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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与嫁给神明的女儿们

(一)家庭的重要性

从苏美尔时代,甚至更早的时候开始,“家庭” 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单位,这是由于美索不达米亚的土地竞争很激烈,也很重视财产,导致家庭成为捍卫土地、财物的重要单位,因此大部分家庭制度,包括婚姻、继承等都与财产和经济生活有关。

以苏美尔人的婚姻为例,婚姻是由父母安排的,而且缔结婚姻犹如经营企业,经常是通过谈判、协议、订定契约后产生的。一般而言,结婚时,新郎必须付给女方父亲一份礼物,新娘父亲也必须准备一份嫁妆,这份嫁妆多由妻子自行管理,也有交给丈夫管理的。但离婚时,嫁妆须退回给妻子或由其子女均分,丈夫无权侵夺。这种契约婚姻,成为中东地区的一种传统:没有契约的婚姻,不算是正式婚姻,不受法律保障。

结婚,对许多小村落,尤其是游牧民族而言,并非简单的事情。许多小村落、部落内部的血缘关系太过密切,不适通婚,因此必须到外地去寻找配偶,而且通常都是靠母亲。母亲本来就是外地来的,因此当孩子长大要寻找配偶时,这些母亲就会回到原生的村庄或部落去探听,或是通过女性的网络帮忙寻找配偶。因此,母亲在婚姻过程中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

(二)妇女的角色

村庄中,妇女逐渐形成一个非正式网络。这些妇女由于都来自外地,彼此惺惺相惜,建立了浓厚的感情。从长形料理台和水槽遗迹,可以推知当时妇女们在一起做面包、一起洗衣,她们很可能在此过程中,相互交换信息、话家常,并借机取得未来媳妇人选的信息。这也显示,古代的文件中虽然没有妇女的声音,但并不表示她们是沉默与孤单的一群。通过婚姻,这些小部落与村庄彼此相连,形成一个大区域,甚至逐渐融合到主流社会、城市社会里。

在正常状态下,苏美尔人实行一夫一妻制,当妻子不孕或生病(慢性病)时,丈夫可以娶第二个太太,但对原配仍有照顾之责。在苏美尔乃至后来的中东地区,丈夫拥有绝对的权威,甚至包括将其子女贩卖为奴。然而在苏美尔人的社会中,妇女享有的权利仍超出我们后人的想象,尤其是精英或权贵家庭的妇女。越早的时候,妇女的地位越高,她们可以当证人,也可以任职书记,甚至有女性的官员出现。在公共领域中,到处都可以看到这些精英妇女的影子,如庙堂的女祭司、文学家、商界名流等。

苏美尔的妇女可以自行掌管自己的财富。许多酒馆的店主就是妇女,她们也从事贷款与酿酒等事业(酿酒须有执照)。泥版文书中尚有不少夫妻一起经营企业的记载。譬如有一对夫妻一起经营土地、金属与谷物的买卖,有时他们亲自料理,有时则委托他人代为经理远方的事业。当丈夫去世后,妻子就负起继续家业的责任,而且非常成功,足见两河流域的妇女仍有发展的机会与空间。

两河流域妇女的经济负担其实不轻。城邦或帝国多采取贡赋制度,即要求地方上缴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纺织品就是其中的大项,而纺织工人多为女性,以至于妇女的负担非常重。尤其越到后面,政府要求的贡赋越重,妇女的经济负担随之加重。

(三)财产分配与继承

在家庭财产权方面,两河流域的土地所有权通常是共有制,也就是属于家族的人所共有。个人是不能随便出售土地的,出售土地一定要得到所有族人或家人的同意与签名方可。因此,我们可以在一些土地出售的契约中看到一连串的签名,有的甚至长达50个以上,但都同姓,由此可以确定同为“一家人”。共有制可以避免家族因为分产而将土地越分越小,至少可以维持家族土地的完整性。

在财产继承权方面,父亲的遗产通常是由儿子们分割继承,女儿也可以参加分产,寡母更有权继承部分的财产。不过也因为区域不同有些微差异,如在两河流域的南部,长男的地位与权利比较高,分到的遗产也比较多,但他们也得在父亲去世后负责张罗姊妹和弟弟的结婚嫁妆与支出。一些无法独立的兄弟在继承到土地后,会将自己的土地与其他兄弟的土地交换,或是卖给其他的兄弟,家族的土地因而避免分割,或将分割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仍有不少例子显示:有些家族经过数代以后,子孙因土地不断分割而转趋贫穷。

(四)嫁给神明的女儿

在妇女中,两河流域还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族群“那迪图”(naditu,复数为“naditum”,意为“休耕”或“禁忌”)。那迪图出现的背景有经济的因素,也有宗教的动机。一些有钱人家为了防止土地转嫁到其他人家,或遭人觊觎和侵吞(如女婿),也为了防止财产越分越小,便通过那迪图保留财产。另外则是基于宗教动机,如代替父亲或家人向神明祈福、服侍神明(意即作为父亲在神殿中的分身),女儿便被送去类似修女院的组织“gagum”,亦即将女儿嫁给神明,她们终身不得与凡人结婚。

