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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论增进劳动生产力的因素,及分配劳动生产物给各个阶层的自然顺序

第一章 分工

分工出现之后,劳动生产力得到了最大的增进,运用劳动时的熟练程度、技巧和判断力也得以加强。

社会一般业务分工所产生的结果,可以通过考察个别制造业的分工状况来让人们易于理解。在一般人看来,最完全的分工只出现在一些极不重要的制造业中。实际上,这些极不重要的制造业的分工并没有更加细密,而是由于它们只能供给少数人少量的需要,它们所雇用来从事各部门工作的工人人数自然不多,往往可以集合在同一个工厂之内,让人一览无余。那些大制造业则相反,它们要供给大多数人大量的需要,各工作部门都雇用了大量的劳动者,既不可能把这些人都集合在同一个工厂里,也不可能让人同时看见一个部门以上的工人,因此,尽管这些大制造业工作部门的分工实际上比小制造业要细得多,但因为这种分工不像小制造业那么明显,所以这一点很少有人会注意。

1835年,英国兰开夏郡的一家工厂里,工人们正在用制作棉线的纺织机工作,对原材料进行梳理、牵伸,制作出粗纱。棉纺织业可以算得上英国工业革命的领头羊,其发展模式将世界带入了以现代性为特征的历史发展新阶段。

扣针制造业虽然规模很小,但它的分工往往可以引起人们的注意,我就以它为例子来详细说明。如果一个工人没有接受过这一职业(扣针的制造会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就是分工的结果)的相应训练,也不知道怎么使用这一职业所需要的机械(这种机械之所以有可能发明出来,恐怕也是因为分工的出现),那么就算他一整天都竭力工作,也有可能连1枚扣针都制造不出来,更不用说20枚了。分工出现之后,就有了现在的经营方法。

分工不但使这种作业全部成为专门的职业,还把这一职业分成了若干个部门。这些部门中的大多数也同样成了专门的职业。整个工序分为抽铁丝、拉直、切截、削尖铁丝的一端、打磨铁丝的另一端(以方便装针头),分别由不同的人负责完成。仅仅是做针头这一道工序,就需要通过两三道工序来完成。装针头、把针头涂白、包装,都成了专门的职业。这样细分起来,扣针的制造就分成了18道工序。在有些工厂里,这18道工序分别由18个专门的工人负责完成。

当然,也有些工厂会让一个工人完成两三道工序。我见过一个类似的小工厂,里面只有10个工人,因此有几个工人需要负责两三道工序。这样的小工厂虽然资源匮乏,必要的机械设备也很简陋,但是只要工人们勤勉工作,一天也能生产出12磅扣针。按照每一磅重的扣针有4000枚来计算,这个工厂每天总共可以生产48000枚扣针,即每人每天可以制造出4800枚扣针。

如果工人们不是分别专习于一种特殊的业务,而是各自独立工作,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制造出20枚扣针,有的甚至一枚也制造不出来。如果不是因为适当的分工合作,那么他们不但不能完成今日成针数量的二百四十分之一,恐怕连四千八百分之一都完成不了。

对于其他各种操作较复杂的工艺及制造业,虽然不能进行这样细密的分工,但分工的效果都是一样的。凡是能分工的工艺,分了工就可以相应地增强劳动生产力。各行业之所以各分立,似乎也是因为如此。如果一个国家有着较高的产业与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水平,那么其各行各业的分工一般也都会达到较高水平。

在未开化区域中由一个人担任的工作,在进步的社会中一般都由几个人分任。在进步的社会中,各人的身份一般是单一的,农民就是农民,制造者只是制造者。此外,往往需要由许多劳动者共同承担生产一种完全制造品所必需的劳动。比如,在麻织业和毛织业中,无论从亚麻及羊毛的生产到麻布的漂白和烫平,还是从呢绒的染色到最后一道加工,都细分给各个部门负责,所采用的技艺也各有不同。

农业由于有其特殊性,所以不能进行细密的分工,各种工作都不能像制造业那样截然分立。比如,木匠与铁匠截然不同,通常可以看作两种完全不同的职业,但牧民与农民却不能像前者那样完全分开。同样地,纺工和织工分别由两个人担任,但锄耕、耙平、播种和收获却常常由同一个人负责。农业上的种种不同劳动会随着季节的推移而转换,绝不可能指定一个人只从事一种劳动。

也许就是因为农业不能采用完全的分工制度,才使得农业在劳动生产力的增进上总是跟不上制造业的步伐。现在,就算是农业和制造业都优于邻国的富裕国家,其制造业方面的优越程度也必然大于农业方面。在富裕的国家里,土地一般都耕耘得比较好,投入的劳动与费用也较多,生产出来的产品按照土地面积与肥沃程度来说也比较多。但是,这么大的生产量与投入其中的较大劳动量和费用相比,却很少在比例上大大超过后者。就农业方面来说,富国的劳动生产力未必都比贫国大得多,至少不像制造业那样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品质同样优良的小麦,在富国市场的售价未必都比贫国低廉。比如,法国的富裕和进步程度远胜于波兰,但品质同样优良的小麦在波兰的售价与在法国的售价是一样低廉的。而法国与英格兰相比,可能要在富裕与进步程度上略逊一筹,但是,法国的产麦省可以生产出和英格兰小麦完全相同的优质小麦,而且两者的价格在多年内也大致相同。在麦田的耕种方面,英格兰比法国好,法国比波兰好。由此可见,贫国尽管在耕种上处于劣势,但同样可以生产出品质优良、售价低廉的小麦,在相当程度上有能力与富国竞争。

而在制造业方面,至少是在富国的土壤、气候和位置适宜于这类制造业的场合中,贫国却无力与富国竞争。法国丝绸之所以比英国丝绸好且便宜,就在于法国的气候更适合生产原丝,至少在今日原丝进口税很高的状况下是这样的。但是在铁器和粗毛织物业,英国却远胜于法国。品质同样优良的铁器和粗毛织物,英国的售价比法国的售价低廉得多。据说,波兰几乎没有什么制造业,仅有的少数几家制造业也只生产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粗糙的家庭制品。

出现了分工之后,同样数量的劳动者所完成的工作量,就能比过去多得多。其原因有三:第一,劳动者因为专业而掌握了技巧;第二,免除了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所带来的时间损失;第三,许多简化和缩减劳动的机械的发明,使一个人能够做许多人的工作。

第一,劳动者的劳动技巧越熟练,其所能完成的工作量就越大。分工实施之后,各劳动者的业务就只局限于一种单纯的操作,所以他们当然能够大大地增进劳动的熟练程度。

假设有一个普通的铁匠,他用惯了铁锤却从来没有做过钉子,一旦他因为某种原因而必须做钉子时,那么我敢说,他一天最多只能做出两三百枚质量拙劣的钉子。一个人即使习惯于制钉,但如果不以制钉为主业,那么就算他再竭力工作,也几乎不能在一天之内制造出800枚或1000枚钉子。我见过几个专以制钉为业的青年人,他们都不满20岁,也没有任何其他的手艺,但是他们在尽力工作时,每人每天能够制造出2300多枚钉子。然而,也不能因为这样就认为制钉是最简单的操作。同一个劳动者,既要负责鼓炉、调火、烧铁、挥锤打制,还要在打制钉头时注意调换工具。

与制钉相比,制扣针和制金属纽扣的各项操作要简单得多,而以制扣针和纽扣为终身职业的人,其劳动的熟练程度通常也高得多。所以,在这一类制造业中,有几种操作的速度之快,简直令人难以想象,除非亲眼所见,简直不敢相信人手能创造这样的“奇迹”。

第二,如果节省了由于转换工作而损失的一些时间,那么由此得到的利益会比我们乍一看时所能想象到的大得多。

人们不可能很快地从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特别是当另一种工作要使用完全不同的工具,且在不同的地方进行时。比如,一个人既耕作农田又担任织工,如果他的精力在织机与耕地之间来回转换,势必会浪费掉许多时间。诚然,如果这两种技艺能在同一场地上进行,那么无疑可以减少许多时间上的损失。

但即便如此,还是会有很大的损失,因为一个人在由一种工作状态转向另一种工作状态时,通常要闲逛一会儿。一个人在开始一项新工作时,总免不了会心不在焉,难以立即全神贯注地进行工作。而且,这种状态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一个农村劳动者,如果他每半小时就要换一次工作和劳动工具,而且几乎每天都必须从事20项不同的工作,那么他自然(甚至可以说是必然)会养成闲荡、偷懒、随便等习惯。这些习惯常常使农村劳动者流于懒惰和散漫,即使到了形势非常紧迫的时刻,他们也不会精力十足地干活。所以,即使他们在技巧方面没有缺陷,但仅仅是这些习惯,也足以大大减少他们所能完成的工作量。

第三,适当地使用机械能在多大程度上简化和节省劳动,大家必定都知道,我也不再多说。在这里,我要说的是:那些简化和节省劳动的机械的发明,好像也是分工的结果。

相比较而言,人类的注意力如果只集中于单一的事物上,会比分散在许多事物上更容易发现达到目标的更简易、更便利的方法。分工出现以后,每个人的注意力都会自然而然地全部倾注在一种简单的事物上。所以,在各个劳动部门中,只要一项工作还有改良的余地,那么不久之后,自然就会有劳动者发现一些比较容易且便利的方法,来完成他们各自的工作。正因为如此,如今用在分工最细密的各种制造业上的机械,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普通工人的发明。他们从事的操作比较单一,必然会发明出更便利的操作方法。

一个人只要常去制造厂观察,就一定会看到一些由普通工人发明的、非常精巧的机械。工人们从事的工作都非常简单。工人们为了能够容易而迅速地完成工作,自然会用心找出更好的工作方法。最初的蒸汽机,需要有人守在旁边,根据活塞的升降交替着打开或关闭汽锅与汽缸间的通路。有一次,负责这项工作的一个儿童因为贪玩,就用绳子把开闭通路的活动门把手系在机器的另一部分上。这样一来,活动门就可以不需要人力而自行开闭了。蒸汽机的重大改良之一,竟然来自一个贪玩的男孩。

但是,并不是一切机械的改良都是由机器的使用者实现的。许多改良都源于专门的机械制造师的智慧,还有一些改良则来自哲学家或思想家。哲学家或思想家不制造实物,他们的任务只在于观察一切事物。因此,他们常常能够把各种相去甚远、完全没有关系的物体联系并结合起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哲学或思想也成了某个特定阶层的主要业务或专门工作,这种业务或工作和其他职业一样,也被分成了许多部门,每个部门都是哲学家这一行业的分支。哲学上的这种分工,取得了和产业上的分工同样的效果,既增进了技巧又节省了时间,各自擅长各自的特殊工作,不但提高了整体的工作量,而且大大增进了技术含量。

在政治修明的国家里,就连最底层的劳苦大众也普遍富裕,因为各行各业的产量会因分工而大增。行业中的产品除了满足劳动者自身所需之外,还可以大量售卖;同时,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也都生产出了大量的产品,他们可以用它们来交换其他劳动者的大量物品。一个人所需的物品可以通过与别人交换而得到充分供应,别人所需的物品也可以从他那里获得,就这样,社会各阶层都普遍富裕起来。

在文明而繁荣的国家里,就算是最普通的技工或日工 的生活用品,其中都凝结着无数劳动者的一部分劳动,虽然这些劳动只占了一小部分。

比如,日工穿的粗劣的羊毛大衣,就是由许多劳动者联合制成的。这种产物虽然朴素,但是势必要许多人联合起来才能完成,要有负责牧羊、分拣羊毛、梳羊毛、染色、粗梳、纺线、织布、漂白、裁缝的人,还要有其他许多人。而且,这些劳动者往往居住在相隔很远的地方,需要许多商人和运输者的劳动,才能把材料从甲地运到乙地。像染工所用的药料,常常需要从世界上各个遥远的地方购得,而要搜集这些品种不同的药料,势必要大大地借助于商业和航运业——其中凝结了许多船工、水手、帆布制造者和绳索制造者的劳动,而这些普通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又需要多少种劳动才能够生产出来!姑且不说水手用的船、漂白工用的水车、织工用的织机这类复杂的机器,单是一些简单的器械,就需要许多种类的劳动才可以制造出来,比如剪羊毛用的剪刀。这种剪刀虽然极为简单,但也凝聚了各种各样的技艺,需要矿工、熔铁炉建造者、伐木工、烧炭工、制砖人、泥水匠、锅炉工、机械安装工、铁匠等工人的共同劳动才能生产出来。

同样,我们也可以观察他们的服装和家庭用具。比如,无论是贴身的粗麻布衬衣、脚上的鞋子,睡觉的床铺、床铺上的各种物品和装置,烹制食物的炉子,采掘自地下并需要由水路或陆路运输才能送达的煤炭,桌子上的全部用具、盛放和分取食物的器皿,面包和麦酒,厨房中其他的器具,还是能透过热气、光线却遮挡风雨的玻璃窗和制造这些便利品所需要的各种器具,以及一切使世界北部成为舒适的居住地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总之,任意一样你观察到的东西都凝结了各种劳动。由此可知,如果没有千千万万人的协作,一个文明社会中的微不足道的人,要想按照他现在所适应的舒服简单的方式取得其所需的日用品,很明显是不可能的。

第二章 分工的起源

分工虽然有这么多的好处,但是这诸多好处并不是源于人类的智慧,而是一种互通有无、物物交换的倾向逐渐发展起来的结果。尽管人类凭着智慧预见到分工会产生普遍富裕,并想通过分工来实现普遍富裕,但人类最初的目标并不是这一效用。

现在,这种倾向是不是一种不能进一步分析的本然性能,或更确切地说是不是理性和言语能力的必然结果,这并不属于我们的研究范围。但是,这种倾向是人类所共有且特有的,其余各个种类的动物似乎都不知道这种或其他任何一种协约。

两条猎犬共同追逐一只兔子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一条猎犬将兔子逐向另一条猎犬,或在另一条猎犬把兔子逐到它那一边时加以拦截。这一举动看上去好像也是一种协同动作,但这种协同只是它们的欲望对象相同时偶然产生的一致,只发生在某一特定时刻,并不是契约的结果。我从未见过两条狗公平审慎地交换骨头的情景,也从没见过除了人类之外的其他任何一种动物,以姿势或自然呼声向其他动物示意说:“这是我的,那是你的,我愿意拿我的东西跟你交换。”

某一动物要想从人或其他动物那里取得某物,唯一的说服手段就是博取授予者的欢心。比如,想要取得食物的小犬向母犬百般献媚,想要获取食物的家狗向主人做出种种娇态等。我们人类有时也对同胞采取这种手段。一个想让同胞满足自己意愿的人,当他没有其他适当的方法时,就会以种种卑劣阿谀的手段来博得对方的欢心。不过,这种办法受时间所限,只能偶尔为之,不可能每次都搬过来用。在文明社会中,一个人不容易博得其他人的好感,就算尽其毕生之力也收效甚微,却随时有可能遇上获得多数人援助的情况。除人类之外,别的动物几乎一到壮年就全都能够在自然界独立,不需要其他动物的援助。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不可能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如果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刺激别人的利己心而自愿替自己做事,他就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目的。任何一个想与别人做买卖的人,都可以先这样提议:请把我想要的东西给我,这样你就能从我这里得到你想要的东西。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交易。我们所需的大部分帮助大多都是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屠夫、酿酒家或面包师供给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于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别人利他心的话,而改说唤起别人利己心的话。就算我们自己有需要,也要说这样做对他们有利。

在这个社会上,没有人愿意完全靠别人的施舍生活。就算是乞丐,也不能一味地依赖别人的恩惠。诚然,乞丐的生活资料来自有慈悲心的善人。但是,这种善举只是出于一种道义,它没有也不可能随时随地被提供给乞丐。乞丐和其他人一样,他们的大部分临时需要也是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得到的。他拿出别人给他的金钱购买食物,他把别人给他的旧衣服换成更合身的旧衣服、食物或寄宿的地方,或是把旧衣服换成货币后再购买自己需要的衣服、食物或住所。这些都不是别人恩惠的结果。

正因为契约、交换和买卖实现了我们所需要的大部分帮助,所以当初才产生了分工这一倾向。比如,在狩猎和游牧民族中有一个擅长制造弓矢的人,他曾用自己制成的弓矢交换别人的家畜或兽肉,却发现与别人交换所得,比他亲自到野外捕猎得到的还要多。他为了自身利益打算,就把制造弓矢当成自己的主要业务,因此成了武器制造者。另一个擅长建造小茅屋或移动房屋的框架和屋顶的人,则经常被人请去建造房屋,得到的酬劳是家畜、兽肉。后来,他终于发现一心一意地从事这一工作对自己有利,然后他就成了房屋建筑者。同理,第三个人做了铁匠或铜匠,第四个人成了鞣皮者或制革者(未开化时期,皮革是人类的主要衣料)。这样一来,人们就拿出自己生产而又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产物,以换得自己所需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人们从这一现象上得到了鼓励,开始从事一种特定的业务,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在各自的业务上得到了磨炼,因而能够发挥各自的天赋资质或才能。

实际上,人类天赋才能的差异并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大。成年人在其从事的不同职位上所表现出的各不相同的才能,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这种说法在多数情况下都适用。比如说哲学家和挑夫,这两类人通常性格差异非常明显,造成这种明显差异的是习惯、风俗与教育,而不是天性。他们的天性在七八岁以前极其相似,恐怕就连他们的双亲和朋友也看不出任何区别。大约从七八岁或年龄更大一些之后,他们就开始从事极不相同的职业,渐渐地,他们才能的差异开始变得明显并逐渐增大,最后,受虚荣心驱使的哲学家,简直不肯承认自己与挑夫有任何相似的地方。然而,如果没有这种互通有无、物物交换的倾向,那么每一个人要想取得生活上的一切必需品和便利品,都必须亲自生产,这样一来,所有人的任务和工作都没有任何分别,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因为工作差异而产生巨大的才能差异了。

交换倾向的出现,使得从事各种职业的人产生了极其显著的才能差异,而且这种差异是有用的差异。与许多同种但不同属的动物来自天性的差异相比,人类在没有受过教育和习俗的熏陶以前来自自然资质上的差别要小得多。在天赋资质方面,猛犬与猎狗的差异、猎狗与长耳狗的差异、长耳狗与牧畜家犬的差异,都比哲学家与挑夫的差异要大得多。但是,这些同种不同属的动物并不能相互利用。对强力的猛犬来说,敏捷的猎狗、智巧的长耳狗、柔顺的牧畜家犬,都不能给它以辅助。这些不同的资质和才能,之所以不能结合成一个共同的资源,是因为动物们一直都各自独立、寻求自保,没有交换才能的能力和倾向,它们无法把种种不同的资质才能结合成一个共同的资源,因而也就不能增进同种之间的幸福和便利。可是对人类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人与人之间,哪怕是差异相当明显的才能也可以互相交换着使用。互通有无、物物交换的一般倾向,使得人们把各种才能所生产的不同产物聚集成一个共同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根据需要,用自己的资源从这个共同的资源里换取别人生产的物品。

第三章 市场大小会限制分工

分工起源于交换,因此分工的程度要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换句话说,市场的大小限制了分工的程度。如果市场过小,人们就不能用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来随意换得自己所需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也就不会终生从事某一职业。

有些业务只能在大都市里经营,其中就包括一些最普通的业务。比如搬运,小村落里根本不需要专门的搬运工,而普通的城市又不能保证始终有工作机会。在荒凉而人烟稀少的苏格兰高地一带,不管是哪一个乡村的农夫,都必须为自己的家属兼任许多职务,像屠户、面包师、酿酒人等。在那种地方,就算在20英里 内,你也很难找到两个铁匠、木匠或泥水匠。那些零星散居的人家,距离工匠至少有八九十英里之遥,所以只好自己动手做许多小事情。而在人口众多而繁忙的大城市,人们一定会雇请专业工人帮忙。

一个人兼营几种因性质类似而使用同一材料的行业,在农村到处可见。农村木匠要可以制造一切木制的物品,农村铁匠要可以制造所有铁制的物品。农村木匠除了是木匠之外,还是雕刻师、家具师之类的细工木匠,乃至车轮制造者、耕犁制造者、二轮或四轮运货车制造者……铁匠的工作比木匠的工作更繁杂,在苏格兰高地那样偏远的内地,一个人不可能只靠造铁钉来维持生计。因为在那里,即使他一年劳动300天,每天制钉1000枚,每年制钉30万枚,一年的销售量也不会超过一天的制造额,也就是说,他一年也卖不出1000枚钉子。

水运开拓的市场要比陆运开拓的市场大得多。所以,一直以来,各种产业的分工改良都自然而然地从沿海、沿河一带开始。这种改良要想在内地得以普及,往往需要很久。

现在,用2个人、8匹马,来驾驭一辆装载了约4吨货物的四轮运货车,在伦敦和爱丁堡之间往返,一共需要6个星期。可是,如果走水路,那么6个人或8个人就可以驾驶一艘载重200吨货物的船只,同样的时间里也可以往返伦敦和利兹。所以,走陆路需要100人、400匹马和50辆四轮运货车搬运的货物,如果借由水运,就可以方便地由6个人或8个人搬运。此外,从伦敦运200吨货物到爱丁堡,按最低运费来计算,也至少要负担100个人3个星期的生活费、400匹马和50辆四轮运货车的维持费,再加上和维持费几乎相等的消耗,全部费用加起来,必然是一笔高昂的运费。然而,水运所要负担的,不过是6~8个人的生活费、货船的消耗费,再就是与陆运保险费有较大差额的高额水运保险费。所以,如果两座都市之间除了陆运之外没有其他的交通方法,那么就只有那些重量不大而价格很高的物品,才能在这两座都市之间流通了。这样,两地之间就只有现今的这一小部分商业,两地的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相互刺激,也就只有依靠这一小部分商业来提供了。假如世界上只有陆运,那么商业活动就无法在那些偏远的地区之间进行。没有货物可以负担得起从伦敦至加尔各答的陆上运费,就算有货物可以担负起这一运费,也没有什么输送方式可以让它们安全通过这片住着许多原住民的领土。水运没有这些限制,现今,这两座都市之间进行了大规模的贸易,它们相互提供市场,并大力鼓励彼此的产业发展。

水运的便利使得工艺和产业改良都自然地发起于水运便利之地,而且许久之后才能在内地普及。内地由于与河海隔离,其大部分产物都只能在邻近的地方销售,在长时间内,货品的销量必定和邻近地方的财富与人口成比例,结果是它的改良步伐总是落在邻近地方后面。因此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上开发的种植园沿河沿海分布,很少扩展到离水运很远的地区。

根据最可靠的史料记载,地中海沿岸各国开化最早。地中海是现今最大的内海,没有潮汐和可怕的波涛,只有为数不多的风浪。在罗盘及指南针尚未发明、造船术尚不成熟时,人们视狂澜怒涛为畏途,不愿意远离海岸。地中海不仅海面平滑、岛屿星罗棋布,而且距离海岸很近,适宜于初期航海。在古代,直布罗陀海峡被认为是世界的尽头,驶过它向西航行,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航海史上最危险、最可怕的冒险。就连当时以造船和航海事业著称的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也是过了许久才敢于尝试。在他们尝试后又过了很久,别国人才敢问津。

在地中海沿岸各国中,埃及的农业和制造业发展最早、改良最大。在上埃及,尼罗河两岸数英里内的地域比较繁华。在下埃及,尼罗河分成了无数大大小小的支流;这些支流遍布全国,只要略加改造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在各大都市、各个重要的村落以及村野的各个农家间进行便利的水运,就像今天荷兰境内的莱茵河和麦斯河一样。埃及的内陆航行如此广泛而便利,难怪它会进步得那么早。

印度及孟加拉国各省、中国东部的几个省似乎也早就开始进行农业和制造业上的改良了,虽然这一往古事迹尚未得到欧洲有权威的历史学家的确证。就像埃及的尼罗河一样,印度境内的恒河及其他大河也分出了许多可以通航的支流。

而在中国东部各省,也有若干条分成了许多支流和水道的大江大河,这些河流相互交通,使得内地航行的范围得以扩大。这一航行范围之广,就算是尼罗河、恒河这两大河合在一起,也无法比拟。但是,有一点很奇怪:古代的埃及人、印度人和中国人都不鼓励对外贸易,内陆航行似乎是他们财富的全部来源。

而有些地方,似乎一直处于未开化的野蛮状态,像非洲内地、距离黑海和里海以北极远的亚洲部分地区、古塞西亚等。鞑靼海峡是一个冰洋,不能通航;而鞑靼境内虽有若干条世界著名的大河流过,但彼此相距太远,因此不适合商业和交通。欧洲有波罗的海、亚得里亚海,欧亚两大陆间有地中海、黑海,亚洲有阿拉伯、波斯、印度、孟加拉国及暹罗各海湾。非洲却连一个大内海也没有,虽然其境内有许多大河,但各大河间相隔太远,因此不能进行较大规模的内地航行。

此外,就算一国境内有流贯其间的大河,但如果此大河没有支流,而其下游又必须流经他国才能入海,那么这个国家要想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下游国手中掌握着上游国与海洋交通的支配权。比如流经巴伐利亚、奥地利和匈牙利的多瑙河,它的效用就极为有限。但是,如果三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独有它到黑海的全部航海权,那么它的效用就不能等量齐观了。

第四章 货币的起源和效用

分工完全确立之后,一个人的劳动产物就不能满足其自身的全部需求了。他必须要用自己劳动产物的剩余部分去交换别人劳动产物的剩余部分,才能满足需求。于是,所有人要想生活,都要依赖交换。换句话说,所有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成了商人,而严格地说,社会也就成了商业社会。

但这种交换力的作用,在分工刚开始时往往表现得很不明显。比方说,甲持有某种自己消费不了的物品,而乙持有的物品却不够自己消费。这时,甲自然乐于卖出自己手中剩余物品的一部分,乙也乐于购买甲的这一部分物品,但因为乙手中没有甲现在需求的物品,所以他们仍然不能达成交易。又比方说,屠户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肉放在店内出卖,而酿酒家和烙面师刚好都需要一份,他们自然愿意购买,但假如他们只有各自的制造品可供交换,而屠户现在需要的麦酒和面包又已经得到了供给,那么,交易同样不可能达成。此时,屠户对酿酒家和烙面师来说就不能算是商人,酿酒家和烙面师也不是屠户的顾客。这样一来,他们就不能为对方提供帮助。

自从分工确立之后,为避免这种不便,善于思考的人不仅会随时携带自己的劳动产物,还会携带一定数量的其他物品——在他看来,无论用这种物品去交换什么生产物,都不会有人拒绝。

为了达到这种目的而被人们先后想到并用过的物品有很多。据说,在未开化的社会里,牲畜曾是商业上的通用媒介,也就是牲畜可以用来交换各种物品。显然,牲畜是极不便的媒介,但我们发现,古代往往以牲畜的头数作为交换的评价标准。荷马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迪奥米德的铠甲仅仅值9头牛,格罗卡斯的铠甲却值100头牛。”据说,作为商业交换媒介的物品,阿比西尼亚用盐、印度沿海某些地方用某种贝壳、弗吉尼亚用烟草、纽芬兰用干鱼丁、英国在西印度的殖民地用砂糖,其他若干个国家,则选用了兽皮或鞣皮。据我所知,苏格兰有个乡村,现今还在用铁钉作为媒介来购买麦酒和面包。

然而,由于种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金属最终成了所有的国家都决定使用的媒介。金属与任何货物相比都不逊色。它不易磨损,不仅具有很强的耐久性,还能全无损失地任意分割,而且分割之后还可以再熔回原形。金属的这种性质,是其他一切有耐久性的物品都不具有的。因此,金属成了商业流通中最适宜的媒介。

比如,假设只有用牲畜才可以换食盐,那么想购买食盐的人,一次购买食盐的价值,势必要相当于整头牲畜才可以。因为,他用来购买食盐的牛或羊不能分割,就算可以分割,也不能再复原了。同理,如果他想购买更多的食盐,比如两倍或三倍多的分量,那么也只有用两三头牛或羊来交换才可以。相反,假设他用金属与别人进行交易,那么他可以只按照自己目前需要的分量,分割出与该分量价值相当的金属给对方,这样一来就解决了用牲畜交换时的问题。

至于选择哪种金属,在各个国家也并不相同。古斯巴达人用铁;古罗马人则选用了铜;而所有富裕的商业国,却选择了金银。金属在最初用作交换媒介时,都是未经铸造的粗条,且没有任何印记。古代历史学家蒂米阿斯记载过这方面的情况,盖乌斯·普林尼·塞孔都斯 还引用他的话说:“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时代的罗马人,还没有开始使用铸造货币购买自己需要的东西,当时当成货币使用的物品,都是没有刻印的粗铜条。”

金属在这种粗陋的情况下,有两种极大的不便:第一,不方便称量;第二,不方便化验真假。

作为贵金属,在分量上哪怕有少许差异,在价值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要想精确地称量这类金属,至少需要有极其精密的砝码和天平,金的称量尤其如此。诚然,如果是贱金属,那么就算分量稍微差一点,其价值也不会差太多,因此没必要仔细称量。但是,对一个穷人来说,如果他每次只买卖价值一个铜板的货物,也需要把这一个铜板称来称去的,不免觉得极其麻烦。

化验金属的真假,更是困难而又烦琐的事。要想得到可靠的检验结果,就得取出金属的一部分,放进坩埚进行熔解。在铸币制度实施以前,人们为避免遭受欺骗,只能使用这种困难而又烦琐的检验方法。人们售卖货物时所得的一磅金属,表面上很像纯银或纯铜,但是其中却可能混有最粗劣、最廉价的金属,与货物的价值根本不相当。

这一弊端影响了交易的便利性,阻碍了各种工商业的发展。所以,进步的国家都认为有这样一种必要,即把通常用来购买货物的特定金属,分成一定分量并加盖公印。于是就有了铸币制度,被称为造币厂的官衙也出现了。铸币制度与麻布和呢绒的检查制度类似。监察官的任务,就是通过加盖公印来确定货币金属的分量、划分货币金属的品质。

最初,在货币金属上盖公印,目的似乎都在于确定金属的品质或纯度,它们是必须确定而又最难确定的。当时的公印,类似于今日在银器皿和银条上所刻的纯度标记。类似的还有只刻在金块一面而不是全面覆盖的西班牙式标记,它也只是确定了金属的纯度,没有标明金属的重量。《旧约全书》中记载:亚伯拉罕为了得到伊弗伦的马克派拉田地,用了400舍克勒的银子作代价。当时在商人中间流通的货币,据说就是舍克勒。但是,当时的金属货币流通只论重量而不论个数,就像今日金块、银条的授受一样。据说,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其征收的岁入不是货币而是实物,即各种粮食。到了“征服王”威廉一世时期,才首次以货币缴纳税收。当时纳入国库的货币,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也都是按重量而非个数来计收的。

要毫无误差地称量金属,不但非常麻烦,而且极其困难。人们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引出了铸币制度。铸币的两面都被盖住,有时就连边缘也会被公印盖住。刻印铸币时,金属的纯度和重量都得到了确定。从此,铸币就全都以个数来授受,从而免除了称重的麻烦。

看样子,铸币的名称原本是要表明金属的重量或数量的。罗马从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时代开始铸造货币,当时的罗马币阿司或杜蓬帝,都含有1罗马磅的纯铜。就像我们的特鲁瓦 磅那样,阿司或杜蓬帝分为12盎司 ,每盎司阿司或杜蓬帝含有1盎司纯铜。爱德华一世时期,1英镑含1陶尔磅银,1陶尔磅似乎要多于1罗马磅而少于1特鲁瓦磅。直到1526年,即亨利八世第十八年,英国造币厂才开始采用特鲁瓦磅。查理曼大帝时期的法币里弗尔,就含有1特鲁瓦磅的银。

从亚历山大一世到布鲁斯时期,1磅苏格兰币,含有与1磅英币同重量、同纯度的1磅银。英格兰、法兰西和苏格兰所采用的便士,初期都含有重二十分之一盎司或二百四十分之一磅的银。作为重量名称的,最初似乎还有先令。亨利三世时期法律规定:当1夸脱 小麦价值20先令时,价值一个铜板的上等小麦面包,要达到12先令4便士的重量。但是,便士对磅的比例,似乎比先令对便士、先令对磅的比例要稳定。法国古时的苏或先令,有时含5便士,有时含12便士,有时含20便士乃至40便士。在古代的撒克逊,其1先令的含量的变动,大抵与其邻国法兰克的先令变动情况类似,1先令甚至在某一个时期内似乎只含有5便士。

法国自查理曼大帝时期以来,镑、先令或便士虽然在价值上有很大的变动,但彼此间的比例却没有多大的变动。英格兰自“征服王”威廉一世时期以来也是如此。

我相信这么一点:世界各国的君主都是贪婪而偏私的,他们欺骗臣民,次第削减货币最初所含金属的真实分量。比如,罗马共和国后期,罗马的阿司,竟然减到了当初的二十四分之一,虽然名为1磅的含量,实际上却只有半盎司。又比如,现在英格兰的镑和便士大约只相当于当初的三分之一,苏格兰则减到了当初的三十六分之一,法国甚至减到了当初的五十六分之一。

君王和国家采用这种办法,就能用较小量的银来偿还债务、履行各种契约。事实上,他们剥夺了债权人的一部分应得权利。君王拥有这样一种特权:用同样金额的新贬值币来偿还货币改铸前的欠款。现在,政府采取这一削减货币分量的措施,就是把这种特权推广到了国内其他的债务人身上。这一有利于债务人的措施,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它对个人财产的影响甚至比公共大灾祸还要大得多、普遍得多。

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货币还是成了一切文明国通用的商业媒介。自从货币出现之后,一切货物都能通过它进行买卖。

人们在进行交换时,不管是用货币交换货物,还是用货物交换货物,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些法则,决定了商品的相对价值和交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价值”这个词有两个不同的意思,一个是物品的效用,一个是由于占有某物而获得的购买他种货物的能力。我们称前者为使用价值,后者为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不一定有交换价值;反过来,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也不一定有使用价值。比如水,它虽然具有最大的用途,却不能用来购买任何物品,也不需要用任何物品来换取它。相反地,金刚钻虽然几乎没有使用价值,但是要想拥有它,却需要大量的其他货物。

阐明以下三点,有助于我们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

第一,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是什么,即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究竟是什么?

第二,真实价格由哪些部分构成?

第三,有时,真实价格的一部分或全部,会高于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什么?也就是说,是什么使商品的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有时不能与其自然价格保持一致?

在下面的三章里,我将竭力详细说明这三个问题。不过,为了把问题阐述清楚,有些地方难免会有些啰唆,请读者忍耐。毕竟当面对一个极其抽象、复杂的问题时,即使殚精竭虑地想要把它阐述明白,也难免说得不够清楚,请读者理解。

第五章 商品的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在分工完全确立之前,一个人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的程度,反映了他的贫富水平。但是,自从分工确立了之后,各人所需要的物品大部分都来自他人的劳动。所以,衡量贫富水平的尺度,变成了一个人能够支配的劳动的多少,也就是他能够购买的劳动的多少。一个人占有某种货物,但他自己不愿消费,而是用它去交换其他货物。那么,这一货物的价值,就等于他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对任何一个物品来说,其真实价格,或者说是取得它的实际代价,都是获得它所需要付出的辛苦和精力。如果一个人占有这一物品并愿意用它来交换他物,那么它对这个人的真正价值,等于这个人占有它之后减少的辛苦和精力。货币或货物与劳动等价,都可以用来购买物品,就像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取得的一样,还能使我们免除相当的劳动。因为,它们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我们完全可以用来交换其他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劳动作为第一性价格,最初可以用来购买一切货物和财富。在人世间,用来购买财富的,原本就是劳动,而不是金银。所以,劳动的价值,等于一个占有财富并愿意用来交换他物的人,用它来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霍布斯 说过,财富就是权力。而事实上,获得或承继了大宗财产的人未必就拥有了政治权力,不管这一权力是民政还是军政方面的。财产只是获得政权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决定因素,人们未必能靠它获得政权。财产向占有他的人提供的权力,只是购买力,只是支配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劳动生产物的权力。而且,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恰恰跟他的财产多少成比例。也就是说,财产的大小,制约着他所能购买或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劳动生产物的数量。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与其可供人们支配的劳动量相等。

劳动可以用来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却不能衡量一切商品的价值。我们往往很难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因为决定这一比例的因素有很多。在分析时,除了要考虑花费在两种工作上的时间,还要考虑它们的困难度和精巧度有什么不同。同样是用一个钟头完成的工作,困难工作所包含的劳动量,也许要比容易工作所包含的劳动量要多。需要经过10年学习才能做的工作,即使做一个小时,它所含的劳动量也可能比普通工作做一个月所含的劳动量要多。

然而,要找到衡量困难度和精巧度的准确尺度却不那么容易。人们在进行交换时,通过市场议价来大致调整困难度和精巧度,从而使它们在大体上两不相亏,而并没有用任何准确的尺度。这么做虽然不够准确,但对日常买卖也足够了。当然了,人们在交换不同的劳动生产物时,通常都会考虑上述困难度和精巧度。

此外,当商品种类较多时,交换通常在商品之间进行;而当商品种类较少时,则是用商品交换劳动。因此,在估定某一商品的交换价值时,衡量尺度自然也就是它所购得的另一种商品量,而不是它所购得的劳动量。而且,“一定分量的特定商品”跟“一定分量的劳动”相比,前者更容易让人理解。因为前者是一个物体,人们可以看得到摸得着;而后者却只是一个概念,非常抽象,即使可以被人充分理解,也不像具体的物体那样明显、自然。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物交换停止了,货币成了商品交换的一般媒介,人们开始用商品来交换货币。这时,如果屠户需要面包或麦酒,他会先拿着牛肉或羊肉去市场,把它换成货币,再到面包店或酒店去,用货币购买面包或麦酒。他所能购得的面包或麦酒的量,取决于他售卖牛羊肉所得的货币量。因此,对屠户来说,牛羊肉的价值,自然就是它能换得的货币量,而不是等量的面包和麦酒量。同样,在说到家畜肉的价值时,用每磅值三四便士,比用每磅值三四斤面包和三四夸脱麦酒都更合适。所以,人们在计算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多是以货币量为尺度,而不是按它所能换得的劳动或其他商品的量为尺度。

实际上,金银虽然是一般媒介,却也跟其他一切商品一样,其价值高低、购买难易度都会随时间而变化。在一定时期内,决定金银可以支配的劳动量或他种商品量的因素,往往是当时已经发现的著名金银矿山的出产量。16世纪,欧洲金银的价值大幅下降,几乎减少为原价的三分之一,就是由于人们在美洲发现了许多金银矿山。分析其原因,是因为发现大量金银之后,金银上市所需的劳动量相对减少,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也就相应减少了。但是,这只是金银价值史上最大的一次变革,却不是历史上唯一的一次变革。

我们知道,测定其他物品数量的正确尺度,其本身绝对不能不断变动。比如一步的远近、一把所抓东西的多少、两臂合抱的长度,都会因人而异,所以不能作为测定其他物品的尺度。同样,自身价值不断变动的商品,也不能作为计量他种商品价值的尺度。然而,劳动却另当别论。因为,劳动本身是无差别的。

对于劳动者来说,无论何时何地,等量的劳动都有同等的价值。精力和熟练度差不多的劳动者,其劳动时所牺牲的安乐、自由与幸福必然是等量的。他所付出的劳动代价决定了他所能购买的货物量。

事实上,同样的劳动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在不同时期也是不同的。但这种变动只是货物价值的变动,购买这一货物的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只要是难以购得或者需要花费大量劳动才能取得的货物,无论何时何地都价值昂贵;相反地,只要某一货物易于购得或取得,它的价值也必然低廉。因此,只有劳动才能随时随地地估量和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无论何时何地,劳动的价值都不会变动,它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至于货币,它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对于劳动者来说,等量的劳动一般都有等量的价值,但是,对雇用劳动者的雇主来说,等量劳动的价值却会因时而变。因为,在不同时期,雇主购买劳动所需要的货物量是不同的。因此,对他而言,劳动跟其他一切物品一样,经常会发生价格变动。某一劳动,如果需要花费大量货物才能购得,它的价格就高昂;反之,则价格低廉。换句话说,就是劳动价格高时,货物的价格低;劳动价格低时,货物的价格高。

因此,可以通俗地说,劳动价格也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之分,这一点与商品是一样的。劳动的真实价格,就是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它们与劳动等量;劳动的名义价格,就是一定数量的货币,它不一定与劳动等量。只有劳动的真实价格,才能决定劳动者的贫富、劳动报酬的高低;名义价格则不具备这一功能。

劳动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同一真实价格的价值是相等的,而同一名义价格的价值则可能存在极大的差异。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往往就是金银价值的变动。所以,如果一个人要把土地永久地租出去,那么他就不能用一定数额的、可能会发生变动的货币作为地租。不然,就不能保证土地的价值永久不变。一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变动,一般分为两种:第一,随着时代的变化,同一名称的铸币所含的金银分量会有所不同;第二,在不同的时代,同一分量的金银价值也会不同。

在国家的统治者看来,对国家有利的方法之一,就是减少铸币内所含纯金属的量。他们很少认为增加铸币内所含纯金属的量是对他们有利的。毫无疑问,各国都在逐步减少铸币内所含的纯金属量。就是因为这一变动,货币地租的价值才降低了。

欧洲金银的价值之所以会降低,就是因为人们发现了美洲矿山。当时,虽然没有确实的论据,却有许多人都做出了同一种推测:金银价值还会长时间地继续下降。在这一情况下,即使用货币地租的不是若干磅铸币,而是若干盎司的纯银或某种成色的白银,也不会增加货币地租的价值。

相较于货币地租,谷物地租更能保持原有的价值,即使是在铸币名实一致时也是如此。伊丽莎白一世在她在位的第18年,就对地租做了这一规定:国内各学院的地租,三分之二用货币缴纳,三分之一用谷物缴纳。如果不愿意缴纳那三分之一的谷物地租,可以按照谷物的时价将其折合成货币缴纳。

在当时,由谷物折合成货币的部分仅占全部地租的三分之一;但现在,一个叫布勒克斯顿的博士却说,这三分之一的地租实际上是其余三分之二的2倍。照此推算,各学院的货币地租应该要减到原值的四分之一,或是原谷物的四分之一才对。然而,自古至今,英国铸币单位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同一数量的铸币,无论是镑、先令还是便士,几乎都含有同一分量的纯银。由此推断,货币地租价值的跌落完全是由于银价的下降。

若银价下降,同时铸币内所含的纯银量也减少了,那么货币地租的损失就会更大。在含银量的变动方面,法兰西铸币比苏格兰铸币要大很多,而苏格兰铸币比英格兰铸币也要大。这么一算,昔日有价值的地租现在几乎就没有任何价值了。

而等量的谷物,也就是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却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即使是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在购买等量劳动的可能性方面,等量谷物似乎都要比等量金银或其他货物大。因此,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等量谷物保持相同真实价格的可能性更大。换句话说,在购买或支配他人的等量劳动方面,有谷物者比有货币者更有优势。我只能说,等量谷物比等量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等量谷物不可能丝毫不差地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

就像后文所说的那样,在不同时期,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劳动的真实价格)是大不相同的,进步社会最多,静止社会次之,退步社会最少。在一定时期内,用谷物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去购买生活资料,都可以购得相当的劳动量。因此,能够影响谷物地租的因素,只有一定分量的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的变动。但是,在用谷物以外的其他物品计算地租时,还要另外考虑这一物品所能换购的谷物量的变动。

不过,还有一点需要我们注意。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从世纪角度来看,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要少得多;可从年代角度来看,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要多得多。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详细说明这一点:劳动的货币价格并不会逐年地随谷物的货币价格涨落而变动。谷物的货币价格,会不时地偏离它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发生暂时或偶然的变动;而劳动的货币价格却不会有很大的波动,它似乎与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保持一致。影响谷物平均或普通价格的因素,有金银的价格、金银矿山的出产额、把金银运送到市场所必需的劳动量,还有整个社会必须消费的谷物量。这一点,将在后文进行详细的介绍。

从世纪角度来看,银价的变动有时会非常大,但是从年代角度来看,银价的变动却很小,甚至经常是50年或100年不变。既然银价在这么长时期内都几乎不变,那么在其他社会情况全无或几乎无变动时,平均或普通货币价格也就不会发生什么变动,而劳动的货币价格,无疑也保持不变。不过,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会暂时或偶然性地发生变动,所以谷物今年的价格比去年高一倍的情况,是经常会发生的。比如,同样品种的谷物,今天的价格还是25先令每夸脱,明年可能会涨到50先令每夸脱。

可是,当每夸脱谷物的价格由25先令涨到50先令时,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和真实价值也会相应增长,而且比以前高一倍。换句话说,谷物地租跟以前相比,它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其他货物量又增加了一倍。但在这些变动中,劳动和其他大多数商品的货币价格却始终没有什么变化。

由此可见,只有劳动才是衡量价值的普遍和正确的尺度。换句话说,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可以以劳动为标准来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所以,衡量某一物品的真实价值的尺度,在世纪范围内就不能是它所能换得的银量,而在年代的范围内则不能是它所能换得的谷物量。但是,如果用它所能换得的劳动量作为尺度,那么无论是以世纪还是年代为期限,都可以极其准确地确定它的真实价值。在世纪范围内,等量谷物支配等量劳动的可能性比等量白银更大,所以谷物更适合作为价值尺度;而在以年代为期限时,等量谷物支配等量劳动的可能性又比等量的银更小,因此白银更适合作为价值尺度。

在制定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时,区分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还有些用处;而在日常的普通买卖中,则完全没有必要对这两种价格进行区分。

只要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一切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都是成正比的。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售卖一种商品所得的货币越多,这一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就越多;而售卖这一商品所得的货币越少,这一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就越少。所以,当且仅当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时,货币才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确尺度。

当两地相隔很远时,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就不再成正比了。对往来贩运货物的商人来说,商品的货币价格更重要。也就是说,他只考虑购买与出售同一商品所花费的金银数量的差额。同样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在中国广州只需要花半盎司白银就可以购买得到,而在伦敦却需要1盎司甚至更多。所以,广州商人以半盎司白银出售的某一物品,也许比伦敦商人以1盎司白银出售的这一物品更有价值、更重要。这时,如果广州的这一商品被伦敦商人以半盎司白银购得,然后又以1盎司白银的价格在伦敦出售,那么这笔买卖就使伦敦商人获得了100%的利润。此时,伦敦银价和广州银价几乎完全相同。不过,就算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1盎司白银能支配较多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对这个商人来说,那也不是最重要的。他所希望获得的是,在伦敦花1盎司白银就能支配两倍于广州半盎司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

