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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揭露违法行为应遵循法定方式
——王某诉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行终96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派出所)、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基本案情】

案外人刘某某与案外人陈某某为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系未成年人。刘某某在案外人钟某某的手机上下载监控软件查看自己家中情况。钟某某因向刘某某索要被其修改的QQ密码未果,遂猜出刘某某的监控软件密码登录查看其家庭情况。2018年10月,王某和钟某某多次登录该监控软件查看刘某某家庭情况。王某下载部分视频进行剪辑合成。2018年12月22日,王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归还钟某某的QQ密码,否则将刘某某夫妻虐待女儿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因索要未果,王某在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视频,被发布的视频为多个视频剪辑合成。后上述视频被广泛转发传播。

2018年12月23日,刘某某报案,某派出所经调查,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钟某某偷窥、散布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决定对王某、钟某某罚款五百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某区政府维持了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另查明,陈某某因涉嫌虐待儿童于2018年12月24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窥、散布他人隐私。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的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王某手机上留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王某多次登录刘某某家庭监控软件,偷窥刘某某的家庭生活;在索要QQ密码未果的情况下,将刘某某夫妻殴打女儿的视频剪辑合成后在网络散布以至于被广泛传播,而未对女童的面部进行保护性处理。因此,某派出所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偷窥、散布他人隐私,同时也认定王某具有立功表现,遂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审理本案,必须先厘清隐私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1.偷窥他人隐私的判断

所谓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未经许可,私自登录他人家庭监控软件,通过偷窥他人家庭隐私的方式获得视频,视频的来源不合法。

虽然刘某某在钟某某的手机上下载了监控软件,但该监控软件设置了密码,且并未告知钟某某。钟某某系猜出密码进行登录,而王某作为与刘某某家庭生活无关的人员,更无权登录监控软件查看刘某某的家庭日常生活。王某私自登录他人监控软件查看他人家庭生活情况属于偷窥他人隐私。

2.揭露违法行为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利益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本案中,刘某某夫妇多次殴打女童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王某获知该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而非在网上进行散布。

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基于该立法宗旨,该法对未成年人有关身心健康的权益设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包括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个人隐私等,从民事责任承担到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均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特别保护。本案王某在网上传播视频时并未对女童面部进行保护处理,以至于涉案女童的个人身份、家庭情况被大众识别,其个人遭遇被广为传播,而该遭遇却正是未成年人重要且尤须保护的个人经历,属于该女童的个人隐私。如果仅仅由于虐待儿童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就不考虑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这一法律价值追求,无视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及方式而任意散布,则无疑与法律保护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原则相悖,更何况这种在网络散布其隐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加深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当然,王某公布涉案视频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起到了制止虐待儿童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正因如此,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也给予了充分考量,认定王某具有立功情节,从而在处罚幅度上适用了较低的处罚标准。但该积极作用仅影响处罚的幅度,并不改变王某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性。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王某散布他人隐私源于私人纠纷。其一,王某发布视频前,曾要求刘某某归还钟某某的QQ密码,且明确告知如不归还,则将其殴打女儿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其二,王某既明确知晓涉案视频中的殴打女童者是刘某某夫妻,也明确知晓被殴打的儿童是刘某某的女儿。王某完全有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以制止该违法行为,但王某仍为了私人目的借由网络传播视频。

(2)虽然公安机关在事实认定上笼统表述为王某偷窥、散布他人隐私,但被侵害的对象并不相同,王某偷窥的是刘某某的家庭隐私,散布的则是未成年女童的隐私。而王某则是通过强调殴打未成年人属违法行为来模糊偷窥、散布隐私的违法性质。

(3)保护个人隐私与揭露违法行为均系法律的价值追求。但是,即使是揭露违法行为也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应过度暴露他人隐私。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无意间拍摄到了打人的违法行为视频而散布,且不涉及本案所涉的未成年人权益等法律需要特殊保护的利益,笔者认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散布他人隐私,因为此时,对于该违法行为人的隐私保护应次于揭露违法行为这一法律价值追求。

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孙静 ZaWgj9N341QwiSmyJXZXTHLTdjj3oNUJs45oZ43XbGnaen8+Ou1eIUDQ+V6lRs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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