在巴比伦的洪水神话中也透露出设立这种修女院组织的目的——据说神明因为嫌人类的数量过多,过于嘈杂,危害神界的安宁,因而发动一场大洪水将人类覆灭。但当人类全数灭亡后,神又发现没有人可以服侍他们,以至于他们的生活很不方便。于是神又再度创造人,但是这一回他们决定设计一些机制以减少人类的数目,或是限制人口成长的速度,于是有一条神明的饬令:“有一些妇女应该成为禁忌,然后才能控制小孩的生育。”而“那迪图”就是饬令中的“有一些妇女”,她们必须坚守贞节。就像《汉谟拉比法典》记载的:“一位经常流连酒馆的那迪图,将要受到惩罚。”当时的酒馆通常是具有情色性质的声色场所,所以在法典中才会有此明文规定。

由于不生小孩,那迪图就避开了生育的风险,也没有相夫教子的麻烦,因此那迪图大多非常长寿。

无论是基于财产还是宗教的理由,那迪图都是为家庭服务的,因此在她们进入修道院时,父亲会为女儿准备一份土地作为嫁妆,这笔财产不得变卖,她的兄弟也不能随便觊觎这笔财产。根据《汉谟拉比法典》记载,这些作为“陪嫁”的土地必须由父亲或兄弟代为经营,当那迪图去世后,这份家产应该要归还父家。不过,有些那迪图自行经营自己的产业,甚至指定自己的财产继承人,并要求继承人来照应她的晚年,大部分的继承人多是来自同一家族的年轻女孩,偶尔也有外人。

那迪图最主要是为家人祈福,因此会经过挑选,甚至卜卦、预兆,当然还是有那迪图是被迫进入修道院的。根据一份文件,一位那迪图向她的继母抱怨:“我是国王的女儿,你是国王的妻子。你却不顾那份文件,就是你和你的丈夫要我进入修道院的那份文件。你们对待士兵都很好,但是我呢?”另一位公主也一再提醒家人不要忘了她的那份东西。她写信给父亲:“你家的女儿都有收到谷物、衣服和啤酒,而替你祈福的人,却没有收到任何东西!难道我不是经常为你的寿命祈福的分身吗?难道我不是你的象征吗?难道我没有帮你给神明递送好的报告吗?”这位公主更强调她的重要性,因为她是代他父亲向最高的太阳神祈福。

一般那迪图进入修道院时,她的家庭会与修道院签订契约,说明如何供养、资助那迪图。那迪图居住的地方是一个用围墙与外界隔离的区域,有自己单独的出入门户,里面住有好几百人,甚至上千人。她们也有自己的粮仓、行政系统、耕地和工作坊。根据一家修道院出土的文件记录,修道院雇用约1800个人,包括各种工人,如从事磨麦、漂白、纺织等工作的工人。工人的性质,从奴隶到雇工都有,有不少是专业性的工作人员。在修道院里,那迪图每天得向神明供奉肉食、面包和啤酒两次。她们也要参加一些宗教仪式或庆典,如游行等。

那迪图虽然号称嫁给神明、为神明服务,但是她们不属于神殿的神职人员,也不是女祭司,而是一个特殊的妇女群体。虽说不属神职人员,但有时候会接受神职人员的管辖,并由神殿组织法庭来审理她们之间及其与外界俗人的纠纷。有些那迪图声称自己是“永久的祈祷者”,可见这个组织主要的功能是宗教性的。

那迪图兴起的时候,正值两河流域的父权组织越来越严明,妇女的地位与权益日益衰弱,因此那迪图正好给独立性强、能力强的妇女提供一个发展的机会,因而选择进入修道院的妇女也越来越多。到了汉谟拉比时代,修道院更是人满为患。

那迪图多来自有钱人家,有些甚至是国王或地方首长的女儿,因此她们的财产不少,能力也强。不少那迪图成为文学家或书记员,并具备管理、经商的才能,成为当地的重要的经济人员,对经济有所贡献。许多那迪图通过商业经营而让自己的财富增加很多倍,像是有位那迪图通过中间商经营锡的贸易,赚了非常多的钱。有些那迪图则是将大麦、银子,或其他物资借给他人,从中收取利息与利润,还有的那迪图因投资酒馆而致富。不只如此,那迪图彼此之间还合作、合伙做生意。例如汉谟拉比的妹妹就与其他人合作,买了一大片的土地,还投资畜牧业。根据记载,有一回她雇了6位牧人帮她照顾1085头牛。她因此成为当时最有钱的人之一。

不少那迪图非常精明,她们甚至与自家的兄弟争夺财产和赚钱的机会。总之,那迪图是最早的修女,也多为女商人。 BfJEbaKI8YU/Tl1ieLOgm3lHdxuecKGhE4bFuyYdrspTGI10QUcrgHpa2IOA4j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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