名义价格(货币价格)决定了日常生活中几乎一切买卖行为是否适当,所以人们大都只注意名义价格,却不注意真实价格。

但是,这并不是说商品的真实价值就不需要讨论了。本书会根据需要,适时地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实价值。换句话说,我们有时必须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期为其所有者所提供的不同的支配他人劳动的能力。这样一来,我们实际上要比较的,与其说是出售特定商品所得的不同金银量,不如说是由不同的金银量购买的不同劳动量。但是,当时间和距离都相隔很远时,往往又无法正确得知劳动的时价。虽然很少有地方会正式地记录谷物的时价,但是,人们(特别是历史学家和著述学家)一般都会清楚地记得谷物的时价。由于谷物时价和劳动时价的涨落比例一般是最近似的(不是同一比例),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放心地用谷物时价来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劳动的大致时价。下面,我将进行几个类似的比较。

随着产业的进步,商业国家为了便利,开始同时使用好几种金属铸币。比如,用金币来偿付大的款项、用银币来做款额不大不小的买卖、用铜币或更廉价的金属铸币来做数额更小的买卖。在这三类金属中,往往有一种会被特别选定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被选定的这类金属,一般都是最先被用作为商业媒介的那一类。因为,这类金属在还没有其他货币可用时,就已经是本位币了,即使后来需要改变,也往往被继续沿用。

据说,罗马在爆发第二次普尼克战争 之前只有铜币,直到第二次普尼克战争爆发的前5年才开始铸造银币。后来,罗马共和国的价值尺度还是铜币。因为,罗马虽然出现了银币,但在国内的一切账簿中,还是出现了若干的阿司镑或塞斯特斯。塞斯特斯是银币的单位,1塞斯特斯等于25阿司镑。塞斯特斯虽然是银币的计量单位,但其价值却经常用铜币来计算。因此,在罗马,如果一个人负债很多,就会被人们说成“欠了别人很多铜”。

而那些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北方民族国家,似乎只有银币,甚至若干年之后也没有金币和铜币。英格兰也是如此,在撒克逊人入主当地时,当地还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才出现了少量金币,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铜币。

所以,依据这一理由,我可以相信英格兰及近代欧洲的其他各国,都是用银来计算一切账簿、货物以及财产的价值的。人们在表述一个人有多少财产时,不说他拥有多少几尼 的金,而是说他有多少镑纯银。

我相信无论哪个国家,其法定支付手段都是那种被认为是价值标准的金属铸币。比如在英格兰,黄金铸币即使出现了很久,还是没有被用作法定的货币。金币和银币的价值比例,只有市场能够决定,而不是法律或公告所能规定的。所以,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用金币来偿还债务,也可以按一个双方都同意的金价来接受金币。

现在,铜币已经不再是法定货币了,只能用来兑换一些小银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在名义上的区别,已经不再是它们的唯一区别了。

渐渐地,人们习惯了同时使用多种铸币,并且知道了如何按价值比例对各种铸币进行换算。我相信大多数国家都感受到了这一比例所带来的便利,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比例。比如,多少纯度和重量的几尼应该兑换21先令。此外,还规定了大数额的债款可以用先令作为法定货币来偿付。所以,在法定比例固定不变的状态下,本位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就只剩名义上的了。

但是,当法定比例发生变化时,本位与非本位金属似乎又不仅仅只有名义上的区别。

例如,当一切账目和债务都用银币来记载,而1几尼金币的法定价值又发生了变化(不管是由21先令落至20先令,还是升至22先令)时,再用相同数目的银币偿还旧债,这种名义上的差异就非常大。在1几尼金币比21先令低的时候,需要数额更大的金币才能等值偿付;而当1几尼金币比21先令高时,又需要用数额较小的金币偿付才行。在这种情况下,银价似乎不像金价那么容易变动。

这时,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尺度似乎变成了银,而不再是金。金的价值取决于它所能交换的银量,而银的价值则不然。这种差异之所以会出现,都是因为人们习惯了用银币来记载账目数额。

相反地,如果有人欠了一张注明了价值25几尼或50几尼金币的德拉蒙期票,那么即使是在法定比例发生了变动之后,他仍旧可以用同额金币来偿付。如果他用银币偿付,则这笔银币的数目必定会随着法定比例的变动而变动,甚至会有很大的不同。单就这张期票的支付来说,金价又似乎比银价更稳定。这时,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尺度似乎变成了金,而不再是银了。因此,如果所有账簿、契约、债券上的数额都是用金币记载的,那么金而不是银就会被认为是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

当不同金属铸币有不同价值时,如果法定兑换比例保持不变,那么支配一切铸币价值的金属就是价值最昂贵的那一种。例如,如果用常衡(16盎司为1磅)来计算,那么英国的12便士铜币,重量应该等于半磅铜的重量;然而由于铜质不良,铜在被铸成铜币之前,基本上不值7便士银币。但是,法律又规定了12便士铜币可以兑换1先令,于是12便士又值1先令了,而且随时可以兑换。也就是说,在最近的金币改革之前,英国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币,还没有像大部分银币那样低劣到标准重量以下,就连磨损的21先令银币,也还是等于1几尼金币。

最近,英国政府为了使英国金币能够像别国的通用铸币那样尽量接近于标准重量,也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规定官署要在这一命令的有效期内,依重量来收受金币,使其与标准重量接近;而磨损了的银币,仍然继续保持磨损剥蚀状态在市场上流通,而且21先令银币仍被认为值1几尼优良的金币。金币的这一改革措施,显然抬高了能和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英国造币厂在铸造铸币时,把1磅的金铸当作44.5几尼的金币。若是这样,按照1几尼等于21先令计算,1磅的金就可以铸成46镑14先令6便士。因此,1盎司金币等值于3镑17先令10.5便士的银币。再加上英格兰一向不征收铸币税,每块重1磅或1盎司标准金块的黄金,都可以换得等量的铸币。所以,英格兰金币的价格,就是所谓的金的造币厂价格——每盎司3镑17先令10.5便士。

在英国进行金币改革之前的好多年,市场上每盎司标准金块的价格都在3镑18先令以上,常见的是3镑19先令,甚至是4镑。但是,当时的4镑金币基本上都有磨损,很少含有足值的1盎司标准金。自从金币改革之后,每盎司标准金块的市价甚至很少超过3镑17先令7便士。改革前,其市场价格还会或多或少地超越造币厂价格;改革后,其市场价格则一直低于造币厂价格。

但是在进行支付时,金币和银币的市价都是相同的。因此,金币改革不仅提高了金币的价值,也提高了金块甚至和一切其他货币对比的银币的价值。不过,其他大部分货物的价格还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和这些货物相比,金币或银币的价值增长并不像其他大部分货物的价格增长那么显著。

英格兰造币厂在铸币时,把1磅的标准银块铸成了62先令的银币。所以,所谓的英格兰银的造币厂价格,就是1盎司合5先令2便士。造币厂在与人们进行标准银块的交换活动时,就以这个价格给付银币量。而在金币改革之前,1盎司标准银块的市价却时常在5先令4便士到5先令8便士之间浮动,最普通的似乎是5先令7便士。自从进行了金币改革之后,1盎司标准银块的市价一路降到了5先令5便士、5先令4便士,甚至5先令3便士,很少有超过5先令5便士的时候。

当然,金币改革也波及了银币,银的市价也降低了许多,不过始终没有低到造币厂的价格。就拿所含金属比价不同的英格兰铸币来说,由于铜的比价远远超过了其真实价值,所以银的比价也略低于其真实价值。在英格兰,需要大约15盎司的银才能换得1盎司的纯金;而在欧洲市场,比如法国和荷兰,大约只需要14盎司银就可以换得1盎司金,高于银在英格兰的比价。

然而,铜块的价格却并没有因为铜的比价过高而增高,就算是英格兰的铜块价格也是如此。同样,银块的价格也没有因为银币的比价过低而下落,而是仍然保持着它与金、银的适当兑换比例。直到威廉三世进行了银币改革之后,银的价格也仍然略高于造币厂的价格。洛克认为,造成高银价的原因,是允许银块输出而禁止银币输出。因为,允许银块输出会减少国内银块的量,从而相对增加国内的银币需求,而国内需要银币的普通买卖人的人数,必然比为输出或为其他目的而需要银块的人数多得多。

可是,当我们也对金块采取同样的措施,即允许金块输出而禁止金币输出时,金块的价格却比造币厂的价格还要低。就像现在一样,那时的金币也被认为是无须改革的,它支配着一切铸币的真实价值,它的比价比银币要高得多。银块的价格,以前没有因为银币改革而降低到造币厂的价格,现在也不会因为任何类似的改革而降低。

如果银币能像金币似的和标准重量大致相同,那么按照今日的比价,1几尼金币所能购买的银块就会比它换得的银币少。假如银币是足值的,就可以先把它熔成银块,换成等值的金币,再用金币换取更多的银币。要防止人们这样图利,似乎只有改变金银比价这一种方法。

如果要防止上述图利现象的出现,不仅要使银币的比价高于现行金银铸币的比价,还要让它像铜币一样,只能用来兑换先令,而不能再充当法定货币。如果这样的话,高比价银就会像现今的高比价铜一样,绝对不会让任何债权人吃亏,而是让银行业者吃亏。因为,当银行里发生挤兑时,银行业者为了拖延时间,以避免立即兑付,往往会用最小的6便士银币来支付存款者的款项。而一旦实行了高比价银这一规定,银行业者就不能再采取这种不名誉的方法了,而是必须保证金柜中随时都有大量的现金。这一规定,自然对银行业者非常不利,却很好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当然,即使是价值3镑17先令10.5便士(金的造币厂价格)的优良金币,含有的标准金也未必在1盎司以上。因此,有人认为3镑17先令10.5便士的金币,最多只能换购1盎司的金块。不过在使用时,金块没有金币便利,而且,就算可以持金块免费去造币厂换金币,也往往需要花费好几个星期的时间。现在,造币厂的工作更加繁忙了,取回铸币的时间也延长了好几个月。如果这么拖延时间,就相当于抽取了小额的铸币税,从而使金币的价值升高,而不再等于等量金块的价值了。所以,如果英国银币能够保持其对金币的适当比价,那么就算不实行银币改革,银块的价格也会比造币厂的价格低,甚至连磨损的银币都可以按照这一金银比价来兑换金块。

如果收取持有金银条块者小额的铸币税,会使金银铸币的价值高出等量金银条块的价值,这时就需要按税额比例增加金银制品的价值。比如,在制造金银器皿时,会根据制造费用的大小增加该器皿的价值。这样一来,铸币的价值就比金银块的价值高,能够防止出现熔解、输出铸币的现象。就算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急需输出一部分货币,这些货币的大部分也会在不久之后流回本国的。因为在国外,人们只能按照条块的重量出售铸币;而在国内,铸币却有超过其重量的购买力。人们为了图利,自然会把这些输出的货币带回国内。据说,法兰西自从收取了8%的铸币税之后,国内输出的货币都会自动流回来。

金银条块在镀金、包金、镶边和绣花以及海陆运输途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耗,甚至在铸币及器皿上也会有磨损。所以,其市价会不时变动,就像其他一切商品的市价也会因为这一原因而不时变动一样。那些没有矿山的国家要想弥补这类损失和消耗,就得不断地输入金银。我相信,金银进口商一定会竭力按照市场需求输入金银,就像其他商人竭力满足当时的市场需求一样。

但是,他们所输入的金银量,有时难免会多于或少于当时的市场需求。无论他们考虑得有多么周到,也难以避免这种情况。假如输入的金银条块多于需求,金银进口商们为了避免担负再输出的危险与困难,就会在国内直接出售,哪怕售价略低于一般价格;相反地,假如输入的金银条块少于需要,他们就能够以高于一般价格的市价将其卖出。

由于需求偶然变动的影响,金银条块的市价一般都不稳定。如果金银条块的市价能够在好几年内持续地保持稳定,而且市价略高或略低于造币厂的价格,那么我们就可以这么说,铸币的价值会持续地高于或低于铸币中应含有的金或银量,一定与它自身的情况有关。只有稳定和持续的原因,才会导致稳定和持续的结果。

无论在任何国家,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果通用铸币的特点符合货币的标准,货币就可以成为准确的价值尺度。也就是说,如果铸币含有它应当含有的纯金或纯银量,它就可以像货币一样作为价值尺度。

比方说,如果英国的44.5几尼正好含有1磅标准金,也就是11盎司纯金和1盎司合金,那么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这种金币就可以作为衡量商品实际价值的尺度。可是,如果这44.5几尼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磨损消耗,其所含的标准金不足1磅重,那么再用它作价值尺度,就难免会出差错。

实际上,市场上也没有那么多适合作标准的度量衡。所以,商人们总是凭着一般经验,以他们认为标准的那种度量衡为标准来调整自己商品的价格。在铸币紊乱的场合,商人们也是以经验觉察到的铸币实际含量来调整商品价格的。对商人们来说,铸币应当含有的金或银量并不实用。

我所说的商品货币价格无关哪种铸币,只是指出售这种商品所得的金或银量。打个比方,在我看来,爱德华一世时代的6先令8便士和今天的1镑货币价格相同,因为它们所含的纯银的分量几乎相同。

第六章 商品的价格组成

在初期的野蛮社会,还没有发生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的情况。这时,人们进行物品交换的标准是唯一的,那就是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例如,对一般的狩猎民族来说,如果捕杀一头海狸需要的平均劳动量是捕杀一头鹿的两倍,那么一头海狸就可以换两头鹿。自然的,在一般情况下,两天劳动所得生产物的价值,就是一天劳动所得的两倍;而两个小时劳动所得生产物的价值,是一个小时劳动所得的两倍。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艰苦,那么这自然会引起劳动者的考虑。因为,这种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做一个小时所能换得的生产物,往往是做两个小时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所能换得生产物的两倍。

如果是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才能完成的劳动,就要给予该劳动生产物以较高的价值,以表示对具有这种技能的劳动者的尊重。因为,这种技能常常需要经过多年苦练才能获得,给予该劳动生产物以较高的价值,只不过是对劳动者获得这一技能所花费的劳动与时间的合理补偿。在进步的社会,对于从事艰苦工作的劳动者,或是特别熟悉某项工作的劳动者,都会考虑增加其劳动工资。这种考虑,可能早在初期的蒙昧社会就有过。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支配着自己的全部劳动生产物。当然,他也可以用自己的劳动生产物来换购或支配其他的劳动量,这一劳动量的大小,取决于生产这一物品所需的一般劳动量。

随着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聚,其中有一些人把资本投在了劳动人民身上。这些人为劳动者提供了原材料和生活资料,教他们劳作,以生产更多的劳动生产物或增加劳动原材料的价值。等劳动者们制造出完全制造品之后,投资者就可以拿这些制造品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进行交换,其交换所得不仅足够支付原材料的价值和劳动工资,还能给企业家留下一部分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劳动原材料的价值,就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则变成了雇主的利润。

雇主所获得的那部分利润,足够支付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所花费的全部资本。假如这部分利润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那么他就不会再有兴趣去雇用工人;而如果这一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比例相当,他就只会进行小投资,而不会进行大投资。

资本的利润在一些人眼中只是特种劳动工资的别名,只是支付给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企业家的特别工资。但实际上,支配利润与工资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因此利润与工资是完全不同的。而且,资本的利润取决于所投资本价值的大小,和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没有任何关系。

我们以某处的两种不同的制造业为例进行说明。假设该处制造业资本的普通年利润为10%,这两种制造业各有20名劳动者,每人每年的工资是15镑,每年各需支付工人工资300镑。其中,第一种制造业每年加工的原料比较粗糙,只值700镑,而第二种制造业所需的原料比较精细,每年需要花费7000镑。把这些投资都合计起来,前者一年的投资也不过1000镑,后者却有7300镑。按照10%的年利润来计算两者的年利润,前者仅得100镑,后者却得到了730镑。虽然他们的利润额不同,可他们的监督指挥却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在许多大工厂里,此类工作大都由一个重要职员经管。

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由经管此类职务的职员工资体现。决定该职员工资的是他的劳动和技巧,以及他所担负的责任,而不是他所管理和监督的资本。至于资本所有者,虽然他几乎没怎么劳动,却希望通过其投入的资本获得一定的利润。所以,资本利润完全不同于劳动工资,它受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是商品价格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全部劳动生产物,就不再由劳动者自身独占,而是要分出一部分给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决定某一商品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的因素,除了花费在取得或生产这一商品上的劳动量,还要再加上垫付劳动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只要一个国家的土地完全成了私有财产,地主们就会想着不劳而获,甚至要求收取土地上的自然生产物的地租。在土地共有的时代,劳动者只需要出力采集,就可以获得森林地带的树木、田野的草、大地上的各种自然果实,可是现在,劳动者要获得这些自然产物,却要另外付出代价,不但要获得采集权,还必须把他采集的产物分出一部分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值)就是地租。于是,地租就成了大多数商品价格中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组成商品价格的,除了地租,还有另外两部分,那就是被分解出来的劳动工资和利润。衡量这三个组成部分真实价值的尺度,是它们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的价格都最终被分解成了地租、劳动工资、利润这三部分,或其中之一。在进步社会,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或多或少地由这三部分组成。

下面以谷物价格为例进行说明。谷物价格被分成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地租,付给地主;第二部分是工资,付给进行生产活动的劳动者;第三部分是利润,付给农业家。这三部分,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谷物的全部价格。也许有人认为,农业资本家的补充,即耕畜或其他农具的消耗应作为谷物价格的第四个组成部分。但是,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三个部分组成。就拿耕马来说,它所消耗的价格,包括饲养马所需土地的地租、牧马的劳动工资、农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因此,虽然谷物价格包括了一部分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直接或最终构成其全部价格的,还是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

再拿面粉价格来说,也不能单一地考虑谷物的价格,还要加上面粉厂厂主的利润、面粉厂雇工的工资。如果面粉被做成了面包,那么就不只要考虑面粉的价格了,还要考虑面包师的利润、面包厂雇工的工资。除了这些,还要考虑谷物从农家运到面粉厂,再磨成面粉运到面包师那里所需的若干劳动。这种劳动的工资需要若干资本的垫付,这种劳动的工资,和这种资本的利润,也是面粉和面包价格的组成部分。

亚麻价格和谷物价格一样,也由三个部分组成。要是把亚麻纺成麻布,还另外需要理麻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的劳动。这些劳动都需要由不同的工人来完成,因此需要雇用这些工人的雇主分别垫付资本。所以,在麻布的价格中,自然要加上这种种劳动的工资,以及这种种资本的利润。

在物品制造行业,越接近物品完成时期,与地租相比,物品价格中工资和利润部分所占的比例就越大。而且,由于后一阶段需要的资本比前一阶段多,所以后一阶段制造者所得的利润,比前一阶段制造者所得的还要多。就拿雇用织工和纺工的资本来说,前者必须大于后者。因为,雇用织工的资本,除了要支付雇用纺工的工资及其利润,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利润与资本之间的比例总是一定的。

当然,也有少数商品的价格组成只有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甚至有极少数商品只需要支付劳动工资。这种现象即使是在最进步的社会也时有出现。

比如说海产鱼类的价格,通常就只包括支付渔夫的劳动、支付渔业资本利润这两个部分。这种价格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才会包括地租。关于这一点,下文将进行详细说明。河上渔业往往不同于海上渔业,这一差异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甚至更为明显。在欧洲,鲑鱼业基本上都要支付“地租”。严格来说,这种“地租”还不能称为土地地租,但它无疑也是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就像工资和利润一样。

苏格兰的某些地方有一种叫“苏格兰玛瑙”的斑色小石,少数穷人把它们从海岸上拾集起来,再卖给雕石业者。雕石业者在购买这种斑色小石时,只需要支付穷人们的劳动工资,而不需支付地租和利润。这也是只需要支付劳动工资的极少数商品之一。

总之,无论是什么商品,它的全部价格构成,最终必然包括劳动工资、地租、利润这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商品价格中的利润部分,就是除去地租及商品生产、制造乃至搬运所需要的全部劳动之外剩余的部分。

分开来说,这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构成了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合起来说,这三个部分构成了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中一切商品的价格,并且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被分配到国内的不同居民手里。每一年,社会上由劳动采集或生产的全部物品(或者说物品的全部价格),就是这样分配给社会不同成员的。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源泉,都是工资、利润和地租。

只要一个人靠自己的资源取得收入,那么他的收入就来自他自身的劳动、资本或土地。靠劳动所得的那一部分收入,我们称为工资;运用资本所得的那一部分收入,称为利润;有资本却转借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的收入,叫作货币的利息或利益。明显地,借款人因为有了借款,也就有了冒险获取利润的机会,自然要付给借出者利息作为报酬。

利息这种收入是一种派生款项。只要借款人不是用借款来还债的浪子,那么他所偿还的利息,一定来自借助借款得到的利润或他种收入。地租是完全来自土地的收入,要交给地主。而劳动和资本则归属于农业家。土地对农业家来说只是一种用来获得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归根到底,一切赋税收入、工资、抚恤金和各种年金,都来源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

这三种收入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当它们都属于不同的人时,还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时却往往容易混淆。

如果一个乡绅耕种自己的一部分土地,那么他的身份就是地主和农业家,他在支付了耕作费用之后,就可以同时获得地租和利润。而这些收益往往都被他笼统地称为利润。这样一来,地租和利润的概念就被混淆了。在北美和西印度殖民地,大部分种植园园主都是用自己的土地来经营农业的,因此我们常听到他们说种植园的利润而不是种植园的地租。

一般农业家是很少雇用监工的,他们自己就可以指导农场的日常工作。通常情况下,他们会自己完成犁耕、耙掘等工作。因此,在他们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中,既包括地租,又包括了农业资本及其普通利润,以及他们自己作为劳动者和监工的工资。从全部收入中除去他垫付的资本和地租,剩下的就统称为利润。而这所谓的利润其实还包括了工资。所以这时,工资和利润就混淆了。

再以一个独立工作的制造业者为例。如果他拥有足够购买原材料并维持生活的资本,那么等到货物上市时,他既能以工人身份领取工资,又能以老板身份从售卖品中获取利润。他的这两项收益通常也被称作利润。这时,工资和利润也被混为一谈了。

一个种植园主,如果他亲自动手栽培植物,那么他就有了地主、农业家和劳动者这三重身份。所以,他的生产物的全部价格,除了包括他自己作为地主所获得的地租外,还包括他作为农业家的利润和劳动者的工资。通常情况下,他会把全部收入都看成是自己的劳动所得。这时,工资又与地租和利润这两者混淆了。

在文明国家内,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由大量的利润和地租构成,而不是单由劳动构成。所以,生产乃至运输社会全部劳动年产物所需要的劳动量,要远远小于这些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假设社会每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量每年都能被雇用,那么因为劳动量将大大增加的缘故,后一年度的生产物将比前一年度的具有更大的价值。因为,经过了一年又一年,劳动量大大增加了。可是,消费这些年产物的人,除了劳动者自身,还包括大部分游惰阶级。这种现象在各个国家都很普遍。一国每年按什么比例给这两个阶级的人民分配年产物,决定了该国年产物的平均价值的高低。

第七章 商品的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

所有的劳动工资以及资本利润,都有一个普通或平均水平。这种现象在各个社会及其邻近地区都很常见。就像我在后面所说的那样,支配这种普通水平的因素,一个是社会的一般情况(比如贫富、进步状况),一个是具有各种用途的特殊事物。同样地,地租也有一个普通或平均水平,它也同样受两种因素的支配:一个是当地及其邻近地区的一般社会情况;一个是土地天然与人工改良的肥沃程度。

在这些地方,可以称这一普通或平均水平为当时通行的自然水平,比如工资自然水平、利润自然水平或地租自然水平。如果有一种商品,它的售价刚好等于它被生产、制造乃至运送到市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按自然水平支付的全部地租、工资和利润),那么它就是按自然价格出售的。

当商品的售价是自然价格时,它的价格就等于价值。也就是说,自然价格刚好等于出售它的人所花费的实际费用。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原始费用都不包含再贩卖的利润。但是,如果再贩卖者以原始费用卖掉这一商品,他就得不到当地的一般利润,自然也会遭受损失。与其这样,他还不如将这一资本投在其他方面,以获得一笔利润。而且,他的利润收入就是他生活资料的正当来源。因为他在制造、运输商品的过程中所垫付的资本,不但包括了劳动者的工资(或生活资料),还包括了他自己的生活资料。大体上说,他的生活资料与他出卖商品所得的利润相当。如果商品出卖者没有从商品中获得利润,那么他就没有取回他所花费的实际费用,自然会因此而遭受损失。所以,一般商人出卖货物,都会定一个能获得利润的价格。虽然这种价格未必是最低的,却是他在长时间内可以接受的,至少在有绝对自由即各人能随意变更职业的地方,确实是这样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市场价格就是出卖它的实际价格。它和自然价格相比,时高时低,有时也和自然价格相等。商品的自然价格由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构成,任何人想要购买商品,都必须支付这一费用。支配商品市场价格的,是商品的实际销售量与需要量的比例。如果一个人愿意以自然价格来购买某一商品,那么他就是这一商品的有效需求者,他的需求就是有效需求。比如,一辆由六匹马拉的大马车,绝对不是为了满足一个贫民的需要而送往市场出售的。因为对这个贫民来说,这种需求不是有效需求。当然了,有效需求不同于绝对需求,它不一定能促使商品销售的实现。

如果一个商品没有足够的供销量来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就不能让购买者得到他们所需的数量。即使他们愿意支付这一商品所耗费的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他们的需求也得不到满足。有些人为了得到这种商品,宁愿支付较高的价格。这时,竞争就产生了。这一商品的市场价格也就升到了自然价格之上。决定价格上升程度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货品的缺乏程度;二是竞争者的富有程度和浪费程度。这两个因素引起的竞争越激烈,价格上升的程度也就越大。如果竞争者的富有和奢侈程度相同,就要看这一商品本身对求购者有多么重要。因此,生活必需品在被封锁的都市或其他发生饥饿的场合,总是特别昂贵。

相反,如果这种商品的供销量超过了市场需求,超出来的那部分商品就要以低价卖出。即使未超出的部分是依照必须支付的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卖出的,整体价格也会随着那部分低价而降低。这样一来,这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就会比它的自然价格低。决定市场价格下降程度的是超过额的大小。如果超过额过大,卖方就会急于把商品卖出去,卖方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会加剧。当超过额相同时,易腐败商品要比耐久性商品的竞争度更加激烈。比如说柑橘和旧式铁器相比,前者更容易引起卖方的竞争。

假如这种商品的供销量恰好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那么其市场价格就基本和自然价格相同。这时,这些商品也全部以自然价格售出,而不能以更高价格售出。这一价格也是相互竞争的各个商人都必须接受的最低价格。

为了使商品适应有效需求,商人们都会考虑该商品的上市量。因为,当商品上市量小于或等于有效需求时,有利于所有使用土地、劳动或资本的商品供应者;而当商品上市量大于或等于有效需求时,又有利于除商品供应者之外的其他人。

假如商品的上市量超过有效需求,那么它价格的某些组成部分必定会降到自然率以下。如果是地租部分下降了,那么地主的利害关系就会促使他们立刻撤回一部分土地;如果是工资部分下降了,那么劳动者或雇主的利害关系劳动者就会促使他们撤回一部分劳动或资本。于是,不久之后,商品的供销量又重新与有效需求相适应,市场价格也跟着升到了自然水平,全部价格与自然价格相一致。

相反,假如商品的上市量小于有效需求,那么它价格的某些组成部分必定会上升到自然率以上。市场价格就会比自然价格高。如果是地租部分上升了,那么地主的利害关系就会促使他们准备更多的土地,以生产出更多的商品;如果是工资部分上升了,那么劳动者或商人的利害关系劳动者就会促使他们使用更多的劳动和资本,生产出更多的商品投入市场。于是,不久之后,商品的供销量就充分满足了有效需求,使得市场价格重新降到了自然水平,全部价格与自然价格相一致。

这样看来,自然价格是中心价格,一切商品的市场价格都围绕着它上下波动。有时候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从而将商品的市场价格抬高到自然价格之上,有时又把商品的市场价格强压到自然价格之下。但是,尽管各种意外使得商品价格无法一直等同于自然价格,但毫无疑问的是,商品价格始终以自然价格为中心。

为了向市场提供适当的商品量,以恰好满足有效需求,每年的全部劳动量也自然会依着这个方式,使自己与有效需求相适应,而不超过需求。

但是,即使是使用同量的劳动,不同商品的逐年产出量也不相同。对有些业务来说,每年的产出量可能大不相同;而对另外一些业务来说却往往相等。比如同数量的农业劳动者,他们每年产出的谷物、葡萄酒、食用油、啤酒花等商品的量,都与往年不同。但是,纺织行业就不同了,如果纺织工的人数不变,那么他们每年产出的麻布和呢绒量都几乎相同。

对农业生产来说,适合有效需求的生产量只是这一产业的平均生产量。在实际生产中,商品的生产量往往会比平均生产量大得多或小得多。因此,市场上的商品量和它的有效需求相比,有时会大大超过,有时则会少上许多。就算市场的有效需求始终保持不变,也不能避免商品市场价格围绕着自然价格上下波动。

对纺织行业来说,其同量劳动的生产量却总是相同,或大致相同,所以生产量会相对准确地适合市场的有效需求。所以,当这一商品的有效需求保持不变时,其市场价格也保持不变,基本上和自然价格相同。根据经验,大家都知道麻布和呢绒的价格比较稳定,不像谷价那样经常变动;即使变动,也没有谷价的变动那么大。因为前者的价格只随需求的变动而变动;而后者的价格,不仅受需求的影响,还随着为供应需求而上市的商品量的变动而变动。而商品量的变动是一种更巨大、更频繁的变动。

如果商品的市价偶然发生了变动,只会影响其中的工资和利润部分,一般不会影响到地租部分。因为地租已经被确定成了货币,不会随着市价的变动而发生比率或价值的变动。即使地租是按原生产物的比例或数量来计算的,其受影响的部分也只是年租的价值,而不是年租的比率。地主和农业经营者在议定租佃条件时,都竭力使地租与生产物的平均价格相适应,而不使地租与生产物的平均价格相适应。

那些偶然或一时变动的因素对工资或利润的价值和比率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当时市场上积存的商品量或劳动量,换句话说,取决于当时市场上的商品量或劳动量影响工资或利润的程度。以黑布为例,如果遇到国丧,黑布的存货往往不足以供应需求,以致市价昂贵,大量持有黑布的商人的利润就增加了。可是,从买卖黑布中获利的只有商人,织布工人的工资却没有因此而增加。因为此时市场上缺少的是商品,而不是劳动,换句话说,是既成作业,而不是待成作业。

在国丧时,虽然织工们的工资不会受影响,但是缝工们的工资会有所提高。因为,在黑布被缝成孝服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缝工的待成劳动,而现有供给量不足以满足有效需求。国丧甚至会导致丝绸和棉布的需求停顿半年甚至一年。这样一来,丝绸和棉布就供过于求,它们的价格会因此而降低,从而使得持有大量丝绸和棉布的商人的利润,以及精制这些丝绸和棉布的劳动者的工资都跟着降低。

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始终围绕着自然价格上下波动,但也有许多商品,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市场价格会在一段时间内大大超过其自然价格。

一、特殊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市价增高

当某一商品的有效需求增加,从而将其市价抬得比自然价格高很多时,大部分供应者都会小心翼翼地隐瞒这一变化,以免被人知道。因为,如果人们知道其中有丰厚的利润,一定会向这方面投资。这样一来,市场上的商品量就会重新满足有效需求,这一商品的市场价格会重新降回自然价格,甚至降到自然价格以下。至于这种秘密能保持多久,要看供给者距离市场的远近。如果供给者距离市场很远,那么这一秘密就能保持好几年,而知道这一秘密的人就可以在这几年内独享这份利润。不过,这种秘密一般很难长久地保持。

就保守秘密的时间而言,制造业比商业要长久一些。比如,一个染工发现了一种制造染料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制造染料,可以节约一半的费用。如果他能够妥善地保守这一秘密,他甚至他的子孙就能独享这一发现带来的利益。这种利益虽然是额外利益,却是他的“高价格”劳动所得,或者说是他个人劳动的高工资。但因为他的资本每一部分一再得到这种利得,而且他的利得总额与其资本总额保有一定比例,所以,通常都不说它是劳动的高工资,而说它是资本的额外利润。市价的这种增高显然是由一些特殊的偶发事件引起的,但是它的作用有时可以持续好几年。

二、天然因素引起的市价增高

有些自然产物比较特殊,它需要特殊的土壤和地理位置,或许用上该国所有适合生产这些产物的土地,都生产不出满足市场有效需求的数量。对于这种产物,就算全部上市,也只能供应给那些愿意支付特别价格的人。也就是说,这些人不仅要支付在自然率计算下必须要支付的地租、产制和运销所用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还要支付其高出自然价格的那一部分价格。

这类商品的高售价可以连续保持好几个世纪。这样,其价格中,地租部分一般高于按自然率计算的地租。如果一种土地可以生产珍贵的产物(比如土壤和位置优良的法国珍贵葡萄种植地),而邻近的同样肥沃和精耕细作的土地没有这种能力,那么它们的地租不会经常保持一定比例。反之,它们的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的部分却可以保持一个自然的比例。

这种市价增高方式是天然原因引起的,这种原因会导致有效需求得不到充分的供给,而它的作用也将因此永远继续下去。

三、特殊的政策引起的市价增高

赋予个人或商业公司垄断权的作用与商业或制造业中保守秘密相同。因为,一旦这一商品被垄断,垄断者就会把市场存货量控制在有效需求之下,使得这一商品的需求量永远得不到满足。这样一来,他们就能以大大超出自然价格的市价卖出他们的商品,从而获得高工资或高利润,作为垄断的报酬。

在商业垄断出现之后的各个时期内,商品的最高价格几乎都是由垄断获得的。相反,在某些时期或长时期内,商品可能有的最低价格,都是由自然价格或自由竞争价格获得的。在各个时期内,垄断价格都是垄断者可能向买者榨取的最高价格(或者说是买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而自然价格或自由竞争价格则是卖者能够接受的最低价格。如果商品售价低于这一最低价格,卖者就不能够继续营业了。

除了垄断之外,还有一些作用不及垄断,但性质与垄断相同的组织或法规,比如排他的同业联盟、学徒法规和各种限制特殊职业竞争人数的法规。这些组织或法规,实际上控制了某些产业,是一种扩大的垄断,往往能够让垄断者以超过自然价格的市价卖出这些产业的所有商品,也稍微提高了生产这些商品所使用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

市价的这种增高,显然是由各种法规引起的,它会因为这些法规的有效而存在,也会随着这些法规的失效而消亡。

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商品的市价都能长期地高于它的自然价格,反之亦然。如果一个商品的市价低于它的自然价格,那么不管降低的是土地、劳动或资本中的哪一个部分,其所带来的损失都会立刻反馈给利益相关者,促使他们马上撤回自己的那部分投资。于是,商品的上市量又重新适合了有效需求,市价不久就回到了自然价格的水平。至少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是这样。

至于学徒法规和其他的各种法规,它能在制造业繁荣时抬高劳动者的工资,自然也能在制造业衰微时把劳动者的工资降到自然率之下。因为,在制造业繁荣时,这些法规可以避免竞争者进入他们的行业。而在制造业衰弱时,这些法规又妨碍了他们,使得他们无法改做其他的职业。

不过,这些法规虽然在抬高劳动者工资方面起到了长期的作用,但在降低劳动者工资方面却没起着那么长久的作用。就前者来说,这一作用可能会维持好几个世纪。而后者却可能只持续到那些受过职业训练的劳动者死去。当那些受过职业训练的劳动者们死去之后,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数又会重新与市场的有效需求相适应。当然,这种情况对古印度或古埃及那样的国家可能并不适用。因为在那里,每个人都必须依据教规继承父业,一旦变更职业就相当于犯了最严重的亵神罪。这样一来,无论是什么职业,都很容易出现一连几代的劳动工资或资本利润都低于自然率的现象。

至此,商品的市场价格与自然价格的差异就讲完了。

虽然决定商品自然价格的因素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但无论在哪个社会,这种自然价格都会同时随着社会的贫富、进步程度而变动。至于变动的原因,我将尽力在以下四章里详细说明。

第一,什么情况自然而然地决定工资率,而这一情况又怎样受社会的贫富、进步程度的影响。

第二,什么情况自然而然地决定利润率 ,而这一状况又怎样受社会的贫富、进步程度的影响。

第三,什么情况支配下面要说的比例:

劳动及资本用途的不同,决定了货币工资与货币利润的不同。但是,无论各种劳动及资本的用途有多么不同,货币工资和货币利润之间似乎都成一定的比例关系。决定这种比例关系的因素,一个是劳动及资本用途的性质,另一个是社会的不同法律和政策。对这一点的详细说明,将在后章进行。这种比例虽然在许多方面都受制于法律和政策,却似乎不会随着社会的贫富、进步程度而变化。

第四,什么情况支配土地地租,并使得一切土地生产物的真实价格发生变动。

第八章 工资

劳动生产物是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者是劳动的自然工资。

在土地尚未私有而资本尚未累积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属于劳动者,既无地主也无雇主来同他分享。

如果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劳动工资将随着分工所引起的劳动生产力的增大而增加。这样一来,生产物品所需的劳动量就会越变越小,从而使得一切物品的价格都日渐低廉。在这种状态下,包括等量劳动的商品自然可以相互交换,各种商品都可以用少量的劳动生产物来购买。

但是,一切物品尽管实际上变得低廉,但表面上有些物品似乎变得比以前更昂贵了。换句话说,可以交换更多数量的其他货物品。现在,假设大多数产业的劳动生产力都增加了10倍(即该产业的劳动生产量是以前的10倍),某一种产业的劳动生产力却只增加了1倍,这时,如果交换这大多数产业与某一种产业一天的劳动生产物,那么前者似乎吃亏了。因为,在工作量相同的情况下,前者用10倍的生产物只换得了2倍的生产物。所以,从表面上看,后者的1磅似乎比以前贵了5倍。但是事实上,是后者的1磅比以前低廉了二分之一,也就是现在生产这1磅货物比以前容易了2倍。因为,虽然生产这一货物所需的其他货物量是以前的5倍,但所需的劳动量也同时减少到了以前的一半。

但劳动者独享全部劳动生产物的这种原始状态,一旦有了土地私有和资本累积,就宣告终结了。所以,在劳动生产力尚未有显著改善以前,这种原始状态早已不复存在了;至于这种现象对劳动报酬或劳动工资的影响,我们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土地私有之后,劳动者在土地上生产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都得按要求分一部分给地主。因此,地主的地租便成为要从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扣除的第一个项目。大多数耕作者都没有能够维持到庄稼收割的生活资料。通常情况下,他们的生活费由雇用他们的农业家垫付。而要想让农业家们垫付耕作者的生活费,就得让农业家们分享劳动者的生产物。这样农业家们才能收回他们的资本并获得相当的利润,否则他就不愿雇用劳动者。因此,利润成为要从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扣除的第二个项目。

实际上,除了农业生产物之外,其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也都要扣除利润。比如在工艺或制造业中,在作业完成以前,大部分劳动者维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工资与生活费,都是由雇主垫付的。而雇主的代价,就是分享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物(或者说劳动加在原材料上的价值)。我们把雇主分享的这一份额,叫作雇主获得的利润。

如果一个人既可以独立工作,又有资本自行购买原材料,还能够在作业期间维持自己的生活,那么当作业完成时,他就兼有劳动者和雇主的身份,享有全部的劳动生产物(即劳动对原材料所增加的全部价值)。他的利得包括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这两种通常属于两个不同身份的人的收入。

不过,这种实例并不常见。在全欧洲,按比例计算,在21个工人中,有20个都会在老板手下干活,只有一个工人兼任老板。而且,一说到劳动工资,人们都普遍理解为在劳动者为一人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另为一人的一般情况下,劳动获得的工资。

无论在什么地方,劳动者的普通工资都由劳资双方所订的契约决定。双方的利害关系并不一致,所以他们在订立契约时立场也绝不会一致。劳动者是为提高工资才与雇主联合的,他当然盼望多得;而雇主却想减低工资,当然不愿意多给。

至于劳资双方谁更有利,换言之,谁能最终迫使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件,一般是很容易推断的。雇主的人数相对较少,比较容易团结起来,而且这一团结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人数众多的劳动者的联合,却受到了法律的禁止。许多为提高劳动价格而联合的团体都被议会法令所取缔,而那些为减低劳动价格而联合的组织却没有一个被取缔。而且,一旦发生争议,雇主往往比劳动者更能坚持。因为,地主、农业家、制造者或商人就算一个劳动者也不雇用,他们往往也能靠积蓄维持一两年的生活;而失业的劳动者,一般连一个星期都不能坚持,更别说一个月或一年了。就长时间来说,雇主和劳动者相互需要的程度是相同的。但在短期内,雇主对劳动者的需要远没有劳动者对雇主的需要那么迫切。

人们可能经常会听到工人的联合,却很少听到雇主的联合。如果有人认为雇主很少联合,那么只能说他们根本不了解事情,不了解问题的真相。实际上,为使劳动工资不超过实际工资率,雇主们随时随地都有可能进行一种秘而不宣的联合。无论何时何地,如果哪个雇主破坏了这种团结,那么他无疑会被邻近行业者和同行业者耻笑。

雇主之间的这种联合是一种自然的联合,是一种不为人知的普遍联合。有时候,雇主们为了把劳动工资减低到实际工资率以下,也会组织特殊联合,在达到目的之前,这种联合始终保持秘密与沉默。

劳动者虽然能够深切地感受到这种秘密联合,但他们往往无力抵抗,只能默默屈服。因此,其他人都不知道这种秘密联合的存在。

但有时候,工人们为了对抗这种联合,往往也会防御性地组织起来。而且,即使是在雇主没有联合的情况下,工人们也会为了提高劳动价格而自动联合。他们之所以联合,有时是因为粮食价格上涨,有时是因为雇主从他们的劳动中得到的利润过多。他们一旦联合,无论这一联合是防御性的还是攻击性的,消息都会很快传开。他们为了迅速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只好在绝境中铤而走险,采取狂呼呐喊甚至是可怕的暴力手段,威胁雇主立即答应他们的要求。

这时,雇主同样会把事情闹大,求助于官厅,要求严厉执行取缔工人联合的严峻法规。因此,工人很少能从这种激愤的暴动联合中获得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为首者受到惩罚或全体一败涂地。由于官厅的干涉,再加上一部分雇主能够坚持,大多数劳动者只好为了生计而屈服。

虽然雇主在争议中经常处于有利地位,但他所给付的劳动者(哪怕是最低级的劳动者)的普通工资,也不能低于一定的标准。而且,还要在长时期内保持这一标准。

支付给仅靠劳动过日子的劳动者的工资,至少要足够其维持生活。一般情况下,这一工资还得能够让劳动者赡养家属。坎梯隆 似乎因此推测:供养一对子女的最下级普通劳动者的工资,至少是其自身所需生活费的倍数;而其妻子的劳动所得,除去照料儿女的部分,只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据一般统计,几乎有一半儿童会在未成年前死去。因此,最贫穷的劳动者,为了能够有两个活到成人年龄的孩子,一般至少会养育四个孩子。坎梯隆认为,抚养四个孩子的必要费用,几乎等于一个成年人的生活费。一个强壮奴隶劳动的价值是他自身生活费的数倍,一个最低级劳动者劳动的价值,不可能低于一个强壮奴隶劳动的价值。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为了赡养家属,即使是最底层、最普通的劳动者夫妇,他们的劳动所得也必须要稍微超过他俩自身生活所需的费用。至于这种超过额是按什么比例,是按上述比例,或是按其他比例,则无法确定。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所处的地位比雇主更有利。他们得到的工资会大大超过上述符合一般人道标准的最低工资。

无论在哪个国家,如果其市场不断增加对工人、散工、用人这类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的需求,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每年都多于前一年,那么雇主这时自然会竞相出高价雇用劳动者,劳动者也就没有必要为了提高工资而联合。这样一来,雇主间为了防止工资提高而组成的自然组合自然会被冲破。

很明显,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必定会随着他垫付的劳动工资的增加而增加,而且会成比例地增加。这种增加的资本,一部分来自雇主超过生活所需的生活费,一部分来自雇主超过自己使用所需的资财。

地主、年金领受者、有钱人,只要认为自己的收入既能维持一家人生活又有剩余,就一定会用全部或部分剩余额来雇用家仆。而且,他们所雇用的家仆人数,会自然地随着这一剩余额的增加而增加。

织工、鞋匠这类独立工作的劳动者所持的资本,如果除了购买原材料并维持他在货品出售之前的生活外还有剩余,他自然也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拿这一剩余部分去雇用帮工。他所雇用的帮工人数也会随着这一剩余额的增加而增加。

因此,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必定会随着一国收入和资本的增加而增加。收入和资本没有增加,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绝不会增加。而收入和资本的增加,就是国民财富的增加。换句话说,当国民财富增加时,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自然也会增加;国民财富不增加时,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也绝对不会增加。

决定劳动工资增高的因素,不是现有的国民财富有多庞大,而是国民财富的不断增加。所以,出现最高劳动工资的国家,往往不是最富有的国家,而是那些最快变得富裕、繁荣的国家。

现在的英格兰和北美各地相比,前者虽然较富裕,但其劳动工资却没有后者高。在纽约,普通劳动者一天的工资是3先令6便士的美币(合2先令英币);造船木匠一天的工资,除了10先令6便士的美币,还有1品脱价值6便士英币的糖酒(总共合6先令6便士英币);泥水匠和建筑木匠每天可以赚8先令美币(合4先令6便士英币);就连裁缝帮工,每天也可以赚得5先令美币(合2先令10便士英币)……这些劳动工资都比伦敦同行业者的劳动工资高。

据说,其他殖民地的工资也和纽约同样高,而食品价格比英格兰要低很多,所以当地从未出现过饥荒现象。即使是遇到歉收年,也只是减少一部分输出,剩余的部分还足够满足自己所需。所以,对北美劳动者来说,如果其货币价格高于母国,那么按照比例,其真实价格也一定高于母国。换言之,在为劳动者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方面,北美劳动的实际能力要高于母国。

跟英格兰相比,北美虽然不够富裕,却更繁荣,其财富的增长速度也快得多。居民人数的增加,就是一国繁荣的明显标志。同样是增加一倍的居民,北美英属各殖民地只需要20年或25年就做到了,而英格兰及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却用了大约500年。居民人数迅速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当地人口迅速繁殖,而不是有新居民移入。据说,当地有些高龄居民甚至有上百个直系子孙。由于劳动报酬优厚,子女不仅不会成为家庭的拖累,反而会成为家庭富盛的源泉。

