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较于后来的古希腊,此时的两河流域属于文明草创的时代,人类必须天天与自然奋斗,为生活与文明打拼,没有多余的、悠闲的时间思考抽象的理论问题,因此没有系统的经济思想论著流传下来。如果要知道他们对于经济的想法,就必须要从断简残编以及经济行为中去搜寻。
在中东,秩序与稳定被视为第一位的、永恒的。他们不信任改变,认为改变是脱序的前兆,因为中东人将人类社会视为宇宙的缩影。由于宇宙是有秩序的,因此人类社会也应该是有秩序的。所谓的宇宙秩序,应该是平衡的,因此人间也应该维持平衡的秩序,如果有失衡、失序的情况,要立即予以修复和补偿,使之恢复“平衡”,以维持“平衡”状态。这个“平衡”在中东被称为“正义”或“公平”(justice),在埃及被称为“玛特”(maat)。
因此在中东秩序中,正义为首要之选,维持正义就成为国王的必要责任。在中东,正义有“补偿”与“修正错误”,以维持“平衡”之意,也包括修正经济上的不公平,如保护弱者的经济权利。因此,古代中东的国王被认为是臣民的牧羊人,不仅要捍卫正义,更要保护社会中的孤儿寡妇等弱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孤儿寡妇都由国王保护,受保护的是指中上阶层的孤儿寡妇,也就是自由人孤儿寡妇。国王保护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中上阶层的完整,以免过多的中上阶层家庭沦落到底层,致使社会秩序因中上层人士的消失而变得不完整,最终导致社会秩序的崩解。
在汉谟拉比之前的中东法典中即已注意到弱者的问题。在公元前2050年的《乌尔纳姆(Ur Nammu,公元前2047—前2030年在位)法典》中就明确宣示:“强者不能错待弱者、寡妇和孤儿。”比《汉谟拉比法典》早一个世纪的里匹特-伊什塔尔(Lipit- Ishtar,公元前1870—前1860年在位)也曾宣誓在他的国内建立正义,并强力打击恶行与恶意。《汉谟拉比法典》对于做错事的人有严厉的惩罚,对于受害者也有相当的补偿,为的是维持“平衡”的秩序。“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是“正义”“平衡”原则的表现。
上古中东的经济体系属于再分配形态,以中央集权的神殿、宫殿经济为特色。在这种经济形态下,所有的资源都集中于神殿、宫殿中,并且在两个机构中集中生产。凡原料、土地、种植、牲畜、工具,以及基础建设,如灌溉系统,均由神殿、宫殿掌控,贸易特权也由它们垄断。神殿、宫殿将生产的多余产品用来对外交换。生产与交换所得,除部分留下来供给自用外,部分剩余的物品再通过薪资、赏赐等形式分配出去,最后一部分的剩余则通过贸易以交换团体所需。通过再分配的经济运作,也顺带控制了财富的流动和分配。
以前的学者认为,“再分配”经济形态几乎没有私人土地、私人财产,但实际上上古中东的私人经济活动相当活跃,例如近来的研究发现有私人兴筑的灌溉系统、私人工厂、私人耕作、私人买卖等私领域的经济活动存在,甚至出现商人家族,他们自行经营家族生意。总而言之,上古中东也有私人商业的存在,只是在某些地区、某些社会所占的比例较高,有些地区则较低。
这种经济体系由中央掌控,但是在边缘地区还是于公元前两千纪初出现了私人财产和市场。这时候尚没有货币,只是以当时值钱的东西作为通货的标准、价值的衡量标准,譬如布匹、羽毛、小麦、银子等。市场的出现也带动了银行事业,如利息和信用。于是,经济越来越复杂。这通过当时的法庭记载即可见一斑。公元前1790年的《埃什南纳法典》(Laws of Eshnunna)中规范了金融事务和控制价格,包括一些必需品、工匠的薪资、在公共土地上工作的工人的薪资等。该法典还规范了船只与战车的载重量,以及一些支付的手续。
当上古政府力拼正义时,面临最大的威胁就是来自利息的问题。因为利息会导致许多中层人士沦为底层的奴隶,进而减少政治运作所需要的中层人士,例如使政府丧失了缴税与服兵役的人数。于是,无论基于社会、政治的理由,还是道德的角度,中东人士都强烈谴责高利贷。但是古代中东人并没有要废除利息的意图,只是反对不合理的利息而已。
利息的出现乃是因为借出的东西或服务被视为利益,因此债主必须要有所补偿。况且,如果债务人借的是大麦,大麦还可以生产出新的大麦,这也算是债主的损失。因此,中东的人不会反对收取利息的行为。到了后来,借出的是钱时,问题就出现了,因为钱不会生产出新的东西,于是就有了反对利息的声音,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钱是不会生孩子的东西,因此不能要求增加利息。中东人非常看重利息的合理性,因此利息的行为都要在神殿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