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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存在多个法定处罚档次的,行政机关可以跨档减轻行政处罚
——邵某诉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行终21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邵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公安局)、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第三人:胡某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1日上午,邵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吵中,邵某使用过激言辞对刘某进行侮辱,刘某气愤之下报警并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其丈夫胡某。后胡某赶到派出所与邵某发生口角,出于愤怒向邵某后颈部拍了一掌。当日,某区公安局受理胡某殴打邵某一案。邵某到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左耳外伤。2019年6月6日,某区公安局申请对邵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法医要求邵某做CT或者核磁共振检查,邵某自愿放弃。6月21日,民警组织调解,胡某向邵某赔礼道歉,邵某拒不接受赔礼道歉,也不同意调解。6月26日,某区公安局作出〔2019〕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277号《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罚款五百元。邵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认为邵某已满六十周岁,某区公安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显不当,遂撤销1277号《处罚决定》并责令重作。

2019年10月15日,某区公安局作出〔2019〕2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75号《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罚款五百元。邵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予以维持。因不服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邵某于2019年7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赔偿医药费1017.72元和营养费500元(民事纠纷)。2019年8月19日,经双方协商,胡某支付邵某1400元后,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焦点】

存在多个法定处罚档次的,行政机关可否跨档减轻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虽属于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但其在和他人交往相处的过程中并未做到文明礼貌,这是胡某对其动手的重要起因。胡某拍了邵某一掌后被人劝阻,且事发后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向邵某赔礼道歉,足见其主观恶意较轻,可以认定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关于行政处罚量罚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于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违法行为人如果达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对其跨档减轻刑罚,自然是顺理成章;相反,一个可能会免除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却不能跨两档予以减轻处罚,反而受递档减轻处罚的限制,这在逻辑上是个悖论。减轻处罚是从宽处罚措施,区别对待减轻处罚的幅度,有利于达到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因此,某区公安局根据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依法对胡某适用减轻处罚,处以五百元罚款,并无不当。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邵某对胡某妻子刘某使用侮辱性语言,后胡某就此事与邵某发生口角,根据视频监控显示,胡某当时站立于邵某(坐姿)的侧前方,伸手在邵某后颈部附近拍了一掌,该动作并非邵某所称的“猛击一拳”。从邵某的诊疗及后续恢复情况看,亦未造成较重的损害结果。相关医药费等费用经法院民事诉讼协调后,胡某一方已当庭支付完毕。在此期间,胡某一方也曾主动向邵某赔礼道歉,可见其已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因此,某区公安局认定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符合过罚相当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无不当。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有三档处罚幅度,即“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情节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存在加重情节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本案违法行为人胡某殴打已年满六十周岁的邵某,具有加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胡某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的量罚情节。本案如何适用减轻处罚,存在多个法定处罚档次时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减轻至最低处罚档次即罚款五百元,值得讨论。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包括“处罚幅度”的减轻和“处罚种类”的减轻。在法律明确规定多个处罚档次的情形下,基于法律的授权可在法定处罚档次以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处罚情节予以跨档减轻处罚,且不受递档减轻限制。理由是:第一,从规范目的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减轻处罚时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两种结构,法条将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并列规定,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要求执法者减轻处罚直至免罚,因此量罚时应当允许裁判者根据具体案情自由选择跨档(两档、三档)减轻处罚直至不予处罚。如果法条规定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则应当遵从文义解释原则,不得作出超越字面含义的扩大解释,一般应在下一档处罚幅度内量罚,以区分减轻处罚的不同幅度,达到“寓教于惩”的目的。第二,从逻辑角度分析,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之间存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违法行为人具有单个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递档减轻;违法行为人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减轻情节达到接近免除处罚的程度,仍然只能递档减轻或者直接免除处罚,不允许执法者在法定量罚幅度以下跨档量罚,则轻重失衡、逻辑背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第三,从适用后果分析,本案被诉公安机关将处罚种类由“拘留并处罚款”减为“罚款”,形式上看似乎是直接减少了主罚、保留了并罚,但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档量罚幅度的法条结构,故本案并不属于减少罚种情形,本质上仍属于跨档减轻幅度的范畴。如果公安机关仅能递档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降一档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之间,直接跨越了其他处罚档次,量罚幅度过度跳跃易引发执法公信力危机。

统一减轻处罚适用标准,规范执法裁量权,确保量罚公正均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不可否认,存在多个处罚档次时允许跨档减轻,赋予了执法机关较大的裁量权,如果允许执法机关任意跨档减轻处罚,不利于量罚的精细化和公平性。可资借鉴的解决方案是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者裁量权幅度,增强规则可操作性和预期性。202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设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授权行政机关通过裁量基准为行政处罚设定“标尺”。例如,《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 规定,具备一种减轻情形适用酌情减轻,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具备两种减轻情形适用一般减轻,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40%~7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具备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适用最低减轻,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10%~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该裁量基准区分量罚情节规定不同的裁量阶次和裁量幅度,使减轻处罚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文兵 刘英 7Pd9ZSqCrujTDlph1+6ibSsr9j5pVwAlMy2j2W5TegV17UilkxMI5M7+8BaMNl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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