一个未离开双亲家庭的子女,其劳动价值足有100镑。

在欧洲中下等人中,如果一个青年寡妇有四五个孩子,那么她就很难再找一个丈夫。而在北美,这些孩子是诱使男子向她求婚的财产。儿童的价值是结婚的最大鼓励。所以,早婚在北美根本不足为奇。早婚使北美的人口大量增加。不过,尽管北美增加了很多人口,劳动者的人数还是不够。劳动者增加的速度,跟劳动需求增加的速度、维持劳动者的资金增加的速度相比,似乎要慢得多。

无论一个国家多么富有,一旦它长期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它的工资就不会很高。因为,这笔用来支付工资的资金,也许是它能够支付居民的收入和资本的极大数额。如果在几个世纪之内,这笔资金都几乎维持不变,那么每年所需的劳动者人数也会得到满足,甚至还有剩余。这样一来,雇主就不会因为劳动者不足而相互竞争了。

当劳动者人数增加到超过有效需求时,就业机会就会不足。于是,劳动者就不得不通过相互竞争来获得工作。比如说,当劳动者的工资除了足够养活其一家人之外还有剩余时,如果又出现了劳动者之间的竞争,那么雇主们就会出于利害关系而压低工资,不久之后,工资就会被削减到合乎一般人道标准的最低水平。

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是土地最肥沃、耕作最精细、人民最多且最勤勉的国家。然而,许久以来,它似乎就停滞于静止状态了。如果翻看现在的旅行家写的关于中国的报告,就会发现其中记述中国的耕作、勤劳及人口的稠密状况,几乎和500年前马可·波罗记述的同类报告没什么两样。中国财富的发展程度,也许早在马可·波罗时代以前,就已经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顶峰了。

比较各旅行家的报告,发现它们有很多地方都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它们都一致地记述了一点,那就是中国的劳动工资低廉得难以赡养家属。在中国,耕作者虽然终日劳动,所得的报酬最多也只够购买少量稻米。技工的状况就更恶劣了。他们携带着器具在街市上不断东奔西走,靠搜寻甚至是乞求工作来过活,完全不同于那些漫不经心地在自己的工场内等候顾客的欧洲技工。

中国虽然可能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但它似乎也没有退步。在那里,你看不到被遗弃的都市,也没有荒芜的耕地,每年被雇用的劳动也几乎不变,维持劳动的资金也几乎没有减少。因此,最下级劳动者即使生活资料非常匮乏,也能勉强维持生活。于是,其阶级人数自然也就保持不变了。

而在维持劳动的资金显著减少的国家里,就完全是另外一番情形了。在这类国家里,如果各等职业所需的雇工和劳动者人数逐年减少,就会有许多人找不到工作。比如,上等阶级的人民如果不能找到上等工作,就会想到去找一份下等工作,如此下去,做最下等工作的劳动者就不只是超过需要的最下级劳动者了,还包括许多来自其他阶级的人。结果,职业的竞争变得非常剧烈,以致把劳动工资减低到极悲惨极贫困的生活水准。而且,即使人们愿意忍受这种极度悲惨、贫困的生活水准,还是有许多人找不到工作。这些没有工作的人,如果不想饿死,就得沦为乞丐,或者是做些罪大恶极的勾当。接下来遭受穷困、饥饿和死亡等灾祸袭击的,就是最底层的劳动者了,然后是所有上等阶级。直到国内居民减少到除去苛政或灾祸后的剩余收入和资本所能容易维持的人数。这种情况在今天印度、孟加拉国及其他若干英属殖民地非常常见。

一个土地肥沃的国家,如果在人口大大减少之后,每年还有三四十万人因为饥饿而处于死亡边缘,那么该国用来维持劳动的资金一定正在迅速减少。英国对待北美政治机构的态度是保护与统治;而对待东印度的商业公司,则采取的是压迫与压制手段。这两种措施的性质完全不同,要说明这一点,这两地的情况是最合适的例证。

所以,优厚的劳动报酬是国民财富增进的征兆。如果一国的国民财富增进,那么其国民的劳动报酬一定优厚;如果一国停滞不前,那么贫穷劳动者就无法维持生计;而当社会急速退步时,劳动者则处于饥饿状态。

看来,英国现在的劳动工资不仅可以维持劳动者一家的生活,还明显有剩余。关于这一点,我们无须靠烦琐地计算劳动者最少需要多少工资才能养活一家来证明。因为,有很多征象都明显地表明了它确实高出符合人道标准的最低工资。

一、在英国,不管是高级劳动还是最低级的劳动,都有夏季工资和冬季工资之分

冬季工资要低于夏季工资,而且冬季还要临时支付薪炭开支,所以冬季的家庭生活费在一年中是最高的;夏季生活费最低,这时的工资反而最高。由此可见,支配劳动工资的因素,并不是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所需,而是工作数量及工作价值。也许有人会说,劳动者全年的工资并没有超过其维持全家一年生活所需的数额,他只是把夏季工资的一部分留在冬季时使用了。可是,奴隶或完全仰赖他人生活的人却无法得到这样的待遇,他们只会得到和他们的日常需要相称的生活资料。

二、在英国,食品价格的变动不会影响到劳动工资

在英国,食品价格每年甚至每月都会变动;但是,有许多地方的劳动价格,甚至经过了半个世纪仍旧不变。所以说,当地的贫穷劳动者,如果他能在食品最昂贵的年岁维持一家人的生活,那么他也能在食品价格一般且供给充足时过得很舒适,而在食品价格相当低廉时过着优裕的生活。在过去10年,虽然许多地方的食品价格都相当昂贵,但这并没有对劳动的货币价格产生明显影响。虽然有些地方的劳动的货币价格提高了,但那与其说是因为食物的昂贵,不如说是因为劳动需求的增加。

三、食品价格的变动,每年都比劳动工资的变动要大,而不同地方劳动工资的变动,却大于这些地方食品价格的变动

面包和家畜肉的价格在英国几乎所有的地方都相同。其他大多数贫穷劳动者能够购买的零售商品,在大都市和一些偏远地方的售价也同样低廉,大都市的售价甚至更加低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我之后再做说明。

但是,大都市及其附近地区的劳动工资,与数里之外的劳动工资相比,往往会更高。高出的幅度在20%~25%不等。在伦敦及其附近地区,普通劳动者每天的工资是18便士,而在数英里之外,这一普通工资却减少到了14便士或15便士。在爱丁堡及其附近,普通劳动者一天的工资是10便士;而在距其数英里之外的地方,相同劳动的报酬也降到了8便士。在苏格兰低地一带,大部分地区的普通劳动价格都是8便士,而且其变动幅度也比英格兰小得多。

一个人未必会因为劳动价格的差异而从这一教区搬迁到那一教区,但货物却不同。许多容积巨大的货物,都会因为价格差异而被人从这一教区移到那一教区,或者在国内各个地方移动,甚至是被运输到世界各地。在这么频繁的运输下,各地货物供应量很快就会在一定范围内趋于均衡。人性虽被确定是见异思迁的,但以往的经验则表明人类其实是安土重迁的。在英国,如果一个贫苦劳动者能靠最低劳动工资养活一家人,那么他一定能在工资最高的地方优裕地过活。

四、无论从时间还是地点上比较,劳动价格的变动都往往与食品价格的变动相反

在苏格兰,一般人常吃的谷物的价格要高于英格兰。因此,苏格兰几乎年年都会从英格兰买入大量谷物。这些从英格兰买入的谷物,在苏格兰的售价必须高于英格兰。但是,无论这一价格有多高,也不能高于苏格兰本地同等质量谷物的售价。

谷物可磨得的粉量的多少,决定了它的品质是否优良。英格兰谷物磨得的粉量要比苏格兰的多得多。因此,虽然从表面上看,英格兰谷物的价格比苏格兰谷物的价格高;但从品质或重量上说,英格兰谷物的价格要远远低于苏格兰谷物的价格。可是,英格兰的劳动价格却高于苏格兰的劳动价格。因此,同样是在联合王国,如果一个贫苦劳动者能够在苏格兰养活一家人,那么他在英格兰就一定能过上优裕的生活。

现今,苏格兰普通人民把燕麦片当成最好的食物且普遍食用。而在英格兰,同一阶层人民最常吃的食物比燕麦片要好得多。正是工资的差异导致了这种生活方式的差异。可是,许多人却认为是生活方式的差异导致了工资的差异,真是令人不可思议。打个比方,甲骑马、乙步行的原因,是甲富而能备马,乙贫只好步行,而不是甲有马,乙却没有。

从各年度的计算结果来看,17世纪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地的谷物价格要比18世纪高,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一定要证明这一事实,那么用苏格兰来举例可能会更准确一些。因为,苏格兰的谷价每年都是公定的,完全可以作为证明材料。每年,苏格兰都会依据市场的实际状况,按程序评定各地各种谷物的价格。法国甚至欧洲大部分地区的情况都是如此,就法国来说,我们有了最明确的证明。17世纪英格兰、苏格兰两地的谷物价格略高于18世纪,但17世纪两地的劳动价格同样比18世纪低得多。因此,如果17世纪的贫穷劳动者能够维持一家人的生活,那么18世纪的贫穷劳动者必定会过得更舒适。在17世纪的苏格兰,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夏天为6便士,冬天为5便士;在苏格兰高地及西部各岛,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是每星期3先令左右。而在18世纪的英格兰,低地地区的普通劳动者工资是8便士一天;在爱丁堡等邻近英格兰的各个州,以及劳动需求大大增加的格拉斯哥、卡隆和艾尔郡等地,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甚至达到10便士或1先令。英格兰农工商业的改进比苏格兰要早得多,因而其劳动需求及劳动价格也随之增加。所以,英格兰17世纪和18世纪的劳动工资都要高于苏格兰。英格兰的劳动工资就是从那时起开始大大增加的。然而,由于英格兰的工资种类比苏格兰多,因而其工资的增加率也较难确定。

在1614年,步兵的饷银是8便士一天,与现在的标准相同。当初,由于大多数步兵都来自普通阶级,所以他们的饷银数额也必然是以普通劳动者的工资为标准的。查理二世时期,一位名叫黑尔斯的高等法院院长做出了如下推算:由父母、两个略有工作能力的子女、两个毫无劳动能力的子女组成的六口之家,一星期的生活费是10先令,一年的生活费是26镑。如果他们不能靠劳动来赚得这么多的钱,他们就只能靠乞讨或盗窃来养家糊口。关于这个问题,黑尔斯似乎曾经做过一番研究。

因熟悉政治数学而备受戴维南博士赏识的格里戈里·金先生,也曾在1688年就一般劳动者及不住宿雇工的普通收入进行了推算。格里戈里·金认为,按一个家庭平均由三个半人组成来计算,其一年要花费15镑的生活费。格里戈里·金与黑尔斯的计算表面上好像有一定的出入,但实际上是大体一致的。他们都认为,这种家庭一星期的生活费,每人大约20便士。从那时起,英国这种家庭的货币收入与费用,都或多或少有所增加,只不过增加的数额并不像现在一些报告里所说的那么夸张。不过,各地方的劳动价格都不固定,就算劳动区域和劳动种类相同,劳动工资也会随着劳动者的巧拙以及雇主的宽吝程度而有所变化。各地法律虽然屡次想对工资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可总是无法做到十全十美。但是,即使各地的法律最终没有就工资做出相关规定,我们也大体可以确定该地的普通工资大概是多少。18世纪,劳动真实报酬(即劳动者创造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真实数量)增加的比例要高于劳动货币价格增加的比例。与从前相比,不仅谷物的价格有所下降,其他适于贫穷劳动者的商品价格也下降了不少。以马铃薯为例,今天英国大部分地方马铃薯的价格比三四十年前降低了一半。除此以外,大头菜、胡萝卜、卷心菜等蔬菜的价格也下降了不少。以前它们都是用铁锹种植的,现在普遍用犁来耕种了。总之,所有蔬果的价格都降低了。

17世纪,英国的苹果和洋葱大部分都是从佛兰德斯 进口的。麻布和呢绒制造技术的改良,让劳动者穿上了质优价廉的衣服;贱金属制造技术的改进,使劳动者不但有了更精良的职业工具,而且用上了更便利的家具。当然,由于课税,肥皂、食盐、蜡烛、皮革、发酵酒等物品的价格也抬高了不少。不过,贫穷劳动者极少会消费这些价格昂贵的东西。因此,对贫穷劳动者来说,多数物品的价格都降低了。人们常说,奢侈之风已经波及下等阶级,就连贫穷的劳动者也开始对从前的衣食住条件感到不满。由此可见,劳动的货币价格与真实价格增加了。

底层阶级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改善,这对社会有利还是不利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明显。无论一个国家有多大,其居民大多数也都是仆役、劳力和各类工人。如果大部分成员的境遇都得到了改善,那么是绝不会对国家造成损害的。假如一个国家的大部分居民都处于贫困、悲惨的状态中,那么这一定不是一个繁荣、幸福的国家。此外,供给社会全体衣、食、住的人,必须在劳动生产物中分得一部分,使自己的生活条件过得去,这样才算公正。贫困无疑会使人们不想结婚,但人们未必不会结婚。贫困似乎对生育有利。在苏格兰高地,生活在半饥饿状态下的妇女,常常能生20多个孩子;而上等社会的妇女,一般只能生两三个,有的还不能生育。上等社会的妇女经常患有不孕症;而下等社会很少出现这种情况。看来,女性的奢侈虽然能刺激享乐的欲望,但往往会削弱甚至彻底破坏生育能力。

贫困虽然对生育有利,但对抚养子女极其不利。在寒冷和严酷的环境中,植物刚长出来不久就会被冻死。在苏格兰高地,一个妇女生了20个孩子最终却只活了一个孩子的情况经常出现。几个富有经验的军官告诉我,就算让所有部队士兵的孩子都去当吹鼓手,也凑不够人数,更别说用来补部队的缺额了。兵营附近可爱的孩子要远比其他地方多得多,但这些孩子一般长不到十三四岁就会死去。有些地方,半数儿童不足4岁就会死去;还有许多地方,一半的儿童会在7岁前死去;在9~10岁前死去一半,几乎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底层人群中,如此之高的死亡率竟十分常见。一般来说,底层人群虽然比上等人更能生育,却不能像上等人那样细心地养育子女,因此其子女很少能活到成年。与贫困儿童相比,由育婴堂及教区慈善会收养的儿童死亡率更高。

各种动物的繁殖都需要一定的生活资料。在文明社会,只有在底层人群中,生活资料不足才能限制人类的繁殖。要限制进一步的增殖,除了杀死他们的子女外没有其他方法。

如果劳动者有丰厚的劳动报酬,那么他就有能力改善儿童的给养,从而养活更多的孩子。丰厚的劳动报酬势必会放宽和扩大上述限度。

儿童被杀死的程度,必然与劳动的需求程度相称。当劳动需求增加时,劳动报酬也会随之增加,这必然会鼓励劳动者结婚并繁育后代,人口也自然会不断增加,从而满足增加的劳动需求。当劳动报酬不足以繁育后代,劳动报酬不久就会因为劳动力的缺乏而抬高;而当劳动报酬高到能够繁育过多的后代,劳动报酬不久就会因为劳动力过多而下降到自然水平。在市场上,不管是劳动供给不足,还是劳动供给过剩,都会迫使劳动价格在短时间回复到社会所需的适当水平。

商品生产受制于商品需求,类似地,人口生产也必然受制于人口需求。如果人口生产过度迟缓,就需要促进其生产进度;如果人口生产过度迅速,则需要抑制其增长速度。世界各地,不论在北美、欧洲,或是在中国,支配和决定人口繁殖程度的都是这一需求。它促使北美人口的迅速增加,控制欧洲人口逐渐而缓慢地增长,还让中国的人口不增不减。

有这样一种说法:奴隶的损耗,其损失在雇主;而自由雇工的损耗,其损失则在他自身。其实,无论是前者的损耗还是后者的损耗,都需要由雇主来承担损失。雇主为了让各种职工和自由雇工都能够按照社会需求而增加、减少或保持人数不变,必须给付他们足够的工资。虽然自由雇工的损耗也会给雇主带来损失,但这一损失要远比奴隶的损耗带来的损失小得多。一般情况下,用于修补奴隶损耗的资金,由大意的雇主或疏忽的监工负责管理;而用于修补自由雇工损耗的资金,则由自由雇工自己管理。如果让没有秩序的富人来管理钱财,那么他们的管理也必然漫无秩序;要是让锱铢必较的穷人自己来管理钱财,那么自然能节省不少。虽然富人和穷人管理钱财的目的相同,但由于管理方法不同,因此管理费用也大不相同。根据经验可知,自由人的作品价格归根结底要低于奴隶的作品价格。即使是在普通劳动工资很高的波士顿、纽约和费城,情况也是如此。

所以,充足的劳动报酬,既是财富增加的结果,又是人口增加的原因。对充足的劳动报酬发出怨言,就是对最大公共繁荣的必然结果与原因发出悲叹。

值得强调的是,当社会处于进步状态并日益富裕,但还没达到绝顶富裕的状态时,似乎是贫穷劳动者,即大多数人民最幸福、最安乐的时候。当社会处于静止的呆滞状态时,人民生活是艰难的;当社会处于退步的悲惨状态时,人民生活是困苦的;而当社会处于进步状态时,社会各阶级都很旺盛,人民会生活得很快乐。

就像人类的其他品质会因为受到奖励而加强一样,充足的劳动报酬可以鼓励普通人民积极繁衍后代并更加勤勉。劳动工资是勤勉的奖励,而勤勉就像人类的大多数品质一样,越受奖励越发勤奋。丰富的生活资料能增进劳动者的体力;而生活改善和晚景优裕的美好希望,则会让他们工作得更加卖力。所以,如果一个地方的劳动工资高,那么其劳动者也比低工资地区的劳动者更加活泼、勤勉、敏捷。比如,英格兰的劳动者比苏格兰更优秀,大都市附近的劳动者比偏远农村的劳动者更优秀。

这时,如果有些劳动者只用四天就能挣足一星期的生活资料,那么他就可以在剩下的三天无所事事。但是,这种情况很少见。大多数劳动者在做着按件计算工资的工作时,往往都会在几年之内把身体累垮。据说,无论是伦敦还是其他一些地区的木匠,都不能将其精壮气力保持到8年以上。在其他许多按件计算工资的行业,也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除了制造业按件计算工资之外,农村一些劳动也是按件计酬的。无论哪种行业都有一些特殊岗位,而工作在这些特殊岗位上的技工,往往会因为操劳过度而患上特殊疾病。关于这类特殊疾病,意大利著名医生拉马齐尼曾专门著书论述过。

在我们看来,士兵与勤劳人民不同。但是,他们在从事一些特殊工作时,也是按件计酬的,而且其报酬率不得超过一定的数额。士兵的这一报酬,经常是军官与领工者商定之后决定的,以免士兵因操劳过度而损害健康。在这一工资数额确定之前,士兵们常常因希望得到较高的报酬而相互竞争,以致操劳过度,只用四天就完成了一个星期的工作量,从而有了三天的闲散时间。

世人经常因这三天的闲散而大发牢骚,甚至大声叫嚣。他们不知道,在连续数天都进行着紧张的脑力或体力劳动之后,大多数人都会有强烈的休息欲望。这种欲望,除非受到暴力或某种强烈需要的抑制,否则是根本压制不住的。在紧张劳动之后纵情放松是人的天性,不管是悠闲自在一会儿,还是去闲游浪荡或消遣娱乐,都可以避免危险或致命的后果。如果这一天性无法得到满足,那么劳动者迟早会患上特殊的职业病。

如果雇主有理性、有人道,就不该常常鼓励劳动者勤勉,而应该让他们适度工作。我相信,无论在哪个行业,如果劳动者既能适度休息又能不断工作,那么他不仅能够长期保持健康,还能做出比其他人更多的工作。

有人说,劳动者在物价低廉时比平常懒惰,而在物价高昂时又比平常勤勉。因此,他们得出了这一结论:劳动者会在生活资料丰富时迟缓地工作,而在生活资料不足时紧张地工作。也许当生活资料略较平常丰富时,确实会有一部分劳动者偷闲。可是,这并不代表大多数劳动者都会因此而怠工。这么说,就好比是说人在吃得不好、意志消沉以及疾病时,会比吃得好、兴致勃勃以及健康时更卖力工作,这似乎不太可靠。对普通民众来说,饥荒往往意味着疾病和死亡,他们的劳动产物势必会因此而减少。

当物资丰厚时,雇工往往不需要给人帮工就能够靠劳动过活。由于食品价格低廉,雇主也会增加维持雇工的资金,并雇用更多的雇工,尤其是农业家。因为,这一时期的谷物价格相对低廉,农业家与其将谷物低价卖出,还不如用它来维持更多的雇工,从而得到更多的利润。于是,对雇工的需求增加了,而能够满足这一需求的雇工却减少了。因此,劳动价格往往会在物价低廉时有所上升。

在物资缺乏的年代,生活的困难与不安定,使得雇工迫切地希望能恢复旧有的工作。但是,由于食品的价格高昂,雇主往往不会增加雇工人数,而是减少维持劳动的资金。此外,贫穷的独立劳动者为了支付高昂的物价,往往消费掉将原本打算购置材料的小额资本,而不得不变成雇工。当就业机会少于求职人数时,许多人为了得到一个职位,只好接受低于平常的条件。所以,在物价高昂的时期,雇工和帮工的工资往往比较低廉。

因此,雇主在物价高昂的时期与劳动者订立契约,往往比在物价低廉的时期更有利;而且在这一时期,劳动者会更加恭顺、更愿意依靠他们。因此,雇主自然认为物价高昂有利于他们的事业。地主和农业家们喜欢物价高昂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他们的地租和利润大部分都取决于粮食价格。

一个人在为别人工作时,不可能会比为自己工作更卖力。所以,独享自身劳动生产物的贫穷劳动者,一般都比按件计酬且与雇主分享劳动成果的帮工勤勉。大制造厂里的雇工,往往容易受到恶友的诱惑而失去道德,而独立劳动者不会受到此类影响。如果雇工的工资是以年或月计算的,那么无论其工作量有多少,得到的工资和津贴都是一样的;而独立劳动者独享劳动生产物,因此其工作效率要比雇工高得多。在物价高昂的时期,独立劳动者与各种帮工、雇工的比例会有所增加;在物价低廉的时期,这一比例会有所减少。

法国一位博学多才的作家麦桑斯,曾在圣埃蒂安选举中担任税收官。他曾经把三种制造品——埃尔伯夫的粗毛织品、里昂的麻织品和丝织品——在物价低廉以及高昂时期的产量及价值进行比较,以证明贫民在物价低廉时所做的工作要比物价高昂时更多。从他由官署登记簿上抄下的报告来看,在物价低廉时,这三种制造品的产量及价值都比物价高昂时大:物价最低的时期,生产量与价值往往最大;而物价最高的时期,生产量与价值往往最小。这三种制造品似乎都处于停滞状态,其产量如果逐年计算的话,虽然略有出入,但总体上却是不增不减。

苏格兰的麻织品、约克郡西区的粗毛织品,它们的产量与价值虽然时有变动,但总体上却在增加。不过,从这些制造品的年产量公布记录来看,年产量的变动与物价的高低之间似乎没有明显的关系。这两种制造品的产量的确在物资严重缺乏的1740年有所下降;但在1756年,虽然物资仍然相当不足,苏格兰麻织品的产量却比正常年份还多,而约克郡西区粗毛织品的产量却下降了。直到1766年,也就是废除印花税 法以后,约克郡西区粗毛织品的产量才恢复到1755年的数额,而且在随后的两年内增加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且从那时起不断增加。

对于一切目的在于外销的大制造业来说,其产品的销量与其说取决于产地旺季价格的高低,不如说取决于消费国影响商品需求的情况,取决于时局是和平还是战争,取决于其他竞争制造业的盛衰,取决于顾客的购买欲。此外,也不排除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物价低廉时的大部分额外制造品,都没有登记在制造业公开记录上。当物价低廉时,男雇工可能会成为独立劳动者,妇女则在家中织布制衣。这时,独立劳动者可能不会向大众出售自己的家庭制造品,而只是被邻居请去制造家庭用品。因此,他们的制造品不算出售给大众的商品,也没有登记在制造业的公开记录上。而我们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却往往根据这些夸张的记录,来妄断最大帝国的盛衰。

劳动价格的变动与食物价格的变动,不一定一直一致,甚至经常完全相反。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断定食品价格不会影响劳动价格。支配劳动价格的因素有两种:一是劳动需求;二是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价格。当人口增加、减少或不变时,劳动需求随之而变,并由此决定必须供应给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而劳动的货币价格则取决于购买这数量所需要的金额。所以,当食物价格低廉时,劳动价格可能很高;而在食物昂贵而劳动需求不变的场合,劳动的货币价格可能更高。如果突然遇上大丰年,那么劳动价格可能会上升;如果突然遇上大荒年,那么劳动价格可能会下降。因为在前一场合,劳动的需求增加;而在后一场合,劳动的需求减少。在突然到来的大丰年里,很多雇主都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和雇用更多劳动者。这样一来,劳动者可能会供不应求,于是,雇主们只好靠竞争来雇用更多的劳动者,从而抬高了一部分劳动的货币价格及真实价格。

在突然的大荒年里,情形则刚好相反。这时,雇主用来雇用劳动者的资金比前一年少,许多人因此失业。失业者为了获得职业只好相互竞争,从而压低了劳动的货币价格和真实价格。譬如在1740年这个大饥荒年,许多人只要有饭吃就愿意工作。而在此之后的几个丰年里,雇主要想雇用劳动者和雇工就比较困难了。

当食品涨价时,劳动价格会随之提高,劳动需求也会因为物价昂贵而减少,从而使得劳动价格重新降低。相反,当食品降价时,劳动价格会随之降低,劳动需求也会因物价低廉而增加,于是劳动价格又会重新升高。当食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不大时,这两种对立因素的作用似乎会相互抵消,劳动工资也就比食物的价格要稳定得多、稳定得久。

一旦劳动工资增加了,商品的价格也必然会按照工资中增加部分的比例而抬高,国内外这些商品的消费也会随之减少。但是,使劳动工资增加的原因,即资本的增加,却会增加劳动生产力,使较少的劳动生产较多的产品。如果一个资本家雇用了很多劳动者,那么他就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妥当地给他们分配业务,并力图把他和工人们所能想到的最好机械提供给他们,让他们尽可能多地生产出更多的产品。

在某一特殊工厂内发生于劳动者之间的事情,也可能因为同一理由发生在社会上的劳动者之间。随着劳动者人数的增加,劳动者之间的分工也会更加精密。当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发明最适合人操作的机械时,这种机械就容易被发明出来。当这些改良机械出现后,许多物品能用比从前少得多的劳动生产出来。这样一来,减少的劳动量除了能抵偿劳动价格的增长之外,还会有部分剩余。

第九章 资本与利润

社会财富的增减不仅决定了劳动工资的增减,也决定了资本利润的增减,但财富状态对两者产生的影响却大不相同。

资本增加提高了劳动工资,同时也降低了雇主的利润。如果许多富商都在同一行业投入了资本,那么这一行业的利润势必会因为激烈的竞争而降低;如果这种资本增加扩大到社会各行业,那么所有行业的利润也都会因为竞争而降低。

前文已经说过,我们不容易确定某一特定地方在某一时间里的平均劳动工资,只能确定普通劳动工资。可现在,我们甚至连普通资本利润都很难确定。因为,资本利润的变动非常大,经营某个特定行业的人都未必能说出他每年的平均利润有多少。影响利润的因素不仅有商品价格的变动,还有竞争者的多寡、顾客的购买欲望、商品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的多少等。所以,利润率是时时刻刻都在变动的,我们很难确定一个大国各行各业的平均利润,更不可能相当准确地确定以前或现今的资本平均利润。

不过,我们虽然不能相当准确地确定以前或现今的资本平均利润,却可以通过货币利息略知其梗概。可以提出这样一个原则:在使用货币所获较多的地方,对于货币的使用,通常支付较多的报酬;在使用货币所获较少的地方,对于货币的使用,通常支付较少的报酬。由此,我们可以确信一点:一国市场一般利息率的变动,必然会影响该国资本的一般利润。利息率下落,利润必然随之下落;利息率上升,利润必然随之上升。我们可以通过利息率的变动情况来了解利润的变动情况。

亨利八世第三十七年颁布法令,一切利息率不得超过10%。由此可见,以前的利息率曾经达到过10%以上。其后,爱德华六世由于热心宗教,禁止了一切利息。不过,据说这种禁令就像其他相同性质的禁令一样,不但没有减少高利贷的弊害,反而增加了高利贷的弊害。于是,伊丽莎白女王第十三年颁布的第八条法令,又重新恢复了亨利八世的法令。

此后,法定利息率一般都是10%,直到詹姆士一世第二十一年才降到了8%,复辟后不久又减到了6%,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甚至减到了5%。这些法律规定的市场利息率,都是在良好信用者借款之后而不是之前规定的,因而看来极其适当。自安妮女王时代以来,法定利息率一直是5%,这似乎要高于市场利息率。在此之前,政府的借款利息率一直是3%,而首都及其他许多地方的一些良好信用者的借款利息率则达到了3.5%、4%、4.5%。

自亨利八世以来,我国的财富与收入似乎在逐渐增加,而且增加得越来越快。在这期间,劳动工资也在不断增加,而大部分工商业的资本利润却在减少。

在大都市经营一种行业,往往比乡村需要更多的资本。各种行业上所使用的资本的庞大和富裕的竞争者人数的众多,是都市资本利润率一般低于农村资本利润率的原因。都市的劳动工资一般也比农村高:拥有大量生产资本的人,往往不能按他们所需要的人数雇到劳动者,所以他们互相竞争,这样就抬高了劳动工资而减低了资本利润。而在那些偏僻的地方,由于雇主没有充足的资本来雇用全体劳动者,一般人民宁愿压低劳动工资也要获得职业,这样就增加了资本利润。

苏格兰的法定利息率和英格兰一样高,但市场利息率却比英格兰更高一些。在苏格兰,即使是良好信用者借款,其利息率也不能少于5%。就连爱丁堡的一些私立银行,兑现全部或部分期票,也可以享受4%的利息。而伦敦的私立银行,对于存入的资金不付一点利息。在苏格兰,几乎所有行业的经营资本都比英格兰少。因此,苏格兰的普通利润率要高于英格兰。我们知道,苏格兰的劳动工资是低于英格兰的。不仅如此,苏格兰还比英格兰穷得多,尽管苏格兰的社会也在明显进步,但其前进的速度却比英格兰慢很多。

18世纪的法国,其法定利息率一般是不受市场利息率支配的。法国的法定利息率,在1720年从5%落到了2%,而1724年则提高到了33%,1725年又恢复到了5%。1766年,拉弗迪执政,这一法定利息率又减到了4%。后来,神父特雷执政,这一法定利息率恢复到了原来的5%。

政府之所以强行抑制法定利息率,其目的在于减低公债利息率。他们也确实达到了这一目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国或许不像英国那么富裕。一般情况下,法国的法定利息率低于英国,市场利息率却高于英国。这是因为法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一样,掌握了安全且容易回避法律的方法。据在英、法两国做买卖的英国商人所说,法国的商业利润要高于英国;正因如此,许多英国人不愿把资本投在重商的本国,而愿意投在轻商的法国。法国的劳动工资比英国低。你如果到过苏格兰和英格兰,就可以从这两地普通人民的服装和面色的差异中,充分了解到这两地社会状况的差异;如果你从法国回到英国,就会觉得这种对比更加鲜明。法国明显比苏格兰富裕,但其进步速度却明显没有苏格兰快。对于苏格兰,人们甚至普遍认为,它正在退步。但是,这种见解明显是没有根据的。如果一个人在二三十年前到过苏格兰,而如今又到那里视察,那么他绝不会抱有这样的观点。

反之,就领土面积及人口比例来说,荷兰比英格兰富裕。在荷兰,政府的借款利息率是2%,良好信用者的借款利息率是3%。据说,荷兰的劳动工资也高于英格兰。我们知道,荷兰人经营生意所获利润,比欧洲其他任何国家的人都低。许多人说,现在的荷兰商业正在衰退,这种情况确实在某些商业部门中出现过。

但是,从上面所说的征候中,我们能看出该国的所谓“商业衰退”似乎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衰退。当利润减少时,商人们往往会埋怨商业衰退;可是,利润减少恰恰是商业繁盛,也就是所投资本比以前更多的自然结果。荷兰人趁着近期的英法战争,获得了法国全部的运输业务,直到今日也没有完全退出。此外,荷兰人还拥有英法国债这一大宗财产。据说,单是英国的国债就大约有4000万镑。不过,我认为这一数额可能没有这么大。而且,荷兰人还以高于本国的利息率,把巨额资金贷给国外的个人。

从这些事实来看,荷兰无疑是资本过剩。或者说,他们投在本国适当生产上的资本,已经超过了这些资本能够得到相当利润的限度,但并不代表商业衰退。当经营特定行业所能获得的私人资本,增加到再投入这一行业也不会获得更多利润时,仍然可能有更多资本继续投入。大国的资本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在我国、北美及西印度的殖民地,劳动工资、货币利息以及资本利润,都比英格兰高。各殖民地的法定利息率和市场利息率大致是6%~8%。不过,在新殖民地,高劳动工资和高资本利润同时存在。这种现象是新殖民地特有的,其他地方很少见。在一定时期内,新殖民地资本对领土面积的比例、人口对资本的比例,必定会低于大多数国家。他们所有的土地,多于他们资本所能耕作的土地,所以,他们只好把资本投在土壤肥沃、位置适宜的海滨,以及可航行河流的沿岸各地上。此外,这类土地的价格,往往低于其自然生产物的价值。所以,为购买并改良这类土地而投下的资本,必然能产生极大的利润,因而使他们能够支付非常高的利息。如果购买并改良这类土地,就可以获得极大的利润。投在这种有利用途上的资本迅速积累,很快使新殖民地的雇工人数变得供不应求。这样,农业家们付给新殖民地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水涨船高。但是,随着殖民地的扩展,资本利润逐渐减少。由于土壤肥沃、位置适宜的土地已经被全部占用,耕作较差的土地所能获得的利润也就少了,用在土地上的资本,也只能提供较低的利息。正因如此,我国18世纪大部分殖民地的法定利息率和市场利息率大大降低。利息在财富增加、工作改良及人口增长等的影响下明显降低。与此同时,劳动工资却没有和资本利润一同跌落。劳动需求随着资本增加而增加,不受资本利润的影响。尽管利润减低,资本却不但继续增加,而且比以前增加得更为迅速。在这一点上,勤劳的国家和勤劳的个人都是一样的。大资本的利润虽低,但增加速度却比高利润的小资本更加迅速。

俗话说,钱生钱。既然已经挣了一些,就不愁赚不到更多。难的是怎么挣到最初的那点钱。资本增加和业务增加(即对有效劳动需求的增加)的关系,我在前面已经进行了部分说明,后面我将在论述资本积累时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新领土的获得或新行业的开展,哪怕是财富正迅速增加的国家,也会因此提高资本利润、增加货币利息。由于该国的资本满足不了这些新领域的需要,所以它只能选择那些利润最大的行业去投资。而能够满足这些新行业的资本,必须是以前投在其他行业、现在又被撤回来的一部分资本。这样一来,旧行业的竞争就不会像以前那样激烈,各种货物的市场供应量也会跟着减少。

货物的供应量减少,势必会或多或少地抬升货物的价格。于是,经营者的利润就会更大,其借入资金的利息率也会比以前更高。在英法战争结束不久的近期,良好信用者,甚至是伦敦一些大商号,借款的利息率一般都是5%。而他们在战前所付的利息,一般都没有超过4%或4.5%。这种现象并不是英国资财减少的结果,而是我国在占领北美和西印度之后,领土与商业市场增加的结果。由于增加了很多新业务,而资本还是原来的那些旧资本,所以很多行业的资本量必然会因为增加的新业务而减少。结果,那些旧行业的竞争就会趋于缓和,所以其利润也必然会增加。因此,我相信英国的资财并没有因为战争的巨大费用而减少。至于原因,我将在后文进行说明。

但是,社会资财即维持产业的资金的减少,使劳动工资降低,因而使资本利润以及货币利息增高。劳动工资降低,剩余的资本所有者以货品形式向市场提供的资金就比以前少了,他们出售货物的价格也更高了。花费的工资较少,货物的售价反而更高,这使得农业家的利润大幅增加,利息也就跟着升高了。

在印度、孟加拉国等英属殖民地,非常容易且快速地获得巨大资产这一事实证明,贫苦地方有非常高的劳动工资、非常大的资本利润、非常高的货币利息。在孟加拉国,农民借入资金的利息率往往高达40%、50%甚至60%,并以下一期的收获物为抵押。能够担负这种高利息的利润,必然侵占地主的几乎所有地租,而这样高的利息,也必然侵占利润的大部分。罗马共和国衰亡以前,各地由于总督涸泽而渔的暴政,似乎也有着同样高的利息率。我们从西塞罗 的书简中得知,即使是有道德的布鲁塔斯,也曾经在塞浦路斯岛借过款,而且利息率高达48%。

如果一国已经把它的土壤、气候和相对位置都充分利用了,那么它所获得的财富也就基本上不可能再增加了。如果它还处于尚未退步的状态,那么在这种状态下,它的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可能会非常低。如果一国的人口已经完全达到其领土或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那么该国这时的职业竞争也必然相当激烈。这样,劳动工资就会降低到只够维持现有劳动者生计的水平,人口也会非常稠密,不可能再增加。如果一国的资本超过了国内各种必须经营的行业所需要的资本,那么各行业所使用的资本就达到了其行业性质和范围所允许的限度。这样,各地的竞争就会大到不能再大,其利润会降到不能再低。

不过,似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国民财富曾达到这种程度。长期处于静止状态的中国,也许在许久以前就已经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富有程度。如果中国改变法制,那么它的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允许的限度可能要大得多。一个忽视或鄙视国外贸易、只允许外国船舶驶入一两个港口的国家,不可能经营在不同法制下的多种交易。

此外,一个富者或大资本家享有很大程度的安全,而贫者或小资本家却不但不安全,还随时可能被下级官吏以执行法律的借口而强行掠夺的国家,其国内投在各行业的资本,将难以满足其行业性质和范围所能容纳的限度。无论是在哪种行业,如果贫者被压迫,那么富者必然会垄断该行业,并由此获得极大的利润。所以,在中国,资本的普通利润必须足够担负据说是高达12%的普通利息率。

如果一国的法律有缺陷,那么它的利息率,有时可能会因此而大大增高到超过其贫富状况所需的程度。它的法律如果不强制人们履行契约,那就使一切借款人所处的地位,和法制修明国家中破产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相差不远。当破产者向出借人借款,而出借人又不确定能不能收回借款时,出借人就会向破产者索取借款时通常需要支付的高利息。在侵略罗马帝国西部的未开化民族中,契约大多是靠当事人的信誉来履行的,王朝的裁判很少过问。当时的利息率之所以那么高,恐怕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但是,如果法律完全禁止利息,那么同样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许多人会借入资金,而出借人则会向借款人索取相当的报酬,还会为了回避违反法律的风险而向借款人要求相当的补偿。孟德斯鸠说,伊斯兰国家的利息率之所以如此之高,与他们的贫穷没有任何关系。一是因为法律禁止利息,二是因为借出的款项很难收回。

由于投资很容易遇到意外损失,因此最低的普通利润率必须在除去这个意外损失的基础上还有剩余。这一剩余是投资者的纯利润或净利润。普通所谓总利润,除了包含这种剩余以外,还包含为补偿意外损失而保留的部分。借款人所能支付的利息,只与纯利润成比例。

即使非常谨慎地出借资金,也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此,最低普通利息率和最低普通利润率一样,也需要在除去借贷容易遇到的意外损失的基础上还有剩余。当然,如果借款者出于慈善心或友情出借资金,那么他也可以不收取这笔利息。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财富已经达到了顶峰,而且投入各行业的资本都达到了最大限度,那么该国的普通纯利润率,以及这种利润能够负担的普通市场利息率就会很低。这样一来,能够靠货币利息而生活的人就只有大富豪了。小有产者和中等有产者不得不亲自监督自己资本的使用状况。几乎所有人都得成为实业家,都有从事某种产业的必要。荷兰的现状与此相似。在那里,只有实业家才算时髦人物。几乎所有人,都因为生活需要而习惯于经营某种行业。这一习俗支配了当地的时尚:不穿和别人同样的服装,会成为笑柄;不和别人同样从事实业,也会成为笑柄。如果一个无所事事的游惰者置身于一群实业家当中,那么他一定会像一个置身于军队的文官一样尴尬,甚至还会被人轻视。

最高的普通利润率,也许是除去大部分商品价格中的地租部分之后,仅剩的足够支付商品生产及上市所需的最低劳动工资。地主要想让劳动者从事工作,总得设法养活他们。但是,劳动者维持生存所需的费用,未必都是地主给付的。东印度公司职员在孟加拉国经营商业的利润,恐怕与这最高率相差不远。通常情况下,利润升降必定会影响到市场利息率对普通纯利润率的比例。在英国商人眼中,适中且合理的利润是利息的两倍。我想,所谓适中合理的利润,不外就是普通利润。如果一国的普通纯利润率为8%或10%,那么借款经营者将其利润的一半作为利息返还给借款人或许是合理的。担负资本风险的是给出借人保险的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在大部分行业,补偿不辞辛苦运用资本且担负这种保险所冒风险的足够报酬,是4%或5%的普通纯利润率。但是,如果一国的普通利润率很低或很高,那么其利息和纯利润的比例就不可能像上述情况那样。如果利润率很低,利息可能就不足利润的一半;而如果利润率很高,其利息就可能会超过一半的利润。

如果一国财富迅速增加,那么其高劳动工资可以用许多商品的低利润来弥补。若是这样,它们的商品售价就能够与繁荣程度和劳动工资都较低的邻国的商品一样低廉。

实际上,高利润比高工资更能抬高生产物的价格。比如,如果麻布制造厂的梳麻工、纺工、织工等的日工资都能提高2便士,那么一匹麻布在价格上必须增高的数额,就等于2便士与生产这匹麻布的工人数、工作日数的乘积。商品价格中的工资部分会随着制造阶段的推进以算术级数增加。但是,如果所有雇主的利润都抬高了5%,那么商品价格中的利润部分,就会随着制造阶段的推进以几何级数增加。也就是说,梳麻工的雇主卖麻布的价格,是雇主所垫付材料和工人工资的全部价值再增加5%之后的价格。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纺工和织工的雇主。

所以,工资增高对商品价格抬高所起的作用,就像单利对债务积累所起的作用一样;而利润增高所起的作用,却像复利一样。高工资提高了物价,从而减少了国内外商品的销路,所以英国商人和制造者都对高工资的“恶果”大发牢骚;但他们对提高利润的“恶果”却只字不提。对于由自己得利而产生的恶果,他们保持沉默。他们只对他人得利而产生的“恶果”大喊大叫。

第十章 劳动与资本对工资与利润的影响

总的来说,在同一地方,不同劳动和资本用途的利害必然趋于相等。假如某一劳动和资本的用途明显比其他用途不利或有利,那么就会有许多人抛弃其不利用途,而保留并增进其有利用途。于是,人们能够从有利用途中获得的利益,很快就会等于从其他用途中获得的利益。至少,在各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即在一切都听其自由,每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职业,并能随时自由改业的社会,情况确是如此。每个人都会出于自身利害的考虑,抛弃不利用途而寻求有利用途。

在欧洲各地,劳动和资本用途的不同,导致货币工资及货币利润的大不相同。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各种用途本身的情况。事实上,在一般人看来,这些情况可以补偿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得利,也可以抵消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得利;第二,欧洲各国的政策。这些政策,都使得事物不能完全自由地发展。

以下两节分别讨论了这两种原因。

第一节 由职业性质造成的不平衡

根据我的观察,一方面能补偿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得利,另一方面又能抵消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得利的情况,总共有五种:(1)职业本身是否令人愉快;(2)学习该职业的难易程度以及学费的多少;(3)该职业是否安定(4)职业责任的轻重;(5)取得职业资格可能性的大小。

一、业务的难易、洁污、尊卑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

在大多数地方,缝工的工资要低于织工,因为跟织工的工作相比,缝工的工作更容易。织工的工资又低于铁匠,因为和打铁相比,织工的工作要清洁得多。铁匠虽然是技工,但其工资却没有一个普通的矿工高。铁匠工作12小时所得的报酬,往往还没有普通矿工工作8小时所得的报酬高,这是因为铁匠在地面上、日光下工作,而且其工作跟矿工的工作相比,没有那么污秽、危险。

对于一切尊贵职业,荣誉可以说是报酬的大部分。就像本节的后面所论述的那样,如果从金钱得利上考虑,尊贵职业的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卑贱职业的情形却刚好相反。就拿屠夫来说,虽然这一职业既野蛮又令人厌恶,但在许多地方,他们的得利比大部分其他普通职业多。至于最令人嫌恶的刽子手,在工作量相同的情况下,其报酬比任何普通职业都多。

在未开化社会中被视为最重要的渔猎,在进步社会却成了最愉快的娱乐方式。在古时,人们渔猎是因为必要;现在,人们渔猎是为了消遣。所以,进步社会里那些把别人的消遣当作职业的人,都生活得非常贫苦。英国自西奥克里塔斯(约前310—前250)时期之后,渔夫和私猎者的生活都非常贫困。在一些严禁私自狩猎的国家里,特许狩猎者的生活状况也不宽裕。这类职业之所以现在还有许多人操持,是因为这些人对这类职业的自然兴趣,而不是因为这类职业能提供优裕的生活。这类职业的劳动生产物,其售价明显低于劳动量,从事这类职业的劳动者除了极少的生活费之外便没有其他收获了。

不愉快和不名誉对资本利润的影响,和它们对劳动工资的影响相同。小旅馆或小酒店的老板不是自己店铺真正的主人,他们必须忍受醉客的蛮横无理,他们从事的职业是不愉快、不名誉的职业。但是,这种小店铺往往能以小额资本得到普通行业难以得到的高额利润。

二、学习业务的难易、学费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

设置高价机器,自然是希望这台机器在磨损以前完成的特殊作业可以收回投下的资本,并至少获得普通的利润。如果一种需要特殊技巧和相当熟练度的职业,需要花费许多工夫和时间才能学会,那么这种职业就相当于一台高价机器。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必然期望自己能在获得普通劳动工资之外收回全部学费,并取得普通利润。而且,考虑到人的寿命长短极不确定,所以还必须在适当期间内做到这一点,正如考虑到机器的比较确定的寿命,必须于适当期间内收回成本和取得利润那样。熟练劳动工资和一般劳动工资的不同正是基于这一原因。

