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合称“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 of folklore)。最初的民间文学艺术概念,包括传统部族的全部文化产物和文化结晶,涵盖传统部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精神成果。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即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该组织用Folklore来指代传统部族全部文化产品和文化结晶。按照《班吉协定》的界定,Folklore是指一切由非洲的部族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其主要包括如下项目:一是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文学作品;二是艺术风格、艺术产品(舞蹈、音乐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艺术风格等;三是宗教传统仪式;四是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五是科学知识及作品(传统医药品及诊疗知识等);六是技术知识及作品(冶金、纺织、农业等技术知识)。 国家层面上,澳大利亚也用民间文学艺术来指传统部族的文化产物和结晶。在澳大利亚法上,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所有文化财富的表现形式,如歌曲、美术、习俗、传统医药知识等。 1982年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专家委员会会议上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了如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是指包含了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殊因素,由国家中的一个群体或由一些个人发展和保持并反映了该群体传统艺术追求的产品。民间文学艺术可以分为以下类别:(1)言语表达,如民间传说、诗歌、谜语等;(2)音乐表达,如民间歌曲和器乐;(3)形体表达,如民间舞蹈、表演以及以艺术形式体现的宗教仪式等;(4)有形表达或并入物品的表达,如绘画、雕塑、雕刻、瓷器、竹编、微雕、织品、地毯、服装、音乐器具和建筑样式等。
笔者认为,从概念界定上可知,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极大的相似点,因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间文学艺术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在许多国家的语境中带有“贬义”,因而逐步被联合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文件所抛弃。在我国文化领域中,长期以来使用的是“民族文化”“传统文化”等多种相似概念,但在签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逐步采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
“传统知识”这一概念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随着社会发展、科技的不断创新,WIPO逐渐认识到传统部族在产业领域内大量的技术性知识和经验保护的重要性,因而提出并使用了“传统知识”这一概念。WIPO秘书处指出,传统知识是指以传统为基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象征符;未揭示的信息和所有其他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 所谓“基于传统”,是指某种知识体系、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方式,通常是代代相传,为某个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且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演进。传统知识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包括药品和治疗方法)、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语言元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和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当然包括民间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歌曲、手工艺品、设计、传说和艺术品等形式)。 笔者认为这是广义的传统知识概念。从外延上看,广义的传统知识不仅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包括药品和治疗方法)等知识技能,还包括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学艺术。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不包括遗传资源。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其中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遗传资源是动物、植物和人等生而有之的细胞、DNA等,是人、动植物由于各种不同的生存环境而潜移默化的生理变化,而不是一个社区文化代表的智力成果。因而其不应当归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内。狭义的传统知识主要是指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外的传统知识,包括遗传资源。 最为狭义的传统知识既不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也不包括遗传资源。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接近的概念是民间文化遗产。民间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已被我国文化界接受并广泛应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中的“民间创作”,也可以翻译为“民间文化”。建议案认为民间创作是“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民间文化包括民俗文化、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三大范畴。人类文化可以分为上层文化和下层文化两部分(也有学者将其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层文化是士人文化、典籍文化,是阳春白雪的文化;下层文化则是大众的、民间的文化,是下里巴人的文化。无论是士人文化还是民间文化均可以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层的士人文化(如皇室宗庙的祭祀典礼、皇室祭祀所演奏的音乐等),主要是通过官方创造和保留下来的文化遗产,通常是在官方主导下,动用了民间的智慧、技艺创造出来,但一般不允许在民间使用和流传,只是在宫廷或者上层这些特定的范围内运用,并在官方指定的团体内传承。如果它们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就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反之则不构成。比如,以特定民族残存的以活人为祭祀的礼仪因违反人权性要件而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也是如此,其概念极其广泛,囊括的种类十分复杂,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间文化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反之则不构成。
民俗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人民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以物质生产风俗、物质生活风俗、社会组织风俗、岁时节日风俗、人生礼仪、民间信仰、民间语言、民间游戏娱乐等方面为主要内容。我国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民俗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类,和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并列。在民俗学视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也是有差别的。民俗是自下而上进入价值认同规范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整个民族文化代言人的身份出现,是自上而下认定的,是在全体人类大视野下肯定的价值评判。 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相比,民俗是一个客观的概念范畴,并不包含人类的价值评判因素,人类发展至今的所有风俗习惯,科学的与非科学的都属于民俗。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带有鲜明价值评判因素的概念,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并能促进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民俗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学领域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