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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民、半自由民与奴隶

通过泥版文书和法律文件,我们大概可以将苏美尔社会图解如下:

(一)自由民

自由民(awilum,意为“人”)即贵族与一般的平民百姓。他们必须缴税给国王,也须服军事和公共工程的劳役。就土地的所有权来说,贵族的私人土地可以买卖、继承,而私人土地的数量越到后期越多,可见土地有私有化的现象。

自由民中有一大部分的人是靠为神殿或宫殿服务来换取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像是担任书记员、酿酒师等比较不费劳力的工作。这些土地上的产出仅能算是服务的酬劳或薪资。由于是以服务换来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不能买卖、继承。然而,在从前职业世袭的情况下,有时也会逐渐变成家族继承的土地。这是因为当时是一个强调家庭教育的时代,知识容易在家族内传承,于是儿子容易以较优的知识条件继承父亲的工作职位,从而继承父亲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几代下来,职位与土地就成为家族世袭专有。当然,也会发生有人利用职位之利强行霸占原属宫殿或神殿的土地的情形。

自由民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少自由民因为经济状况恶化或债务关系而沦为半自由民,甚至将自己的妻子儿女抵押为奴,不过法律规定这种抵押期是三至七年。不少的债务人因为无法改善而最后沦为奴隶。另有不少自由民因为犯罪而沦为奴隶。

(二)半自由民

在自由民之下,另有一种半自由民(muškenum,字意不详),虽受到法律的保障,但他们的法律身份却远不及一般的自由民,这种人类似于中古欧洲的“农奴”。在法律上,伤害半自由民的罪比较轻,而半自由民所得到的赔偿也远不如自由民,通常仅有自由民的一半而已。在实际的社会里,半自由民通常是指公共工人或是城市中低阶层的人。

在《汉谟拉比法典》以及更早之前的法典中,这类被称为“muškenum”的人通常是指为神殿或宫殿工作的工人,包括纺织工人(多为女性与小孩)、种田的农夫以及各式的工匠。神殿的工人人数非常庞大,譬如两河流域的宗教圣地拉格什(Lagash)神殿中,光是纺织工人就有6000名之多。他们收到的酬劳通常都是实物性的如羊毛、食物或其他货品。这种酬劳是属于配给性抑或是薪资,仍是历来史家争论的重点,因为若是配给,则那些工人就属于半自由的“农奴”类,但若算是薪资,他们则属于自由民的身份。无论是哪一种身份,古代中东的工人多归政府与神殿管辖、控制与调度。不过,一般的自由民所服的劳役仅占部分时间,也就是一年中仅有部分的时间为国王或祭司服务,其他的时间则为自己工作。这种劳役显然与半自由民的经常性劳动不同。并且,一般贵族还可以用钱雇请别人代他服役(但不可逃避劳役);代替贵族服役的人则多属法律上的半自由民。

半自由民的来源通常是因经济变动或经济失败而丧失部分权益的自由民、外来的移民、囚犯、从外地逃难来的人、社会边缘人,以及孤儿寡妇等弱势群体。这些半自由民的经济状况不会比奴隶好,可能还更差,但是法律地位却在奴隶之上,也不能在奴隶市场上买卖。一般而言,半自由民不能随便迁徙,事实上他们也没有能力迁徙,只能在固定的土地上或工作岗位上工作。这点与奴隶相同,奴隶同样不能随意迁徙,奴隶必须固定在主人的土地上,因此我们称他们为“半自由民”。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地区,“awilum”是指贵族,而“muškenum”则是指一般的城市居民。

(三)奴隶

奴隶(wardum)在法律上是没有身份、没有保障的。上古时期,几乎所有文明都有奴隶存在,但是奴隶的形式有很多种,待遇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说出一个整齐划一、条理分明的“奴隶制度”。以古代两河流域来说,奴隶就有好几种。