欧洲各国的政策都把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劳动当成熟练劳动,而把农村劳动者的劳动当成普通劳动,因为前者的劳动比后者更细致、巧妙。在若干场合也许是这样,但在大多数场合却不是这样。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说明。

欧洲各国的法律习俗规定人们在从事前一种劳动之前,必须先从学徒做起。地方不同,这种规定的严格程度也不同。而农村劳动者的劳动,则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从事的。

学徒在学徒期内,其全部劳动所得都归师傅所有,生活费则多数来自父母或亲戚,衣服也几乎全部由父母或亲戚提供。此外,学徒还要依照惯例给师傅若干学费;如果没有金钱来支付这笔学费,就得花费比一般学徒年限长的时间来抵偿。不过,这对师傅未必有利,因为学徒往往惯于怠惰,而这对学徒总是不利的。农村劳动者则不同,他们在被雇来从事简易工作时,往往早就学会了比较繁难的工作。因此,他们在受雇期间,任何时候都能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在欧洲各国,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工资,从理论和实际上都要稍微比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高。因而,他们也高人一等。不过,这种优越程度一般都非常有限。制造普通商品的工人,比如工作比较单一的单色亚麻布和呢绒制造工,他们一天或一个星期的平均工资,也就比普通劳动者高一点儿,全年总计所得也许会多一些,但也明显不够补偿他们受教育所花的费用。

而学习精巧艺术和自由职业,需要花费的时间还更长,费用也更多。因此,画家、雕刻家、律师和医生的报酬,在理论和实际上都要高得多。

但资本利润,却不大受使用资本的那一行业学习难易的影响。大都市里通常所用的各种投资方法的难易,似乎完全相等。就算是学习国际贸易业务,也不会比学习另外的业务繁难多少。

三、各种职业的安定性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

有些职业比其他职业安定得多。大部分制造业工匠,只要能够劳动,几乎每天都有工作可做。而泥水匠或砖瓦匠,却可能因为酷寒或其他的险恶天气而失去工作。而且,即使在天气好的时候,他们有无工作仍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所以,泥水匠或砖瓦匠可能常常没有工作。他们要想在无工作时也能维持生计,并补偿自己在不安定的境遇中感到的焦虑和沮丧,就得在被雇用时得到足够的报酬。所以,大部分制造业工人的日工资,几乎等于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而泥水匠和砖瓦匠的日工资,却是普通劳动者日工资的1.5倍,甚至2倍。如果普通劳动者一个星期的报酬是四五先令,那么泥水匠和砖瓦匠一个星期的报酬就是七八先令。当普通劳动者的报酬为6先令时,泥水匠和砖瓦匠的报酬则经常达到9先令或10先令;而当普通劳动者的报酬为9先令或10先令时,泥水匠和砖瓦匠的报酬又会涨到伦敦的工资水平,高达15先令至18先令。但在各种熟练劳动中,泥水匠和砖匠那样的劳动似乎最容易学习。在伦敦的夏天,据说有些轿夫会被雇去当砖瓦匠。所以,这类劳动所获得的高工资,确切地说是对这种不安定的补偿,而不仅仅是劳动熟练程度的报酬。

建筑木匠的工作似乎比泥水匠更细致、更重技巧。但是,许多地方的建筑木匠的日工资都稍微低于泥水匠。这是因为他工作的有无,虽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但不像泥水匠那样完全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且不像泥水匠那么容易受天气的影响。一般来说,如果某个地方不经常提供其他地方常有的工作,那么从事这一工作的工人工资必定会提高,并大大超过从事这些职业的工人的平均工资或普通工资。在小都市及乡村地方,裁缝工的工资往往仅等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但在伦敦,裁缝工动辄数星期无所事事,尤其是在夏天的时候,每个星期甚至每一天,下层技工都可能会被雇主雇用或解雇,就像其他地方的日用工一样。因此,伦敦最下层技工,即裁缝工,一天也能获得半克朗 ,尽管18便士可以说是普通劳动的日工资。

如果一种工作不但不安定,且艰苦、不愉快、不清洁,那么即使这种劳动再普通,其工资也可能会因为这些不好的情况而升高,甚至高得超过熟练技工的工资。

在英国的纽卡斯尔,煤矿工的工资是按件计算的。一般情况下,煤矿工的工资大约是普通劳动工资的2倍。而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同样是按件计资的煤矿工,其报酬往往是普通劳动工资的3倍。这些煤矿工的工资之所以这么高,是因为他们的工作跟普通工作相比,更加艰苦、不愉快、不清洁。他们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决定工作时间的长短。

伦敦运煤工人的工作环境,几乎和煤矿工一样艰苦、不清洁和不愉快。但是,由于煤炭的到达时间不固定,因此大部分运煤工的工作也很不固定。如果煤矿工的工资是普通劳动工资的两三倍,那么运煤工的报酬就是普通劳动工资的四五倍。从多年前的调查资料可知,运煤工当时的日工资达到了6先令至10先令(大约是伦敦当时的普通劳动工资的4倍)。

某一行业绝大多数劳动者所得的报酬,往往都是这一行业的最低报酬。从表面上看,运煤工人这类劳动者的报酬是很高的。但是,如果这一高报酬不但能补偿职业上的所有不利情况,还能有一部分剩余,那么当这一职业没有垄断特权干涉时,就会出现许多竞争者。这样一来,这一职业的劳动工资就会快速下降。

任何行业的资本的普通利润都不受资本用途是否固定的影响。资本是否固定地使用,不取决于行业,而取决于经营行业的人。

四、职业责任的大小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

各地方金匠和宝石匠的工资,都高于其他许多掌握同样甚至更大技巧的劳动者的工资,因为他们还兼负保管贵重材料的责任。

我们把身体健康委托给医生,把财产甚至生命和名誉委托给律师。这种重大的信任不能委托给微不足道的人。所以他们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们能够保持这重大托付所需要有的社会地位。他们必须保持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必须接受的长期教育与必须花的巨额费用,势必会使他们的劳动价格更高。所以,这些受到重大托付的人,必须得到足够的报酬,这样才能保持其接受这些重大托付所需的社会地位。他们既然受到了长期教育,为教育花费了巨额费用,又保持着现有的社会地位,这势必使他们的劳动价格更高。

如果一个人用自己的资本做生意,那么就不存在委托的问题。决定他能否取得别人的信任,从而借到款的因素,是他的财产、正直和智慧给别人的印象好坏,而不是他所经营的行业的性质。因此,不同行业中不同的利润率,不可能取决于经营各行业者所受到的不同程度的委托。

五、取得职业资格的可能性大小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

各个学习职业的人能否胜任所学的职业,此可能性的大小,因职业不同而大不相同。就大部分机械职业来说,成功几乎都是有把握的;自由职业却不是这样。比如,如果把小孩子送到鞋匠那里,那么他无疑能学会制鞋;但是,如果把小孩子送去学法律,那么他精通法律并靠这一行业养活自己的概率只有二十分之一。

以每个人购买彩票都有机会中奖为例,中彩者所得的是未中彩者失去的全部。当学习一种职业的成功者只有1个人,不成功者却有20个人时,这一成功者所得到的,就是不成功的20个人应得却得不到的全部。因此,对一个将近40岁才从职业中取得收益的律师来说,他所获得的收益,不仅要能补偿他受教育所花的长时间和高费用,还要能补偿另外20个人的教育时间与费用。律师有时会收取高额费用,但其应得的报酬一定不止这些。

计算一下某地鞋匠或织工这类普通工人的可能年收入和年支出,就会发现他们的收入一般比支出要多。用同样的方法计算律师及各法学协会见习律师的年收入和年支出,就会发现他们的收入只占支出的一小部分。即使你尽量提高律师们的年收入,同时尽量减低其年支出,也还是这种结果。因此,法律这张彩票,其中奖机会并不是完全公平的,它和其他许多自由职业和荣誉职业一样,所得金钱报酬显然都是很不充分的。虽然这些职业的出路有些令人气短,可它们依然是豁达磊落者追逐的对象。鼓舞这些追逐者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名誉心,追逐者都希望做这些行业的状元;二是天生的自信心,一切追逐者都或多或少地对自己的才能甚至运气充满了信心。

在一种要做到平凡地步都不容易的职业里,如果一个人能够崭露头角,就说明他是天才或具有卓越的才能。这卓越的才能所博得的赞赏,就是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种赞赏的程度越大,这部分报酬就越大。这种赞赏在医生的报酬中占了大部分,在律师的报酬中占的部分更大,在诗人或哲学家的报酬中几乎占了全部。

如果谁能取得另外几种相当适宜而优美的才能,就一定能博得相应的赞赏。但是,如果拥有某种才能的人靠这种才能来谋取利益,就会被存有偏见的世人认为是公然出卖灵魂。所以,靠这种才能来谋利的人所获得的金钱,除了能足够补偿他学习这种技能所花的时间和费用之外,还要足够弥补他的声名损失。演员、歌唱者和舞蹈者的报酬之所以会那么高,有两个原因:一是这种才能罕见而美好;二是运用这种才能会蒙受声名损失。我们在鄙视某人人格的同时又因为其才能而给予其相当优厚的报酬,乍看起来似乎极不合理。其实,他们凭借才能所获得的优厚报酬,只是他们的人格被鄙视的一种补偿。

如果世人改变对这些职业的偏见,那么他们的金钱报酬也会减少。因为,这些职业偏见一旦消失,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就会更多,因而其劳动价格势必会因为竞争而快速降低。这类才能,虽然不同于一般才能,但也绝对没有世人想象得那么稀罕。其实,很多人都完全具有这种才能,只是他们不屑于用这种才能来谋利而已。如果运用这种才能来谋生不至于使名誉受损,就会有更多的人能获得这种才能。因为,大多数人都是过于自负的。这种自负由来已久,被历代哲学家和道德家称为“人类的通病”。

但是,有识者却没有关注世人对自身运气的不合理猜测。世人对自身运气妄加猜测的现象,比其对自身才能过于自负的现象更加普遍。一个身体健康、精力旺盛的人,难免会自信自己有好运气。每个人在评价自身得利时,都会或多或少地向高处倾斜;而大多数人在评价自身损失时,则往往会向低处偏移;身体健康、精力旺盛的人在评价自身损失时,很少会向高处评价。

购买彩票的人,都会认为自己能中奖。从这一事实来看,人们会自然而然地高估得利的机会。以全部得利抵偿全部损失的公平彩票,以前没有,现在和将来也都不会有。不然,经营彩票的人就会一无所得。实际上,国营彩票的价值并不等于购买者给付的价格。国营彩票的售价,通常会超过其实际价值的20%、30%,甚至是40%。就因为大家都痴心妄想中彩,所以才会出现彩票这种需求。

购买彩票的小额资金的实际价值,或许会比彩票的实际价值要高20%或30%。可是,一个非常稳重的人,哪怕他明知这一情况,又知道中奖的机会渺茫,也不会认为用小额资金钓取1万英镑甚至2万英镑的做法是愚蠢的。而当彩票的奖金不超过20镑时,就算它的中奖机会比国营彩票公平,其购买者也会减少很多。人们为了增加中大奖的机会,有的同时购买了数张彩票,有的则买了更多的分条彩票。可是,你冒险购进的彩票张数越多,你是损失者的可能性就会越大。这种可能的损失,会随着你购进彩票张数的增加而逐渐变成肯定的损失。这是一种数学法则。如果你冒险把所有彩票都买回来,那么亏损的肯定是你。

保险业者的利润比较轻微,由此可见,人们一般把损失机会估算得低于其价值。火灾或海上保险业收取的普通保险费,除了要足够补偿普通损失、支付经营费用之外,还要包括相当于相同资本用于经营一般业务所得的利润。明显地,被保险者支付的这一保险费,只是危险的真实价值,也就是他有充分理由指望的最低价格。经营保险生意的,虽然有许多人都获利了,却很少有人发大财。因此,保险业不同于其他一些使许多人发财的行业,它不会因为得利与损失相差较大而得到多少利润。尽管保险费大都非常低廉,许多极度轻视危险的人也不愿意支付保险费。

按房屋总数平均推算,英国的20户人家中,有19户都没有买过火灾保险。甚至可以说,100户人家中,99户都没有购买火险。在许多人看来,海上风险比火灾可怕。因此,保险船只对未保险船只的比例,要明显大于保险房屋对未保险房屋的比例。但是,无论什么时候,都有许多未保险的船只往来航行,即使是战争期间也不例外。虽然有那么多船只都没有买保险,但也不能因此就断定这么做是欠考虑的。比如对一个拥有二三十艘船的大公司或大商人而言,即使其全部船只都没有买保险,它们同时航行时也可以相互保障。因为,这二三十艘船的保险费是一笔数目可观的资金,而损失的可能性一般都很小。用节约下来的保险费来补偿损失,肯定足够而且有余。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船只不保水险、房屋不保火险,不是没有经过精密计算的结果,而完全是由于轻率和鲁莽导致的轻视危险。

一个人轻视危险和奢望成功的心理,在选择职业的青年时期最活跃。青年人对幸运的希望要大于对不幸的恐惧。这一点在普通青年积极应募参军或出海航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对于普通士兵来说,损失是非常明显的。尽管如此,青年志愿兵们还是不顾战争危险,踊跃地报名参军。虽然升迁的机会很渺茫,但是青年们也幻想着立大功、得荣誉,即使许多人事实上都不能得到这些机会。他们甘愿流血的全部代价,就是这些空虚的希望。他们的报酬,低于普通劳动者;他们实际工作的劳苦程度也远远大于普通劳动者。

总的来说,航海比从军有利。一个有声誉的工匠的儿子要航海,往往可以得到父亲的允许;可他如果是去应征入伍,却总得瞒着父亲。因为,航海在人们的眼中还是有几分成功机会的,而从军则普遍被认为没有成功的机会。因此,民众对伟大的陆军上将的崇拜,要大于对伟大的海军上将的崇拜。在海上服务行业,即使得到了最大成功,所获得的名利也没有陆上同样的成功所获得的名利显赫。

这种差别,普遍存在于海陆两军上将等级以下的军官之间。比如说,海军上校与陆军上校,虽然在等级上属于同一阶位,但人们对两者的一般评价却不相等。同大彩少、小彩多的彩票类似,普通水兵得到名利的机会,一般要比普通陆军士兵得到名利的机会大。所以,一般人愿意去做水兵的主要原因,正是获得这种“中小彩”的希望。与几乎全部的技工相比,普通水兵劳动的熟练与技巧要强得多。

但是,普通水兵一生都在不断地和困难、危险搏斗,而他们所得到的,除了在运用劳动熟练度与技巧工作,以及克服困难与危险时所感受的些许快感外,几乎没有其他报酬。他们的工资和决定他们所在港口海员工资率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没有多少差别。

由英国各港口出航的海员,由于不断地来往于各个港口,所以其月工资也比各个港口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更趋于一致。此外,由于伦敦港海员流量最大,所以伦敦海员工资率就成了其他港口制订海员工资率的标准。伦敦各级工人的工资,大约都是爱丁堡同级工人工资的2倍。而由伦敦出航的水手的月工资,却很少会比由利兹港出航的水手高,哪怕只高出三四先令。这种大差额是很少见的。

在和平年代,伦敦水手的月工资大约是21先令至27先令;而普通劳动者的周工资就达到了9先令或10先令,每月就是40先令乃至45先令。当然,水手不仅有工资,还有粮食补贴。但是,即使加上粮食补贴,水手的全部所得也未必会超过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即使水手的全部所得因为加上这些粮食而超过了普通劳动者的工资,这些粮食也不算是水手的纯利润,因为水手还必须用他的工资来养活他的妻子。冒险生活和九死一生的职业,不但没有挫伤青年人的勇气,反而会促使他们选择这类职业。所以,下层阶级的母亲,往往不愿意送儿子去海港城市读书,以免儿子受海船、水手和冒险事迹的引诱而选择海洋生活。

我们并不会因为遥远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而畏惧,因为我们有望凭借勇敢与机智来摆脱这种危险。因此,即使这类职业潜藏着危险,其劳动工资也不会有所提高。而在那些勇敢与机智不能发挥作用的行业,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比如特别不卫生的职业,其劳动工资总是非常丰厚。因为,不卫生是一种不愉快,应该用丰厚的劳动工资来补偿。

各种资本用途的普通利润率,或多或少地随收益的确定与不确定而不同。一般来说,国内商业的收益,不像国外贸易那么不确定,而国外贸易的一些部门,又不像另一些部门那么不确定。比如,对北美贸易的收益稳定性,就大于对牙买加贸易收益的稳定性。行业危险程度的增高,会使得普通利润率也跟着增高,但普通利润率的增高程度与行业的危险程度似乎并不成比例。也就是说,增高的利润不一定能完全补偿增高的危险。因此,在危险行业,比如走私、破产是极其常见的。

冒险成功固然会得到丰厚的报酬,可一旦冒险失败,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破产。在这种危险的场合下,成功的奢望也起了作用,就像它在其他场合所起的作用一样,诱使许多冒险家争相投入其中,从而使得行业利润降低到了不够补偿危险的水平。冒险家只有在获得了资本的普通利润之外,又获得了可以弥补一切临时损失的收益,并享受到与保险家所获利润同样性质的利润时,才能使危险完全得到补偿。不过,即使冒险家的普通收益确实足够补偿全部危险,这些行业的破产危险也会大于或等于其他行业。

因此,在影响劳动工资的五种情况中,只有工作是否愉快、安全这两种情况会影响到资本利润。工作是否愉快,对大多数不同资本几乎没什么差别,却对各种不同劳动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此外,资本的普通利润率虽然会随着危险的增高而增高,可是这两种增高程度似乎并不成比例。因此,在同一地区,资本的平均或普通利润率要比劳动工资更趋于一致。事实的确如此。

跟生意好的律师与医生所得的差异相比,各普通劳动者所得的差异要明显大得多。况且,各种行业利润表面上的差异往往是靠不住的,这是因为我们未必都把应该算作工资和应当算作利润的区别开来。人们在提到药剂师的利润时,往往都会想到“过分得利”一词。事实上,这种高利润只是表面的,它往往只是合理的劳动工资。药剂师的技能比其他技工的技能要精巧得多,所以他担负的责任也要重得多。他不但是药剂师,还是贫民的医生,也是患病比较轻微的富人的医生。因此,他出售药品而获得的报酬,应当与他的技能和他受托付的地位相称。在大都市,即使是生意最兴隆的药剂师,每年投在全部药品上的资本也不过三四十镑,而他卖出药品的总价却高达三四百镑,也就是说,他的药品是以10倍的利润出售的。虽然如此,也不为过。一般来说,这么高的利润只是他的合理工资。因为,他要想凭自己的技能获得合理工资,只有提高药品价格。从表面上看,他的利润占了很大一部分,事实上,这部分利润只是他的真实工资。

在海滨小镇,小杂货商人虽然只有百镑资本,却能获利40%或50%;而大批发商人,虽然拥有万镑资本,其利润却很少能达到8%或10%。小杂货业对该地居民的便利来说或许是必要的,而且,狭小的市场不允许在这种营业上投入更大的资本。可是,这种职业是小杂货商人赖以生存的手段,他要想以此过活,必然具备经营这一业务所必需的各种资格。比方说,他除了要具有购买商品的小额资本以外,还要能读、能写、能计算,能准确地判断出五六十种商品的售价与品质,并能以低廉的价格把这些商品买回来。简单来说,他必须具备和大商人一样的知识。他之所以不能成为大商人,只因为他没有充足的资本。所以,像小杂货商人这类有才能的人,即使每年的劳动报酬达到了三四十镑,也是合理的。从表面上看,这一利润似乎非常大。可是,一旦除去他的技能报酬,其剩余部分也不会比普通利润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表面利润的大部分其实都是小杂货商人的真实工资。

与小市镇及农村的各杂货商人所得表面利润的差异相比,都市零售商与批发商所得利润的表面差异要小得多。如果某地杂货行业的投资有1万镑,那么相比于这么大资本的真实利润,杂货商人的劳动工资就只能算是极小的附加值。所以,这一地方的富裕零售商们所获得的表面利润,与批发商们所获得的表面利润相比,更趋于一致。正因如此,都市小商品的零售价往往非常低廉,且比小市镇及农村的零售价低廉得多。比如,杂货的售价,城市一般都比村镇低廉得多;而面包与家畜肉的售价,城市和村镇往往同样低廉。把杂货运往都市的费用并不比运往小城市或农村多,而把谷物和牲畜运往都市的费用便大得多,因为它们大部分要从远得多的地方运来。

杂货的原价在都市和农村是一样的。所以,哪个地方的货物获得的附加利润最少,那个地方货物的售价就最低廉。就面包及家畜肉这类商品说,其表面利润减少的原因,就是其原价增加的原因。市场的扩大,一方面使得投入市场的资本增加了,因而其表面利润也就随之减少了;另一方面,由于供应远地的货物要花费一定的资金,所以商品的原价就增加了。在许多场合下,表面利润的减少与原价的增高是可以相互抵消的。因此,虽然谷物及牲畜的价格在全国各地相差很大,但面包及家畜肉的价格却相差无几。

虽然都市的零售商及批发商的资本利润一般比村镇小,但都市里有许多人因此发了大财,而村镇却几乎没有。

由于市场狭隘,村镇的营业未必全部都随着资本的增加而扩大。因此,在这些地方,个别商人的利润率虽然高,利润的总额却不大,他们每年的蓄积也有限。相反,大城市的营业额却能随着资本的增加而扩大。而且,勤俭商人信用的增加会比其资本增加快得多。这样一来,他的营业会随着信用及资本的增大而快速扩张;他的利润总额会随着他的营业的扩张而增加;他的积蓄也会随着利润总额的增加而加大。在大城市,即便是从事一种正常、确定而又众所周知的行业,也很少有人能发大财。那些发大财的人之所以会发财,靠的主要是长期的勤勉、节约和小心经营。

当然,大城市中也往往会有一些人因为投机生意而暴富。但是,这种投机商人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是正常、确定而又众所周知的。这种投机商人,今年是谷物商,明年可能就变成了酒商,后年又转行去做砂糖、烟草或茶叶买卖。对他来说,不论哪种行业,只要有获得超过普通利润的希望,他都会马上加入。一旦他预测到他所加入的那一行业的利润将会回落到普通水平,他又会立刻抽出资本。因此,他的盈亏不同于其他任何正常、确定而又众所周知行业的盈亏。投机成功和失败的概率是大致相等的。大胆的冒险者,有时会因为两三次的成功而获得大笔财产;有时也会因为两三次的失败而损失大笔财产。这种生意只有大城市才能进行,只有大城市这类商务繁盛、交易频繁的地方,才能提供经营这种生意所需要的条件。

上述五种情况,虽然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使得两者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平衡,但是,它们却影响不了由劳动或资本的不同用途造成的利害的平衡性。这些情况的性质,使得一些用途小的金钱得利得到补偿,并使另一些用途大的金钱得利有所抵消。

但是,要使某地由劳动或资本的不同用途造成的利害平衡,除了要求该地的市场是自由的,还要求这些用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是该地众所周知且确立很久的;第二,它们必须处于自然状态;第三,它们必须是使用者唯一或主要的用途。

一、这些用途只有在该地众所周知且确立很久,才会产生这样的平衡

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新行业的工资一般都比旧行业高。新制造业的计划者在立业之初,必然要招募工人。只有当他所给的工资高于其他行业或本行业应有的工资时,其他行业的工人才会被诱惑过来,而他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敢把工资降到一般水平。有些制造品的产生,完全是出于时尚和一时爱好,所以它们总是不断变动,因而不能看作老制造品;反之,一些制造品的产生,是因为其不容易变动的效用。像这类老制造品,即使其形式和构造数世纪不变,也会被人需要。所以,前一类制造业的工资可能会比后一类高很多。伯明翰的大多数制造品都属于前一类;而设菲尔德的大多数制造品则属于后一类。据说,这两地的劳动工资非常适合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制造品。

新的行业,无论是制造业、商业还是农业,都是一种投机。新行业计划者的期望,就是由此获得高额利润。这种利润时大时小,一般和当地及其周边地区其他旧行业的利润不成比例。如果计划成功,最初可以获得很高的利润;但是,当这一行业确立并广为人知后,其利润就会因为竞争而下降到和其他行业相同的水平。

二、只有这些用途处于自然状态时,其利害才会有这样的平衡

人们对各种劳动的需求时大时小。当临时劳动需求大于平常需求时,劳动收益会增高到普通水平以上;当临时劳动需求小于平常需求时,劳动收益则会降低到普通水平之下。在锄草期和收获期,农村劳动需求是一年中最大的,因而其工资也会随着这一高需求而增高。在战争时期,四五万名原为商船服务的海员,被迫而为国王服务。这样一来,对商船海员的需求必然会因为人员的减少而增加。这时,海员的月工资会从21~27先令增加到40~60先令。相反,在日趋凋落的制造业,许多劳动者都不愿意舍弃原有的职业,反而满足于获得低于其工作性质应得报酬的工资。

资本的利润随使用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而变动。如果某一商品的价格高于其普通或平均价格,那么投入其中的资本,至少有一部分会获得超过原有水平的利润;而当商品价格下降时,资本利润也会跟着降到原有水平以下。不管是什么商品,其价格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动。但是,有些商品的价格变动比其他商品大得多。就人类劳动生产的货物来说,每年所用的劳动量,必然受每年需求的支配,以致每年的平均产量,能尽可能地适应当年的平均消费量。

我们已经知道,劳动或资本的某些用途,在于可以使几乎同等数量的劳动生产几乎同等数量的商品。就拿麻布或呢绒制造业来说,在劳动者数量相同的情况下,麻布或呢绒的产量几乎每年都相同。所以,决定这类商品市价变动的因素,只有偶然的需求变动。在国丧期间,黑布的价格会因为市场需求的增加而增高;可是,麻布或呢绒的价格却几乎没有变动,因为其市场需求并没有因为国丧而变动。

但是,劳动或资本的另外一些用途,却不能让同量劳动生产出同量的商品。比如说谷物、葡萄酒、啤酒花、砂糖、烟草等,即使劳动量相同,其各年的生产量也可能极不相同。因此,影响这类商品价格变动的因素,不仅仅是市场需求的变动,还有更大、更频繁的生产数量的变动。所以,这类商品的价格变动相当大。此类商品经营者的利润也必然随着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一般商人的投机活动,大多在此类商品上进行。这些投机商人,一旦预测到价格上升,就会立即买入;而一旦看到这类商品的价格将要下跌,就会立刻将其卖出。

三、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必须是使用者唯一或主要的用途,才会有这样的平衡

当一个人的谋生职业并不会占用他的大部分时间时,他往往会利用闲暇去从事另一种职业,即使他由此所得的工资低于那份工作的应得工资。

即便是现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依旧存在着一种被称作“农场雇工”的人,只不过数量比以前少了许多。他们是地主和农场主的外宿工。雇用他们的雇主,往往会为他们提供一间住房、一个蔬菜园、一块足够饲养一头母牛的草场,还有一两亩次等耕地。在他们为雇主劳动期间,每星期能额外获得价值约为15便士的两配克 燕麦片。一年的大部分时间中,雇主一般只需要他们的少许劳动或完全不需要,而他们自己耕种的小耕地,也不会花掉他能够随意支配的全部时间。所以,据说在以前,也就是农场雇工的数量比现在多的时候,他们愿意在闲暇时间为任何人工作,即使他们所得的报酬比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少得多。在古代欧洲,这种雇工随处可见。在土地种得很坏且人口稀少的国家,在需要大量劳动者的季节里,大部分的地主和农场主就会雇用农场雇工。显然,这类按日或按星期计酬的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他们的全部劳动价格。在他们的全部劳动价格中,雇主为他们提供的小租用地收入占了非常可观的一部分。可是,许多作家却认为,他们的全部劳动价格只包括他们偶得的日报酬或星期报酬。这些作家们凭着自己收集的劳动及食品价格的资料,把两者的价格都说得十分低廉。

这类劳动生产物的售价,往往低于其应有的价格。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编织袜子的价格要远远低于其他任何机织袜子的价格。因为编织袜子的劳动者获得主要生活资料的职业是其他职业,而非制袜这一职业。每年,设得兰都会向利兹输入1000多双袜子,每双袜子的价格是5~7便士。我听说,在设得兰群岛的小首都勒韦克,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是10便士。但是,设得兰群岛所织的绒线袜,每双价值都在1几尼以上。

苏格兰亚麻线的纺织工作和编织袜子的工作一样,也是由主要生活资料来源于其他职业的雇工来做的。这些农场雇工从事纺麻或织袜工作,原本是希望从中得到全部生活资料的,可他们往往只能得到极其微薄的生活费。在苏格兰,如果有哪个纺工一星期能赚20便士,那么她在纺工中算是非常有本事的了。

富裕国家的市场一般非常广阔,以致任何行业都能够容纳本行业的全部劳动和资本。以一种职业谋生,同时又为获小利而从事另一职业的情况,多半只出现在贫国。不过,类似的情况有时也会在一个富裕国家的首都出现。我相信,全欧洲没有哪一个都市的房租能高过伦敦。不过,单个房间里附带家具且租金相对低廉的都市,也要首推伦敦。伦敦的房间租赁价格,相比之下要远远低于巴黎。此外,在房屋质量一样好的条件下,伦敦房间的租赁价格也远远低于爱丁堡。

令人惊奇的是,单个房间的租金之所以低廉,竟然是因为全房租的高昂。造成大都市房租高昂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劳动价格昂贵,一般必须从远地供应的建筑材料昂贵;二是地租昂贵,由于土地被地主们垄断,因此即使是不良街市的一亩地皮的地租,也比百亩最优良农田的地租要高;三是伦敦人民的风俗习惯比较特别,各家在租赁房屋时喜欢租赁全屋。在法兰西、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住宅常常指的是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兰,住宅却意味着同一屋顶下的所有房屋。如果伦敦商人要租住房屋,以便跟顾客做生意,那么他必须租下一整座房屋,最底层作为店铺,顶层作为一家人生活的地方,中间层分租出去,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期望靠营业来维持其家庭的生活,并不希望以分租的租金来养活家庭。而在巴黎和爱丁堡,人们往往会靠分租房屋来谋生,所以他们所得的分租租金,不但要足够支付全部的房租,还要足够维持他们一家人的生活。

第二节 由政策造成的不平衡

上述的三个条件中,无论缺少哪一个,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都会不平衡,即使是在完全自由的地方也是如此。但是,因为欧洲政策不让事物有完全自由的发展,所以由此便产生了比上述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平衡。欧洲政策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促成这种不平衡:(1)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人数,使能够从事这些职业的人数少于原本愿意加入的人数;(2)加大某些职业的竞争程度,直到超过这一职业的自然限度;(3)不给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的空间。这样一来,原本投在某地某职业的劳动和资本就不能由一职业转移到其他职业,或由一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

一、由于欧洲政策的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人数比愿意加入的人数少了,给劳动和资本用途的所有利害造成了极大的不平衡

欧洲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是同业联盟,因为它拥有排外的特权。

有排外特权的同业联盟,一般都设立在城市。在排外特权的控制下,只有那些有自由经营此项业务的人才能互相竞争。通常情况下,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是在当地有适当资格的人门下做学徒。

受同业联盟规则的限制,每个师傅所收学徒的人数、学徒的学习年限都是固定的,以限制各行业的竞争人数。规定学徒的人数,可以直接限制竞争;而规定学徒学习年限的长短,则可能会增加学习的费用,从而间接、有效地限制了竞争。

设菲尔德同业联盟的规则规定,制刀师傅不得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徒弟。而在诺福克和洛韦加,织工师傅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徒弟,违反者要向国王缴纳每月5镑的罚金。在英格兰内地及英属各殖民地,制帽师傅也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徒弟,违反者也要缴纳每月5镑的罚金,一半交给国王,一半交给记录法庭控告的人。这两项规定,虽曾由王国公法确认,显然是按照设菲尔德制定规则的这种组合精神制定的。在伦敦,丝织业的同业联盟成立还不足一年,就规定了各个师傅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徒弟。后来,通过议会的法令,才废止了这项规定。

以前,欧洲大部分有同业联盟的行业,学徒期限似乎都是7年。这些同业联盟的拉丁文原名都是“university”,如Black smith university(铁匠同业联盟)、Tailor university(裁缝同业联盟)等。现在,“university”这个词汇特指大学。在大学这个特殊团体设立的初期,获得文艺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明显是根据以往同业联盟行业的学徒年限来规定的。在普通行业,一个人只有在具有适当资格的人门下做7年学徒,才能获得授徒的资格。在文艺上也是如此,一个人只有在具有适当资格的文艺硕士门下学习7年,才有可能成为有资格收授学生的硕士、教师或学者(这三个词的意思以前是相同的)。

伊丽莎白第五年颁布的学徒年限法令规定,此后,任何人想要从事英格兰当时的所有手艺、工艺或技艺,都至少需要在这一行业学习7年。于是,以前的那些特殊同业联盟的规则,都成了各市镇的行业公法。不过,该法令的用语很笼统,其适用范围表面上看是整个王国,但实际上只适用于市镇。法令细则规定,一个农村劳动者可以从事几种不同的工艺,即便是他学习这几种职业的时间都没达到7年。这种一个人兼营几种工艺的规定,对便利农村居民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农村往往没有足够的人手来单独操持一种工艺。

另外,如果严格按照法令细则来理解,那么其适用范围就只限于这一法令确立之前的英格兰各行业,而不适用于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政策的限制,造成了一些愚蠢的区别。例如,按照法令的规定,马车制造者要用车轮,只能向车轮制造者购买,而不得亲自制造或雇人来制造。因为车轮制造业在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前就存在了,所以马车制造者完全受法令的限制。但马车制造业是在法令颁布以后才出现的,不受这一法令的限制,所以车轮制造者即便是没有跟着马车制造者学习一定年限,也可以亲自或雇人来制造马车。根据这种理由,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伍尔弗汉普顿等地,许多在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后出现的制造业,都不受《学徒法》的约束。

在法兰西,各城市、各行业的学徒年限都有所不同。在巴黎的大多数行业,学徒的学习年限都是5年。而一个想做行业师傅的学徒,至少还需要再学5年。后一个5年被称为“伙伴期间”,在此期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

苏格兰普遍没有规定学徒年限的法律。不同的同业联盟,其学徒年限也不相同。如果某个同业联盟的学徒年限规定得过长,而学徒又想缩短这一期限,一般可以通过支付少额款项来解决。另外,在大多数城市中,任何同业联盟的会员资格,都可以用支付少额款项的方法来获得。

在苏格兰,像亚麻布、大麻布织工这类的主要制造者,以及纺车制造人等附属产业的各种技工,就算不支付款项,也可以在自治城市从业。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都可以自由地在法定日贩卖家畜肉。在苏格兰,学徒年限一般为3年,即使是一些需要精湛技艺的行业也不例外。据我所知,在欧洲各国,没有哪个地方的同业联盟的法律有苏格兰这么宽松。

劳动权是其他一切所有权的主要基础,神圣而不可侵犯。穷人的全部世袭财产是体力与技巧。如果他不能在不侵害他人的条件下,正当地使用自己的体力与技巧,那么他的这笔神圣的财产就被侵犯了。显然,如果一个人不能在适当用途上劳动,那么另一个人就不能雇用他,这样一来,劳动者和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就都被侵犯了。

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雇主无疑有权自行决定要不要雇用某个劳动者。可是,立法当局却以担心雇主可能会雇到不适合的劳动者为名,假惺惺地加以干涉。显然,这样做不仅是一种压制,更是一种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不良产品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一般来说,市场上经常出现不良产品的原因,不是无能,而是欺诈。这种欺诈,即使是在学徒年限最长时也避免不了,所以需要一种完全不同的法规来治理。比如,在金属器皿上刻上纯度记号、在麻布和呢绒上盖上检验标记。这种做法为购买者提供的保证,比某些法令所规定的保证要大得多。这时,购买者只要看记号或检验标记,就可以判别货物是否合格,而不需要查问货物的制造者有没有做过7年学徒。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使年轻人更加勤劳。而按件计资无疑能使劳动者越干越勤勉,因为他们做的工作越多,报酬越丰厚。

从理论和事实上说,学徒再怎么勤勉,也很可能会因为分不到利润而流于怠惰。下级职业就不同了,他们的劳动乐趣完全在于报酬,谁享受到劳动乐趣的时间最早,谁就会最早勤勉而又感兴趣地参加劳动。如果一个年轻人长期劳动,却不能因此而享受到丝毫的利益,那么他就会对劳动产生厌恶。一般情况下,那些来自公共慈善团体的儿童,做学徒的时间会比普通人更长,结果是,他们多半会变得怠惰且无用。

古代不存在学徒制度。在近代,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几乎是所有法典中的重要条文,只有罗马法对此只字未提。学徒这一概念,指的是在一定行业中,跟随主人学习行业技艺,并在一定年限内无偿为主人的利益而工作的仆人。但是,在希腊或拉丁语中,没有一个词语能表达这一概念,因此,我认为这两个国家可能根本不存在学徒。

制定长期的学徒年限是没有必要的。制造挂钟、手表的技艺,虽然比一般手艺要高超得多,但它也没有哪项神秘技术需要长期授受。最初,这些美妙的机器,以及用来制造这些机器的一些器具,都无疑是经过长期的思考摸索才创造出来的,是人类发明才能的可喜成果。但是,当这些机器和器具被发明之后,那些理解他们的人,只需用数天时间就可以把它们详详细细地解释给年轻人,并教他们怎样使用器具、怎样制造机器。数天时间,足够用来讲授一般的机械工艺了。当然,就普通手艺说,要操作得十分灵巧,必须经过大量的实践和体验。

如果一个年轻人在做学徒之初,就能够以帮工的资格劳动,并依工作量而得到报酬,那么他为了避免赔偿由于自身技艺粗劣和无经验而损坏的材料,必然会勤勉而专注地学习他的业务。这样的教育方式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费用,而且更加有效;但对师傅来说,这无疑是一种损失。现在师傅无须支付学徒在7年学习期内的工资,而一旦采用了上述教育方式,师傅就得自掏腰包。学徒最终也会有所损失,在这样一个容易学成的职业上,他将遭遇更多的竞争者,当他成为一个完全劳动者时,他的工资将比现今少得多。激烈的竞争不但会使工人的工资减少,也会使师傅的利润降低。同样遭受损失的还有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人。但是,社会民众却会因此而得利,因为这样一来,市场上各种技工的制造品的售价会比现在低廉得多。

同业联盟及众多联盟规则的设立,在于通过限制自由竞争,阻止价格这样下降下去,从而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在以往的欧洲多数地区,某一行业要想在某地设立同业联盟,只要取得该地所在自治城市的许可就可以了。在英格兰,设立同业联盟则须国王特许。不过,国王行使这一特权的目的,似乎不是防止垄断组织侵犯贸易自由,而是榨取臣民的钱财。臣民们要想取得国王的特许状,似乎只要缴纳若干款项就可以了。如果哪种行业的技工或商人们,不经国王特许就设立当时所谓的“不正当”的同业联盟,那么这一联盟未必会被取缔,却须补缴若干罚款,以“合法”行使被剥夺的权利。 一切组合以及组合认为应制定来管理自己的规则,都归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监督。因此,管理那些联盟的往往不是国王,而是比那些联盟更大的团体。对更大的团体来说,那些附属的小团体只是它们的组成部分。

当时,商人和技工完全掌握着自治城市的统治权。如果设立同业联盟,就可以防止市场上有“过多”的存货,从而使得这些来自各个阶级的商人和技工们的产品,能经常在市场上保持存货不足的状态。这种做法明显对他们有利。各个阶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都急于制定适当的规则,并在得到允许的条件下,同意其他阶级也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制定之后,货物的价格都比以前略微升高。于是,各个阶级都得以比以前略高的价格,从其他阶级那里购买自己所需的货物;而他们自己的货物,售价也相当高。这样一来,买卖相抵,彼此不相上下。同一市内任何阶级都不会因这类规则而蒙受损失。但在他们与农村交易时,他们却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正是这种交易,维持了各个都市的正常运行,并让各个都市逐渐富裕起来。

都市的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全都源于农村。都市购买这些资料与原料之后,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第一,把部分原料进行加工,制成成品后再运回农村。这样一来,那些物品的价格就因劳动工资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润而增大了。第二,把由外国输入或由国内遥远地方输入都市的粗制品或精制品的一部分送往农村。这样一来,那些物品的原价,就因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雇用这些劳动者的商人的利润而增大了。因此,都市获得的商业利益就有两种:第一种是从原料制品中获得的利益;第二种是从对内及对外贸易中获得的利益。所以,这些规则制订之后,任何一种能使工资和利润较以前增加的规则,都能使都市以低价从农村购买劳动量。与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相比,都市商人和技工们从这些规则中得到了更多利益。于是,都市与农村商业的自然平衡就被破坏了。在这些规则制订之前,都市居民和农村人民分配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的份额不会相差太大。自从制定了这些规则之后,都市居民享有比以前更大的份额,而农村人民所享有份额的比例却比以前少了许多。

都市每年给付农村食品和原料的价值,实际上只是它输往农村的、不同数量的制造品及其他物品。都市输入农村的物品的售价越高,农村原料的售价就越低,这有利于都市产业,却有损于农村产业。

在欧洲各地,都市产业的地位都比农村产业有利。我们要想弄明白这一点,无须进行精密计算,只要进行一次极其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就可以了。我们可以看到,按照比例计算,同样都是以小资本起家的经营者,从事商业和制造业这类都市产业并最终发大财的,至少有100人;而从事土地改良和耕种这类农村产业并发大财的,却只有1人。由此可见,都市产业的报酬必然高于农村产业,都市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明显高于农村。即使这样,资本与劳动还是会继续离开农村而向都市汇集,以发挥它最有利的用途。

由于都市居民比较集中,所以联合起来也比较容易。于是,在某些地方,即使是最微不足道的工艺也有同业联盟。即使某个地方没有同业联盟,该地的居民也一般都有联盟意识,他们不但排斥外乡人,还不愿意把工艺秘密传授给学徒之类的“外人”。当他们遇到不能靠规则来禁止的自由竞争时,往往就会在这种联盟意识的教导下,自愿结合或协约,以阻止这一竞争继续发挥作用。这类联合,最容易出现在劳动需求有限的行业。比如,也许只需要6个梳毛工,就能让1000个纺工和织工持续地工作的行业。这时,如果这些梳毛工联合起来,一致不收学徒,那么这种工艺就会被他们垄断。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控制整个羊毛制造业梳毛工的劳动价格,获得大大超过这一作业应得报酬的高工资。

农村居民则是散居的,甚至相距非常远,所以联合起来也不容易。他们不但从未联合过,也缺乏联合意识。他们认为,并不是非得先做学徒,才能从事农业这一农村的主要职业。事实上,除了所谓的艺术及其他自由职业之外,恐怕就只有农业所需的知识和经验最复杂了。就连最有智慧、最有常识的国民,也不认为农业劳动是最容易掌握的技能。要证明这一点,只需看看用各国文字写成的不计其数的农业书籍就可以了。而且,尽管有些无聊的作家在提到一般农民时,会说些轻蔑的话,但就算是他们的所有书籍加在一起,也不能尽数记录一般农民都掌握的各种复杂操作。

相反,普通机械工艺的所有操作都可以记录在一个薄薄的小册子里,还可以用插图进行详尽的说明。法国科学院发行的《工艺史》,就是用这种方法来说明某些工艺的。另外,农业上的许多操作方法,都必须随天气变化及意外事故而变更。掌握这种操作所需的能力和经验,要远远多于掌握几乎相同的机械工艺操作所需的能力。

除了一般农业技术操作之外,农村中的许多低级劳动,也需要比大部分机械工艺所需多得多的能力和经验。加工铜铁的人所使用的工具与材料几乎完全相同;而用牛马耕种土地的人,必须在不同的时间里,使用不同的工具、健康状态、体力和性情来工作。因此,他需要用很大的判断力和思辨力,来处理他所加工的那些容易变化的材料和器具。

被认为是“愚蠢无智的典型”的普通庄稼汉,几乎都具有这种判断力与思辨力。这些庄稼汉虽然不习惯社会交际,声调和言语乍听起来也不免有些粗野而令人费解,但是他们却惯于思考。他们对各种事物的理解力,通常远远强过终日只进行一两种简单操作的人。不管是因为营业关系还是好奇心的驱使,只要你接触过农村和都市的下层人民,就会发现农村的下层人民更加优秀。据说,在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都普遍高于技工和制造工。其他各个地方,如果没有受到同业联盟法规及联盟意识的影响,情况也许都会和中国、印度一样。

但是,欧洲各地的都市产业优于农村产业的原因,除了同业联盟及联盟法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规定,比如对外国制造品及外国商人输入的一切货物征收高额关税。由于同业联盟法规的存在,国内不会出现商品因为自由竞争而降价的现象,再加上高额关税的规定,都市居民完全可以无虑地抬高他们的商品价格。可是,由此带来的商品价格的增高部分,会由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来承担,任何一个地方都是如此。而这些商品价格增高部分的负担者,却几乎从未反抗过这种垄断权。通常情况下,他们不想也不适于联合起来,他们很容易被商人和制造者的叫喊与诡辩说服。就算商人和制造者告诉他们,社会上那部分不重要的私利其实是全社会的利益,他们也会确信无疑。

现在,英国都市产业优于农村产业的程度,似乎没有过去明显。现在的农村劳动工资,比17世纪或18世纪初叶更接近工业的劳动工资;同样,农业资本利润也更接近工商业的资本利润。这种变化,可以说是以前过分奖励都市产业所必定产生但直到晚近时代 才呈现的后果。究其原因,是都市的资本积累达到了它所需资本的最大限度,以致把它用在都市特有的产业上时,也不能得到更多的利润。都市特有的产业也和其他产业一样,有一定的限度,一旦资本增加超过这个限度,达到了竞争激烈的程度,必然会导致资本利润的降低。

都市利润降低之后,资本势必会向农村流动,从而使得农村劳动需求增加,劳动工资也就随之增高了。都市中积累的那么多资本,大部分都是以牺牲农村利益为代价的。现在,一部分资本又重新回到农村,并使用在农业方面,就相当于散布在地面上。在欧洲各国,就是由于都市积累的部分资本流回了农村,农村才有了最大的改良。我将在下文中详细说明这一点,并论证这一做法是违反自然的。资本在都市中积累、饱和,然后流回农村的过程,实际上是极其缓慢而又不确定的,很容易遭到不计其数的意外事故的阻挠,虽然有许多国家因此而变得相当富裕,但无论从哪一点来说,这么做都是缺乏理性的,是违反自然的。在本书的第三篇及第四篇,我将对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利害关系、偏见、法律及习俗进行详尽说明。

