,謂以楚與蔞爲 馬之芻耳。刈楚與 馬本爲一事,乃《箋》曰“楚,雜薪中之翹翹者,我欲刈取之,以喻衆女皆貞絜,我又欲取其尤高絜者”,又曰“於是子之嫁,我願 其馬,致禮餼,示有意焉”,分刈楚 馬爲兩事,蓋即坐不知楚爲草名之故與?《王·揚之水傳》訓楚爲木,其失亦顯。 YBU0vxFvXI9SX0JTshcRoEuhMgmBs21Ejk4s/c/gw6oFD2LOj/MNXE6uMIkkbu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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