第一种奴隶是可以买卖的,他们是属于主人的财产。因此奴隶的所有权,一如其他的财产一般,都受到法律的保障,譬如禁止奴隶逃亡,也禁止收留逃亡的奴隶,否则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为了防止奴隶逃亡,奴隶都被印有特殊的标记,以便与自由人区别。譬如,《汉谟拉比法典》中即规定“如有理发师为奴隶改变发型,将斩断他的手”。另一方面,即使是这种奴隶,也不是都能买卖的,有些情况下是不能买卖的,譬如成为妾的女奴。这些奴隶通常是战俘或战俘的眷属,都是外邦人,而非自己城邦的“国人”。

第二种奴隶则是因为负债而成为债奴。他们也是主人的财产,但是不能买卖,一旦他们还清债务即可恢复自由之身。通常,当债奴过多或者每隔几年,国王就会颁布解放令,让这些债奴在有条件或无条件的情况下重回自由之身。当时的法庭文件就已经记载:无力偿还债务的奴隶必须要有年限,过了年限后就自动恢复自由。当时的习俗约是6年或7年。《汉谟拉比法典》则降到3年。这种做法虽然会造成债主的损失,但其实损失并不大。因为平常的时候,这些债奴都得为债主服务以偿债。经过几年后,债主的本钱早已赚回来了。再加上,通常债主与欠债的人(债奴)都属于自由民,基于古代讲究的阶层感情,债主在国王的要求下,也只能接受。这就是著名的《正义令》,譬如汉谟拉比就因颁布《正义令》和《法典》而得到“正义之王”的名号。

至于第三种奴隶,则是不能单独买卖,而是必须随土地买卖。就个人身份而言,他们是自由民,但不能随便离开居住与耕种的土地。当土地易主时,他们亦随土地而易主。

通常拥有奴隶的人都属于统治阶层的祭司(以神殿身份)、国王和贵族等有钱人,早期的时候他们所拥有的奴隶多半从事家庭服务业,而不是用来生产的。等到经济越来越发展以后,需要的劳力就越来越多,于是开始大量进口外籍奴隶,其中不少是战俘。早期时,不少奴隶都来自亚述地区。许多国王将俘虏来的战俘赐给神殿或贵族,从事生产,再收取税金。宫殿和神殿利用这些奴隶从事制造业,尤其是纺织业。纺织业在古代中东是最大的产业,利润也非常丰厚,许多商人也利用奴隶从事纺织业。

在新巴比伦时代,有的奴隶的手背上还刻有主人的名字。不少主人还会要奴隶去学习一些工艺技术,如贸易、制鞋、烘焙、纺织、建筑,用以提高他们的身价,从而增加主人的财富。这些奴隶身份的工匠与一般工匠无异,他们接受相同的酬劳,也可以为自己添置衣服和鞋子。在节庆的时候,奴隶身份的工匠也会得到一份额外的嘉奖如鱼、水果、椰枣、肉等。

在泥版文书中,经常将主奴的关系与神人的关系相比拟。的确,奴隶的穿着与一般自由人不同,且不得更改。而奴隶的行为也有许多规范,在矿场等地方做苦工的奴隶还戴着脚镣。拥有亲密、友善关系的主奴非常普遍,许多奴隶采用主人的姓或名,以表示双方的密切关系。有的奴隶虽属奴隶的身份,却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与事业,有的奴隶甚至比主人还富有。但是,这些奴隶的财产在法律上仍属于主人所有,包括奴隶本人在内,然而社会待遇却未必如此,许多富有能干的奴隶在社会和经济上都很活跃,甚至还拥有自己的奴隶。

同时,奴隶与自由人之间的转换,在古代中东非常频繁,被解放后的奴隶只需要改变服饰和发型即可。解放奴隶在古代中东是经常发生的事,只要碰上好心、慷慨与慈善的主人,就会有赐给奴隶自由的事情发生。古代中东对于奴隶与自由民之间的通婚不会去严格禁止,因此不少奴隶与自由民通婚,他们的配偶仍保持自由民的身份,他们的子女也保有自由民的身份。在分遗产的时候,奴隶的主人可与拥有自由民身份的配偶和子女共同分产。

不过这些状况随着时代的演变,开始发生转变,随着奴隶的数目越来越多,自由人与奴隶间的分野即随之加大。 10UNszk1lqFaE8S3Dw1jUiYxKMJh/8HXINCPYha9frSwvxvZ56YOqKygk6MJG7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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