同业联盟中的人,往往很少会聚集在一起,即使是因为娱乐或消遣而聚集,他们谈论的也是对付公众的阴谋,或者筹划如何抬高价格。这种同业者的集会,是无法靠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律来阻止的。但是,法律至少不应该为这种集会的举行创造条件。比如说,在公共登记册上登记同市所有同业者的姓名、住所的规则,就会把原本也许无法结识的个别人联系起来,也会让每个人都知道其他所有同行的住址。这样一来,同业者要举行集会就很容易。而要求同业者捐款救济同业中的贫者、病者以及孤儿寡妇的规则,则牵扯到同业者的共同利害,使这种同业集会非举行不可。

同业之间一旦联合起来,这种集会就必然组织起来,而且会以多数通过的方式制订一些约束全体成员的决议。自由行业要想组成有效的同业联盟,必须经过全体同业者的同意才行。而且,这一组合继续存在的条件是,每个人的意见都继续保持一致。同业联盟一旦建立,就能够依照多数人通过的决议来制订规则;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规则限制竞争的作用,比任何自由结合都更有效、更持久。

有些人认为,同业联盟可以更好地管理行业,所以很有存在的必要。这种说法其实完全没有根据。同业联盟并不能有效地监督职工,职工的真正监督者是顾客。职工对失业的恐惧会让他不敢欺诈、懈怠。可是,自从排外的同业联盟出现之后,工人无论好坏都被雇用,他们就不再惧怕失业了。于是,顾客的这种监督力量必然会被削弱。所以,在许多有同业联盟的都市里,都很难找到几个令人满意的工人。这种情况,即使在那些最必要的行业中也很常见。可是,郊外的劳动者却能够制作出令人满意的作品,因为那里没有排外特权,全凭本领。但你得把他们制成“物品”,秘密运入都市。所以,限制自由竞争人数的政策,使得欧洲市场中某些职业的竞争者少于愿意加入者,导致劳动和资本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极大的不平衡。

二、由于欧洲政策的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超过了自然限度,使得劳动和资本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种不平衡

当人们意识到为某些职业培养适当数目人才的重要性时,有些公共团体或热诚的私人捐助基金会,就为此目的设置了许多奖金,像助学金、奖学金、贫困补助等。这样一来,这些职业的人数就会大大超过自然限度。在所有的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牧师教育费的主要来源都是这种奖金,很少有人完全自费接受教育。所以,许多人都愿意去做工资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工作。也正因为如此,那些自费受教育的人,即使花费更长时间和高额费用、更加下苦功,也未必都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因为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报酬的人。这样一来,富者应得的报酬,就因贫者的竞争而被夺去了。

说一句不太合适的话,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在性质上和一般行业的帮工相同。因为,这三种人要想获得报酬,都得按照他们和上司所订的契约工作。从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几次规定来看,直到14世纪中叶,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年工资还是5马克,相当于现在的10镑;而泥水师傅的日工资则是4便士(相当于现在的1先令),泥水帮工的日工资是3便士(相当于现在的9便士)。所以,如果后两种劳动者能经常得到工作,那么他们的工资就会多于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如果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都被雇用,那么他的报酬就会等于教区牧师助理的薪俸。为此,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的第12号法令规定:由于教区牧师助理的给养与奖励不足,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很不充足的地步,兹授权各地主教,以签字盖章,发放足够维持生活的俸金或津贴,每年不得超过50镑,也不得少于20镑。尽管有了上述法令的限定,但现今教区牧师助理的年薪,大部分还是少于20镑。然而,伦敦有些制鞋帮工的年酬劳,却可以达到40镑。任何劳动者,只要勤勉,几乎每年都能得到20镑以上的报酬。当法律企图把工资规定在某个水平时,总是会使工资更低而不是更高,无论什么时候都是如此。政府为了抬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考虑到保持教会的尊严,曾经多次命令教区长给生活费极其微薄的教区牧师助理增加报酬,却都没有收到效果。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从来没有应法律的要求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资,也没有被降低到被要求的程度。由于竞争者众多,教区牧师助理只好心甘情愿地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的给养,就连法律也不能阻止他们的贫困境地。同样,法律也不能阻止普通劳动者获得超过其法定生活费的给养,因为他们自会被以取得利润或愉快为目的的人竞相雇用。

虽然教会的下级职员非常穷困,但教会的崇高地位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因为圣职人员和显要人物可以保持教会的尊严。这种职业金钱报酬的低微,可以用它们所受的尊敬来补偿。在英格兰和一切罗马天主教国家里,人们可以从教会中获得远超所需的报酬。苏格兰、日内瓦以及其他新教教会的实例,可以让我们确信一点:教会职业不仅声誉很大,而且容易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所以许多有学问和品行端正的人,都会抱着获得一般俸禄的希望,选择从事圣职。

相反,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却没有一般俸禄。如果这些职业也能提供公费教育,就会有许多人竞相加入,不久,这些职业的工资就会因为激烈的竞争而大大削减。这时,自费接受教育的子弟就不值得再去从事这些职业了。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些职业将会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培养的人担任了。因为他们不但人数众多,而且十分贫穷,甘愿接受极微薄的报酬。这样一来,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就不会再像现在这样受尊重了。

除了律师和医师,通常被称为“文人”的落魄者们也可能会在上述假设成立时遭受同样的境况。培养这些文人的目的原本是让他们供职于教会,但由于种种原因,欧洲各地的大部分文人都不能担任圣职。因此,这些由公费教育出来的文人随处可见,他们的劳动价格也非常低廉。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所能从事的唯一职业就是教师。也就是说,他们是靠传授自己所学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养活自己的。与印刷术发明后的为书商执笔卖文的职业相比,教师这种职业更有名誉和效用,而且获利更大。一个人要想做一个出色的教师,得具备和著名律师或医师相同的学习时间、天资、知识和勤勉等条件。但是,即使是出色的教师,他的报酬也比不上律师和医师的工资。究其原因,就是教师职业都被那些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人挤满了;而律师和医师行业则因为要自费学习,所以只有少数人能够担任。如果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人也加入教师这一行列,那么教师现在的报酬还会更微薄。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的意思似乎非常接近。当时,各大学的校长似乎都经常给学生们发放乞讨证。

在还没有设置这种奖学津贴时,贫困子弟是没有机会为从事神学、医学及法学这三种职业而受教育的,出色教师的报酬似乎也比上面所说的高很多。苏格拉底在所谓反诡辩学派的演说中,曾谴责当时教师言行不一致。他说:“他们说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有智慧、幸福而又公正的人,但对这么大功劳的劳动却只要求4迈纳或5迈纳的微薄报酬,这种说法也未免太冠冕堂皇了。”他接着说:“一个人只有拥有了足够的智慧,才能教人智慧。现在,竟然有人以这么低的价格卖出这么高的货色,不得不令人怀疑其智慧。”

苏格拉底的话丝毫没有夸张,当时教师的报酬的确只有那么多。当时的4迈纳相当于现在的13镑6先令8便士,5迈纳相当于现在的16镑13先令4便士。当时的雅典,最优秀教师的普通报酬也至少有5迈纳。据说,苏格拉底在雅典讲学时收了100个学生,每人的学费是10迈纳,合33镑6先令8便士。由于雅典是个大都市,而且苏格拉底讲的又是当时流行的修辞学,所以一个时期内连续听他做一系列讲演的人就算有100个,也不算太多。这样计算,每个系列讲演之后,苏格拉底都能得到1000迈纳的报酬,也就是3333镑6先令8便士的收入。

普鲁塔克 说,自己通常可以拿到1000迈纳的收入。当时,许多优秀教师的收入似乎都很可观。优秀教师乔治阿斯曾经用金子为自己制作了一座雕像,然后把它赠给了德尔菲神庙。当然,这座金像应该没有乔治阿斯的身体那么大。在柏拉图看来,乔治阿斯的生活非常优越,甚至接近于豪奢的地步。跟乔治阿斯的生活水平接近的,还有同时期的皮阿斯及普罗特格拉斯这两位优秀教师。据说,柏拉图自己也生活得非常阔绰。至于给亚历山大王子做老师的亚里士多德,更是从王子及国王菲利普那里得到了十分丰厚的报酬。即使是这样,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还是回雅典开学院更划算。

当时传授知识的教师也许没有此后几十年那么多。也许是因为竞争,在此后的几十年里,教师的劳动价格、世人对教师人格的尊敬都稍微降低了。但总的来说,当时的优秀教师得到的报酬和尊敬,似乎都远远大于今日优秀教师的所得。雅典市民曾派遣学园派大师卡尼阿迪及斯多亚派大师提奥奇尼斯出使罗马,其使节的气派程度,真令人羡慕。当时的雅典虽然没有以前那么壮观,但也是个有名的独立共和国,市民们一向以嫉妒外人担任公职而著称,现在他们竟然派巴比伦人卡尼阿迪出使雅典,可见他们有多么尊敬这位大师。

上述这些不平衡,对社会大众总体上是利多害少。虽然公职教师的地位因此而稍微降低了,学员却可以因此受益,用较低的费用接受教育。如果能够更合理地组织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学校和学院,那么大众将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由于欧洲政策的限制,劳动和资本失去了从某地某行业流动到另一地、另一行业的自由,使得其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令人极不愉快的不平衡

由于《学徒法》的限制,劳动者不能自由地从同一个地方的某个职业流向另一职业;而由于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劳动者甚至不能自由地从一个地方转向另一个地方。

一种制造业的劳动工资高,而另一种制造业的劳动工资仅够维持生活的现象,是很常见的现象。前一种制造业处于进步状态,其劳动需求不断增加;后一种制造业处于衰退状态,劳动者过剩。这两种制造业,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都市或相邻的两地,但相互间却不能有丝毫的协助。在前一种情况下,学徒法令阻碍其相互协助;在后一种情况下,学徒法令和排外的联盟阻碍其相互协助。可是,假如没有这两类不合理的法规从中作梗,那么许多操作类似而种类不同的制造业之间,就可以相互调用劳动者了。比如说,在麻织、丝织和毛织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织素麻与织素丝的技术几乎是完全相同的;织素羊毛的技术虽然和麻织或丝织技术略有差别,但是只要麻织工或丝织工学习数日,就可以胜任毛织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的任何一种陷入衰退状态,那么该种制造业的劳动者就可以流向其他两种繁荣的制造业,从而保证他们的工资不会随着制造业的盛衰而过高或过低。

英格兰的麻布制造业由于颁布特别法令而开放了,现在人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这一行业。但是,由于这一特别法令没有推广到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因此其提供给其他衰退制造业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也非常有限。在实施《学徒法》的地方,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好请求教区救济,或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工作。一般情况下,这些习惯了做工的工人都更适合做类似制造业的工作,而不适合做普通劳动者的工作。所以,一般来说,他们宁愿请求教区的救济。

一旦劳动不能自由流动,资本的自由流动就会受到影响。因为,某种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决定了该行业能够流动的资本量。不过,同业联盟法规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程度,要小于它限制劳动从此地自由流动到彼地的程度。无论在哪里,富裕商人要在自治城市中获得经商的特权,都比贫穷技工在自由城市中获得劳作的特权要容易得多。同业联盟法规妨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现象,是欧洲各地共有的。我可以确信这一点。可是,《济贫法》妨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现象,似乎是英格兰特有的。自从《济贫法》实施之后,贫民要想容易地取得居住权或找到工作,只有待在自己所属的教区内。这样一来,贫民很难在自己所属的教区之外获得居住权,这必然妨碍了一般劳动者的自由移动。相比之下,同业联盟法规只是妨碍了技工和制造工的自由流动。所以,《济贫法》也许是英格兰乱政最鲜明的体现。现在,我将对《济贫法》实施的起源、发展及现状做一些说明,这或许会有助于读者的理解。

英国贫民一向都是靠修道院施舍过活的。修道院破败后,贫民们连这种施舍也得不到了。虽然政府后来采取了一些救济措施,可是并没有收到什么效果。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四年的第2号法令规定了各教区对该区贫民的救济义务,要求各教区每年任命一个救济任务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按照教区税法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资金。

按照第2号法令的规定,各教区都必须赡养其辖区内的贫民。可重要的是,怎样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其辖区内的贫民呢?这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得到固定的答案,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第十四年,才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该法令规定,一个人只要在某一教区内连续居住超过40天,就算是该教区的居民。而实际情况是,如果某教区有新居民加入,那么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就会把这一情况汇报给治安推事。每个教区都有两位治安推事,他们可能会将新居民遣回他最近的合法居住处所在的教区。如果新居民不想离开,他需要每年缴纳10镑地租,或向治安推事提出担保脱除原属教区户籍而治安推事认为满意的保证金。据说法令颁布后产生了许多欺诈行为。有时,教区职员为了让区内贫民脱去自己教区的户籍,会贿赂这些贫民,让他们潜伏在其他教区,直到40天后获得其他教区的户籍。詹姆士三世第一年颁布了一条专门矫正这种弊病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如果居民想取得新教区的户籍,那么他在新教区连续居住的40天,必须从他向当地教区书面报告他的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那天开始算起。

然而,教区职员对于自己教区,未必都像他们对其他教区那样秉公办事。对于这样闯进教区的人,他们有时默许他们闯进,接受书面报告,不采取任何处置措施。而教区内的居民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阻止这些闯入者。所以,威廉三世第三年又颁布了一条法令:40天的居住期,不但要经过书面报告的批准,还得在星期日教堂做完礼拜之后公之于众,从公布之日开始算起。

伯恩博士说:“书面报告公布之后,居住在新教区的贫民就会被迫遣返原教区,而很少有人能继续居住并获得户籍。这条法令的真正目的,是让人不能潜入新教区,而不是让移居者获得新教区的居住权。但是,对于一个有地位的人来说,他缴纳的报告书却不一定能令他被遣送回原教区,反而会迫使新教区在以下两种方法中做出一种选择:一是容许他继续居住40天并给予户籍;二是用权力命令他退出。”

因此,根据这条法令,贫民要想按继续居住40天的老办法获得新户籍,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为了让教区的普通人民能在另一个教区安家立业,又对这条法令进行了补充,使得普通人民无须上交或公布报告书,就能获得新教区的户籍。普通人民获得新户籍的方法有以下四种:一是向教区缴纳赋税;二是被推选为教区职员并任职一年;三是在教区做学徒;四是被教区雇用,为期一年,并在这一年内持续做同一份工作。

对于普通人民来说,要取得户籍,显然不能靠上述四种方法中的前两种,除非能得到教区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而教区人民清楚地知道,按课税或选为教区职员的方法收容一个只有劳动力的人会是什么结果。

已婚者不能按照后两种方法取得户籍。做学徒的,很少是结过婚的,而对于已经结婚的雇工,政府又有明令规定,不得由于受雇一年而取得户籍。采用通过服务取得户籍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一年为雇用期的老习惯,这一习惯曾在英格兰十分盛行,直到今天,法律仍把未经议定的雇用期解释为一年。可是,雇主未必都愿意仅雇用雇工一年,便给他户籍;反过来,雇工也未必会因为自己被雇一年而愿意取得新户籍,这样一来,他所拥有的他父母和亲戚所在地的原户籍就会随着新户籍的获得而被取消。

很明显,一个独立工人是不可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用的方式获得新户籍的,无论他是一个技工还是普通劳动者。因此,当一个拥有健康、勤勉和技能的独立工人进入新教区时,他要想不被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员赶出该教区,只有两个办法:第一,租种每年10镑租金的土地。可是,这对一个只有劳动力的人来说是不可能的;第二,按照两位治安推事的心意,缴纳保证能够消除原户籍的保证金。当然,这笔保证金的数目完全由治安推事来定,而且不可能少于30镑。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新教区购买价值大于30镑世袭不动产的人,才能取得该教区的户籍。这30镑的保证金,是那些靠劳动为生的人很难担负得起的,而且,这笔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往往要比30镑大得多。

在上述法令的限制下,劳动者流动的自由几乎完全被剥夺了。当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想出了发证书的办法。威廉三世第八年和第九年颁布了如下法令:在由原户籍所在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署名、两名治安推事认可的证书上,注明任何教区都有义务收留持证者。这样一来,当持证者迁入某个教区时,该教区就不得借口他可能成为负担而赶走他。只有当他的确成了负担时,该教区才可以令他迁移,同时,发证教区有义务负担其生活费和迁移费。

该法令还规定,持证者要想取得新居住地的户籍,必须租赁年租金为10镑的土地或为教区免费服务一年。这样一来,持证者获得户籍的方式,就不再仅仅是上交报告书、被雇用、做学徒或缴纳教区赋税了,持证者在新教区的居住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另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1号法令第18条规定,无论是持证者的雇工还是学徒,都不能因为持证者而获得户籍。

这个发证书的办法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几乎被上述各法令完全剥夺的劳动行动自由,我们可以从伯恩博士的一些有见识的话中略知一二。伯恩博士说:“教区要想让新来者交出证书,自然有种种理由。持证书居住的人取得户籍的方式,不能是做学徒、被雇用、缴纳报告书或课教区税。而他们的学徒和雇工,也不能因为他们而取得户籍。如果他们成了负担,那么教区自然知道怎么迁移他们,并要求发证教区负担他们的迁移费及迁移期的生活费。如果他们因生病而无法迁移,那么发证教区必须负担他们的生活费。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必须得有证书。正因为迁入教区以必须持有证书为由来拒绝新居民,才使得原教区一般不肯发放证书。何况,领证书的人极有可能被遣返,而且其境况也会比以前更差。”

伯恩博士的意思似乎是,贫民要迁入的教区应该要求交证书,而贫民要迁出的教区则不应该轻易发证书。这个极有智慧的作家,在他所著《济贫法史》中又说:“实施证书的办法实在是太残酷了,它赋予了教区职员软禁贫民终身的权力,不管贫民多么不适合继续居住在户籍所在地,而他要移入的地方多么有利于他,他也不得不继续居住在原教区。”

虽然证书只能证明持证者属于哪个教区,而不能证明其操行好坏,但是这个证书的发放和收回权完全掌握在教区职员的手里。据伯恩博士说,有人曾建议高等法院命令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签发证书,但高等法院认为这个建议相当离奇并拒绝了它。

在英格兰境内,相距不远的各地方的劳动价格非常不平衡。究其原因,也许是英格兰的居住法不允许无证贫民转地劳作。有时候,健康而又勤勉的独身者即使没有证书,也会享受到居住在其他教区的宽待,可他一旦结了婚,就会被驱逐出去,至于有妻室子女的人,更是遭到了大多数教区的排斥。因此,在英格兰,即使是一个教区的劳动力不足,该教区也不可以从其他劳动力过剩的教区得到补充(可是,在苏格兰这类无居住障碍的国家,大都市附近或对劳动力有异常需求的地区,劳动工资就会高一些;而距离都市越远的地方,劳动工资也越接近于该国工资的一般水平)。而且,英格兰邻近各地区的工资有时候会突然产生莫名其妙的差异,这也是别的地区所没有的。有时候,国与国之间的工资率会因为高山、大海这类天然屏障而截然不同。在英格兰,贫民跨越教区人为界限的难度,往往比跨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天然屏障还要大得多。

如果一个人没有犯过什么罪,却被强迫迁出他愿意居住的教区,那么这显然侵害了他的天赋自由与正义。英格兰和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普通人民,虽然都是那么地羡慕自由,却从来没有真正了解过自由的含义。100多年来,他们一直甘愿忍受着失去自由的压迫,却从来没有想过怎么去补救。有时候,有些有思虑的人也会代表群众表达对居住法的不满。可是,这种不满却没能使居住法像搜查票那样成为大家反对的对象。毫无疑问,搜查票也是一种弊端,但它却没有像居住法那样产生普遍的压迫。在我看来,如今英格兰那些40岁的贫民,几乎都被这种荒谬的居住法残酷地压迫过。

我将用下面的话来结束这冗长的一章。法律对规定工资所做的努力,最初只是采取全国性的普通法律,然后是按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来实施,而这两种办法现在都被废止了。伯恩博士说:“人们往往硬是精密厘定那些性质上不允许仔细限定的东西。400余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是时候废止这种做法了。如果所有同业工人的工资都相同,就不会出现竞争,也不会有技能或发明的用武之地。”

可时至今日,个别行业和个别地区的工资还是被个别法案限定了。根据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伦敦及其附近5英里之内的裁缝业者及其雇工,每日工资不得超过2先令7便士,除非遇到了国丧。一旦有人违反这一规定,就会受到重罚。在立法当局规定雇主和雇工的关系时,雇主总是充当顾问的角色。因此,法规如果有利于劳动者,那就是正当而公平的;如果有利于雇主,则往往是不正当、不公平的。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给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如果这么要求雇主采用货币支付法来支付工人工资,他们也不会有什么实际困难,虽然货物支付法是他们一直想采用却不能经常采用的方法。这种法律自然是有利于劳动者的。

但乔治三世第八年却颁布了一条有利于雇主的法令。当雇主企图降低劳动工资时,会通过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而互相联合起来。根据协定的规定,任何同盟者都不得支付超过定额的工资,如果有人违反,就要受到惩处。相反,如果劳动者为了反抗这种低工资而结合起来,就会被法律严厉地制裁。如果法律真的公平,那么它对待雇主的办法,就应该和对待劳动者的办法相同。但是,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把雇主有时通过联盟而规定的规章合法化了。这条法令遭到了劳动者的普遍抱怨,因为它没有把最有能力、最勤勉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区别对待,这种抱怨似乎是完全有根据的。

此外,以前商人的利润,常常是通过规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来确定的。这种旧习惯的唯一遗迹据说就是今日面包的法定价格。如果一个地方有排外的同业联盟,那么规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适当的;但如果一个地方没有同业联盟,那么竞争跟法定价格相比,就会起到更好地调节物价的作用。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颁布了一项制定面包价格的法令,可是由于法律上的缺陷,这条法令无法在苏格兰实施。如果要执行它,就需要有市场职员,可当时的苏格兰还没有市场职员。这条法令的缺陷,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才被矫正过来。但是,在实行法定价格之前,苏格兰市场也没有什么大的不便。现在即使有部分地区施行了法定价格,也没见获得什么大收益。苏格兰大多数都市的面包行业,都有具有排外特权的同业联盟,只是这一特权没有被严密保护起来。

从前面可知,投在不同用途上的劳动和资本,会产生不同的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这一比例几乎不会受到社会的贫富、进步状况的影响。虽然公共福利变革会影响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它归根结底会对所有资本的不同用途产生相同的影响。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资本不同,用途上的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一定会继续相同,不会因为公共福利的变革而变动。

第十一章 3地租

地租是租地人按照土地的实际情况支付给地主的最高代价。地主在把土地租出去时,要为租地人提供种子,还要购置并维持耕畜与其他农具。所以,地主在制定租约时,都会设法使租地人所得土地生产物的数额,不但要能足够补偿他预先垫付的这些农业资本,还要能提供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数额,显然是租地人所能接受的最小数额,因为他不会愿意亏本,而地主也绝对不会多留一点儿利润给他。就算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的那一部分会超过这个数额(或者说是超过这一数额能够获得的价值),其超过额也会被地主以地租的形式据为己有。所以说,地租是租地人按照土地情况支付给地主的最高价值。

当然,有时候,地主也可能会因为宽大(比较常见)而接受略低于这一数额的地租,还可能会因为无知而接受略高于这一数额的地租(比较少见),即甘愿接受略低于当地农业资本普通利润的资本利润。这一数额的地租,仍然可以看作大部分出租土地应得的自然地租。

在有些人看来,地租也许就是地主的合理利润或利息,因为地主投入了改良土地的资本。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但不能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的。所谓改良土地的资本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地租的附加额而已。因为,即使是地主未对土地进行改良,他也会收取地租,而且,地主未必都会出资改良土地,有时反而是租地人出资改良土地。但是,地主在与租地人续签租约时,却往往要求增加地租,好像他出资改良土地了似的,有时,他甚至还要求租地人为完全不能由人力改良的自然物缴纳地租。例如,在英国,有几个地方(尤其是苏格兰)生长着一种名叫克尔普的海草,它一经燃烧就会变成碱盐,是制造玻璃和肥皂以及其他用品的好材料。它生长在每天被海潮的高潮淹没两次的岩石上。所以,即使它的产量增加了,也绝对不是人为努力的结果。但是,生长着这种海草的海岸线上的所有土地,也像田地一样,被地主要求缴纳地租。

设得兰群岛附近盛产鱼,当地居民的食物有一大部分都是鱼。居民们要想从水产物中获利,就必须住在近海地带。因此,该地地主所收的地租,就不是和农民由土地上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而是和他由土地和海上这两方面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近海地带的地租是用鱼来缴纳的。可是,鱼的价格中竟然也含有地租的成分,这种情况的确非常少见。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它的实例。

如此看来,这种因使用土地所付出的地租,其价格明显是被垄断的。在这里,地主几乎没有垫付改良土地的费用,可他却得到了与这一费用完全不成比例的地租。所以,近海地带的地租不与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而与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

只有这样的土地生产物,才能经常送往市场售卖,即其普通价格足够补偿产物上市所需要垫付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如果这些生产物以普通价格售卖之后,所得不但能补偿垫付资本和提供普通利润,还能有剩余,那么剩余部分自然要以地租的形式缴纳给地主;而如果没有剩余,那么货物即使能运到市场上售卖,也无法向地主提供地租。这些情况的决定因素,是市场需求。在市场需求的影响下,有些土地生产物的售价会超过其原费用,这时它就总能向地主提供地租;而有些土地生产物的售价会小于或等于其原费用,因此有时能提供地租,有时不能提供地租。

所以,在构成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方式上,地租是不同于工资和利润的。这一点我们应该注意。因为,工资和利润决定了价格的高低,而地租则由价格决定。商品上市时工资与利润的高低,决定了商品价格的高低;而地租的高低,却由这一商品价格的高低决定,也就是说,这一商品价格与支付工资及利润所需资本的差额,决定了地租的高低。

本章共分为三节。在这三节中,我将分别专门讨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总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二是时而能够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三是在不同的改良阶段,这两种土地生产物(或其制造品)自然产生的相对价值的变动。

第一节 总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

人类的增殖也和其他动物一样,是和其生活资料相称的,因而人们总是或多或少地需要食物。无论什么时候,食物都能购买或支配或多或少的劳动量,所以也总能找到愿意为获得食物而劳作的人。当然,如果劳动工资比较高,结果可能是食物能够购得的劳动量未必等于用最低工资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但是,能够购买并维持一定劳动量的食物,总能满足邻近一带普通劳动者的生活。

几乎任何土地,其产物都能足够维持其上市所需的劳动,并有部分剩余。这一剩余部分,不但足够补偿农业家雇佣劳动所垫付的资本及利润,还能为地主提供地租。

有一种生长在挪威及苏格兰荒凉旷野的牧草,能够用来饲养牲畜,所得乳汁与繁殖的牲畜,不但足够维持牧畜所需的全部劳动量,还有一部分普通利润可以支付给牧畜者或畜群所有人,并有作为地租缴纳的小额剩余。当然,当牧场条件越来越优良时,牧场地租也会随之增加。

面积相同的优良土地与劣等土地,前者能够维持更多牲畜的生存,且能使牲畜聚集于一个较小的地区,从而减少饲养和收获的劳动量。这样一来,地主可以从维持费用减少和生产物数量增加这两个方面获得利益。

无论土地生产物的数量有多少,只要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地租就不同;此外,无论土地肥沃与否,其地租都会因为土地位置的不同而不同。肥沃程度相同的土地,在都市附近比在偏远地带能提供更多的地租。实际上,耕作这两个地方的土地所需的劳动量是相同的,但由于偏远地方的产物需要较大的劳动量才能运到市场上去卖,所以剩余部分的资本利润和地租势必会因此而减少。不过,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偏远地方的利润率一般都高于都市附近。因此,在这一减少的剩余部分当中,只有极小的一部分是属于地主的。

随着良好的道路、运河或可通航河流的出现,运输费用也减少了。这样一来,偏远地方与都市附近的市场就会接近于同一水平。因此,交通改良在所有改良中是最有实效的。偏远地方必定在乡村中占有最为广大的范围,如果这一广大地区交通便利,就能促进当地的开发,同时也会破坏都市附近农村的独占性,所以有利于都市,甚至有利于都市附近的农村。因为,交通改善之后,不但能把若干的竞争商品运到旧市场,还能促进都市附近的农产物去开拓许多新市场。

良好的商业经营,最忌讳的就是独占,要靠自由和普遍竞争来确立。在自由和普遍竞争的驱使下,每个人都为了自卫而采用良好的经营方法。

大约在50年前,伦敦近郊的一些州郡曾经向议会请愿,表示反对把征收通行税的道路向偏远的州郡扩建。理由是,这样一来,偏远州郡的那些由低廉劳动生产的牧草和谷物,就会被运到伦敦市场,并以低于附近州郡的价格出售,从而造成伦敦附近州郡地租的下降,并最终导致他们的耕作事业的衰退。可事实却正好相反。扩建道路后,他们的地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增高了;他们的耕作事业也得到了改善。

与上等的牧场相比,中等肥沃程度的田地生产的食物要多得多。虽然耕作田地所需的劳动量要大得多,但扣除了种子和全部劳动的维持费用以后,其剩余的食物量也要大得多。因此,当人们认为同样重1磅的家畜肉和面包,前者的价值一向都小于或等于后者时,无论在什么地方,较大的剩余都具有较大的价值,而且能提供较大的资本利润及地租。这种情况,似乎在农业发展的初期非常普遍。

但是,在不同的农业发展时期,面包与家畜肉这两种食物的相对价值是大不相同的。在农业发展的初期,国内的绝大部分土地都没有被开辟,这些土地主要用来圈养家畜,所以家畜肉要多于面包。于是,面包这种食物就会因为供不应求而成为竞争对象,其售价也较高。

据乌洛阿说,在四五十年前的阿根廷首都,一头牛的售价一般是4里尔(合21.5便士的英币),而且可以在两三百头牛的牛群中任意挑选。乌洛阿还说,那一头牛的价格几乎和捕获它所需的劳动量相等。可是,乌洛阿没有提到面包的价格,大概是因为面包价格并没有什么值得叙述的地方。事实上,栽种谷物所费的劳动量,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很大的。而且,阿根廷位于当时能够直通欧洲至波托西银矿的普拉塔河上,在这样一个国家,其劳动的货币价格不可能非常低廉。不过,如果该国大部分地区都被用作耕地,那就是另外一番情形了。这时,面包产量就会多于家畜肉,人们竞争的对象也会变成家畜肉,家畜肉的价格会高于面包价格。

此外,随着耕地的扩大,未开辟的原野也越来越少,使得家畜肉供不应求。这样一来,许多耕地就必须用来饲养牲畜。所以,牲畜的价格除了要足够维持饲养所需的劳动之外,还要足够支付土地用作耕地时所能收得的地租和资本利润。可是,荒野地上饲养的牲畜与改良地上所饲养的牲畜,在同一市场,按照品质和重量,以同一价格出售。荒野地所有者便借此机会,按照其牲畜的价格增加土地的地租。于是,不到一个世纪前,在苏格兰高地的许多地方,家畜肉的价格等于甚至低于燕麦面包的价格。自从英格兰和苏格兰统一之后,苏格兰高地的牲畜市场才逐渐扩大到英格兰。跟18世纪初相比,苏格兰高地现在家畜肉的普通价格高出了3倍,地租则增加了三四倍。现在,在英国的各个地区,1磅上等家畜肉,一般约值2磅以上的上等白面包,丰年时甚至约值3磅至4磅的上等白面包。

所以,未改良牧场的地租与利润,也随着改良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已改良牧场的地租与利润;而已改良牧场的地租与利润,又受制于田地的地租与利润。而且,谷物可以年年收获,家畜却需要等上四五年。所以,在同样的一亩土地上,家畜肉的出产额要远远少于谷物,家畜肉较低的产量必须从较高的价格得到补偿。如果这一价格优越得超过了这一限度,那么就会有更多的田地被改为牧场;如果这一价格没有达到这一限度,那么一部分牧场就必然会被改为田地。不过,有一点我们必须要知道:只有在大部分土地已经改良的国家,才会出现牧草的地租和利润与谷物的地租和利润相等的情况;也只有在这时,生产牲畜食物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才会与生产人类食物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相等。

不过,某些地方的情形则完全不同,在那里,牧场与耕地相比,牧场的地租和利润要高得多。比如,大都市附近对牛乳及马料需求的增加,以及家畜肉的高价,导致牧草价格增加并超过了它对谷物价格的自然比例。但这种地方性的利益显然不会扩及至偏远地区。

某些国家的人口,有时可能会因为某些特殊情况而变得非常稠密,以致该国所有土地所生产的牧草及谷物都满足不了其居民的生活需要。这时,该国就会用其大部分土地去生产那些体积较大且不易运输的牧草,而从国外买进人民食用的谷物,现在的荷兰就处于这种状态。

在古罗马的繁荣时代,古意大利就有大部分土地被用来生产牧草。据西西罗说,老加图 曾说:“一个经营私有土地的人,如果他善于饲养,那么他所得的利润与利益就是最多的;如果他的饲养技术差强人意,那么他的所得就只能占第二位;而如若他不善于饲养,他的所得就只能占第三位;农耕所获得的利润与利益占第四位。”

在古罗马,谷物常常被无代价或极低价分配给人民。这种做法影响了与其邻近的古意大利,使得古意大利的耕作受到了很大的阻碍。这种谷物大都来自被古罗马征服的省份。这些被征服的省份,即使不纳税,也须将其全部产物的十分之一,以6便士每配克的法定价格卖给罗马共和国。罗马共和国收到这些谷物后,再将它们以低价配售给人民,这必然使罗马旧领土上的谷物在罗马市场上跌价,并影响其谷物耕作。

另外,在主要种植谷物的开阔地方,圈围草地的地租往往要高于其附近的田地地租。圈围便于饲养耕畜,而圈围地这样高的地租,并不是由于草地生产物的价值,而是由于利用耕畜耕作的谷田生产物的价值。如果邻近的土地都被圈围起来,那么这一高地租就会很快降低。现在,苏格兰的地租之所以那么高昂,似乎是因为其圈围地太少。一旦圈围地增加,其地租大概也会跌落。用圈围土地牧畜,比用它来耕作更有利。因为这样不但能减少看守牲畜所需的劳动量,还能使牲畜在免受守护人或守护狗的惊扰下吃得更好。

而在一个没有这种地方性利益的地方,适宜于耕种谷物或其他一般植物性食品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自然决定了该地的一般地租和利润。

同样面积的土地,如果仅仅靠天然牧草来饲养牲畜,就只能饲养很少的牲畜;而如果使用大头菜、胡萝卜、包菜等人工牧草,或是其他的方法,就能饲养很多牲畜,从而稍微降低进步国家中高于面包价格的家畜肉价格。事实上,这种做法确实使家畜肉的价格有所降低。至少,可以相信,和17世纪初叶相比,现在伦敦市场上家畜肉对面包的相对价格要低得多。

伯奇博士所著的《亨利亲王传》的附录部分,详细记述了亲王日常购买家畜肉的价格。当时,一头重600磅的牛,一般只需要花费9镑10先令(即每100磅需要31先令8便士)就可以买到。1764年3月,食品价格昂贵。当时,议会对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并搜集了许多证据,其中包括一位弗吉尼亚商人的证言。这位商人说,他在1763年3月备办船上的食物时,曾以每100磅24先令至25先令的价格购买牛肉,他认为这是普通价格。而在高物价的1764年,他要花费27先令才买到相同质量的牛肉。但是,1764年这样高的价格,却比亨利亲王所付的日常价格还低4先令8便士。此外,这位商人是为了远道航行才购买牛肉的,所以这些牛肉一定是最好的。亨利亲王日常购买牛肉,支付的平均价格是每磅3.75便士。据此推算,当时上等牛肉的零售价至少是每磅4.5便士或5便士。

1764年议会调查的结果是,当时上等牛肉的上等肉块的零售价是每磅4~4.25便士;而下等肉块的零售价格,每磅从7铜元到2.75便士不等。证人们说,这种价格一般比3月的普通市价高约0.5便士。可是,跟亨利亲王时代的普通零售价一比,即使是这么高的售价,也显得非常低廉。

在17世纪前12年的温莎市场上,上等小麦的平均售价每夸脱为1镑18先令3便士。然而,在1764年的前12年(包括1764年)内,同一市场上上等小麦的平均价格,每夸脱为2镑1先令9便士。因此,在17世纪的前12年里,小麦的售价要远远低于它在1764年(含1764年)之前的12年里的售价;而家畜肉的售价则要远远高于它在1764年(含1764年)之前的12年里的售价。

无论是哪个大国,其大部分的耕地都会用来生产人或牲畜的粮食,其地租和利润决定了其他耕地的地租和利润。某块土地被用来生产某种特殊生产物之后,如果它提供的地租和利润比上述利润少,那么这块土地就会马上被改成田地或是牧场;如果它提供的地租和利润比上述利润还多,那么不久之后,就会有一部分田地或牧场被改成种植那种特殊生产物的土地。

为了使土地更适合那种特殊生产物的生长,需要对这些土地进行改良或耕作,所花费用最初也许要比花费在田地或牧场上的费用还多。可是,一般情况下,较大的改良费用能够提供较大的地租,较大的耕作费用则能提供较大的资本利润,从而合理补偿了较大费用的利息或报酬。在提供地租和资本利润方面,栽植啤酒花、果树及蔬菜的土地的能力一般要大于田地或草地。但是,要使土地适于栽植啤酒花这类作物,需要花费更大的改良费用,还需要更细心、更巧妙地培养,因此,应该向地主支付更大的地租,并付给农业家一笔更大的资本利润。

此外,由于这些作物(尤其是啤酒花和水果)的收成相当不稳定,所以其价格还必须提供类似保险利润这类能够补偿全部意外损失的部分。根据种植园者的境遇,我确信他们很少能通过自己的技能获得丰厚的报酬。如今,许多有钱人都把种植当成了一种自娱的消遣方式,种植了各种珍贵的花木,而他们原本应该是专业种植者的最好顾客。所以,靠种植谋生的人是得不到很大利益的。

土地被改良之后,地主因此而得到的利益,似乎都仅够补偿其所花的费用。在古代,除了耕作葡萄园之外,农场中似乎只有便于浇水的菜园能够提供最有价值的产物。2000年前,被古代人称为“农业技术之父”的德莫克里特斯专门对此进行了论述。德莫克里特斯认为,用石墙围菜园的做法是不划算的,因为菜园的利润不足以补偿围石墙所花的费用;而如果用砖块——我想这种砖块只是被日光晒干了,并没有烧制,因此经不住风雨——来围墙,又需要在砖块被风雨毁坏之后进行修补。

科伦麦勒不加反驳地引用了德莫克里特斯的话,并提倡使用荆棘和蒺藜来做篱笆。科伦麦勒说,这种荆棘篱笆是被经验证明了的好栅栏,既持久又不易被侵入。在德莫克里特斯时代,这种圈围方法似乎还不被普通人民所知。首先推荐科伦麦勒这个意见的人是瓦罗,随后帕拉迪阿斯也采用了这个意见。

从古代这些农事改良者的意见可知,菜园生产物的价值似乎只是略微大于特殊栽培和浇水所花的费用。直到现在,那些距离太阳较近的国家还认为应该掌握水源,以保证园地里不缺水。在今日的欧洲,大部分地区的菜园采用的仍然还是围篱方法。在英国及其他一些北方国家,要想获得优良的果实,就必须借助于围墙。所以,围墙建筑费和维持费必不可少,这也就要求这些优良果实的价格必须足够偿付这些费用。如果用果树来圈围不能靠生产物来补偿围墙建筑费和维持费的菜园,也能使菜园得到圈围的好处。

农场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是种植适当而又栽培完善的葡萄园。这个农业上的道理似乎得到了古代和现代所有葡萄酒产地国的普遍认同。根据科伦麦勒的说法,在古代意大利,各农业家都对种植新葡萄园有无利益的问题争论不休。科伦麦勒极力赞同种植新葡萄园。还有一个爱种植新奇植物的人也和科伦麦勒一样极力赞同种植新葡萄园,他们力图通过比较种植费用与所得利润证明种植新葡萄园所得的利益是最大的。

不过,对于这种新产业,尤其是农业中的新产业来说,其利润与费用的比较通常是极不可靠的。如果这种种植能够取得像科伦麦勒所想象的那么大的利益,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就不会出现在这里。时至今日,它仍然还是葡萄酒产地国中的一个被人们纷纷争论的问题。在这些国家,农事作家这类高级耕作的爱好者和鼓吹者,和科伦麦勒一样极力赞同栽种新葡萄园。可是,法国那些旧葡萄园的所有者却急切地阻止人们种植新葡萄园。由此可见,那些作家的意见似乎是对的,因为连那些有经验的旧葡萄园所有者都觉得现在种植葡萄比栽种其他植物更有利可图。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没有那些限制葡萄自由培植的法律的庇护,葡萄园的优越利润似乎就无法持续下去了。1731年,国王向旧葡萄园的所有者颁布了一条敕令。这条敕令规定,所有旧葡萄园的所有者都不得种植新葡萄园,也不得续种至少已停种2年的葡萄园,除非他们得到了国王的特许。而想要得到国王的这种特许,又需要先请州长查验并证明这片土地只适宜种植葡萄。

据说,当时发布这条敕令的原因是谷物、牧草缺乏,而葡萄酒却过剩。可是,如果真的是葡萄酒过剩,那么种植葡萄的利润就会随之降到牧场和田地所得利润的自然比例之下,这样一来,即使没有颁布上述敕令,新葡萄园的种植也能被有效阻止。至于说谷物因葡萄园的增加而缺乏,更是没有根据。因为,我们知道,在法国那些适宜于谷物生长的葡萄产地,像是勃艮第、吉延和朗格多克,谷物耕种得比其他各州更精细。

如果一种耕作事业需要很多劳动者,那么另一种耕作事业必然会因此而得到好市场并受到鼓励。减少购买葡萄酒的人数无疑是奖励谷物耕作事业的有效方法,这相当于通过阻遏制造业来促进农业。

所以,对于有些需要花费较大的土地改良费才能种植的作物,或者是每年的耕作费用都很大的作物来说,如果它的地租和利润大大超过了谷物或牧草的地租和利润,而其超过额却仅够补偿它的高费用,那么它的地租和利润也仍然受制于普通作物的地租和利润。

当然,由于适合栽种某种特殊作物的土地过少,有时也会发生供不应求的情况。这时,谁要想得到那些生产物,就得以比一般价格略高的价格购买,这一价格稍稍超过该作物生产以至上市,按地租、工资和利润的自然率,或按大部分其他耕地的地租、工资和利润率,所必须支付的全部地租、工资和利润。只有在这种高价格中,除去改良及耕作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才可以不和谷物或牧草的同样剩余部分保有正常的比例,并能任意超过这一比例。自然,这一超过额的大部分都得归地主所有。

必须知道,只有在生产普通葡萄酒的葡萄园里,才会有葡萄酒的地租和利润对谷物或牧草的地租和利润的普通比例和自然比例。这种葡萄园的土壤,或是松软,或是掺有砂砾,而其生产的葡萄酒,除了浓度与卫生外,再没有其他可以称道的地方了。国内的普通土地只能和这种普通葡萄园相提并论,至于有特殊品质的葡萄园,那显然不是普通土地所能比拟的。

葡萄树是所有果树中最容易受土壤差异影响的。据说,一种来自特殊土壤的特殊美味,绝不是仅靠人工就能在另一种土壤上培育出来的。这种现实或想象中的美味,有时仅为几个葡萄园产物所特有,有时为小区域中绝大部分葡萄园所共有,有时又为一大州中大部分葡萄园所共有。这种葡萄酒,即使全部出售,也不能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换言之,即使有人愿意支付为生产和运输这种葡萄酒所必须支付的全部地租、工资和利润,这种需求也不能完全得到满足。因此,只有那些愿意出更高价格的人,才能买到这种葡萄酒。这样一来,这种葡萄酒的价格必然会被抬高得超过普通葡萄酒的售价。决定这两种价格差额的,是这种葡萄酒的流行性与稀少性所激起的购买者的竞争程度。但无论相差多少,其差额的大部分,都要归于地主。

虽然这种葡萄园在栽培上比其他葡萄园更加细致、谨慎,但其较高的价格,与其说是慎重栽培的结果,不如说是慎重栽培的原因。在生产这种高价产物的过程中,一旦怠慢,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哪怕是最不小心的人,在生产时也要格外注意。仅高价中的一小部分,就足够支付生产上额外劳动的工资和额外资本的利润。

只有欧洲各国在西印度开辟的大量甘蔗田能够与这种高价的葡萄园相媲美。即使把欧洲的全部甘蔗都供应给市场,也无法满足人们对它的有效需求。人们要想购买它,必须支付超过生产和运输它所必需的地租、工资和利润。

从熟悉交趾支那 农事的波弗尔氏那里,我们可以得知交趾支那最上等的精制白糖的价格,通常为每昆特尔3皮亚斯特,合英币13先令6便士。 这里所说的“昆特尔”,相当于巴黎的150磅至200磅,我们取平均值175磅。如果按英制衡量标准来计算,那么每100磅的精制白糖约价值8先令。这个价格不及我们从殖民地输入的红糖或粗砂糖一般价格的四分之一,也不及最上等精制白糖价格的六分之一。

交趾支那的大部分农地都用来生产米麦,以供国民食用。在那里,米麦和砂糖的价格,也许具有大部分农地各作物之间都自然而然形成的比例。这种自然比例,使得各个地主和农业家所得的报酬,都尽可能按通常的原始改良费用和每年的耕作费用来计算。但是,我国殖民地的蔗糖价格与欧美稻麦田生产物的价格之间不会出现这种比例。据说,甘蔗栽培者通常希望用糖酒及糖蜜来支付全部的栽培费用,而以全部蔗糖作为纯利润。我不敢说这种说法一定是事实。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就相当于在说“谷物耕作者希望以糠、蒿来支付其耕作费用,用全部谷粒作为纯利润”,而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能的。

我常常看见,伦敦及其他都市的商人团体,收买我国蔗田殖民地的荒地,托代办人或代理人从事改良和耕作,以谋取利润。虽然这些荒地都相距甚远,当地又没有健全的司法行政来保障他们能获得确定的收入,但他们还是义无反顾。而苏格兰、爱尔兰或北美产谷区域的情形则相反,虽然那里有最肥沃的土地和完善的司法行政,能够保障他们得到比较稳定的收入,可还是没有人想用这种方法来从事改良和耕作。

