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开始讲第四讲,康德认识论里面的因果性问题。前面我们讲到了康德的认识论,他的感性论和知性范畴、知性论,也就是先验感性论和先验逻辑里面的先验分析论的部分。先验分析论,我在前面讲到,它的作用主要是阐明康德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就是人为自然界立法,这是像哥白尼式的一种认识论里面的颠倒,一种革命。也就是说,以往的人总认为,所谓的认识的真理,就是在于主观符合于客观。但是康德在先验分析论里面指出来,实际上,我们认识的真理性在于客观符合于主观。为什么客观能够符合于主观?就是因为客观的规律是由主观所建立起来的,是由我们的主体,按照我们的先验自我意识提出的十二个范畴,设立了一套法规,用这一套法规去捕捉我们的经验中出现的那些感性的知觉、印象,那些材料,那些感觉,然后呢,把它们构成一个对象,这样我们才有了客观。这个客观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自在之物的物自体的那个客观,而是在现象界,在我们所能知道的范围之内,我们所认为的那个客观,实际上是由我们的主观建立起来的。这就是康德的人为自然界立法或者是哥白尼式革命的基本原理。就是说,我们的认识不是主观去符合客观,而是客观要符合主观,才能立得起来。也就是说,这种客观是我们的主观建立起来的,它只是仅限于现象界的范围之内,而不涉及物自体。这是他的一个独特的提法,也是他在哲学史上面非常有贡献的、引起众多的争议的一种提法。也就是说,他首次把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引进到了认识论的领域。以往的认识论都是被动的,反映论呐,或者是上帝的启示啊,反正是人只能够被动地接受客观事物作用于我们所产生的那些客观的属性。但是自从康德以后呢,人们意识到,人的认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能动的过程,人在对象面前不是毫无作为的,等着它去刺激自己,然后获得知识,而是能动地去、主动去把握它。就像我在前面讲到,人的心中有一面认识之网,这些范畴呢,就是网上的纽结,去捕捉落到我们视野中那些经验的现象。这样我们才构成一个客观对象,否则的话,那些经验的现象就是一些过眼云烟,那些现象就像休谟所讲的,仅仅是主观的一些知觉印象,没有客观意义。但是康德讲有客观意义,客观意义就在于我们这些先验的范畴,给它建立了一套法规,为自然界立法嘛。这套法规是每个人都不得违背的,只要你有理性。只要你在认识,你就只能够按照这一套法规去认识,所以它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的意思呢,实际上就是普遍必然性的意思。普遍的,任何事物都要服从它。因果律,任何发生的事情都必须有原因,或者都必然有结果,没有一件事情可以例外,可以违背这个法则。你不能说有个东西它是无缘无故就产生的,也不能说一个事情产生了它不留下任何后果。这就是它的客观性所在。凡是有发生的事情,它客观上,必然会有它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