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特殊文化遗产。其种类繁多、丰富多样,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则各有不同,但作为整体性的文化遗产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其他文化遗产类型的重要一点在于其是一种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相对稳定的一面,否则作为一个概念无法进入法律领域。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后,其只流传于与文化底蕴、社会环境等相同或者相似的地区,并伴有其特定的舞蹈、音乐或者礼仪而逐渐发展、传承。例如,格萨尔史诗就主要以口传文学(民间文学)的形式传承,而未演变为戏曲、舞蹈等主要形式。这是其稳定性的表现。但是相较于稳定性而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说和表述及其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以及传统工艺技能等形式中,活态性表现更为突出,与物质文化遗产等类型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方式上具有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传承更多的需要语言或行为,是一个完全动态的过程。在表演过程中具有相当的互动性,表演者和观众的相互交流可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每一次的表演,并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固定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在彼此交流中进行的,是继承与变异、一致与差异相伴而行的。而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活方式主要为保存、保留,需要固定形式,不具有动态性。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内涵、价值表现和传承上的动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和价值基本上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并传达给观众的,有的需要借助于行动才能展示出来,有的需要通过某种高超、精湛的技艺才能被创造和传承下来。如音乐、舞蹈等表演艺术是动态的过程,器物、器具的制作技艺也是在动态过程中得以表现的。人类通过研究、挖掘、探索等方式获得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价值的认知,然后以不同形式传递给受众。因此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和价值的认识往往受到时代的局限,受到当时的认识能力、学术水平及科技发展所提供认知技术手段等的局限。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演示过程中具有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示过程需要传承人,既然需要人那么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能动性,这也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场次或场景的表述、表演和技能操作上根据不同的氛围有所发挥,都是一种新的创造。并且就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表演者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来演示或者使用也会得到不同的样态。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历史和社会的变迁影响,在思想文化观念的改变中变异和创新。具体而言,非物质文化作为民族、地区文化,它的存在必须依赖于民族、地域的实际生活,人群的实际参与,从而根据生活的改变在参与中不断发展,是一种发展的活动。如果离开实际的生活、人群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便无法延续。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地生长、变异和创新,在永不停息的运动之中得到永恒。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活方式、特定表现形式、演示过程以及变化的发展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征,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然形态和生命线。
作为文化表达形式而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表现为礼仪、习俗等,体现了特定民族、国家或地域内的人民的独特的创造力,这些都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存在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定时代、环境、文化和时代精神的产物,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产生于当时独特的社会生活环境,代表着当时独有的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占有一定空间,其存在是以物质实体作为载体得以表现而认识和利用并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祖先的生产生活与心路历程,凝聚了祖先的智慧和力量,本身的抽象性亦可以融合现实生活,真实写照人民生活。物质文化遗产虽也是一定历史、时代、环境的产物,但其生成后就固定了,占有一定空间,代表一段历史,不可改变也不能改变,否则就无法表现其纪念价值。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虽然艺术特征并不是文化遗产的必备条件,但文化遗产当然包含了文化性、艺术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了一个民族、地区的生活风貌、情趣和艺术创造力。浑厚悠扬的蒙古族马头琴音乐,活泼欢快、载歌载舞的北方唢呐艺术,闪展腾挪、刚柔相济的吴桥杂技等都是艺术的精品。同时它们体现出来的思想、情感、意识、价值观等也都独具地方、民族特色,其他地域或民族难以生成和模仿。例如,龙舞艺术充分体现了我国历史、文化特色,其他国家无以模仿。它既是我国民间舞蹈中特有的一种艺术样式,也是民间流行的一种表达感情的手段,包含了我国独有的审美艺术。龙舞艺术用于日常庆祝、庆丰收、庆胜利,或用于节日庆贺、贺新年等。同时龙舞又是一种图腾信仰的表现、一种象征的符号,充满了丰富的意义,是中国人特有的祈福和祝福的方式,体现着中华民族传统精神。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还包括独一无二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了特定民族、地域的独特的智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命脉和源泉。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独特的民族、地域历史、文化记忆。如果失去了这些记忆,就会失去自身的特性和人类继续发展的动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了独特的文化基因、文化传统。