由于北美的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州更适合栽种烟草,因此当地人宁愿种植烟草也不愿意种谷物。在欧洲,大部分地区都能够从栽种烟草中获得利益,全欧洲的主要课税对象几乎都是烟草。可是,如果在国内栽种烟草,其赋税就会比输入烟草课的关税还高。于是,大多数地方就颁发了一条不合理的命令,即禁止私人栽种烟草。这样一来,烟草行业就被允许栽种烟草的地方垄断。由于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出产的烟草最多,所以即使竞争激烈,它们也能享受到由垄断带来的大部分利益。不过,栽种烟草似乎没有栽种甘蔗有利。我从未听说过有哪个英国商人会把资本投在改良和培植烟草上。在殖民地以种烟草发财的情况,也没有在蔗岛以生产蔗糖发财的情况常见。

殖民地的居民乐于栽种烟草而不愿栽种谷物,从这一事实来看,欧洲对烟草的有效需求似乎没有全部得到满足,但烟草的供给或许比蔗糖的供给更接近有效需求。

现在,烟草的价格也许超过了它生产和上市所必须支付的全部地租、工资与利润,但其超过额必定小于现在糖价的超过额。所以,我国殖民地的烟草种植者和法国那些旧葡萄园的所有者一样,也害怕生产过剩。于是,议会颁布了一条法令,限制年龄在16~60岁之间的黑奴,每人只得栽培6000株烟草。因为,他们认为6000株烟草可以长出1000磅烟草。除了栽培这6000株烟草之外,每个黑奴还能耕作4亩玉米。道格拉斯博士说,在丰年时,议会有时会像荷兰人烧掉自己生产的香料一样,把黑奴生产的若干烟草烧掉,以防止烟草供过于求。我想,博士的这些话未必可信。如果需要采用这种过激的办法才能维持现今的烟草价格,那么栽种烟草优于栽种谷物的好处,即使现在还存在,恐怕也不会长久地维持下去。

由此可见,生产粮食的耕地地租决定了其他大部分耕地的地租。如果有哪块土地因为生产某种特殊产物,提供的地租低于大部分耕地的地租,那么这种低价也绝对不会持续很久,因为那块土地一定会马上改作他用。当一种特殊产物提供的地租高于大部分耕地地租时,一定是因为适合生产这种产物的土地少得供不应求。

在欧洲,五谷是可以直接作为人类粮食的土地生产物。因此,除位置特殊外,欧洲谷田的地租支配所有其他耕地的地租。英国不必羡慕法国的葡萄园和意大利的橄榄园,无论是法国的葡萄还是意大利的橄榄,除非它们占据特殊位置,否则其价值也要由谷物的价值决定。而在谷物生产上,英国土地的肥沃程度并不比这两国差。

如果某个国家的国民普遍爱吃的植物性粮食,不是谷物,而是另外一种植物,并假定在这个国家普通土地上,通过和谷田耕作相同或几乎相同的耕作所能产出的这种植物量,比最肥沃谷田所生产的还要多得多,那么,支付给地主的地租也必然要大得多,也就是说,支付劳动工资并扣回农业家资本及其普通利润后所剩余的食物量必然大得多。无论该国的普通工资水平如何,这些剩余食物都能维持较大的劳动量。这样一来,地主就能购买或支配更多的劳动量,而地租的真实价值,即地主支配由别人劳动提供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权利,也必然要大得多。

稻田比麦田产出的食物量更大。一般情况下,稻田一年可以收获两次,每亩每次收获30~60蒲式耳。虽然耕种稻田需要更多的劳动力,但其产量在支付劳动工资之后,还有更多的剩余。所以,在耕作者主要用米维持生活,人民的普通食物也是米的产米国家,地主可以从中获得比产麦国地主更多的报酬。在卡洛林纳和其他英属殖民地,大多数耕作者都兼有农业家和地主双重身份,所以他们的地租与利润也会混淆。虽然当地的稻田是一年一收的,而且当地人也由于欧洲的普遍习惯而不把米作为普通食物,但人们还是认为耕种稻田比耕种麦田更有利。

良好的稻田,一年四季都是沼泽地,且有一季充满着水。这种土地既不适宜种麦和牧草,也不适宜种葡萄,不适宜种任何对人类有用的植物性食物,只适宜种水稻;反之,那些适宜栽种麦或牧草、葡萄的土地,也不适宜栽种水稻,即使把它们转为稻田也不合适。因此,在产米国中,稻田的地租不能规定其他耕地的地租。

马铃薯产地的产量跟稻田的产量差不多,但远远大于麦田的产量。马铃薯的亩产即使达到了12000磅,也算不上高产;而小麦的亩产即便只有2000磅,也算是高产的了。当然,由于马铃薯含有大量水分,所以不能按照重量比例来计算从这两种植物中得到的固体滋养物的分量。但是,即使把马铃薯这一块根食物重量的一半作为水分扣除,一亩地的马铃薯所能得到的固体滋养物也仍然有6000磅,是一亩小麦所得的3倍。而且,一亩马铃薯产地的耕作费用也要少于一亩麦田。单就耕种麦田来说,在播种前,通常需要用犁耙把土地理平整,光是这笔费用,就超过了栽种马铃薯的锄草费用和其他各种特殊费用。

所以,如果这种块根食物将来也能像米成为产米国的普通食物一样,成为欧洲某地人民的普通食物,那么同一面积的耕地必然能够养活更多的人。一旦马铃薯成为普通食物,那么在全部耕地中,马铃薯产地的相对面积,就会等于现在栽种小麦及其他人类食用谷物的土地的相对面积。此外,如果大部分劳动者都靠马铃薯生活,那么其扣除耕作资本及维持劳动之后的剩余也会更多。这些剩余大部分还是归地主所有。如果真是这样,人口就会增加,地租也会增至大大超过现在地租的程度。

凡是适宜栽种马铃薯的土地,都可以用来栽种其他类似的有用植物。如果马铃薯产地占全部耕地的比例,与栽种谷物的土地所占的比例相同,那么马铃薯产地的地租,就会像现在的栽种谷物的土地地租一样,决定其他耕地的地租。

据说,在兰开夏的某些地方,有人认为劳动者吃燕麦面包,会比吃小麦面包更有饱腹感。同样的话我在苏格兰也听到过。不过,我总觉得这种传闻有些可疑。比如,苏格兰的普通人民吃的都是燕麦面包,英格兰的普通人民吃的则是小麦面包。与苏格兰的普通人民相比,英格兰的普通人民更强壮、清秀、健康,工作也更卖力。不过,这种差异并没有出现在这两地的上等人中间。由此可知,苏格兰普通人民的食物,似乎并不像英格兰普通人民的食物那样适合人类的体质。

马铃薯的情况却完全不同。在伦敦,无论是轿夫、脚夫和煤炭挑夫,还是那些靠卖淫为生的不幸妇女,一般都只以马铃薯为食。这些人大多来自爱尔兰的最下层,他们也许是英国最强壮的男子和最美丽的女子。这些证据表明,马铃薯含有的营养素特别适合人类的体质。

不过,马铃薯不像谷物那样能贮藏两三年,它很少能保存1年。因此,人们都害怕它在被卖出之前就腐烂,所以不敢大面积栽种。即使是在那些大国里,马铃薯也不像面包那样成为人们的主要植物性粮食,这也许是一个主要原因。

第二节 有条件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

在各种土地生产物中,似乎只有人类的食物必须提供地租,其他生产物则是在一定条件下才提供地租。除了食物以外,人类最需要的东西就是衣服和住宅了。

在原始社会,土地在衣服及住宅材料方面所能供给的人数,比在食物方面所能供给的人数多得多。相反,在进步社会,土地在衣服及住宅材料方面所能供给的人数,要比在食物方面所能供给的人数少。至少,在人们需要衣服和住宅材料,并愿意为它们支付代价时是这样。因此,在原始社会,衣服和住宅材料由于过剩,其价值极小甚至完全没有;而在进步社会,它却会因为供不应求而具有极大的价值。在前一种情况下,衣服和住宅材料供过于求,大部分会因无用而被丢弃,所以其使用价值基本上只相当于加工这些材料花费的劳动和费用,因而也不能向地主提供地租。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材料全都被使用,甚至供不应求,于是有人愿意以超过共产制和上市的费用的价格来购买。这时,这种材料的价格就可以向地主提供地租。

在原始社会,衣服的材料一般是大型动物的毛皮。当时,狩猎和牧畜民族是以那些大型动物为生的,他们在获取食料时,可以一并获得他们自己穿不了的衣服。这些多余的动物皮在没有对外贸易的情况下是根本没有价值的,只能被丢弃。在未被欧洲人发现的北美狩猎民族中,情况就是如此。

现在,北美的狩猎民族用过剩的毛皮和欧洲人交换毛毡、火器和白兰地酒。这样,这些过剩的毛皮就有了许多价值。现在,在全球通商的状态下,我相信,不管是多么不开化的民族,只要确立了土地所有制,都会有这种对外贸易。那些在国内生产却不能在国内加工或消费的衣服材料,可以在较富裕的邻国中找到销路,这样一来,这些材料的售价就会被抬高到超过其运输费用的价格,从而为地主提供地租。

在苏格兰高地,当大部分牲畜都在内部的丘陵地带被消费时,兽皮成为最主要的输出商品。用这些兽皮来换其他物品,能够稍微增加高地的土地地租。当时,英格兰国内不能加工或消费的羊毛,也外销到了更富裕、更勤劳的佛兰德斯,其售价足以补偿羊毛产地的许多地租。然而,在那些耕作技术和当时的英格兰、现在的苏格兰高地差不多,却没有对外贸易的国家,它们的衣服材料是那么明显过剩,以至于大部分会因无用而被丢弃,也就无法向地主提供地租。和衣服材料相比,住宅材料很难被运输到遥远的地方。所以,即便在今日这种商业状况下,它也不能像衣服材料那样容易外销出去。当一国的住宅材料过剩时,地主们就不能从这些材料中获得地租了。比如,伦敦附近一些良好的石矿向地主提供了相当高的地租;而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大部分石矿无法向地主提供地租。在人口稠密、农耕进步的国家里,用于建筑的无果树木的价值都非常高,为其产地提供了高额地租;而在北美的许多树木产地,树木的所有者不但得不到地租,反而会为拥有过多树木而发愁,希望有人愿意无偿砍伐并运走他的大部分树木。在苏格兰高地,有些地方由于缺少公路和水运,只好剥下树皮运往市场,而把木材随意丢弃。

当住宅材料相当过剩时,其使用价值也不过和加工它时所花的劳动和费用相等,所以无法向地主提供地租。不过,当邻近的富裕国民需要这种住宅材料时,情况就截然不同了。比如,铺设伦敦街道的需求,使得苏格兰海岸一向不提供地租的一部分岩石,也向地主提供了地租。再比如说,挪威及波罗的海沿岸的树木在英国找到了市场,并为所有者提供了地租。

与一国人口成比例的,不是该国供应衣服和住宅材料的水平,而是该国供应食物的水平。在食物得到充足供应的情况下,必要的衣服和住宅也不难得到。但是,在有了衣服和住宅的情况下,食物却往往不易得到。在英国的许多地方,一个人花费一天的劳动建成的简单建筑物,就算是住宅了。如果用兽皮来做衣服,只需要付出一天多的劳动,就能制出最简单的衣服。在原始或未开化的民族,人们花费在获得这种衣服及住宅上的劳动量,仅占全年总劳动量的1%;而花费在获取食物上的劳动,却占了全年劳动的99%。即使这样,还是不能获得充足的食物。

在土地改良之后,一家可以生产出供两家食用的食物。于是,只要一半人口,就可以生产出满足全社会需要的食物,剩下的一半人口(至少是其中的大部分劳动者),就可以去生产满足人类其他欲望和嗜好的物品,比如衣服、住宅、家具,以及所谓的成套应用物品等。

富人消费的粮食并不比劳苦的穷人消费得多,但在质的方面,也许与穷人消费的粮食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选择和烹调富人的粮食时,可能要花费更大的劳动和技术。可是,富人消费的粮食的量几乎和穷人消费的量相同。我们再比较一下富人和穷人的衣服和住宅的情况。富人拥有巨大的衣橱、富丽堂皇的宅邸,而贫民却穿敝衣、住陋屋。两者无论在质和量上,都有极大的差异,根本没有可比性。

每个人的食欲,都会因为胃的狭小容量所限而有满足的时候;可是,人们对住宅、衣服、家具及应用物品的欲求,却几乎没有止境。这时,有权支配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食物的人,也一定愿意用那些剩余食物去交换能够满足其他欲望的东西。用满足有限欲望以后的剩余物品,来换取无限欲望的满足。相反,穷人则要为了取得食物而拼命劳作,并满足富人的这些无限欲望。

穷人为了能够让自己的食物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往往会以提高食物质量、降低食物价格的方式相互竞争。由于土地改良和耕作的进步,食物量增大,劳动者的人数就随着食物量的增大而增加了。不过,由于增加食物的工作可以实现细致的分工,所以食物的增加量要比劳动者人数的增加量多得多。正因如此,在建筑物、衣服、应用物品,或作为装饰品使用的各种原料,以及化石、矿产、贵金属和宝石的应用领域,才有了人类发明才能的用武之地。

由此可见,需要提供地租的,除了一向都要提供地租的食物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后来才要求提供地租的生产物。这些生产物价值中的地租部分,也来自生产食物的劳动力的增进。这种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源于土地的改良和耕作的进步。不过,并不是所有后来才要求提供地租的生产物都能提供地租。即使是那些已经被改良而且耕作精细的土地,国内对其生产物的需求也未必都能达到这种程度,因而其价格也不可能在支付工资、偿还资本并提供普通的资本利润之后还有剩余。所以,这类生产物能否提供地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煤矿,决定它能否提供地租的,一是它的产出力;二是它的位置。如果使用一定数量的劳动从某一矿山取出的矿物量,多于使用等量劳动从其他大部分同类矿山中取出的矿物量,那么这一矿山的产出力就大;反之,这一矿山的产出力就小。有些位置一般的煤矿之所以不能开采,就是因为其产出力小,以至于不能支付开采费用,更别说提供利润和地租了。

有些煤矿的产出物只够支付劳动工资、开矿资本和普通利润,因而它只能给企业家带来获得若干利润的期望,却不能给地主提供地租。像这类煤矿,只有地主自己投资开采才能获得普通利润,任何人也别想从中获利。苏格兰就有许多由地主亲自经营的煤矿。这些煤矿,由于无法提供地租而不能由其他人经营,所以地主不允许其他人采掘。就算地主允许其他人采掘这些煤矿,这些人也不能向地主提供地租。

苏格兰还有些煤矿,产出力很大,却因为位置不好而无法采掘。在一些人烟稀少的内地,就算有些矿山有时能用一般或少于一般的劳动量采掘出足够支付开矿费用的产量,这些矿产也会因为缺少公路或水运而无法卖出。

与木柴相比,煤炭是一种不太理想且不合卫生的燃料。在有些地方,消费煤炭的费用一般要低于消费木柴的费用。另外,木柴的价格几乎和牲畜的价格一样,也会随着农业状况的不同而变动,其变动的原因和牲畜价格变动的原因完全相同。

在农业发展初期,各国的大部分地区都是树木。这些树木在当时的地主看来,全都是毫无价值的障碍物。如果它们被人采伐,那就再好不过了。后来,随着农业的进步,部分树木由于妨碍耕作被砍去,部分树木由于牲畜增加而被毁掉。

牲畜数量增加的比例,虽不同于由人类的勤劳而获得的谷物增加的比例,但在人类的保护下,牲畜也繁殖起来。在物产丰饶的季节,人类会预先贮藏牲畜的食料,以备它们在缺少食料的季节食用。人类为牲畜提供的食物的数量,要比大自然提供的多。此外,人类还为牲畜铲除了敌害。这样一来,牲畜就能安然而自由地享受自然所给予的一切。许多畜群都被人们随意地放养在森林里,这些畜群虽然不会损害到老树,却摧残了幼树。其结果是,整个森林在一两个世纪左右的时间内归于毁灭。

这样一来,木柴就会供不应求,其售价也会因此抬高,这种售价能够为地主提供地租。有时,地主会觉得用最好的土地来栽植无果树木是有利的,因为其利润大得往往足够补偿其收入的迟缓。今天英国的许多地方都是如此。在这些地方,树木的利润等于田地或牧场的利润。但是,地主从树木中得到的利益,无论在哪里,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能超过田地或牧场的地租,而在耕作进步的内地,地主从树木中得到的利益,要远远少于他从田地或牧场中得到的地租。

在土地改良得较好的海岸,作为燃料的煤炭要是容易得到供给,那么从耕作事业较为落后的外国输入建筑木材,往往要比本国自己生产这些木材更为划算。近些年来,爱丁堡用于建筑新城市的木材,也许没有一根是苏格兰产的。

如果无论某地木柴的价格是多少,烧煤炭的费用都几乎等于烧木柴的费用,那么我们就可以由此确信煤炭价格在该地达到了最高水平。在英格兰内地的某些地方,尤其是牛津郡,情况就是如此。在牛津郡,普通人民通常混用木柴与煤炭。由此可见,这两种燃料的费用差异不可能太大。

在产煤国家,任何地方的煤炭价格,都比这最高价格低得多。如果煤炭价格不够高,就不足以担负由陆路或水路送往远地的运输费用,也就不能卖出更多分量的煤炭。煤矿采掘者及所有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情愿以比最低价格略高的价格卖出更多煤炭,而不愿以最高价格卖出少量煤炭。

另外,一切煤矿的煤炭价格都受附近产出力最大的煤矿支配。那些产出力最大的煤矿只要以略低于附近煤矿的价格出售煤炭,就能从中得到更大的地租和利润。不久之后,附近的煤矿也会被迫以同样的价格出售煤炭,即使这样会削减甚至剥夺它们的地租与利润。于是,部分煤矿只好停止经营;部分煤矿则因无法提供地租而由所有者收回并独自经营。

和其他商品一样,煤炭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售卖的最低价格,是仅够补偿使它上市所需用的资本及其普通利润的价格。在一般情况下,那些因无法提供地租而只好由所有者自己经营的煤矿,其煤炭价格必然和这一最低售价大致相同。

有些地方的煤矿能够提供地租。不过,这种地租一般比其他大多数土地原生产物价格中的地租小。土地地面的地租通常占生产总额的三分之一。这一份额比较确定,一般不受收获上的意外事故的影响。煤矿地租则不同,占生产总额的五分之一的地租就算是非常高的地租了;普通地租只要占生产总额的十分之一就够了。而且,煤矿地租很不确定,它会随生产额的变动而变动,有时甚至会变动得出人意料。在30倍年租被认为是购买田产的普通价格的国家,10倍年租却被看作收买煤矿的高价。对煤矿所有者来说,决定煤矿价值的因素有两个:一是煤矿的产出力;二是煤矿的位置。金属矿山的价值则取决于产出力。那些从矿石中分离出来的金属,尤其是贵金属,其价值一般都足够提供长时间陆运和长距离水运的费用。这些金属的市场,从邻近国家一直扩展到全世界。例如,日本铜远销欧洲,西班牙铁被运往智利和秘鲁,秘鲁银被卖到欧洲和中国等。

纽卡斯尔的煤炭价格,几乎不受西莫兰和什罗普郡的煤炭价格的影响,也不受利奥诺尔的煤炭价格的影响。所以,这些煤炭之间绝对不会相互竞争。相反,那些相距极远的金属矿产却经常有可能产生竞争,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世界各地矿山的金属价格,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受金属产量最多的地方的金属(尤其是贵金属)价格的影响。例如,日本铜的价格必然会影响欧洲铜的价格,而秘鲁银的价格,即秘鲁银在当地所能购买的劳动量或货物量,不但会影响欧洲银价,还会影响中国银价。欧洲的大部分银矿,都在秘鲁银矿发现之后被废弃。银价大幅下跌之后,那些银矿产物甚至不足以偿还开采费用。即使它们能够偿还开采时消耗的衣食住行用,也无法提供利润。自从波托西银矿被发现之后,古巴、圣多明各乃至秘鲁的旧矿山都出现了这种情况。

如此看来,由世界各个矿山产出的各种金属的价格,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由当时产量最高的矿山出产的矿产价格的支配。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大部分金属价格在支付完采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基本上都无法提供很高的地租。在大多数矿山所产的金属中,贱金属的价格中似乎都包括一小部分地租,贵金属的价格中的地租部分更小。贵、贱金属价格的大部分,都由劳动和利润构成。

康沃尔锡矿以产量丰富闻名于世。据该矿区的副监督波勒斯说,该矿区的平均地租高达矿产总额的六分之一,有些矿山的地租可能会超过或低于这一比率。苏格兰有许多产量极其丰富的铝矿,其地租也占矿产总额的六分之一。

据弗勒奇和乌罗阿说,秘鲁银矿的所有者会设立一个方便经营者磨碎矿石的磨场,代价是经营者给予他一部分碎矿石。在西班牙,直到1736年,国王对这类银矿征收的矿税都是标准银总产量的五分之一。当时,秘鲁银矿是世界上产银量最高的矿山。所以,这种地租似乎就是当时秘鲁大部分银矿的真实地租。如果这些矿山不用额外缴纳矿税,那么这五分之一的地租就会归地主所有,许多矿山就不会因负担不了矿税而未被开采了。

康沃尔公爵向各锡矿征收的矿税,占矿产总值的二十分之一以上。如果不用缴纳矿税,那么无论这笔矿税有多少,自然都属于矿山所有者。假如拿这二十分之一去加上述的六分之一,那么康沃尔锡矿和秘鲁银矿平均地租的比例,是13∶12。可现在,秘鲁银矿连这么低微的地租都负担不起,其银税也在1736年由五分之一减到了十分之一。

即使银税低微到这种地步,也比二十分之一的锡税更引诱人们从事走私活动。而走私贵重物品,必定比走私大容积的物品要容易得多。所以,西班牙国王没有收到多少赋税,可康沃尔公爵的税收收入却很高。因此,锡矿真实价格中的地租,可能大于银矿真实价格中的地租。除去偿还开采这些矿物所需的资本及其普通利润之后,贱金属留给矿山所有者的剩余部分,似乎要大于贵金属所留的剩余部分。

秘鲁银矿开采者的利润一般不怎么高。弗勒奇和乌罗阿这两位受人敬佩的作家,是最熟悉当地情形的人。听他们说,在秘鲁,如果某个人想着手开采新银矿,那么大家肯定会对他敬而远之,因为他一定会倾家荡产。由此可见,在秘鲁,采矿业被看成很难中奖的彩票,中奖的人少,不中奖的人多,即使只有几个人中了大奖,许多人也甘愿冒着失去财产的危险去尝试。

不过,由于银税是秘鲁国王的大部分税收来源,所以秘鲁颁布了尽可能奖励发现及开采新矿的法律。这一法律规定,无论是谁发现了新矿,都可以得到一块按他看准的矿脉方向划出的矿区。矿区长246米,宽123米。新矿的发现者可以在这块归他所有的矿区里自行开采,而不用向地主支付任何报酬。

康沃尔公爵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在他们的国里制定了类似的法律。例如,只要有人在荒野或未被圈定的土地里发现了锡矿,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为锡矿定界,并占有界限之内的土地。如果他可以不经原地主的许可自行开采,或租给他人开采,只需向原地主提供微薄的报酬。以上两种法律的颁布,维护了国库税收的想象权利,却侵犯了私有财产的神圣权利。

在秘鲁,新金矿的发现与开采也同样能获得奖励。而且,国王收取的金税只占标准金总产量的二十分之一。金税原本和银税一样,也是五分之一,后来又减到了十分之一。不过,根据开采的情况来分析,即使是十分之一的金税也非常重,所以后来又减到了二十分之一。据弗勒奇和乌罗阿说,很少有人能靠经营银矿发财,靠金矿发财的就更少了。二十分之一似乎是智利和秘鲁大部分金矿所支付的全部地租。

走私金要比走私银容易得多,一是因为金的价值高于同一体积的银;二是因为金的固有状态特殊。银和其他大多数金属一样,被发现时一般掺有其他矿物,很少是纯质的。把银从这些矿化物中分离出来的操作极其困难而烦琐,且必须在特定的厂房里进行。这样就容易受国王和官吏的监督。相反,金被发现时几乎是纯质的,有时甚至能发现一些相当大的纯金块。就算其中掺有几乎看不出来的砂土或其他外附物,也能通过简单的操作轻易分离。比如,只要有少量水银,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家里把它分离出来。因此,国王从金税中得到的收入,可能要远远少于他从银税中得到的收入。而且,金价中的地租部分,一定比银价中的地租部分小得多。

贵金属在市场上的最低售价,即贵金属所能交换的最小其他货物量,受决定其他货物价格的最低价格支配。这种最低价格,是由开采和运输这些贵金属到市场所需的普通资本(如衣食住行用的花费)决定的,它不但要能足够偿还所花费的资本,还要为这些资本提供普通利润。

不过,贵金属的最高价格,似乎只取决于它的实际供给量是否充足,而不受其他任何货物的影响。贵金属不像煤炭,它的最高售价不受其他任何货物的最高价格限制。煤炭就不同了,它的售价由木柴价格确定。一旦木柴缺乏,煤炭的价格就会上涨。在金非常稀缺的情况下,一块极小的金可能比金刚钻还昂贵,更不用说用它来换取更多其他的货物了。

人们对贵金属的需求,一半出于其效用,一半出于其美质。除铁之外,贵金属的效用也许比其他任何金属都高。比如说,贵金属不易生锈,也很容易保持清洁。所以,用金银制造的食桌及厨房用具一般很受欢迎。银制的煮器比铝制、铜制或锡制的煮器清洁,而金制的煮器又比银制的煮器更清洁。

不过,贵金属的主要价值还是美质,这一美质使得贵金属特别适宜用来装饰衣物和家具。镀金的光亮色彩,是任何颜料或染料都无法提供的。由于这些贵金属比较稀少,所以它们的这种美质也相对地大大增加了。在大部分富人看来,富的愉悦,在于炫耀他们的富裕,而最大的炫耀,莫过于拥有别人求之不得的、决定性的富裕标识。在富人眼里,那些有几分用处或美质的物品的价值,会因为它们的量少而大大增加。换言之,因为相当数量的这种物品,需要花费很大的劳动量才能收集到,而能够支配这些劳动量的只有富人,所以这种物品的价值就大大增加了。即使这种物品没有普通物品那么美丽、实用,他们也情愿出比普通物品更高的价格来购买它们。贵金属能够到处以高价换得很大数量其他货物的根本原因,正是它稀少和美丽的特质。贵金属早在未用作货币以前就已经具有很高的价值了,而高价值正是使它适宜用作这种用途的特质。不过,金银的货币用途,由于引起了新需求,由于减少了能被用于其他用途的数量,其价值后来得以保持或增加。

人们对宝石的需求,都是因为宝石的美质。装饰是宝石仅有的效用。由于开采难度和费用都很大,所以宝石非常稀缺,其美质也因此大大增加。在大多数情况下,宝石的高价格几乎均由工资和利润组成,只有极小的一部分是地租,有时甚至没有。只有那些产出力较大的矿山能够提供较多地租。塔福尼埃是一位宝石商人,他曾到戈尔康达和维沙波尔两地的金刚石矿山实地考察。他说,当地开采矿山的目的只是为国王谋利。国王命令,除了那些能产最大、最美的金刚石的矿山外,其余矿山一律封闭。如此看来,其余矿山似乎都是不值得开采的。

由于世界各地贵金属及宝石的价格,都受世界上最丰富矿山产物价格的支配,因此贵金属或宝石矿山能够提供的地租,只与它的相对产出力成比例,也就是说,只与它优于其他同类矿山的程度成比例,而与它的绝对产出力关系不大。一旦出现更优秀的新矿山,波托西矿山就会像曾经的欧洲矿山一样变得没有多少经营价值,银价也会下降很多。

在西班牙属西印度被发现以前,欧洲最丰富矿山,也许已经能对其所有者提供像秘鲁最丰富矿山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那么多的地租。当时的银量虽然比现在少很多,但其换得的其他货物量却和现在相同;而矿山所有者用他们的所得份额,也能够换得与现在相等的劳动量或商品量。也就是说,过去和现在生产物和地租的价值,即过去和现在生产物提供给公众与矿主的实际收入,可能是一样的。

富含贵金属或宝石的矿山,不会增加多少世界财富。因为,稀缺正是造成这类产品高价的原因之一。如果这类产品供给充足,它们的价值也必然会下跌。这时,世界人民从这些丰富的金银或宝石中得到的唯一利益,就是能够以比以前少的劳动量或商品量购买到金银餐具及奢华装饰品。

可是,土地这一财产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土地生产物及地租的价值与土地的绝对产出力成比例,与土地的相对产出力则没有多大关系。如果某块土地能提供一定分量的衣、食、住,它就一定能为一定数量的人提供衣、食、住。此外,无论地主从中得到多少收益,地主都能因此而支配相当的劳动量或商品量。而且,肥沃土地的价值不但不会减少附近贫瘠土地的价值,反而经常会增加那些贫瘠土地的价值。因为肥沃的土地可以养活更多的人口,这就给贫瘠土地的许多生产物提供了更大的消费市场。而贫瘠土地的生产物,在能以自己的产物维持生活的人民中是找不到市场的。如果生产食物的土地的产出力增加,该土地的价值就会增加,同时给其他土地的生产物开辟新市场,从而使这些土地跟着增值。随着土地的改良,人们自身消费不了的剩余食物越来越多,人们有能力追求衣服、住宅、家具等便利品,甚至贵金属、宝石等奢华装饰品。食物是世界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正是丰富的食物使得其他许多物品有了价值。

在西班牙人发现古巴和圣多明各以前,当地穷苦人民通常用小金块作为头饰和装饰。在这些穷苦人民眼里,这些金块和那些比一般鹅卵石稍微美丽的小鹅卵石差不多,它们值得拾取,也可以赠人,根本谈不上是什么珍贵的东西。所以,当有从西班牙来的新客请求他们把这些金块作为礼物送出时,他们无不立即把它们赠予客人,并对西班牙人想获得金块的热切心情感到惊讶。他们缺乏的正是西班牙国内大量剩余的食物。所以,他们不明白西班牙人为什么愿意以大量食物来交换他们的小金块。要知道,这大量的食物足够维持全家好几年的生活,而那些小金块不过是个会发亮的玩意儿罢了。如果他们能够理解正是食物的剩余造成了这种现象,他们就不会对西班牙人的“黄金热”感到惊异了。

第三节 上述两种土地生产物相对价值的变动

土地改良和耕作进步的日益扩大,使得粮食产量日益增加。于是,对一切能供实用及装饰用的非食用土地生产物的需求,就随着粮食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了。因此,可以预见这两种生产物的相对价值只会发生一种变动,即有条件提供地租的生产物的价值会不断增长,而总能提供地租的生产物的价值则变化不大。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使得人们对衣服、住宅材料、地下有用化石和矿物,甚至是贵金属和宝石的需求不断增加。于是,这些东西的价格就逐渐增高,它们能够换得的食物也越来越多。这些是大多数场合中大部分物品的情况。如果其中某些物品的量没有因特殊原因而增加到远远超过其需求的程度,那么这些情况就是这些物品在一切场合中的普遍情况。

例如,某地进步状况的增大和人口的增加,必然会使当地砂石矿的价值增加。当邻近一带只有这一家砂石矿时,砂石矿的价值增加情况就更明显了。银矿就不同了,即使千里之内只有一家银矿,其价值也不一定会随该国的改良而增加。砂石矿的产物很少会被卖到周围数里之外,其需求一般都由该区域的改良与人口数量决定;而银矿的产物则可能遍布世界各地。因此,只有在全世界的土地都被改良、各地方的人口都增加的情况下,白银的需求才会增加。而且,即使这样,如果又发现了矿藏更丰富的新矿山,那么增加的白银需求也能从新矿山那里得到满足。这样一来,银的真实价格一样会逐渐降低,从而使得一定分量(比如1磅)的白银所能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即谷物这类劳动者的主要生活资料逐渐减少。

白银的大市场,一般分布在世界上商业发达且有文化氛围的地方。假如一般的改良能够增大白银的市场需求,却无法让供给以同一比例增加,那么白银价值就会以谷物价值的增长幅度而增高。也就是说,一定分量的白银所能换得的谷物量将逐渐增加,或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将逐渐下降。相反,如果某种金属的供给因为某种意外而增加,且增加的比例在多年内都大于需求的增加,那么这种金属的价格就会越来越低。也就是说,尽管有了一切改良,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却逐渐增高。从另一方面来看,假如这种金属的供给和需求的增加比例几乎相同,那么这种金属所能购买或交换的谷物数量,就会继续保持不变。换言之,尽管改良非常大,谷物的平均售价却几乎没有变化。

上述三种情况,几乎包括了改良过程中所有可能遇到的情况。以法国和英国为例,在过去的四个世纪当中,这三种情况似乎都在欧洲市场上发生过,而且是按我所说的顺序发生的。

过去四个世纪的银价变动
第一期

在1350年及其以前的几年间,英格兰每夸脱小麦的平均售价好像都不低于陶衡4盎司银,约合英币20先令。后来,每夸脱小麦的平均售价逐渐降低到了2盎司银,约合英币10先令。在我们来看,每夸脱10先令的平均价格,是16世纪初商定的小麦价格,这一价格一直持续到1570年。

1305年,即爱德华三世第二十五年,劳动法规颁布。这一法规的前言狠狠地批判了那些要求雇主增加工资的雇工,说他们横行霸道。法规规定:一切雇工及劳动者,其工资和配给(包括衣服和食料),应该按照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年制定的通常工资及配给进行发放。无论在哪里,他们都只能按10便士每蒲式耳的价格来领取配给的小麦,而且,配给小麦是以实物还是货币形式支付,也须由雇主决定。在爱德华三世第二十五年,10便士每蒲式耳是极其普通的小麦价格,因为它需要通过特殊的法令,才能使雇工接受这一代替通常配给口粮的小麦价格。人们普遍认为这一价格低于爱德华三世第十六年的小麦价格。但在爱德华三世第十六年,10便士大约含有陶衡半盎司银,约合英币半克朗。所以,与当时的货币5先令8便士相当、又与现在的货币20先令相当的陶衡银4盎司,在当时必定被认为是1夸脱,即8蒲式耳小麦的普通价格。这一法令所记录的当时的普通谷价,无疑要比历史学家或其他著述者所记录的某些年度的谷价要准确得多。历史学家或其他著述者记录的谷价,不是过高就是过低,实在不容易以此判断当时小麦的普通售价。而且,根据别的理由判断,在14世纪初及以前的数年,小麦的普通售价不低于每夸脱4盎司银,其他各种谷物的售价也以此为准。

拉弗·得·波恩是坎特伯雷的圣奥古斯丁修道院的副院长,他于1309年就任,当时曾大摆筵席。这次筵席所用的谷物及许多食物的价格,在威廉·桑恩那里都有记录。根据当时的记录,小麦:53夸脱,花费19镑,每夸脱的售价是6先令2便士(相当于现在的21先令2便士);麦芽:56夸脱,花费17镑10先令,每夸脱的售价是6先令(相当于现在的18先令);燕麦:20夸脱,花费4镑,每夸脱的售价是4先令(相当于现在的12先令)。在这里,小麦的普通售价似乎低于它和麦芽、燕麦的一般比价。

这些价格的记载,既不是因为其异常高昂,也不是因为其异常低廉,只是如实记录了这一大规模筵席所消费的谷物的实际售价。

1262年,即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立法当局恢复了《面包麦酒法定价格》这个古代法令。亨利三世在这一法令的前言中说,这一法令是其祖先(即以往的英格兰国王)制定的。由此推断,这一法令至少是在亨利二世时期制定的,也可能早在日耳曼征服时代就已经颁布了。这一法令规定,面包的价格由当时的小麦价格决定。当时,小麦的售价为每夸脱1先令至20先令。假设这一法令考虑到了小麦的时价超过或不及普通价格的情况,在这种假设下,如今的30先令,即当时的10先令(含有陶衡银6盎司),在这一法令制定之初,必被视为每夸脱小麦的普通售价。小麦的这一普通售价,一直持续到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由此,我们可以假定,小麦的这一普通价格不会少于面包最高法定售价的三分之一,即当时的6先令8便士(含有陶衡4盎司银)。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14世纪中叶及以前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小麦的平均价格大概都不低于每夸脱陶衡4盎司银。

而在14世纪中叶至16世纪初,小麦的普通或平均售价似乎已经减到了此前价格的一半,即陶衡2盎司银,相当于现在的10先令。直到1570年,小麦的普通售价还维持在这一水平。

1512年,诺萨伯兰五世,亨利伯爵在他的家务记录中记录了两种小麦的价格:第一种每夸脱仅5先令8便士;第二种每夸脱6先令8便士,相当于现在的10先令(含陶衡2盎司银)。

许多法令都表明,从爱德华三世第二十五年到伊丽莎白初期,在这200多年中,小麦的普通售价或平均售价一直是6先令8便士。但是,由于这一时期还出现了银币变革,所以相同的名义货币中所含的银量也不断减少。不过,银价的增加,足以补偿含银量的减少。因此,在立法当局看来,名义金额含银量减少这件事并不值得注意。

1436年,立法当局对小麦价格做了如下规定:如果国内小麦的售价低于每夸脱6先令8便士,商人可以不经特许就将其输出;但要想输入小麦,必须等到国内小麦的售价高于每夸脱6先令8便士。当小麦售价极其低廉时,就算任意输出也没有什么大碍,但是,如果国内小麦售价增高,那么还是输入比较划算。所以,6先令8便士,即现在的13先令4便士是当时小麦的普通价格。不过,这一普通价格的含银量,比爱德华三世时期同一名义货币的含银量减少了三分之一。

1554年的小麦输出条件,是按照菲利普王及玛丽女王在位前两年的法令实施的。1558年的小麦输出条件,是按照伊丽莎白女王第一年颁布的法令实施的。它们都规定:当小麦的平均售价超过6先令8便士每夸脱时,禁止输出小麦。同样是6先令8便士,当时的含银量并不比现在的含银量多。可是,很快出现了问题,要到价格如此低落时才不限制谷物输出,这实际上等于永远禁止小麦输出。于是,1562年,伊丽莎白女王又重新颁布了一条法令:只要国内小麦的售价不超过每夸脱10先令,商人就可以随时从指定的港口输出小麦。当时的10先令所含的银量,和现在的10先令含有的银量几乎相等。所以,当时小麦的平均价格就是6先令8便士,和上述亨利伯爵家务记录中记录的小麦售价差不多。

法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形。该国谷物的平均价格,在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也远远低于过去的两个世纪。赞成这种说法的,不但有杜普雷·得·圣莫尔,还有写出《论谷物政策》这篇论文的文雅作家。由此可见,欧洲大部分国家的谷价都在同一时期下降了。

造成白银和谷物相对价值增高的原因,可能是供给不变,需求却随改良及耕作进步而增加;也可能是需求不变,供给却逐渐减少。当时,已发现的银矿大部分都被采掘殆尽,导致采掘费用大大增加。在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的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局都比过去数个世纪安定,因而其产业发展和改良程度都得以增高,财富自然也就随之增加。财富的增加自然会加大人们对贵金属及其他装饰品和奢侈品的需求。这样一来,年产物就会增加,用于流通这些年产物的铸币自然也会增多。富人的增多给银制器皿和银制装饰品提供了更大的市场。而且,由于从古罗马时代就开始开采那些向欧洲市场供应银的银矿,所以当时的人们自然会认为其中的大部分银矿可能都被采掘殆尽,采掘费用也因此增加了。

大部分论述以往商品价格的作家,都认为银价的下跌从日耳曼征服时代,甚至是朱利阿·恺撒侵略时代起就开始了,直到美洲各矿山被发现时才停止。我想,他们会产生这种见解的原因,部分是他们观察过谷物及其他土地生产物的价格,部分是他们认同了一种通俗的说法。这种通俗的说法是,无论在哪个国家,银量都会随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其价值也会随银量的增加而跌落。在观察谷物价格时,以下三种情况容易使他们走入迷途:

第一,古时几乎所有的地租都以实物支付,即以一定数量的谷物、家禽、牲畜等支付。

事实上,地主可以随意规定,佃户支付年租的形式是实物还是一定数额的货币。在英格兰,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代替实物缴纳年租的价格被称为“换算价格”。由于地主掌握着要实物和要货币的选择权,所以法律需要在考虑佃户安全的基础上,把这一换算价格定在低于而不是高于平均市价的水平上。因此,很多地方的换算价格,都比平均市价的一半稍稍多些。直到今天,苏格兰的大部分地区仍采用这种换算方法来计算家禽和牲畜。要不是实施公定谷价制度而废除换算方法,对谷物恐怕至今还会沿用这种方法。

公定谷价是谷价公定委员会评定的谷物价格。每年,谷价公定委员会都会依照各州的实际谷价,对各种类不同品质的谷物进行评定,然后制定一个平均售价。这一制度规定,换算谷物地租时需以当年的公定谷价为换算标准。这一做法既充分保障了佃户的利益,也为地主提供了方便。

不过,搜集以往谷价的作家们,往往把苏格兰这一所谓的“换算价格”误以为实际市价。弗利伍德就犯过这种错误,不过,由于他著述的目的比较特殊,所以直到这种换算价格被他用了15次之后,他才承认了这一错误。当时,小麦的换算价格为每夸脱8先令。弗利伍德从1423年开始进行他的研究,当时8先令的含银量和现在16先令的含银量相同。但是,当他在1562年结束他的研究时,当时8先令的含银量又等于现在8先令的含银量了。

第二,古代的法定价格,有时可能会因录事的怠惰而抄写得十分潦草,有时可能是立法当局草草制定出来的,因而给上述作家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以前,规定法定价格的法令在规定面包和麦酒的价格时,总是先参考小麦和大麦的最低价格,再参考小麦和大麦高于它们最低价格的价格。可是,抄写法令的人往往以为,只要抄下前三四个最低的价格就可以了,这么做不但省力,而且足以表明较高的价格应按什么比例增加。

比如,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关于面包、麦酒的法定价格法令中,规定了面包的售价要随小麦售价的变化而变化。当时,每夸脱小麦的售价是1~20先令不等。可是,在拉福赫刻印法令汇编出版之前,在所有法令集所依据的抄本中,每夸脱小麦的售价都没有超过12先令。这些不完全的抄本自然误导了一些作家,使他们以为当时每夸脱小麦的普通或平均售价就是6先令,大约相当于现在的18先令。

又如,约在同时制定的关于惩罚椅和颈手枷的法令,也对麦酒的价格做了规定。这一法令规定,一夸脱大麦的售价只能在2~4先令之间浮动,它每升高6便士,麦酒的价格就进行一次调整。事实上,每夸脱4先令的售价,并不是当时大麦经常达到的最高价格,这些价格只是作为例子,来说明较高或较低的价格应按照这样的比例增减。这一法令的最后有这样一句话,“Et sic deinceps crescetur veldiminuetur per sex denarios.”这句话虽然不够精确,但意思却很明了——“这样,大麦的价格每升高或降低6便士,麦酒的价格就应随之变动”。立法当局在制定这一法令时,似乎和上述那条法令的抄写者一样疏忽。

在苏格兰的古代法律书籍的古抄本中,记载了有关公定价格的法令。其中,面包价格从每波尔10便士至3先令不等,它们随小麦价格的变动而调整。在制定这一法令时,苏格兰的1波尔大约相当于英格兰的半夸脱,苏格兰的3便士约等于现在的英币9先令。鲁迭曼氏的推断似乎就是由此而来的。他断定,当时小麦的最高售价为3先令,普通售价为10便士或1先令至2先令。但是,一旦参阅抄本,就会发现,这些价格只是作为例子用来说明小麦和面包所应有的比价的。法令的最后写道,“Reliqua judicabis secundum prascripta habendorespectum ad Pretium bladi.”大致意思是“其余的价格都要以上述提到的谷物价格为依据”。

第三,由于远古时代的小麦售价有时会极其低廉,所以上述作家就误以为当时小麦的普通售价比现在低得多。

在他们看来,既然当时小麦的最低售价远远低于后来小麦的最低价格,那么当时小麦的普通售价,也必然会比后来小麦的普通售价低得多。但是,他们似乎又发现了另一种情况,即远古时代的小麦售价有时也比后来小麦的最高售价高得多。例如,弗利伍德就曾在1270年提到了当时有两种小麦价格:一种是每夸脱4镑16先令,相当于现在的14镑8先令;一种是每夸脱6镑8先令,相当于现在的19镑4先令。在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不可能出现这么高的价格。

谷物的价格在各个时期都容易发生变动,尤其是在动乱且无秩序的社会。商业和交通的中断,会使贫乏的乙地无法从富饶的甲地得到救助。从12世纪中到15世纪末,英国都处于普兰塔日尼王室的统治之下。当时政局紊乱,相距不远的两地,可能一个非常富饶,另一个则因自然灾害或豪族入侵,导致庄稼被毁并陷入饥荒。如果这两地中间是敌对贵族的领地,那么富饶地区就无法向饥荒地区提供援助。然而,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在都铎王朝的强力统治下,没有哪个贵族可以强大到敢扰乱社会秩序。

我在本章末尾列出了弗利伍德搜集的1202—1597年的小麦价格。这些价格,被弗利伍德换算为现在的货币之后,按年代顺序分组排列,每12年的数据为一组,总共有7组,每组末尾都记载了该组12年间的平均售价。弗利伍德所搜集的小麦价格,虽然时间跨度很长,却只有80年的数据,最后一组缺少了四个年度的小麦价格。我根据伊顿学院的记载,增补了1598—1601年的小麦价格。

由这些数据可知,自13世纪初至16世纪中叶以后,小麦的平均售价每12年下降一次,到了16世纪末才逐渐上升。弗利伍德所搜集的价格,似乎主要是惹人注意的过高价格或过低价格。因此,我不敢断言从他这些价格中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不过,如果这些价格真的能够证明什么,那么它所证明的就是我要阐述的观点。弗利伍德像其他大多数作家一样,也相信当时的银价会因为银产量的日益增加而逐渐降低。但他所搜集的谷物价格,确实和这种意见不一致,而和杜普雷·得·圣莫尔的见解,和我所努力说明的那种见解却完全一致。弗利伍德和圣莫尔似乎都对搜集以往各种物价的数据情有独钟。这两位作家态度都很诚恳,虽然他们的意见有很大的不同,可是他们所搜集的物价数据却极其相近,谷物价格更是完全一致。这不免让人觉得有些奇怪。

