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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驾驶员未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物流公司诉财保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0)湘108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物流公司

被告:财保公司

【基本案情】

物流公司货车司机袁某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22日,袁某驾驶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至兴宁镇天鹅山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碰撞道路路牌,路牌和车辆不同程度受损。2019年8月23日,经资兴市交警大队认定,因袁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支付了路牌制作费32000元、吊车费600元,合计32600元。2020年4月30日,物流公司以财保公司的名义就上述费用到税务部门开具了发票。尔后,物流公司持发票向财保公司申请理赔,但财保公司以“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由拒赔商业险,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2000元。

另查明,物流公司为涉案货车在财保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122740元机动车损失险;物流公司为挂号营运货车在财保公司购买了82170元机动车损失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物流公司为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

【案件焦点】

驾驶员未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一是财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将案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交付给物流公司。二是对免责条款中“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含义约定不清,并未明确要求驾驶人取得何种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难以认定所要求取得的许可证书是《道路运输许可证》或是对要求驾驶人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三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涉案司机虽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其持有A2驾驶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司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显著增加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其理赔风险。四是该条系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依法应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所述,该保险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相关保险赔偿的免责事由,对物流公司诉请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损失30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财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流公司理赔款306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保险公司主张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而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法院对此答辩意见基本是不予采纳的,认为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正当理由,但实务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一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指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二是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为此,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违反了规定,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可以免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赔。一是对免责条款中“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含义约定不清,并未明确要求驾驶人取得何种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难以认定所要求取得的许可证书是《道路运输许可证》或是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二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本案司机虽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其持有A2驾驶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司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显著增加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其理赔风险。三是该条系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依法应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所述,该保险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相关保险赔偿的免责事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保险公司不能因为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免赔。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无效条款,该条款未表述详细,到底是需取得何种许可证或必备证件并不明确。即使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投保人也未必清楚认同,事实上保险公司是为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第三,驾驶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只是相关行政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的规定,而非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即使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也应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且无证据证明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会显著增加承包车辆的营运风险即增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编写人: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邓美丹 FLBl/gZlyR65KuNQeT7WTf6A3zM9r78UiAQSRnbXxF2w+bjCKU+7UJQE6AYs+5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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