时代、地域、民族生活环境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的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为使该民族、地域生活、文化延续而不断地传承、发展,最终形成当地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代表了各个时代、不同地域的文化特点,并在传承的过程中不断融合后时代或周边地域、民族的文化,是每个时代、地域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了当地群体各个时代不同的文明成果,融合了各类智慧的结晶,从而形成了多元性。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传承人而延续,因此不同风格、素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也在潜移默化中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性、多样性的形成。如戏曲艺术中,不同派系里具有代表性的表演艺术家常常以他个人的气质、修养和独到的艺术丰富自身的戏曲表演,经过发展,各个派系的表演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特色,戏曲艺术呈现百花齐放的多元、繁荣景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形态上的多元性。这是整体而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由此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不同地域表现出来的形态各不相同。同样,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存在形态也是有区别的,如宋代影戏、明清影戏与当下影戏都是有很大区别的,即使是当下皮影戏中华县皮影、唐山皮影和陆丰皮影也各有不同的形态。
第二,构成因素上的多元性。从个体上看,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各种表现形式的融合,包含了多种构成元素,是一个综合的体现。还是以戏曲艺术为例,我们都知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戏曲艺术蕴含了文学、舞蹈、音乐、美术等多种表现形式。藏戏艺术,它是我国较为古老的民族剧种之一,至今仍流传于西藏、四川和青海等地。藏戏艺术通过民族歌舞、民族说唱等多元性的表演形式来表现故事内容,离开了其中的任何一种表演形式都会削弱其完整性和艺术魅力。
第三,功能上的多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认识、欣赏、历史、娱乐、消遣、教育、科学等多种作用。 例如女娲祭典,女娲文化树立了大同理想、济世思想,千百年的流传,使得这样的思想融入中华民族的精神中,具有广泛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道德感召力和道德说教也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积极的影响,促进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认同感。并且,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才使得人类文化千姿百态、丰富多彩,表现出世界各地、各民族不同的文化内涵,形成文化间的相互碰撞,促进文化呈多样性发展。
总之,多元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宗旨就是建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元性的基础之上,保护不同国家、民族、地区文化的多样性共存。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在历史长河中流传下来的文化,发祥年代久远,在特定社区世世代代相传,直至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都具有一定的共性,表现在:一方面,二者都具有可传性,即具有人类集体、群体或个体认同的文化价值而被传承。当人类前代文化遗留因价值认同而被后代集体、群体或个体享用、保护和继承的时候,这个文化遗留就具有了可传性。另一方面,二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遗产的稳定性。它们都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传承的,遗产的质的规定性并不随传承而被随意改变,即使是变化性较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仍保持着质的稳定性。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性上更有着自己的特殊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世代不间断相传而保留下来,必须持续传承才能延续它的存在。而物质文化遗产并不要求不间断流传,只要物质实体没有灭失,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即不会中断。并且在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间断传承过程中,传承人的选择和确定也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它主要取决于被选择者与传承人的亲密关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密性。这就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家族烙印。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抽象的、无形的,往往是口传心授,通过语言的教育、亲自的示范传授等方式使这些技能、技艺、技巧由前辈流传至下一代。传承过程表现为一种人与人的精神交流,观念、思想、心理的碰撞。著名民歌《龙船调》就是由湖北利川民间的一种小调改编而来,通过师徒的传、帮、带和民间的传承而发展起来的。此为传承方式上的特殊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对传承人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需要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背景,熟练掌握其专门的知识和技术。与此同时,传承人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创造者,如木偶戏传承内容包括选木、雕刻、操纵、演唱、伴奏等技艺及其道具,所以木偶戏的传承人就不仅是木偶道具的保管员,还应该是能够制作和表演木偶戏的创造者,根据生活环境、方式的变化,结合文化背景、专门的木偶戏知识和技能,延续木偶戏的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鼓励变化,因为创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昆曲历经几百年的传承,尽管仍保有其昆山腔特征,却是在不断变化的,由最初的民间清曲小唱,至明嘉靖、隆庆年间,魏良辅等改革形成的委婉细腻、流丽悠长的“水磨调”,到明万历年间流播到各地形成了众多流派,再后来传入北京形成明天启初至清康熙末的100多年的蓬勃发展期,最后形成了独特的戏曲表演体系。 同样,流传至今的剪纸等技艺和其他一些民俗,都在传承中蕴含着变化、在变化中被继续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与传承都是在一定的地域完成的,与该地域环境息息相关。地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水平以及日常生活习惯、习俗都从各个方面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依赖于一定的环境,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例如,泸州老窖酒如果没有当地窖池中独特的微生物群发酵酿制就会失去其特有的营养及醇香口感,酒的酿制技艺亦无法传承、发扬。这样一种环境依赖性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条件之一即为要求这一文化必须扎根于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历史中,能够作为一种手段来体现一个地区的文化特质和价值,对社会团体起到促进作用。