可是,即使是最有见识的作家,在推断远古时代银的巨大价值时,也会更多地依据除谷物之外的其他土地生产物的低廉价格,而不是单纯地依据谷物的低廉价格。据说,在未开化时期,谷物这种制造品比其他大部分商品都要贵很多。我想,这里所说的大部分商品,应该就是指家禽、牲畜和猎物吧。在贫困和野蛮时期,家禽这类非制造品的价格要明显低于谷物的价格。不过,造成这类非制造品价格低廉的原因,不是银价过高,而是它们本身的低廉价值。也就是说,不是当时的白银所能购买的劳动量,远远多于同一数额在富裕时期所能购买的劳动量,而是当时的家禽这类非制造品只能购买到极少的劳动量。白银在西班牙属美洲必然比欧洲低廉,即在产出国必然比输入国低廉,因为白银的运输需要通过水陆长途,要花费大笔的运费和保险。但是,乌罗阿却说,在不久以前的阿根廷首都,人们只要出21.5便士的价钱,就可以从400头牛中任意挑走一头。拜伦说,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一匹好马的售价只要英币16先令。在土壤肥沃而大部分区域又全未开垦的国家,家禽、牲畜和猎物都不难由极少量劳动获得,因此它们所能购买的劳动极为有限。不过,这类商品售价低廉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当地白银的真实价值很高,只能证明这类商品本身的真实价值极低。

我们应当时刻牢记一点:衡量白银及其他商品的价值的真正尺度,是劳动,而不是其他的任何一个或一类商品。

在那些土地荒芜、人口稀少的国家,居民可以从自然中得到的家禽、牲畜和猎物,往往要比他们需要消费的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供给通常超过需求。所以,在不同的社会状态和不同的改良阶段,这类商品代表的劳动量会有所不同,有时甚至差别很大。

无论社会状态和社会所处的改良阶段如何不同,谷物都是靠劳动得来的。不过,从大体上看,各种劳动的平均产量都适应于其平均消费量。也就是说,平均供给总是大体上和平均需求相适应。而且,无论社会处于哪一改良阶段,在土壤和气候相同的条件下,生产同一数量谷物所用劳动量几乎都相同,或者说要花费几乎等量的代价。因为,当劳动生产力随着耕作的改良而增大时,作为当时主要农具的牲畜的价格也会增加,这就或多或少地抵消了劳动生产力的增大部分。根据这一情况,我们确信:无论在任何社会,无论在任何改良阶段,等量谷物都比等量其他土地原生产物,能更近似地代表或交换等量劳动。因此,正像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在财富和改良的不同阶段中,谷物是比其他任何一个或一种商品更正确的价值尺度。因此,在上述不同阶段,我们要想更正确地判定银的真实价值,用谷物作类比,比用其他任何一个或一类商品作类比都更合适。

另外,在各个文明国家,劳动者生活资料的主要部分,都是受大众喜爱的谷物或其他植物性食物。农业的扩大,使得各国土地能够生产出比动物性食物多得多的植物性食物,而劳动者多以丰富、低廉而卫生的家畜肉为主要生活资料。除了那些极其繁荣的国家,或是劳动报酬相当高昂的地区,家畜肉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家禽所占的部分就更小了,猎物根本不占部分。法国贫民,甚至是劳动报酬稍微比法国高的苏格兰的贫民,也只有在佳节或其他特殊场合才能尝到肉味,平时一般都很少能吃到肉。因此,劳动的货币价格,极小地由家畜肉或其他土地生产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决定,极大地由谷物这类劳动者主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货币价格决定。因此,金银的真实价值(或者金银所能支配的真实劳动量),极小程度上由金银所能支配的家畜肉或其他土地生产物的量决定,而极大程度上由金银所能购入的谷物的量决定。

不过,就算上述那些聪明的作家对以上三种情况观察得不够仔细,他们也不一定会被引入迷途,只因为他们同时受到了下面这个偏见的影响,才最终陷入了迷途。这个偏见是:由于银量在任何国家都会自然地随财富的增加而增加,所以银的价值肯定会因此而减少。但是,这种见解是毫无依据的。

任何一个国家贵金属数量增加的原因都有两个:一是供给贵金属的矿山的产出量增加;二是人民财富,即劳动年产物的增加。前者无疑与贵金属价值的减少有关,后者与贵金属价值的减少关系不大。

贵金属的数量,会随着更富饶的矿山的发现而增多。如果数量更多的贵金属,只能换得和从前等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那么等量一般金属所能换得的商品量也必定会比从前少。所以,如果是矿山产出量的增加引起了贵金属量的增加,那么贵金属的价值必然会因此减少。

相反,在一国财富增加时,换言之,在该国劳动年产物逐渐增大时,更大量商品的流通,就需要有更大量的通货。如果人民拥有的商品数量增多,买得起金银器皿,那么他们自然会越来越多地购买金银器皿。这样一来,人民的通货量就会因需求而增加;而金银器皿,甚至精巧雕像、绘画及其他各种奢侈品和珍奇品的量,则会因追求虚荣和浮华而增加。但是,雕刻家、画家在繁荣时期获得的报酬不可能低于贫乏时期,因此金银在繁荣时期的价格也不可能比贫乏时期低。

如果金银价格并未因偶然发现的富饶新矿而下跌,而各国金银的价格又同时因该国财富的增加而上升,那么无论新矿的产出量如何,富国金银的价格都会比贫国高。金银和其他商品一样,各国也希望能够找到最好价格的市场;而通常能给金银支付最好价格的国家,就是能对所有货物都支付最好价格的国家。必须记住,支付给一切货物的价格,归根到底都是劳动。在劳动可以得到良好报酬的国家,劳动的货币价格,与劳动者生活资料的货币价格成比例。不过,富国的金银能交换的生活资料自然比贫国多。也就是说,与生活资料贫乏的国家相比,金银在生活资料富饶的国家里能够换得更多的生活资料。这种差异的大小,取决于两国距离的远近。因为,即使金银会自然而然地流入好市场,但如若两国相距非常远,要运输巨大数量的金银也很困难。这样,两国的金银价格就很难接近同一水平;而如果这两国很靠近,那么上述差异就会因为运输容易而变小,甚至看不出差异。

中国的富裕程度远远超过任何欧洲国家,两地生活资料的价格差异也很悬殊。中国的米价远远低于欧洲各地的小麦价格。虽然英格兰的富裕程度也远远超过苏格兰,可两地小麦的价格却没什么差别。就数量来说,苏格兰小麦的价格一般比英格兰小麦低廉得多;然而就品质来说,苏格兰小麦的价格要略高于英格兰小麦。几乎每年都有大量的商品从英格兰流入苏格兰。通常情况下,无论任何物品,在输入国的售价都会比输出国高一些。所以,英格兰小麦在苏格兰的售价,肯定会高于它在英格兰的售价。但是,如果从品质,即从小麦制成面粉的质和量上来比较,英格兰小麦在苏格兰的售价,一般不会高于苏格兰小麦。

中国和欧洲在生活资料的价格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劳动货币价格方面的差异更大。因为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处于进步状态,中国却似乎停滞不前。这样一来,欧洲劳动的真实报酬就会高于中国劳动。而英格兰的劳动价格之所以比苏格兰高,则是因为后者的进步速度没有前者那么快,所以其劳动的真实报酬比前者低得多。有很多苏格兰人向国外迁移,却极少有英格兰人向国外迁移,可见这两地劳动需求的差别很大。必须记住,支配一国劳动的真实报酬的,不是该国的实际贫富程度,而是该国的进步程度。

在最富裕的地区,金银的价值自然最大;在最贫乏的地区,金银的价值自然最小;在贫乏的未开化地区,金银的价值则几乎为零。

大都市谷物的售价,总是比偏远地区高昂。不过,造成这种高昂价格的原因,不是实际银价的低廉,而是实际谷价的高昂。把银运往大都市所需的劳动量,并不比运往偏远地区所需的劳动量少。可是,把谷物运往大都市却需要多得多的劳动量。在荷兰及热那亚这类富裕的商业国,其谷物价格高的原因,与大都市谷价高的原因相同。这些国家生产的谷物不足以维持居民的生活。虽然它们拥有大量勤勉而又熟练的技术工人和制造工人,拥有各种能够简化和节省劳动的机器,拥有运输船舶及其他一切运输工具,但它们却缺乏谷物。它们必须从遥远的国家输入谷物,而运输所需的费用,自然要加在谷物价格上。把白银运往阿姆斯特丹或格但斯克,前者所需的劳动量并不比后者少。但是,把谷物运往阿姆斯特丹,所需的劳动量却多得多。总之,白银的真实成本,在两地必定几乎相同,谷物的真实成本,在两地却大相悬殊。现在,如果荷兰或热那亚的居民数目不变,其从遥远国家输入谷物的能力也因富裕度降低而削弱,那么它们的银量必然会因为这种衰退而减少。银量的减少,可能是衰退的结果,也可能是衰退的原因,它不但不会使谷物价格下降,反而会使谷物价格提高到饥年时的水平。

当我们缺少必需品时,会放弃一切不必要物品。不必要物品的价值,在穷困时期会下降,正如它在繁荣时期会上升一样。必需品的情况就不同了。必需品的真实价格,即必需品所能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在穷困时期上升,在繁荣时期下降。富裕繁荣时期,总是物资非常丰富的时期,否则就不能说是富裕繁荣时期。谷物是生活必需品,白银却只是不必要物品。

因而,在14世纪中叶至16世纪中叶这段时期,虽然贵金属的数量随着财富增加和改良发展而增加,但是无论其增大幅度如何,都不可能使英国或欧洲其他国家的贵金属价值减少。所以,如果那些搜集以往谷物价格的作家,无法根据他们对谷物或其他物品的价格观察来推断当时的白银价值,那么他们根据想象中的财富增进和改良发展所推断出的白银价值,就更没有依据了。

第二期

虽然各学者对第一期银价变动的意见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他们对第二期银价变动的意见却是相同的。

大约在1570—1640年这70年的时间里,白银价值和谷物价值的比例,按完全相反的方向变动。在这一时期,银的真实价值,即它能够换得的劳动量,比以前少了。同时,每夸脱谷物的售价却上升了,从以前的2盎司银(大约相当于现在的10先令),涨到了6盎司银或8盎司银。

美洲富饶矿山的发现,似乎是这一时期银对谷物的比价降低的原因,这是大家公认的事实。在这一时期,欧洲大部分地区的产业都有了改良和进展,对银的需求也必然因此增加。但是,由于供给的增加远远大于需求的增加,所以银价严重下跌。应当注意的是,美洲白银矿的发现似乎并未对英格兰的物价产生显著影响,直到1570年后才产生影响。尽管波托西银矿已经被发现20多年了,但它还是不能影响英格兰的物价。

伊顿学院的记录显示,在1595—1620年,温莎市场上优质小麦的平均价格是每夸脱2镑1先令7便士。要是抹去零头,再减去原金额的九分之一,即4先令7便士,那么每夸脱优质小麦的售价,就是1镑16先令11便士了。要是同样把这一金额抹去零头,再减去余额的九分之一(即4先令1便士),即最优小麦与中等小麦的差价,那么每夸脱中等小麦的售价,大约是1镑12先令8便士,约合白银6盎司。

根据同一记录,在1621—1636年,温莎市场上优质小麦的平均价格是2镑10先令。按上述方法从这一金额中扣除一部分金额,得到中等小麦的平均售价为每夸脱1镑19先令6便士,约合白银7盎司。

第三期

因美洲矿山的发现而引起的银价低落,似乎在1630—1640年,或在1636年左右就停止了。当时,银价的低落似乎比谷价的低落有过之而无不及。到了18世纪,银价开始逐渐上升。也许,银价上升的趋势从17世纪以前就开始出现了。

根据伊顿学院的记录,在17世纪最后的64年,即1637—1700年间,温莎市场上的优质小麦,每夸脱的平均售价是2镑11先令三分之一便士,只比1637年以前的16年内的平均售价高出1先令三分之一便士。但是,由于这64年里发生了以下两个事件,以致当时谷物的缺乏,远远超过收成情况造成的缺乏程度。单单这两个事件,就造成了谷价的升高,那么银价的下跌也就不必多说了。

第一件事是内乱。内乱使农业耕作受阻,妨碍商业。结果谷物价格的腾贵远远超过了当时收成情况所造成的程度。内乱的影响波及了英国所有市场,受影响最严重的是需要仰仗偏远地方供应谷物的伦敦。由上述记录可见,温莎市场上每夸脱优质小麦的价格,在1648年为4镑5先令,在1649年为4镑。在这两年内,每夸脱谷物的平均价格高达到3镑5先令,超过了1637年以前的16年内的2镑10先令。如果把这一差额分摊到17世纪的最后64年里,就能够说明当时谷价稍高的原因了。虽然这两年的谷物已经很高了,但是由内乱引起的高价无疑要比这还高。

第二件事是1688年颁布的谷物输出奖励法令。人们本以为,这种奖励金可以促进耕作,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谷物的产量总会有所增加,从而使国内市场的谷价因此降低。可是,这种效果并没有在1688—1700年出现。我将在后文讨论奖励金在增加谷物生产和降低谷物价格方面所起的作用。我现在要说的是奖励金在短期内能够产生的唯一效果。由于奖励金奖励输出每年的剩余量,所以丰收年份的产出无法弥补后一年的歉收,使得国内谷价反而因此抬高。在1693—1699年,由于英格兰的天气不好,所以英格兰普遍缺乏谷物。虽然这种现象是英格兰和欧洲其他大部分地区共有的,但我们也应当知道,奖励金的颁发确实增加了英格兰谷物缺乏的程度。因此,在1699年,有9个月的时间禁止谷物输出。

在发生上述两个事件的同时,还发生了第三件事,即银币的削减和磨损。这种恶劣行为始于查理二世时期,此后持续发展,一直到1695年。虽然它没有造成谷物的缺乏,也没有增加谷物的真实价值,却使银币的价值大幅下降,从而大大增加了谷物的市场价格。据朗迪斯记载,当时通用银币的价值大约比其标准价值低了四分之一。但是,真正支配一切商品市场价格的名义金额,是银币的实际含银量,而不是标准银币应该含有的银量。因此,当银币的价值因削减和磨损而有所降低时,这一名义金额一定比银币在接近标准价值时所含的银量更大。

18世纪,银币的价值降到了标准重量以下,而且其降幅是以前从未有过的。不过,虽然银币磨损很严重,但其价值却因为它能与金币兑换而得到了维持。在近期的金币改铸之前,银币的磨损量比金币的磨损量还要大得多。而在1695年,银币的价值却没能再靠金币维持住,当时的1几尼金币,通常可以换得30先令磨损的银币。金币改铸之前,银块的售价一般在每盎司5先令7便士以下,只比造币厂的价格高5便士。可是到了1695年,银块的普通价格却涨到了每盎司6先令5便士, 比造币厂的价格高了15便士。因此,在近期的金币改铸之前,和银块相比,金银两种铸币的价值最多比其标准价值低了8%。而在1695年,铸币的价值据说比其标准价值低了25%。

但是,在18世纪初,威廉王 进行大规模的铸币改革之后,大部分的通用银币都比现在的银币更接近其标准重量。而且,18世纪也没有发生妨碍耕作和商业的内乱。谷物输出奖励制度实施了几十年,虽然谷物价格必然会因此而超过实际耕作水平本来该有的价格,但由于18世纪已经有了充分的准备时间,所以农耕得到了促进,国内市场的谷物量也有所增加,这正是大部分人期待的结果。所以,谷物输出奖励制度虽然在表面上稍微抬高了物价,但实际上却稍微降低了物价。这种降低物价的幅度,在许多人眼中甚至比抬高物价的效果更明显。这一点,我将在后面进行详细说明。所以,根据伊顿学院的记录,在18世纪前64年间,温莎市场上每夸脱优质小麦的平均售价是2镑7便士,比17世纪最后64年间的均价大约降低了10先令8便士(降幅达到了25%以上),比1636年以前的16年间的均价大约降低了9先令6便士,比1620年以前的26年间的均价大约降低了1先令。综上所述,在18世纪最初的64年间,每夸脱中等小麦的平均售价大约是32先令。

由此可知,和谷价相比,18世纪的银价似乎稍微上升了。不过,这一上升趋势或许早在17世纪后期就已经开始了。1687年,在温莎市场上,每夸脱优质小麦的售价是1镑5先令2便士,这是自1595年以来的最低价格。通晓这类情况的著名学者格里戈里·金在1688年做出了一个推算:在一般丰年,小麦的平均价格是3先令6便士每蒲式耳,即每夸脱28先令。

所谓生产者价格,有时也被称为“契约价格”,即农民在与商人签订契约时,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向商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谷物所定的价格。这种价格可以省去农民上市议价的费用和麻烦,因此通常低于平均市价。

格里戈里·金认为,在当时的一般丰年,小麦的普通契约价格为每夸脱28先令。据我所知,在最近连年天时不佳、谷物缺乏的时期之前,这一价格的确是一般年岁的普通契约价格。

1688年,议会设置了奖励谷物输出的奖励金。在当时的立法机关中,乡绅所占的席位要比今天多,他们都感觉到了谷物价格的逐步下跌。奖励金制度是以人为力量的权宜之计,目的是使这一价格抬升到查理一世及查理二世时期的水平,直到谷物的价格上涨到每夸脱48先令才停止发给。这一价格,比格里戈里·金在同年推定的一般年岁的契约价格大约高出20先令,增幅高达七分之五。当时,格里戈里·金的这一判定赢得了普遍赞扬。如果格里戈里·金的计算确实值得人们赞扬,那么除了极度歉收的年份,要想实现每夸脱小麦的售价是48先令的目的,只有借助于奖励金制度这种人为的手段。但是,由于当时威廉王的实力尚未稳固,所以只好恳求乡绅们制订土地年税,并采纳他们的建议。

由此可见,早在17世纪后期,银价就已经开始大幅抬升了。到了18世纪,由于实施奖励金的必然作用,银价不能按照当时的耕作情形显著增加,但从大体上讲,银价仍然在继续抬升。

在丰年,奖励金由于促进谷物的输出,当然会使谷价特别昂贵,超过本来会有的数目。但是,奖励金制度最明显的目的,却也在丰收的年度,仍设法提高谷价,以奖励耕作。诚然,当谷物极度匮乏时,大抵会停止发放奖励金。不过,谷价在这种年头中的许多年里,仍然受到了奖励金制度的影响。可是在丰年,谷物大多会因奖励金的诱惑而被异常输出,所以丰年谷物补救歉岁不足的调剂作用,也就没有施展的空间了。

总而言之,无论是丰年还是歉岁,奖励金都能使谷价抬高到超过按实际耕作情况所应有的价格。由此可见,如果18世纪前64年的平均谷价低于17世纪后64年的平均谷价,那么在耕作状态不变且没有奖励金的情况下,这一低价的差额还会更大。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没有奖励金的促进,也许耕作状态会有所不同。关于奖励金制度对一国农业的影响,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重点讨论。现在,我们只谈论一个事实,即银价涨升得比谷价更多的现象,并不是英格兰特有的。在同一时期的法国,银价涨升的比例几乎与英格兰相同。这一事实得到了三位相当诚实、勤勉而辛苦的谷价研究者的承认,他们就是杜普雷·得·圣莫尔先生、麦桑斯先生和《谷物政策论》的作者

但是,在1764年以前,法国曾经禁止输出谷物。我们很难说,谷物价格下降的原因,在一国是禁止谷物输出,而在另一国却是奖励谷物输出。

造成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如此变动的原因,其实是欧洲市场上银的真实价值逐渐升高,而不是谷物真实价值的下落。我们已经知道,无论在什么时期,谷物都比银或其他任何商品更适合充当价值尺度。自从发现了美洲富矿之后,谷物的货币价格一下子升高了三四倍,原因是银的真实价值下跌,而不是谷物真实价值的升高。所以,如果说18世纪前64年的谷物均价低于17世纪,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引起这种价格变动的原因,不是谷物真实价值的下落,而是银的真实价值的上升。最近10年间,由于谷价高昂,不禁有人猜测,欧洲市场上白银真实价值的下跌还会持续下去。但是,引起谷价高昂的原因,分明只是暂时异常的天气,这种天气不会永久持续下去。最近10年间,欧洲大部分地区都天气异常,再加上波兰发生动乱,许多需要从波兰进口谷物的国家都陷入了缺乏谷物的困境。如此长时期的天气异常,虽然不常见,但也绝不是什么稀奇古怪的事。只要是研究过以往谷价的人都能列举出很多类似的例子。而且,10年的异常荒歉比10年的异常丰收更常见。1741—1750年的谷价低廉,与近10年的谷价高昂形成对照。从伊顿学院的记录可知,在1741—1750年间,温莎市场上,优质小麦的平均售价是每夸脱1镑13先令10便士,比18世纪前64年的均价大约低了6先令3便士。由此推断,这10年间的中等小麦售价,每夸脱只有1镑6先令8便士。

1741—1750年的谷价之所以没有按自然趋势下跌,一定是因为实施了奖励金制度的缘故。由海关的统计数据可知,在这10年间,各种谷物输出的总数量,竟然高达每蒲式耳8029156夸脱,为此支付的奖励金高达1514962镑17先令4.5便士。1749年,首相佩兰,在下议院陈述,前三年谷物输出奖励金一项支出占了相当巨大的数额。他的这种说法具有非常正当的理由。如果他是在次年这么说的,那么理由就更充分了,因为该年的奖励金支出额高达324176镑16先令6便士。 在这种强制输出的影响下,国内市场的谷价,必然会升高到超过未采取奖励金制度时应有的价格,至于超过多少,在此无须说明。

1740年的确是异常歉收的一年。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750年前后的20年。在1750年以前的20年里,虽然有一两年的谷价非常高,不过也远远低于18世纪的总平均谷价;在1750年以后的20年里,虽然1759年的谷价相当低廉,也远远高于总平均数。如果前者低于总平均数的程度,没有后者超过总平均数的程度大,那么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自然就是奖励金制度了。何况,缓慢升高的银价也无法引起这样急剧的变动,造成这一变动的原因只能是天气的异常变化。

英国的劳动价格在18世纪有所上升。但这种上升,不是欧洲市场上银价降低的结果,而是由国内繁荣带来的劳动需求增加的结果。法国的繁荣程度不及英国,自17世纪中叶开始,其劳动价格就随着谷物的平均售价日益下跌。普通劳动的日工资,在17世纪甚至是18世纪,几乎都没有变动,始终是1塞蒂埃小麦均价的5%。前面已经说过,18世纪英国的劳动报酬,即付给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实际量,已大幅上涨。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似乎不是因为欧洲一般市场的银价下跌,而是英国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促使该国特殊市场上劳动的实际价格上升。

自美洲发现后,在欧洲市场上,白银的价格曾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所以,这期间的矿业利润也大大超过了自然水平,数目相当可观。但是,此后不久,输入欧洲的白银就不能全部以这一高价卖出了,所能交换的货物量也越来越少。银价逐渐落回了自然价格的限度。换言之,银的价格,仅够按照自然率,支付其上市所需支给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及土地地租。我们已经说过,秘鲁大部分银矿交给西班牙国王的赋税,都等于总产出量的十分之一,根本没有可以用来交地租的剩余。最初,这种赋税高达总产出量的一半,不久又减至总产出量的三分之一、五分之一,直至现在的十分之一。这十分之一,似乎就是秘鲁大部分银矿在补偿开矿资本及普通利润之后的全部剩余了。在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开矿者的利润都相当高;可是现在,这种利润却跌到了仅够继续开采的水平。这一事实已得到了普遍认同。

1504年,秘鲁银矿缴纳给西班牙国王的矿税降到了标准银的五分之一。1545年,波托西银矿被发现。在1636年以前,这些要向西班牙国王纳税的美洲最富饶的矿山,有充足的时间把欧洲市场的银价降到最低水平。90年的时间(1636—1545年)足以让任何非独占商品的售价都降至其自然水平,即在保证缴纳特种赋税的场合下,商品仍能继续长期出售的最低价格。

欧洲银价本来有进一步下跌的可能,使得税率不但像1736年那样减至十分之一,而且必须像金税一样减至二十分之一,甚至使美洲现在仍在开采的大部分矿山停止开采。这些情况之所以没有发生,是因为银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美洲白银矿出产物的市场也在逐渐扩大。这样一来,不仅维持住了欧洲市场的银价,甚至将其抬高到了稍稍超过17世纪中叶的水平。

自美洲发现以来,美洲白银矿出产物的市场一直在逐渐扩大。

一、欧洲市场逐渐扩大

在美洲发现后,欧洲的大部分地区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农业和制造业上大有发展的国家,不但包括英格兰、荷兰、法国、德国、瑞典、丹麦,甚至还包括俄罗斯。意大利似乎也没有倒退的迹象,它是在征服秘鲁之前没落的,之后似乎逐渐发展起来。西班牙和葡萄牙则似乎是衰落了。不过,葡萄牙只占欧洲极小的一部分,西班牙的衰落也不像一般人想象得那样严重。16世纪初,即使与法国相比,西班牙也是个相当贫穷的国家。只是从那时起,法国就开始有了长足的改进。经常巡游于这两国之间的查理五世,曾有过这样一个著名的评语:在法国,所有物资都是丰富的;在西班牙,所有物资都是匮乏的。既然欧洲农业和制造业的生产总额增加了,那么其流通所需的银币量自然会逐渐增加。既然富翁增加了,那么银制器皿和饰物的数量自然也必须逐渐增加。

二、美洲是本地银矿矿产的新市场

跟欧洲最繁荣的国家相比,美洲在农业、工业及人口方面的进步速度要快得多,所以美洲对银的需求的增加速度也自然更快。美洲白银的新市场,完全可以由英属殖民地充当。以前的英属殖民地,一向对银没有需求,现在却因为铸币和打制器皿而增大了对银的需求。除英属殖民地外,大部分的西班牙属和葡萄牙属殖民地也是美洲白银的新市场。在欧洲人未发现新格拉纳达、尤卡坦、巴拉圭、巴西等地之前,这些地方的居民都是些不知道什么叫工艺制作业和农业的原住民,现在,当地的大部分居民都从事工艺制作业与农业了。

在美洲白银的旧市场当中,市场范围比过去扩大的有墨西哥和秘鲁两国。无论记述这两国古代壮丽画卷的奇异故事如何掩饰与夸张,那些具有沉着眼光并读过它们的发现史及征服史的人,都可以看出当地居民在农工商业上的无知。这种无知,比现在乌克兰鞑靼人的无知有过之而无不及。虽然秘鲁比墨西哥进步一些,但当地居民也只知道用金银做装饰品,而不知道用金银做铸币。他们完全以物物交换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因此,该国也几乎没有分工这码事,耕作者不但要自己建筑住宅,还要自己制造家具、衣物及农具等。他们之间虽然有很多工匠,但据说都是由君王贵族僧侣维持的,事实上,他们恐怕就是这些上等人的仆役或奴隶。墨西哥和秘鲁的古代工艺,从未给欧洲市场供给过任何制造品。西班牙的军队虽然不到500人,甚至经常不到250人,却经常陷于食物匮乏的境地。据说,这些军人到过的地方中,就算是人口相当稠密、耕作极其发达的地方,也经常会出现饥荒。由此可见,记述该国人口如何稠密、耕作如何发达的故事大部分都是虚构的。在英国殖民地的统治方式中,有许多有利于农业发展、技术改良及人口增长的方法。西班牙殖民地虽然没有使用这些方法,但其在这几方面的进步速度却比欧洲所有国家都快,因为它拥有肥沃的土壤、宜人的气候和广大而低廉的土地。西班牙殖民地所具有的这三个优点,是所有新殖民地所共有的,它们能弥补西班牙政治统治上的许多不足。

1713年,弗雷奇埃在参观了秘鲁之后,说利马市大约有25000~28000的人口;但是,在1740—1746年间居住在该地的乌洛阿对此却有着不同的意见。乌洛阿说,当时该市的人口至少也有5万人。在智利及秘鲁其他许多大都市人口计算的差异方面,这两位作者的意见大致与此相同。他们两人的报告无疑是正确的。从这些计算的差异来看,当地人口的增长速度并不比英属殖民地人口的增长速度慢。

总之,这一切都表明了美洲是本地银矿矿产的新市场。跟欧洲最繁荣国家的白银需求的增长速度相比,美洲本地对于白银需求的增加必定要快得多。

三、东印度也是美洲白银矿矿产的市场

随着美洲白银矿的开采,东印度市场上的银量也日益增加。这时,依赖亚卡普科船舶而进行的美洲和东印度间的直接贸易继续增大,而同时经由欧洲的间接交易,增大幅度是最明显的。在16世纪的欧洲国家中,只有葡萄牙与东印度进行着正规贸易,但是,到了16世纪末,荷兰人成了葡萄牙人的竞争对手,并在数年之内就赶走了葡萄牙人,使葡萄牙人无法在印度主要殖民地上立足。在17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这两国都分占着东印度贸易的最大部分。不过,葡萄牙的贸易是日益衰退的,而荷兰的贸易是不断增长的,其增长速度甚至超过了葡萄牙贸易的衰退速度。17世纪中叶,与印度进行交易的国家还有英国和法国;到了18世纪,它们之间的贸易范围就更大了。瑞典和丹麦在18世纪才开始与东印度进行贸易往来。最近,俄罗斯也组织了所谓的“商队”,准备经由西伯利亚和鞑靼到达北京,与中国进行正规的贸易。

总之,在与东方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当中,除了法国的东方贸易因近期的国内战争而被削减外,其他各国对东方的贸易几乎都扩大了。欧洲对东印度消费品的需求增多,其消费额之大,甚至曾使印度各种业务的规模都逐渐增大。就拿茶叶来说吧,16世纪中叶之前的欧洲,茶叶的输入是极其有限的,一般都被用作药品。可现在,每年被英国东印度公司输入本国用作饮料的茶叶达到了150万磅。即使是如此多的茶叶,也无法满足英国人民对茶叶的有效需求,所以不断有更多的茶叶被秘密输入英国。这些茶叶所经过的地方,不但有荷兰各港和瑞典的哥登堡,还有法国东印度公司繁荣时期的法国海岸。此外,欧洲对中国瓷器、马鲁古群岛香料、孟加拉国布匹及其他无数货物的需求量,也几乎以同样的比例增加。所以,就用在东印度贸易上的船舶来说,17世纪全欧洲所用的船舶都非常少,即使是英国的东印度公司也不例外。

但是,自欧洲与亚洲开始进行贸易往来的初期至今,亚洲各国(尤其是中国与印度)金钱的价值远远高于欧洲。因为亚洲各国大多是产米国,每年能收获2~3次稻米,而且每次的收获量都比小麦多。因此,在面积相同的情况下,产米国所产的粮食,必然比产麦国更加丰富,也必然能养活更多的人口。另外,在这些国家里,富人有大量自身消费不了的剩余食物可以出卖,因而他们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也自然多得多。从所有的记载来看,中国和印度的高官、富豪,不但都比欧洲最富裕的人拥有更多奴隶,而且可以用大量的过剩食物来交换金银、宝石这类产额甚少的珍奇物品。因此,供给印度市场的银矿和供给欧洲市场的银矿相比,虽然两者的矿产总额相同,前者的产物却能从印度换得更多的粮食。

然而,同样是出产贵金属的矿山,供应印度市场的矿山,似乎比供给欧洲市场的矿山贫瘠得多;而同样是出产宝石的矿山,供应印度市场的矿山产出量,却远远比供应欧洲市场的矿山产量丰富。所以,与欧洲的贵金属相比,印度的贵金属不仅能换得更多的宝石,而且能换得更多的粮食。在印度,金刚石这类非必需品的售价要比欧洲低,粮食这一最重要必需品的售价更是比欧洲低得多。但是,正如前面所说,中国和印度这两大市场,其劳动的货币价格,即劳动者所能支配的生活必需品的量,却不如欧洲劳动者。因此,这些劳动者的工资只能购到少量的食物;印度的食物比欧洲低廉,所以,与欧洲相比,印度劳动的货币价格就加倍低廉,因为一方面它只能购到少量的粮食,一方面粮食的价格又便宜。

当各国的技术和勤劳程度都相同时,各国大部分制造品的售价,必然会与该国的劳动价格成比例。中国和印度制造业的技术和勤劳水平似乎相差不远,只是不及欧洲各地。既然这两国的劳动价格这么低廉,那么这两国制造品的售价自然也会比欧洲各地低。此外,欧洲大部分地区运送货物都是陆运,将原料从产地运往制造所制成成品,再将成品运往市场,这样一来,因运输而消费的劳动就会增多,制造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也会因此变高;而在中国和印度,货物却通常由纵横交错的内地河港水运,运费自然比欧洲少,这两国大部分制造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也自然更低。

综上所述,把贵金属从欧洲运往印度,不管在以前还是现在,都是有利可图的。在印度能够获得好价的物品,没有什么能与贵金属相比拟;换言之,花费一定数量的贵金属,在欧洲换得的劳动和商品,绝没有在印度换得的劳动和商品多。同样是把贵金属运往印度,运银比运金更加有利。因为纯银与纯金的比率,在中国及大部分的印度市场上通常是10∶1,最多也不过12∶1;在欧洲市场上却是14∶1或15∶1。在前一场合,1盎司金的代价是10~12盎司银;在后一场合,1盎司金的代价是14~15盎司银。

因此,对于航行于印度的欧洲船舶来说,银一般是最有价值的运输品。这一情况也适用于向马尼拉航行的亚卡普科船舶。新大陆的银,实际就是凭借这种种关系,而成为旧大陆两端通商的主要商品之一。从大体上讲,银的买卖是世界各个地区相互联系的媒介。

人们对银币和银器皿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供给如此广大的白银市场,各矿山每年采掘的银量,除了要足够供应所有富国不断增加的银的需求之外,还必须足够支付所有用银国家银币银器皿的削减及磨损。

贵金属在使用过程中的磨损量是极其惊人的。当它用作铸币时,会由于辗转流通而不断磨损;当它用作器皿时,会因为打磨与擦洗而不断损耗;当它用作使用范围非常广泛的各种商品时,更会不断磨损。每年单是补偿这些磨损的银量就很多。从总体上看,这些金属在某些制造业上的磨损量,也许并没有上述的磨损量大,但是,由于这时的金属磨损速度要快得多,所以这种磨损就特别明显。

据说,仅伯明翰,每年花费在某些制造品的镀金、包金上的金银量,就高达5万镑英币。用作这种用途的5万镑金银,是绝对不可能再恢复原状的。据此推断,世界各地的制造业,每年花费在镶边、彩饰、镀金及其他装饰用途的银量,不知多少。而且,金银在海陆运输途中也会失去不少分量。另外,亚洲各国几乎都有掘地埋藏宝物的习俗,在人们的埋藏者死亡之后,往往有许多宝物会因为无人知道而一直埋藏在地下,这必然也增加了金银的损失量。

由最权威的记载可知,每年由卡迪斯及里斯本登记在册和暗地输入的总金银量,大约价值600万镑英币。

梅格斯先生 说,西班牙在1748—1753年间,葡萄牙在1747—1753年间,共输入白银1101107磅,黄金49940磅。按金衡每磅值62先令来计算,银的价值是3413431镑10先令;按金衡每磅值44.5几尼来计算,金的价值是2333446镑14先令。把两者的价值加起来,总共是5746878镑4先令。在梅格斯先生看来,这些权威的进口数字的登记都是正确的。此外,他还根据登记簿,详细揭示了金银的输出地、输入地和数额,并估算了他认为可能秘密输入的金银量。由于这位商人慎重而富有经验,所以他的这一看法也显得十分可信。

《欧洲人殖民东西印度的哲学史与政治史》一书中记载,西班牙在1754—1764年的金银输入量,登记在册的共有1398418535皮亚斯特。其中,1皮亚斯特等于10里尔银币。如果加上秘密的输入量,那么西班牙每年的金银总输入量恐怕会超过170万皮亚斯特。如果按照1皮亚斯特等于4先令6便士来计算的话,西班牙每年的金银输入总额就是英币3825000镑。此外,他还参考登记簿,详细列举了各个金银输出地及输出数量。

据书中的报告可知,如果按照葡萄牙的税额(税率好像是标准金属的五分之一)来判断的话,里斯本每年从巴西输入的金的价值,应该有葡币1800万格鲁查多。将这一金额折合成法币,就是4500万里弗尔;折合成英币,就是200万镑。如果把金银秘密输入部分记为公开输入部分的八分之一,那么输入金银的价值会再增加25万镑,总共是225万镑。照此计算,每年输入西班牙、葡萄牙的贵金属,价值总额高达6075000镑。

我还查阅了其他许多可靠的手抄记录,其中记载的年平均金银总输入量,估计都在600万镑左右。

美洲各个矿山全年生产的贵金属,并没有全部输入卡迪斯和里斯本,其中往往有一部分会经由亚卡普科船舶运送到马尼拉,还有一部分会秘密地流通于西班牙属殖民地和其他欧洲各国的殖民地之间,另一部分自然是在出产地买卖。而且,世界上并非只有美洲这一座金银矿山。不过,美洲矿山是世界上最富饶的矿山。和美洲矿山的出产量相比,现已发现的其他所有矿山的出产量都是微不足道的。美洲每年矿山产额的大部分,都输入了卡迪斯和里斯本两地,这是公认的事实。但是,在每年600万镑的总输入当中,单是伯明翰的年消费就达到了5万镑,是总输入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如此看来,世界各地每年的金银消费总额也许与出产总额是相等的;即便有剩余,也只不过能刚好满足繁荣国家持续增长的对银的需求,有时甚至满足不了,这就使欧洲市场的金银价格大幅提高。

每年,矿山提供给市场的铜铁量,远不是金银量可以相比的。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凭此就想象这些供给增大的贱金属会超过其有效需求,也不能说这些贱金属的价格会因供给的增大而趋于低廉。但对于贵金属,我们可以这么想象。因为贱金属比较坚固,即使是用在比较容易磨损的场合中,也不会损失多少价值,所以人们在保存它们时,也不像保存贵金属那样小心。但是,贵金属就不同了,即使人们精心呵护,它的保存期限也不比贱金属长久,而且经常以各种形式遭到磨损和耗费。

虽然所有金属的价格都会有微小的变动,但是与其他土地生产物价格的逐年变动一比,这种变动就显得微不足道。同样,与贱金属的价格变动相比,贵金属突然发生价格变动的可能性更小。金属不易发生价格变动的原因是它具有耐久性。比如,去年上市的谷物可能到了今年年终就会被消费干净。但是,两三百年前采掘的铁,可能现在还有一部分正在使用。而两三千年前采掘的金,也可能现在还有一部分正在使用。各年度生产与消费的谷物量,往往会保持一定的比例。但是,甲年与乙年铁矿产出额的波动,并不会影响这两年用铁量的比例。而金矿出产额的变动影响,更不会影响这两年用金量的比例。所以,虽然大部分金属矿山逐年生产额的波动大于多数田地,但它们对生产物价格的影响却比较小。

金银价值比例的变动

欧洲各造币厂纯金对纯银的价值比例,在发现美洲矿山以前是1∶10~1∶12,换言之,1盎司纯金价值10~12盎司纯银。到了17世纪中叶,欧洲纯金对纯银的价值比例又变成了1∶14~1∶15,也就是说,1盎司纯金价值14~15盎司。这样一来,金所能交换的银量增多了,即金的名义价值升高了。虽然金银的真实价值(即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同步减少,但银价减少得更多一些。美洲矿山的金银矿藏,比以前发现的任何矿山都丰富,而且银矿似乎比金矿更富饶。

每年,欧洲都会向印度输出大量白银,使得英国部分殖民地银价和金价的比例逐渐降低。加尔各答造币厂规定1盎司纯金等于15盎司纯银,与欧洲的金银比例大致相同。不过,这一价值似乎大大高于孟加拉国市场上的金价。中国的金银比例仍是1∶10或1∶12,日本的金银比例据说是1∶8。

根据梅格斯先生的计算,欧洲每年输入的金银量之间的对比接近1∶22,换言之,如果把欧洲每年输入的金算作一份,那么银就有22份。只是,输入欧洲的银中会有一部分被转运到东印度,从而使流通在欧洲的金银量之比大约是1∶14或1∶15,约等于金银的价值比例。在梅格斯先生看来,这两种金属的价值比必然等于其数量比。所以,如果银的输出量没有这么多,那么金银的价值比就应该是1∶22。

但是,两种商品的普通价值比例,与其在市场上普通存量的比例,没有必要保持一致。比如,一头牛的价格约是10几尼,而一只羊的价格只有3先令6便士,前者是后者的60倍。如果我们以此推想:当市场上有一头牛时,就等于说市场上有60只羊,那么这种推想明显是可笑的。同样,仅凭1盎司金价值14~15盎司银的事实,就推断出,当市场上有1盎司金时就有14~15盎司银,这无疑也是荒唐的。

通常情况下,市场上银量对金量的比例,会远远大于一定数量的金价对同一数量的银价的比例。在市场上,廉价商品的总量和总价值往往都比高价商品大。例如面包每年的上市量和总价值都比家畜肉大,家禽的总量和总价值次之,野禽的总量和总价值最小。

购买廉价商品的顾客,通常远远多于购买高价商品的顾客,因而廉价商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总值要多于高价商品。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廉价商品总量与高价商品总量的比例,必然比一定数量高价商品对同量廉价商品的价值比例大。银和金虽然都是贵金属,但是银和金相比,就是廉价商品。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市场上流通的银量和银的总价值都比金大。事实上,人们只要把自己拥有的银器和金器比较一下,就会发现银器在数量和价值上都比金器大。因此,许多人持有大量银器,却没有一件金器;即便这些器具中有金,也仅使用在表壳、鼻烟盒这类小玩意儿的装饰上,总价值相当有限。

当然,就英国铸币来说,所有金币的价值,大于所有银币的价值,但其他国家的情况却并非如此。有些国家,其所有银币的价值,差不多等于所有金币的价值。据造币厂的统计数据显示,苏格兰在没有与英格兰合并之前,其市场上流通的金币只比银币略多一点。 其他许多国家的铸币,都是银币占多数,金币占少数。法国通常用银币来支付巨额款项,至于金币,只是随身携带的小额,且很难得到。但是,一切国家银器的总价值必然总是大于金器的总价值。所以,当少数国家的金币占铸币的大部分时,就可以用前一种优势来抵消后一种劣势。

银在过去就比金低廉得多,将来恐怕也会如此。但在另一种意义上,根据现在西班牙市场上的情况,也可以说金价低于银价。某种商品,不但能够以它的普通价格为标准来说明它是昂贵还是低廉的,而且能够以它高出最低价格的时价为标准来说明它是昂贵还是低廉的。所谓最低价格,指的是足够补偿该商品上市必需的资本和资本普通利润的价格,也就是对地主不能提供任何报酬而全部由工资及利润二者构成的价格。在现在的西班牙市场上,金确实比银更接近最低价格。在当地,金税是5%的标准金,而银税则高达10%的标准银。

我们已经说过,美洲西班牙属殖民地大部分金银矿山的地租,全部以赋税的方式交给了国王。在国王的收入当中,银所占的比例比金大。此外,经营银矿一般比经营金矿更容易发财。由此可见,金矿的利润一定比银矿的利润低。这样一来,西班牙市场的金价中所包含的地租和利润就少了,因而也就多少比银价更接近于最低水平了。如果包括所有费用,那么西班牙所有黄金的市场行情,似乎都没有白银的市场行情好。不过,葡萄牙在巴西收受的金税是20%标准金,与西班牙以往在墨西哥和秘鲁所收缴的银税税率相同。这样一来,美洲的全部黄金是否比美洲的全部白银以更接近这可能的最低价格的价格供应欧洲一般市场,就很难说了。

金刚钻及其他宝石的价格,恐怕比金的价格更接近其最低水平。

银税不仅和奢侈品税一样,是最适合的税目,而且还是当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在有条件征收这些税目的情况下,政府一般是不会放弃收税的。不过,由于几乎不可能完税,所以在1736年,银税由原来的20%降到了10%。将来,也许银税还会因为不可能完税的原因而被再次削减,就像金税不得不被削减到5%一样。美洲西班牙属殖民地的银矿和其他矿山一样,也因为采掘比以前深入而产生了大量的深处积水。由于以新鲜空气替代这些深处积水的费用较大,所以采掘费用也逐渐增大。这一情况得到了调查过这些矿山状况的人的确认。

这相当于增大了银的稀缺性(因为一种商品的获得,如果困难加重,费用增加了,就可说它稀缺)。这种费用的增加,必定会引起以下三种现象之一。第一,一定会由于银价按正比例增加而取得补偿;第二,一定会由于银税按正比例减少而取得补偿;第三,一定会一部分通过这种方法,另一部分通过另一种方法而取得补偿。三者必居其一,其中第三种现象的可能性最大。正如金税尽管大减,但和银相比,金价仍然上升一样。银税尽管大减,但和劳动及其他商品相比的银价,也仍然可能上升。

但是,银税的递减,即使不能完全防止欧洲市场的银价上升,也至少会推迟银价的上升。以前那些因不堪重税而中止采掘的矿山,现在也许会因为减税而能够再度开采。这样一来,银的上市量一定会增加很多,并使一定数量的银的价格大大下跌。1736年,西班牙国王降低了银税,使得欧洲市场的银价,虽然与以前相比没有实际降低,但与银税不减时的价格相比,至少降低了十分之一。

根据上述事实和议论可知,或者说,可以揣测,18世纪的银税虽然降低了,但欧洲市场的银价却升高了很多。我之所以用“揣测”,是因为虽然我尽力想把这一问题阐述明了,但我仍然不确信它是对的。说实话,即使银价上升了,其上升程度也是极其有限的。所以,即使我说了上面这些话,恐怕还会有许多人犹疑不决。因为,他们对以往实际银价是否上升,或今日欧洲市场的银价是否仍在下跌,仍然拿不定主意。

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以下事件。无论金银的年输入量有多少,它终归有一个时期会与其年消费量保持一致。金银的总量越多,其消费就越大,有时金银消费的增加甚至要远远大于金银总量的增加。总量增多,其价值必然减少。

当金银广泛用于各种用途时,使用者就不会那么慎重地爱护它们了,这样就必定会使金银消费量的增长幅度大于金银总量的增长幅度。因此,当金银的输入不再增加时,金银的年消费量就一定会与其年输入量趋于一致。不过,现在金银的输入仍在继续增加。

金银的年输入量,如果在年消费量与年输入量相等之后逐渐减少,那么在一段时间内,金银的年消费量也许会超过其年输入量。这样,金银总量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减少,从而使金银的价值也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升高。当金银的年输入量不增不减时,金银的年消费量就会在不知不觉中逐渐适应每年输入量所能支持的数额。

