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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政府采购投标人对产品供应商提交资料未尽实质审查义务的责任认定
——数码公司诉某市财政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行终49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数码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数码公司以某品牌执法记录仪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提交了该投标产品的《检验报告》,成为中标候选人,该投标产品系某品牌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采购单位经与公安部官方检验报告比对,发现数码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存在13处改动,遂要求数码公司作出相关说明。后数码公司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该政府采购项目因此废标。市财政局认为数码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与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数码公司对市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了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数码公司主张其并非投标产品的生产商,对虚假检验报告不知情,该报告来源于代理商,且已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未造成危害后果,遂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数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焦点】

投标人数码公司并非投标产品的生产商,因对生产商提交的虚假材料未尽到实质审查义务,造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的,投标人应否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码公司并非投标产品的生产商,其投标的产品来源于其他市场主体,但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其应全面了解投标产品并审慎审查产品所涉材料的真实性。数码公司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未尽合理查验义务,在采购人提出核实要求时仍未审慎核查,被质疑时仍回复产品满足招标要求,直至因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原件,放弃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其对投标产品本身的性能和相关技术参数并不熟悉,亦未在投标前认真审慎地审查投标产品所涉文件的真实性,导致虚假《检验报告》进入招投标环节,从而造成本案采购项目被废标,相应后果应由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数码公司承担。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

数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码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提交含有人为造假内容的投标文件,客观事实上已符合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情形。数码公司在市采购中心要求其对市安监局核实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进行回应时,仅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要求,但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有关参数进行了核实审查。且针对政府采购质疑,数码公司亦仅是答复其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要求,未举证或作出合理说明以证明其对相关技术参数文件进行核查,表明数码公司在提交招标文件过程中疏于审核,对于客观上提供虚假材料存在明显的过失。数码公司作为涉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是参与采购的投标主体,应对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明确了政府采购中投标人对提交的投标材料的合理审查义务,以及因其未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对于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投标行为,引导投标人树立诚信理念具有正面导向意义。

1.政府采购中投标人应遵守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依法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讲信誉、守承诺,不得有欺诈、隐瞒、串通、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不得规避法律、法规或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以确保采购行为指向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诚信原则不仅约束政府招标行为,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同样应遵循。诚信原则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体现为:采购过程中满足采购人的正当要求,按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内容真实,针对招标人提出的质疑,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答疑等。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应接受政府的监督与管理等。

2.投标人应对提交的投标材料尽合理审查义务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应提交符合招标要求的材料,并保障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供应商设定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的情况不在少数,为规制上述行为,投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材料尽合理审查义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材料无论是来自代理商或是生产商还是自己,均应全面了解投标产品并审慎审查产品所涉材料的真实性,投标人的审查义务具体包括:一是审查标准。结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诚信原则要求,投标人应对其提交资料尽到实质审查义务,即投标人应确保资料涉及的采购产品符合政府招标的要求、性能和用途,确保政府采购的目的能够实现。二是审查内容。投标人应对其提交资料的审查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投标产品达到相关行业规范或政府规章要求、符合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与用途等。本案中,数码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应对提交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其未尽审查义务,直接将投标产品生产商提交的资料提交招标人以谋取中标资格,其以材料系第三方提供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3.投标人对投标材料未尽审查义务的责任承担

政府采购法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数码公司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正当行为实则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中标机会,最终导致该项目废标,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即使中途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其行为也已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产生了危害后果,应予行政处罚。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间的采购行为,其运用的是社会管理资源,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会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投标人虽放弃中标资格,但并未消除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违法行为之危害后果。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仅属于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被告市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依法减轻处罚幅度,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目的。

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吴贤奔 黄晨 刘婷婷 9ZAJetbPOD2uC552KcCPyeY127PkxUP9jGP7XWIci24VVJFLLU6ZwjLBhOnEnC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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