这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性这一重要特征。倘若不顾及此特征,在保护过程中舍弃对地域性的发掘和保护,无异于使鱼儿离开了水,遗产也不再具有其灵性,那么所谓的保护也就流于形式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源自民间,存在于民间,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而这些文化渊源与其所在的地方、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脱离了当地环境,其真实性可能受到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发源地人民现实生活以及精神世界的重要部分,是发源地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规范着当地人民的生活,慰藉着他们的心灵,甚至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工具。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发源地具有充分的积极性,并且基于发源地对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能够采取有效的保护方式和探索弘扬的方法。充分发挥发源地人民的热情和作用,能够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确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从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发源地人民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权利的正当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产生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区的人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如果不重视地域性,极有可能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商业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的兴起,部分商业开发者不顾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其本有的生存环境,将遗产强行移植并商业化。在商业开发的初期,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维持表面的繁荣,但实际上由于其原有的地域文化、环境已经遭到了破坏,难以恢复。如同移植到北方的柑橘,表面为橘,实则为味道苦涩的枳,已完全变味。对于强行移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尊重其固有地域性的开发、利用,有学者表示:“现在有一些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原因很多。比如过于强调短期目标,比如将文化作为促进旅游的手段,而这样往往会使得文化保护过于简单化,并脱离原有的社会根源。当发生这种情况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被简化为一种微缩景观,失去了它的真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和发扬于一定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生长成一个文化综合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发源地的产物,代表了发源地特色,产生和传承必须依赖于发源地环境。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离开它本有的生存环境,可能受到难以估计的损失。茅台酒酿制技艺脱离了当地的环境,亦就不能酿制茅台酒了。因而在保护方式上,应当保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特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土化开发,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灵性,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带动发源地、传承地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某个团体的创造物,相反它是一个民族的众多成员演绎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创造并传承自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凝聚成的特有的民族精神和地域心理,集中体现为共同的信仰和核心的价值观。它是一个民族或地区历史上创造的文化的代表,负载着一个民族或地区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或地区的生活方式,拢聚着一个民族或地区自我认同的凝聚力。它代表的是整个民族或地域的精神而不仅是个人的,并以一定的居住地、民族或国家为单位,在这样的范围内流传、延续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创造、产生上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从来不是一个人或者仅靠一个家族就能够完全创造和完成的,通常是以一定的居住地、民族和国家为单位的,不单是一种个人行为。也许最初是由某个人的偶然的个体行为引发的,但在其创造、完善和传承过程中,主要是集体智慧和集体创造的产物,吸收和积累了许多人的聪明才智、经验、创造力、技艺。例如,京剧艺术最早表现为徽剧,后四大家进京,虽自有派别,但各自的特点相互交流、相互融合而形成了现在的国粹京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创造上是集体融合的结晶,仅凭个人是无法完成的,创造上的集体性表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中的集合性,其集合了发源地人民生活、情趣和个性的表现方式,并且大多集合了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门类而形成。
第二,传承上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或地区独特文化长久的酝酿和积淀,在烦琐而漫长的文化传承过程中,必然牵连着烦冗的传承载体和庞大的传承群体。例如礼俗仪式、岁时节令、社稷庙会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属于群体记忆或民间记忆,是以群体传承、族群传承而构成传承链,才得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仅靠个人之力是不能完成的。
第三,保护上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文化的整体,是民族、地区、国家整体精神的体现。所以其保护是一种集体的、民族的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个民族或地区传统文化的消失,这意味着自己区别于其他民族或群体的精神和身份感的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传承者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发挥集体性,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传统的传承者、政府法规和商业活动的共同制约。在努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必须考虑到各方面因素,不能单方面强调传承者的作用,而不仔细检视地方和国家政府的政策法规以及商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