怀疑银价仍在持续下跌的依据

欧洲有一个俗见,即由于贵金属的数量会随着财富的日益增加而增加,因此贵金属的价值就会随着贵金属的增加而减少。这个俗见使得许多人都相信欧洲市场的金银价值现在仍在下跌。再加上许多土地生产物的价格至今仍在上涨,这使得人们更加相信这种俗见是正确的。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当一国的贵金属量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增加时,其价值并不会因此而降低。富国是所有奢侈品和珍奇品的聚集地,自然也是金银的聚集地。这些物品之所以在富国聚集,并不是因为它们在富国的售价低于贫国,相反,它们在富国的售价比贫国高得多。正是由于这些物品在富国可以卖到更高的价钱,它们才被吸引到了富国。一旦这种优越性被削减,这些物品就不会被吸引到这里了。

除谷物这类全靠人类劳动生产的植物外,一切种类的原生产物,如家畜、家禽,如各种猎物,如化石和矿物等,其价格都会随着一国财富的增长和技术的改进而日益昂贵,这也是我已经努力说明过的。所以,即使它们所能换得的白银比以前多,我们也不能因此认为,银价实际上已经下跌了,或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比以前少了。从这一现象中只能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这些商品的价格实际上已经提高了,也就是说,和以前相比,这些商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更多了。财富的增长和技术的改进,使得这些商品不仅名义价格上升了,真实价格也上升了。名义价格的上升,并非银价下落的结果,而是该商品自身真实价值上升的结果。

社会进步对三种土地原生物的不同影响

土地生产物可以分成三种。第一种几乎完全不能依靠人类劳动来增加;其真实价格,可以随财富的增长和技术的改进无限上涨。第二种可以根据需要,通过人类劳动来增加;其真实价格,虽然有时候会大大上涨,但也绝对不会长久地超过一定的限度。第三种虽然能够通过人类劳动来增加,但往往收效甚微;其真实价格,在改良程度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会随改良的进步而上升,但也可能会下跌或保持不变,这要看人类劳动在遇到偶发事故时增加这类产物的成效如何。

第一种

第一种原生物,其价格只能随着社会进步而上涨,而其数量几乎完全不能靠人类的劳动来增加。这类原生物不但很容易腐败,其生产量也不能超过自然生产的一定分量,所以,想把各季节生产的这类产物全部蓄积起来,无疑是不可能的。这种原生物包括稀少而奇特的鸟类鱼类、各种野禽野兽、各种候鸟等。

随着财富的增加,以及随财富增加而增加的奢侈品,人们对这种生产物的需求多半都会增加。但是,这种大量增加的需求不是人力所能满足的,因此,它们的价格会随着不断扩大的竞争而无限上涨。比如山鹬,即使成为时尚品,价格上涨到20几尼一只,人类也不可能靠劳动使市场上山鹬的数量大大增长。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繁盛时期的古罗马人,才会支付极高的价格去购买那些珍贵的鱼类和鸟类。造成这种高价的原因,并不是当时银价的下跌,而是这些稀有珍品本身价值的升高,以及它们的数量不能靠人力随意增加。

在罗马共和国没落前的若干年内,当地银的真实价值普遍高于欧洲。

罗马共和国在对西西里征收什一税 时,以每莫迪斯或1配克小麦值3塞斯特斯(约合英币6便士)来换算。虽然这一价格大概低于其平均售价,但由于西西里农民认为这是一种赋税,所以他们觉得有义务以这一价格交售他们的小麦。如果罗马人需要从西西里输入不需缴纳什一税的谷物,就须依照契约,为每配克超过定量的物品加付4塞斯特斯(约合英币8便士)。我想,这一价格在当时应该是比较合理的,是当时的平均或普通契约价格,也就是每配克7塞斯特斯,约合每夸脱21先令。

英国的小麦不如西西里的小麦质量好,其在欧洲市场的售价一般也比西西里小麦低廉。但是,在最近的荒歉年度之前,英国小麦的普通契约价格却达到了每夸脱28先令。由此可以推断,以往银价与现在银价的比例一定是3∶4,换言之,以往的3盎司银所能换得的劳动或商品的量,和现在的4盎司银所能换得的量相同。

根据历史学家普林尼的记载可知,塞伊阿斯献给女王阿格丽波娜的一只白夜莺,花费了他6000塞斯特斯(约合英币50镑);阿西尼阿斯·塞纳为购得一尾红鱼,不惜花费8000塞斯特斯(约合英币66镑13先令4便士)。光是这种记载,就足以让我们为这些奇贵的价格而感到震惊。不过,在我们看来,这些价格似乎比它的实价还要少三分之一,即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和食物量,大约比它们现在的名义价格多了三分之一。换言之,塞伊阿斯为了一只白夜莺所付出的劳动和食品量,需要花费现在的66镑13先令4便士才能购买;而塞纳为了一尾红鱼所付出的劳动和食品量,需要花费现在的88镑17先令9便士才能购买。导致这种过高价格的原因,与其说是银量充斥,以致银价低廉,不如说是罗马人的剩余劳动、剩余食品过于丰盈,珍奇品争购者多。在当时的罗马,人们可以用比现在少得多的银量,换得和现在相同的劳动和食品量的支配权。

第二种

第二种土地原生物,其价格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上升,其数量也能随着人类需要的增加而增加。这种原生物就是那些有实用价值的自然生产物。在土地没有大规模开辟时,自然生产物很多,以致几乎没有什么价值,到了耕作进步时期,就不得不让位给那些更为有利的别种产物。在社会日益进步的长期过程中,这种自然生产物的数量会随着长期的进步过程而日益减少,同时其需求会不断增加。这样一来,其真实价值,即所能支配的真实劳动量,就会逐渐增加,直到增加到与任何由人力在土壤最肥沃、耕作最完善的土地上产出的物品的价值不相上下的水平。但是,一旦上升到这一限度,第二种原生物的价值就不会继续上升了。因为,当其价值超过这一限度时,马上就会有更多的土地和劳动投入这一行列中,这时,其价值就会因为竞争而降低。

比如牲畜,当其价格昂贵到使人觉得用最好的土地来生产牧草和人类食物,可以获得相同的收益时,牲畜的价格就不会再进一步上涨了。因为,如果这一价格再上涨,马上就会多出许多由田地转化而成的牧场。

耕地的扩大带来了两个结果:一是野生牧草的数量减少了,以致靠野生牧草生长的家畜肉减少了;二是更多的人拥有了交换家畜肉的谷物,以致人们对家畜肉的需求增加。于是,牲畜的价格也会随之逐渐上涨,直到使人觉得用最好的土地来生产牧草和人类食物,可以获得相同的收益为止。但是,只有到了耕作事业获得如此扩大的进步社会后期,牲畜的价格才能上涨到这种程度。只要社会还在向前发展,牲畜价格就一定会继续上涨下去,直到上涨到这一程度为止。

现在,欧洲恐怕还有一部分地区的牲畜价格没有上涨到这个程度。这种情况在合并之前的苏格兰某地也出现过。苏格兰的大部分地区都适宜畜牧,只有极少的地区适宜用作其他用途。因此,那里的牲畜,如果只在本国销售,其价格恐怕无法达到这一极限,当地的土地也就不会被转化为牧场了。上文已经提到,伦敦附近的牲畜价格,似乎在17世纪初达到过这一极限;但是那些比较偏远的地区,却是在很久之后才达到这一极限的,或许还有少数地区至今也没有达到这一极限。在第二种原生物中,牲畜的价格恐怕是最先随社会的进步而升至极限的。

在牲畜的价格没有到达极限之前,就算是适合精耕细作的土地,也必然有大部分不能完全耕作。在幅员辽阔的国家,大部分农田都分布在偏远的地区,无法靠城市提供肥料,因此耕作优良的土地其数量一定和农地自能生产的肥料量成比例;而农田自产的肥料量,又一定和农田所能饲养的牲畜量成比例。土地施加肥料的途径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靠放养牲畜获得粪便;二是靠圈养牲畜获得粪便。

但是,如果牲畜价格不足以补偿地租和利润,农民就不愿意用土地放养牲畜,更不愿圈养牲畜。因为,圈养牲畜所需的牧草,势必依赖已开垦的肥沃土地提供,如果从未开垦的荒芜土地中割取牧草,那么所需的劳动和费用一定会非常大。此外,如果连放养于已开垦土地的牲畜的价格都不够支付产草的费用,那么设厩饲养、割取并搬运牧草要增加的劳动和费用,必定更不够偿付产草的费用。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只是圈养必需的耕作牲畜也就罢了,想多养以获利是绝对不可能的。不过,如果只是圈养耕作所必需的牲畜,那么所得肥料就无法满足全部耕地的需求,这些土地自然也无法继续保持良好的状态。

既然肥料不够供应全部耕地,那么农民自然会把肥料施在最有利、最便当、最肥沃且位于农舍附近的土地里。于是,在全部耕地中,只有一部分土地会经常保持良好的耕作状态,而其余大部分土地则会因无力顾及而逐渐荒芜,最多生长一些贫弱的小草,为一些奄奄一息的牲畜提供食物。所养牲畜的数量,虽然远远少于土地完全加入耕作时所需的数额,却往往多于土地实际产出的牧草。像这样继续放牧六七年之后,荒芜的那部分土地可能会被开垦,甚至可能产出一两季燕麦之类的粗劣谷物。长此以往,土壤的肥力会被消耗殆尽,不得不再次回到以前的休耕放牧状态。于是再开垦其他的土地,产出一两季粗劣的谷物,然后再因土壤肥力耗竭而回到休耕状态。

在未与英格兰合并以前的苏格兰,低地一带的土地大都是以这种方式经营的。当时的全部耕地中,只有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甚至不足六分之一的土地能够靠肥料维持良好的状态。其余的土地根本没有肥料可施。不过,在这些无肥可施的土地中,有许多土地都按照上述方式轮换着开垦耕作。所以,在苏格兰,就连本可以耕作的良好土地,也按照这种方式经营,以致其生产额比其生产力所能生产的低得多。这种经营方式当然是十分不利的。不过,由于当时苏格兰的耕作技术较落后,所以不得不采取这种土地经营方式。

牲畜价格大幅度上涨后,该国的大部分地区依然保持这一耕作方法。因为大多数地方的人民都很愚昧、拘泥于古习,而多数地区都是因为没有立即实施优良方法的条件。他们遇到的障碍大致有两种:第一,贫困的租地人,没有足够的时间获得足够耕作完所有土地的牲畜。虽然饲养更多牲畜有利于这些租地人,但他们却没有足够的资本来购买大量的昂贵牲畜。第二,即使租地人有能力购买昂贵牲畜,他们也不可能快速开垦出牧草地。

总之,牲畜增加和土地改良这两者,势必要齐头并进。如果牲畜没有增加,就无法改进土地。只有当土地大大改进,并足以维持大大增加的牲畜时,牲畜才会显著增加。要想铲除革故鼎新过程中的这类自然障碍,只有靠长期的勤勉和节约。现在,这种方法已经逐渐衰落,不过,要想让它从国内彻底消失,恐怕要等到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后。自从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之后,苏格兰在其所有商业中,从昂贵的牲畜价格中得到的利益最大。自从牲畜价格上涨之后,高地一带的地产价值就提高了,低地一带同时也得到了改进。

所有新殖民地的荒芜土地,都得到了大规模的开垦。这种荒芜的土地只适合用来饲养牲畜。所以,不久之后,牲畜得到了极度的繁殖。不过,一旦某一物品的数量繁多,其价格也必定相当便宜。最初,美洲殖民地的牲畜都是欧洲人从故乡运过去的,现在,牲畜在极短的时间内大量繁殖,这导致牲畜的价值大大降低。即使马跑到了森林、野地里,马主人也会视而不见。这时,辟地饲养牲畜必定无利可图。只有在这些殖民地建立并维持漫长的岁月之后,辟地饲养牲畜才可能有利可图。

美洲殖民地不但缺乏肥料,而且耕作资本的投入与耕作土地不相称,所以其农业经营方式类似于苏格兰地区实施的旧法。1749年,瑞典旅行家卡尔姆来到了北美的某些英国殖民地,目的是了解那里的农业状况。他说,在当地,很少有哪个民族是有特性的,因为他们都是农业各个方面的熟手。另外,当地人民很少往自己的田地里施肥,当他们开垦的土地肥力耗尽时,他们会再开辟一片新土地;当这片新土地的肥力也因连续收获而耗尽时,他们会继续开辟第三片新土地。他们将牲畜随意放养在森林、田野,或未开辟的荒地里。这样一来,春生的牧草就可能会被过早地啮食,往往等不到开花结果就被毁灭殆尽。 这一恶性循环导致牲畜经常处于半饥饿状态。春生牧草是北美地区的天然牧草,当欧洲人刚开始在这里定居时,它们极其繁盛,可以长到三四英尺

卡尔姆明确指出,在他写游记的时候,一块以往可以养活4头母牛的土地,现在竟不能养活一头母牛。此外,以前一头母牛的产乳量,是现在一头母牛产乳量的4倍。卡尔姆以为,正因为缺乏牧草,所以该地牲畜才一代代地渐趋退化。这种牲畜和三四十年前苏格兰各地常见的矮小牲畜没什么差别。现在,苏格兰低地一带的此类矮小牲畜,借助于丰富的饲料而得到了很大的改良。当然,有些地方的牲畜改良,也可能得益于畜种的选择。

所以,在垦殖改良的后期,当牲畜的价格上涨到辟地饲养牲畜有利的程度时,最先达到这一有利价格的,恐怕还是牲畜。因为,只有当牲畜的价格达到这种程度时,垦殖改良的程度才可能接近现在欧洲许多地区已达到的水平。

在第二种原生物中,最先达到这种水平的是牛,最后达到这种水平的是鹿。在英国,虽然鹿肉的价格看起来过高,但它实际上还不足以偿还建园养鹿的费用。只要是有养鹿经验的人,都非常清楚这一事实。如果不是这样,鹿不久就会成为普通农家的饲养物,像古罗马人饲养的小社鸱鸟一样平常。据瓦罗和科济迈拿说,当时饲养社鸱是最有利的事业。法国的某些地方,靠养肥飞入本国的蒿鸟获利。总而言之,如果鹿肉能够继续成为流行食品,而英国的财富与奢侈品也同时能以过去某时期的增进速度增进,那么鹿肉的价格将会更加昂贵。

在改良进步的过程中,从必需品牛的价格涨到极点,到奢侈品鹿肉的价格涨到极点,需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长久的岁月中,其他许多种类的原生物的价格,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形,或迟或速地逐渐达到其最高价格。这样一来,所有农场中的谷仓和圈舍废物都能养活大量家禽。由于家禽只需要利用废物就可以饲养,无须花费农业家的特别开支,所以家禽的售价一般都极其低廉。农业家从中获得的几乎全是纯利,所以即使价格再低,他们也愿意饲养。当一国耕作粗放、人口稀少时,这种无须费用就能饲养的家禽,常常足够供应全部的需要。因此,这种家禽的售价,经常和家畜肉及其他肉食一样低廉。不过,靠这种方法来饲养家禽,所得家禽的总数必然会大大少于农场饲养的家畜肉总数。

在富裕、奢华的时代,在效用相同而数量不同的两种产物中,数量较少的产物更能博得人们的喜爱。由耕作改进而带来的财富和奢侈程度的增加,会使家禽的价格逐渐超过家畜肉的价格,直到家禽的价格上涨到使辟地饲养家禽可以获利的水平。家禽的价格一旦涨到这种水平,就不能继续上涨了,否则用于其他用途的土地,也会被用来饲养家禽。在法国,家禽饲养被视为农村经济中最重要的产业,其获利之多,使得农民愿意为饲养家禽而广种玉米和荞麦。有时,一些中等农家竟然能在住宅里养400多只鸡。英格兰似乎没有法国那么重视饲养家禽。可是,家禽在英格兰的售价,一定比法国高,因为英格兰每年有大量家禽仰给于法国,每年都要从法国输入大量家禽,因而其家禽的售价一定高于法国。

在垦殖改进的过程中,只有在辟地生产某种动物食料的做法成为普遍现象的前夕,这种动物肉的售价才会达到最高水平。因为,在这种做法成为普遍现象之前,这种动物肉的价格必然会因稀缺而高昂;而在这种做法成为普遍现象以后,通常都会出现新的栽培方法。农民们利用这些新的栽培方法,可以使同一面积的土地生产的饲料量大大增加。既然动物肉的数量增加了,那么它们的售价也必然会降低,而且也能够降低。如果动物肉的售价不能降低,那么多产就必然不能长久地持续下去。现在,伦敦市场上的家畜肉售价比17世纪初期低廉,也许就起因于苜蓿、大头菜、胡萝卜、卷心菜等植物的引种。

猪是一种贪食的动物,可以以粪便和其他有用动物所嫌忌的污秽物为食。所以,人们最初饲养猪的目的,和饲养家禽一样,也是为了废物利用。如此看来,只要靠废物饲养的猪的数量可以满足需求,那么猪肉的市价就一定会远远低于其他家畜肉的市价。但是,当饲养猪也和饲养其他家畜一样,需要另外准备饲料时,猪的售价必然也会因此而上涨。当自然状态和农业状态不变时,和喂养其他家畜相比,如果养猪的费用更高,那么猪肉的价格就会比其他家畜肉高;如果养猪的费用较少,那么猪肉的价格就会比其他家畜肉低。布丰说,法国的猪肉几乎和牛肉同价。在现在的英国,许多地方的猪肉都比牛肉稍贵一些。

造成英国的猪肉和家禽的价格上涨的原因,常有人说是佃农和小农人数的减少。当时,欧洲各地还没有开始进行技术改良,耕作水平也未取得进步。佃农和小农人数的减少,导致猪肉这类物品的售价高于之前这类物品的售价。即使是最贫穷的家庭,也不需要花多少费用就能养活一只猫或一条狗,或几只家禽、一头母猪和数头小猪。这些动物的食料一部分来自食桌上的残物、乳浆、乳渣,另一部分则是这些动物自己在田野里觅得的。所以,当小农人数减少时,这种不需要什么费用就能生产的动物,数量必然会大大减少,价格也必然会比之前上涨得更快。但是,在改良过程中,这种动物的售价迟早都能达到其最高水平,从而使它不但能提供为种植这类动物食料所花的劳动和费用,还能得到和耕作其他大部分土地所得的相同的报酬。

牛乳制造业也和养猪及家禽一样,最初也是为了废物利用。农场耕牛所产的牛乳,通常都足够哺育小牛和满足农家所需,而且其在某一季节的产量也特别多。但是,牛乳也是所有土地原生物中最容易腐坏的。在牛乳产量最高的热天,牛乳的保质期一般都不会超过一天。于是,一部分牛乳就被制成了能够保存一周的奶酪,另一部分牛乳则被制成能够保存一年的咸奶酪,大部分则被制成了能够保存数年的干奶酪。农民先把这些奶酪留下一部分作为家用,再把剩下的全部运到市场上,期望以最好的价格出售。即使奶酪的市价再低,也不会低到使农民不愿意卖出这些剩余物品的程度。当奶酪市价过低时,农民对于制酪作业,多半会搞得不干不净,甚至不为这种作业另备房屋,直接在烟熏、污秽、不洁的厨房中进行。事实上,在三四十年以前的苏格兰,农家制酪业的情况普遍如此,即便是现在,也有许多农家制酪业仍然维持着这种状态。

随着农业的改良,人们对家畜肉的需求增加,利用废物饲养的家畜数量减少,家畜肉的价格逐渐上涨。制酪业产品的价格自然与家畜肉的价格及家畜饲养费相关。价格增高,就能够对更多劳动给酬,也能够促进农家对于制酪的注意和清洁。制酪就成了更值得农家注意的副业,其产品的质量就日益改良,最终将其价格抬升到值得把最好的耕地用于饲养产奶家畜的水平。同样,一旦价格达到这一最高水平,就不会再进一步上涨,否则会有更多的土地转变成牲畜饲养地。在英格兰,大部分地区的牛酪价格好像都已经达到了最高水平,所以有许多良好土地都转变成了产奶家畜饲养地。在苏格兰,牛酪价格超过这一最高价格的,似乎只有大都市附近的一些地区,其余各地的牛酪价格都在这一最高价格之下。所以,普通农家很少会用良好土地来专门饲养产奶家畜。

最近几年,牛奶酪的价格的确越来越高,即使如此,也不宜为此而使用土质良好的土地。苏格兰牛奶酪的品质一般都比不上英格兰牛酪,所以其价格也相对低贱。品质低劣不是价格低贱的原因,而是价格低贱的结果。虽然当时苏格兰的牛酪品质要比现在优良得多,但在当时的苏格兰,大部分牛酪的市价不会比现在高出多少。品质优良的牛乳,所花费土地和劳动费用也必然较多。而现在的牛酪价格,恐怕不够补偿这种费用。虽然英格兰许多地区牛酪的价格都很昂贵,但和生产谷物、饲养家畜这两种主要的农业作业相比,制酪并不是一种有利的土地利用途径。所以,制酪业在苏格兰并不能得到多少利润。

如果一国必须靠人力生产的所有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仍不足以偿还改良和耕作土地所花的费用,那么该国的土地就绝对不会得到完全的改良和耕作。如果想让全国的土地都完全得到改良和耕作,那么各种生产物的价格都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足够支付良好田地的地租,因为田地的地租决定了其他大部分耕地的地租;第二,能够对农民的劳动和费用,支付和良好田地所提供的相同的好报酬。也就是说,这一价格不但要足够农民取回资本,还要让农民获得资本的普通利润。显然,只有在各种生产物的价格上涨之后,土地才会得到改良。因为,一切改良的目的都是得利。如果改良招致了损失的结果,那么这种改良就不叫改良。而且,如果由改良而生产的物品价格不足以补偿改良费用,那么改良必然会以造成损失而告终。因此,如果从全国土地的改良与耕作中所得到的利益,在所有公共利益中占有最大的部分,那么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这类土地原生物价格的上涨。这种价格上涨,不是一种公共灾祸,而是获得最大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先驱和伴随物。

由上述情况可知,造成所有土地原生物价格上涨的,不是银价的下跌,而是这些产物自身真实价格的上涨。当这些产物的真实价格上涨时,它们的价值中就包含了更多的银,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和食品量也比以前多。既然让它们上市需要花费更多的劳动量和食品量,那么它们在市场上就代表了更多的劳动量和食品量。

第三种

第三种土地原生物的价格,随改良程度的增进而自然而然地上涨。这时,人类勤劳所起的作用是有限或不确定的。所以,当社会改良和进步时,这类原生物的真实价格可能按自然趋势上涨,也可能下跌,还可能在不同时期保持同一状态,甚至在同一时期内小幅上涨。这种原生物真实价格的高低,取决于不同的偶发事件使人类勤劳的努力在该产物的增产上所取得的成就的大小。有些原生物的产量是由他种产物决定的。因此,前一类产物的量必然受制于后一类产物的量。比如说,一国生产的羊毛或皮革的量必然由该国牛羊总数决定,而该国牛羊总数又受制于该国的改良状况和农业性质。

也许有人会说,当牛羊肉价格随改良而逐渐上涨时,毛革的价格也会因为同一原因,按照几乎相同的比例上涨。如果改良初期的毛革和家畜肉的市场,都局限于一个狭窄的范围内,那么上面所说的也许会变成现实。但事实上,这两者的市场范围,通常是极不相同的。

家畜肉的市场,几乎都局限在国内。爱尔兰和美洲某一英属殖民地,有大规模的腌肉制造业。据我所知,现在世界上还在经营此业的,即将本国大部分家畜肉输入他国的,只有这两个地方了。

相反,即使是在进行改良之初,毛革市场也很少局限于国内。只要简单修整一下羊毛,略微调制一下生皮,就可以轻易把它们送往其他国家。因为这种产物是多种制造品的原料,可以满足许多国家的生产需求。

在那些因耕作粗放而人口稀少的国家里,一头牲畜的毛皮价格占全部价格的比例,远远大于它在家畜肉需求较大的富国中所占的比例。据休谟 观察,羊毛在撒克逊时代的价格,大约占整只羊价格的五分之二。在他看来,以前这一比例比现在大得多。据我所知,在西班牙的某些地方,人们杀羊只为了采取羊脂、羊毛,而任由羊肉在地上腐烂,或被肉食鸟兽吃掉。

这种现象在智利、阿根廷,以及除西班牙之外的其他许多西属美洲殖民地都是很常见的。这些地方为了获得兽皮、兽脂而不断捕杀有角动物。当地海岛经常遭到海盗侵扰,而法国人的种植园(现已延伸到该岛的整个西部海岸)的安定、改良和人口情况,尚未改善到足以使该岛西班牙人的家畜具有若干价值的时候,那里也经常专为兽皮、兽脂而捕杀动物。西班牙人一直占据着该岛的东部海岸,现在又占据了该岛所有的土地和山岭。

整头牲畜的价格,必定会随着社会改良和人口增殖而上涨。不过,与兽毛和兽皮相比,兽肉价格受整头牲畜价格上涨的影响要大得多。在原始社会状态下,兽肉的市场总是局限于国内。所以,当社会进步、人口增殖时,其范围也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扩大。但是,兽毛和兽皮即使是出产于原住民国家,也往往可以销往全世界,而且其市场基本不会随社会状况的变化而按比例扩大。由于一国的改良并不能使世界商业状态产生显著的变化,所以即使是在一些经历了社会改进、人口增加的国家,商品的市场也可能会保持着以前的范围不变。

按事物发展的自然趋势来看,随着社会的进步,商品市场一定会有所扩展。如果一国以某种商品为原料的制造业日益繁盛,那么这种商品的市场即使不能因此而大幅扩大,也必定会向更接近于产地的地方转移。于是,这种原料的价格,会根据运费的高低而有不同程度的上涨。这时,兽毛和兽皮的价格,即使不能与兽肉价格按同一比例上涨,也必然会上升很多,而绝不可能下跌。

虽然英格兰的毛织物制造业非常繁盛,但是羊毛的价格,自爱德华三世以来,却不断下跌。根据可靠的记录,在爱德华三世时期(14世纪中叶),英格兰每托德(合28磅)羊毛的普通价格至少是10先令。 当时的10先令约含陶衡6盎司银,按每盎司合20便士来计算,约合今币30先令。现在英国最优质的羊毛价格也不过每托德21先令。据此推算,爱德华三世时期的羊毛价格对现在羊毛价格的比例是10∶7,且前者的真实价格更大。如果当时的小麦售价是每夸脱6先令8便士,那么当时的10先令,就可以购买到12蒲式耳小麦;而如果现在的小麦售价是每夸脱28先令,那么现在的21先令,就只能购买到6蒲式耳小麦。据此推算,以往羊毛真实价格和现在羊毛真实价格的比例应该是2∶1。换言之,当时每托德羊毛所能购买的食品量,是现在同量羊毛所能购买的食品量的2倍。在劳动的真实报酬相等的情况下,当时每托德羊毛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也是现在同量羊毛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的2倍。

羊毛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跌落并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由以下三种暴力和人为原因引起的:一是禁止输出英格兰羊毛;二是准许免税输入西班牙羊毛;三是限定爱尔兰羊毛只能输往英格兰。自从有了这些规定之后,英格兰的羊毛市场就只能局限在国内,而无法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步扩张。在当地,他国羊毛主动与本国羊毛竞争市场,爱尔兰羊毛则被迫与英格兰羊毛竞争市场。由于一些不公平、不正当待遇的阻碍,爱尔兰境内的自产羊毛,大部分都被运往了英格兰,即允许他们出售羊毛的唯一市场,只留下一小部分供本地的毛织物制造业使用。

我没有找到记载古时生皮 价格的可靠记录。当时的羊毛通常是进贡给国王的物品,其价格至少与当时的普通价格相等。生皮的情况好像与此不同。不过,弗里伍德曾根据1425年牛津伯塞斯特修道院副院长与该院某牧师之间的账单告诉我们,5张公牛皮的售价是12先令,5张母牛皮的售价是7先令3便士,36张二龄羊皮的售价是9先令,16张小牛皮的售价是2先令。当时的12先令含有的银量,大约等于现在的24先令。这样,根据这一账单,公牛皮每张价格,折合银量,就等于现在的4.8先令。当时每张公牛皮的名义价格比现在要低一些。但是,如果按照每夸脱小麦的售价是6先令8便士来计算的话,当时的12先令就可以换得18.45蒲式耳小麦。现在的小麦价格是3先令6便士每蒲式耳,如果现在要购买等量小麦,那么就得花费31先令4便士。换言之,当时价值一张公牛皮的小麦量,现在需要花费10先令3便士才能购买到,即其真实价值等于今币10先令3便士。

在当时,家畜一入冬令就难免要陷入半饥饿状态,所以,设想它们拥有肥大的躯体是不现实的。在当时,重4石,即常衡16磅的一张公牛皮,恐怕就算是上等牛皮了;现在,等重的牛皮只能算是中等牛皮。据我所知,现在(1773年2月)牛皮的普通价格是每石半克朗。按照这个价格计算,当时一张4石重的牛皮的价值,只相当于现在的10先令。所以,当时公牛皮的名义价格比现在高,而公牛皮的真实价格却比现在低,其所能支配的食品量比现在少。

上述账单还显示,公牛皮的价格与母牛皮的价格大概保持着一个普通比例。由于羊皮也许会和羊毛一起卖掉,所以公、母羊皮的价格比例大大超过了这一普通比例。不过,小牛皮的价格比例却比这一普通比例要低得多。在家畜价格极其低廉的地方,人们一般都会捕杀那些不是为延续畜种而饲养的小牛。这种现象,在二三十年前的苏格兰随处可见。因为小牛的价格往往比它消费的牛乳价格还要低,捕杀小牛可以节省牛乳。也正因如此,小牛皮的价格才非常低廉。

现在的生皮价格比几年前低多了。这种情况,大概是1769年撤销海豹皮关税的结果。当时,允许爱尔兰及其他殖民地在一定年限里无税输入生皮。然而,18世纪生皮的平均真实价格,大概稍微高于当时生皮的真实价格。生皮比羊毛更不适宜远距离输送,为保存它而承受的损害也更大。可是,如果用盐腌渍,又会让它失去新鲜生皮所具有的品质,其售价自然也会降低。在这种情况之下,在国内精制的生皮价格,必然高于未经精加工而运往国外的生皮的价格。进步工业国的生皮售价相对高于落后国家,今日的生皮售价相对高于古代。另外,英国的制革业并不能像毛织业那样深受国人的爱护。因为,人们相信毛织业的繁荣关系到国家安全,却没理由相信制革业的繁荣也能收到同样的效果。

虽然生皮输出被禁止,并被宣称为有害行为,但是由海外输入的生皮却是缴纳过赋税的。由爱尔兰及各殖民地输入的生皮关税,虽经一度废除(仅5年),可是,爱尔兰剩余的生皮,即不在爱尔兰自己境内精制的生皮,也不一定要在英国境内销售。至于各殖民地的普通家畜生皮,也仅仅在数年以前才被允许只能在母国贩卖。爱尔兰在输出生皮方面所受的压迫,并没有像它在输出羊毛方面所受的压迫那么大。

在进步的文明国家里,无论什么规定,只要它的目的在于降低兽毛或兽皮的价格,兽肉价格就很可能会因此上涨。要想让农民在良田上饲养牲畜,就得保证牲畜的价格不但要足够支付良田所应缴纳的地租,还要足够支付良田所应产出的普通资本利润。所以,如果牲畜的皮毛价格降低,那么牲畜肉的价格就必然会上涨,这样才能鼓励农民继续饲养牲畜。在整个牲畜的价格当中,皮毛的价格越低,肉的价格越高;皮毛的价格越高,肉的价格越低。

地主只想获取地租,农业家只想获取利润,他们无暇顾及毛、皮、肉的价格在整头牲畜价格中所占的比例。由此可见,耕作发达国家的地主和农业家的收益,不会受到上述规定的影响。由于上述规定使得肉价上涨,造成了消费者利益的损失,不过他们受上述规定的影响也仅此而已。但是,在田地荒芜的落后国家里,就完全是另外一番情形了。在这类国家里,由于大部分土地都仅仅用来畜牧,而牲畜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毛、皮,所以上述规定将会大大影响地主和农业家的收益,稍微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既然该国的大部分土地都只能用来饲养牲畜,就算毛、皮价格下跌,也只得继续饲养同样数量的牲畜,所以肉价并不会因毛、皮价格的下跌而上涨。由于市场上家畜肉的数量不变,家畜肉的需求也没有增加,所以家畜肉的售价也基本保持不变。

当肉价保持不变,而皮毛价格却下跌时,整个牲畜的价格就下跌了。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以牲畜为主要产物的全部土地,即该国大部分土地的地租和利润下跌。因此,永久禁止羊毛输出的规定,其实是当时最有害的规定。一般人都说,这一规定是爱德华三世制定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一规定的实施,不但降低了该国大部分土地的真实价值,还降低了最重要的小牲畜的价格,大大阻碍了土地的改进。

自从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 之后,苏格兰的羊毛价格显著下跌。因为,自合并之日起,苏格兰羊毛就脱离了欧洲大市场,只能在英国的小市场里出售。由于家畜肉的价格同时上涨,从而充分补偿了下跌的羊毛价格,所以苏格兰南部各郡主要用于养羊业的大部分土地的价格,并未受到这次合并的影响。人们依靠本国牲畜产量来增加羊毛和生皮产量的努力,功效是有限的。而依靠他国牲畜产量来增加羊毛和生皮产量的努力,功效则是不确定的。在他国的牲畜当中,人们能够利用的只是那些未经精加工就输入本国的羊毛和生皮。上述努力的实效,还同时受到这类原生物输出本国时受限程度的影响。从外国输入毛皮,不像从本国从业者那里得到毛皮那么自主。所以说,人类在进行这一方面的努力时,所取得的实效是有限或不确定的。

人类勤劳增加羊毛、生皮所收的效果如此,人类勤劳增加另一种极重要原生产物即鱼的上市量所收的效果也如此。鱼的上市量,同时受到地理位置远近、内地江河湖泊数量和海洋江河湖泊产量的限制。当一国人口随着该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增多而增加时,购买鱼的人必然也会增加。这些购买者,会以他们拥有的大量其他各种货物作为代价来购买鱼。当市场扩大时,投入市场的劳动量也要以超过市场扩大的比例增加,这样才能满足市场的全部需求。比如说,如果鱼的市场需求以前是1000吨,现在却扩大到10000吨,那么投入市场的新劳动量,必然是以前的10倍,这样才能满足新增的需求。因为,鱼类大部分都是用较贵的捕鱼工具和较大的渔船捕获,再运到远地的,其价格自然较高。当社会改良增进时,它的真实价格自然会随之上涨。我相信,现在各国的鱼价多少都比以前上涨了。

一天的捕鱼量虽然很难确定,但是一年或数年的捕鱼量可以确定。我们认为,人类努力捕鱼的功效一般是确定的,事实也的确如此。不过,这一功效大部分取决于地理位置,极小一部分取决于社会财富及勤劳状态。所以,即使两国的改良和进步程度有着极大的不同,两国人民在渔业上努力的功效也很可能相同;同样,即使两国改良和进步的程度相同,两国人民努力捕鱼的功效也可能截然不同。由此可见,改良状态对捕鱼功效的影响是相当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正是我在这里要讨论的。

人类努力增加各种矿物的产出量,特别是昂贵的金石,其功效虽然没有什么限制,但也是完全无法确定的。

一国的地理情况,如矿山的肥瘠情况等,并不能决定所有贵金属的总量。没有矿山却拥有大量贵金属的国家有很多。一国贵金属的总量,主要由以下两种情况决定:一是该国的购买力,即其总体产业状态,其中包括其土地和劳动的年出产量。因为,该国能够投在开采本国金银,或是购买他国金银这类非必需品上的劳动与食品的量,是由以上因素决定的。二是金银矿的肥瘠程度。这会决定该国在一定期间内,可以向世界商场提供多少金银。金银比较容易运输,它体积小、价值大,运输成本是很低的。某个国家即使距离矿山很远,其金银储备也不会受距离的影响,而是直接受其矿山肥瘠的影响。中国、印度的金银量,曾多少受美洲各矿山丰饶程度的影响。由于一国的金银量受该国购买力的支配,所以,当一国财富及改良增进时,该国金银的真实价格多半会上涨;当该国贫困不振时,该国金银的真实价格多半会下跌。其他奢侈品、非必需品的真实价格也是如此。因为,当一国持有大量剩余劳动和食品时,其购买一定数量的金银所能支付的劳动和食品,必然会比持有少量剩余劳动和食品的国家多。

而当一国的金银量受制于金银矿的肥瘠程度时,金银的真实价格,即金银所能支配的劳动和食品的量,必然会随着矿山的富饶或贫瘠情况上下波动。很明显,在一定时期内,世界金银矿究竟是富饶还是贫瘠,似乎与一国的产业状态,甚至是世界的产业状态,没什么关系。随着技术与贸易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以及探矿地域的不断扩大,诚然有更多机会发现新矿山。但是,任何人类的技巧和勤劳,都没有把握能在旧矿山几乎要被挖掘殆尽时发现新矿山,无论什么迹象都不能可靠地确定新矿山的存在,只有在实际发现并成功采掘到矿物时,人们才能确定新矿山的价值,这是大家公认的。人类在探索新矿山时,成功和不成功的可能性似乎都是无限大的。人们可能在今后的一两个世纪中发现比以前更丰饶的新矿山,而那时最多产的矿山,也有变得无比贫瘠。无论探索新矿山是否成功,其对于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真实价值都是无关紧要的。诚然,年产金银量的名义价值存在极大差异,但其真实价值却完全相等,即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是完全一样的。在成功探索到新矿山时,1先令所能代表的劳动量,可能只相当于现在的1便士所能代表的劳动量。所以,当时1先令的持有者,不一定比现在1便士的持有者更富有。这时,人们从中得到的唯一好处,就是享有更多廉价的金银器皿。在没有探索到新矿山时,1便士所能购买的劳动量,可能与现在的1先令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相同。因此,当时1便士的持有者,也并不见得会比现在1先令的持有者更贫穷。这时,人们因此蒙受的唯一损失,就是减少这类昂贵的非必需品的使用。

关于银价变动的结论

搜集以往物价的作家,在证明金属缺乏,以及当时一般国家的贫乏和落后时,大都以谷物及一般物品货币价格的低廉,或是金银价值的昂贵为依据。这种概念,是和那种以一国富裕由于金银丰饶、一国贫乏由于金银不足的经济学体系分不开的。我将在第四篇中对这种经济学体系进行详细说明。现在,我们仅讨论以下这一事实:金银价值的高昂只能证明世界金银矿的贫瘠,而无法说明该国的贫穷与落后。和富国相比,贫国在购买金银时,购买的量更少,支付的价格也更低。因此,贫国金银的价值绝不会高于富国。例如中国,它的富有程度远远高于欧洲各国,其贵金属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欧洲各国。

自美洲矿山发现以来,欧洲财富大大增加,金银价值也逐渐下跌。不过,金银价值下跌的原因,并不是欧洲的真实财富,或其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增加,而是迄今最富饶的新矿的偶然发现。在欧洲金银量增加时,欧洲的制造业和农业也几乎同时发达起来。但是,产生这两种现象的原因却截然不同,甚至根本没有任何自然关系。金银量的增加只是一种偶然现象,与任何深思熟虑和政策都没有关系。事实上,这些深思熟虑和政策对此也根本无能为力。制造业及农业的发达,是封建制度崩溃和新政府成立的结果。新政府的成立,保证了各人能够享受各自的劳动果实,这也是产业所需的唯一奖励。

由于波兰至今仍有封建残余,所以其状况几乎和发现美洲以前一样贫穷。然而,这并没有影响波兰谷物价格的上涨,也没有阻止金银真实价值的下跌,波兰的物价波动还是和欧洲其他各国家一样。由此可知,波兰的贵金属数量也像其他国家一样有所增加。这一增加的数量与该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比例,也和其他国家差不多。但是,这种贵金属的增加,似乎并没有使波兰的年产物增加,也没有增进制造业及农业的发达,更别说改善居民的境遇。

再比如西班牙和葡萄牙,这两国虽然在美洲拥有许多矿山,但它们却是欧洲各国除波兰之外最贫穷的国家。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贵金属的价值,一定低于欧洲其他地区。因为,欧洲各地的贵金属都是从这两国运来的,其价格不但包括附加的运费和保险费,还包括走私费。这两国的金银输出,不是被禁止,就是需要缴纳重税,这导致很多商人宁愿走私。因而,这两国的贵金属量与其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比例,一定高于欧洲其他国家。尽管如此,它们在欧洲其他各国中也是最贫穷的。因为这两国虽然已经废除了封建制度,但并没有实行更好的制度。

同样,金银价值的低落并不能证明一国的富裕和繁荣程度,而金银价值的高昂,或谷物及一般物品价格的低廉,也不能证明一国的贫穷和落后程度。

不过,虽然谷物的低贱无法证明一国的贫穷和落后程度,但家畜、家禽、一切野生鸟兽等东西,其货币价格比谷物的货币价格低这个事实却可以证明。这类产物货币价格的低贱,可以说明以下两个事实:一是由于这类产物比谷物繁多,所以畜牧用荒地的面积远远大于谷物耕地;二是由畜牧荒地的地价低于谷物耕地的情况,可以推知该国的大部分土地都还处于荒芜状态。由以上事实可知,这类国家的资财和人口与其土地面积的比例,与普通的文明国家不同,从而证明其社会状态尚处于初级阶段。总之,我们只能由一般货物的货币价格高低,特别是谷物货币价格的高低,推断出当时世界金银矿的肥瘠,而不能推断出一国的贫富。可以准确推断一国贫富的,是某些货物的售价与其他货物的售价相比时的高低。运用这个判断条件,还可以推断出该国大部分土地是否经过改良,或该国的社会状态是野蛮还是文明。

如果银价的下跌是物价上涨的原因,那么所有货物所受的影响一定是相同的。换言之,如果银价降低三分之一,那么所有物价必然都会上涨三分之一;同样,如果银价降低四分之一、五分之一,那么所有物价也必然都会相应地上涨四分之一、五分之一。人们议论纷纷的各种食品价格的升高,其上涨程度参差不齐。照18世纪的平均情况来看,包括那些以银价升高来说明谷价升高的人,也承认谷价的上升率远远小于其他食品。由此可见,谷价的升高,绝对不可能仅仅是由银价下跌引起的。上述原因也许可以充分证明一点:这些食品的价格涨得比谷物多,同样不是由银价下跌引起的。

在18世纪前64年间,以及最近的异常季节以前,谷价稍微低于17世纪的后64年。这一事实不但被英国温莎市场上记载着苏格兰各郡公定谷价的价格表证实了,也被许多市场账簿证实了。这些账簿由法国的麦桑斯和杜普雷·得·圣莫尔精心搜集而来。搜集这类实证是极其烦琐而困难的,我们现在所掌握的实证比人们期望的还要完备。

至于最近10~12年的谷物高价,也是天气异常的结果,和银价下跌没有关系。可见,对谷价和其他食品价格的观察,都无法确凿地证明银价在不断下跌。

也许有人会说,综上所述,用同量银来购买某种食品,现在所能购得的量要远远少于17世纪所能购得的量。另外,引起该食品这一变化的,无论是其价值的上涨还是银价的下跌,都只是一种徒然无益的区别而已。因为,这种区别对携带一定的白银去做买卖,或是只有一定的货币收入的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帮助。我当然不敢断定,知道这个区别就能以较低廉的价格购到货物。但这种区别绝不是毫无用处的。

这种区别能够很容易证明一国的繁荣程度,因此它对大众并非毫无用处。如果某种食品的价格是因为银价下跌而上涨的,那么人们就可以从这一情况中推断出美洲矿山的富饶程度。在这种情况之下,社会真实财富,即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可能会像葡萄牙、波兰那样日渐衰微,也可能会像欧洲其他大部分地区那样日渐增加。

但是,如果某种食品的价格是因为土地的真实价值增大而上涨的,即随着土地产出力的增长或土地耕作的改良而上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该国正处于繁荣进步的状态。对任何大国来说,其国家财富中最大、最重要、最持久的部分都是土地。这种区别,既然能为土地的价值是否增加提供决定性的证据,那么无疑不能说对公众毫无益处,它至少能为公众提供一点满足。

此外,在制订某些下级雇员的报酬时,如果参考这种区别,就会做出许多对公众有益的决定。如果某种食品的价格是因为银价下跌而升高的,那么这类雇员的报酬就会按照银价的下跌比例增加到适当(不会太高)的水平;反之,雇员的真实报酬就会以同一比例减少。但是,如果食物的价格是因为土地产出力的增强而增加的,那么是否要抬高他们的报酬、按什么比例来抬高,都是极其微妙的。

我相信,改良及耕作的扩张,一定会或多或少地提高所有动物性食物与谷物的对比价格,压低所有植物性食物与谷物的对比价格。动物性食物的价格上涨的原因是,既然生产此食物的大部分土地得到了改良,那么它们就很适合生产谷物,自然也能够提供资本利润。植物性食物的价格下跌的原因是,既然土地的产出力增加了,那么它产出的这类食物也必定很丰富。此外,农业改良也能够降低植物性食物的价格。农业改良时,生产某些植物性食物所需的土地与劳动,会比生产谷物所需的土地与劳动少,这类食物包括马铃薯、玉米等。这两大改良是欧洲农业,甚至是整个欧洲通商及航海大发展的结果。另外,在农业发展的初始时期,许多植物性食物只栽种在菜园中,所用器具仅为锄。到了农业改进时期,这些植物就开始在一般农场栽植,并用耕犁从事栽植,如芜菁、胡萝卜、卷心菜等。

由此可见,如果某种食品的真实价格因为社会改良而上涨,那么另一种食品的真实价格必然会因此下跌。这时,涨价和跌价的抵偿幅度是很微妙的。在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除了猪肉之外的其他家畜肉的价格,似乎都已经在一个世纪之前达到了极限价格。当家畜肉的价格涨到极限时,无论其他动物性食物的价格如何升高,都不会对下层人民的境遇产生影响。比如英格兰,即使其家禽、鱼类、野禽或鹿肉的价格升高了,其国内的大部分贫民也不会因此陷入困苦的境地,因为马铃薯也同时跌价了,抵消了升高的一部分。

如果现在缺乏食物,那么高昂的谷价必定会给贫民带来苦难。但是,如果是普通的丰年,即使谷物以普通价格出售,其他原生物的价格上涨,贫民也不会因此而感到痛苦。能够引起他们更大痛苦的物品,也许是那些价格因人为课税才上涨的物品,如食盐、肥皂、皮革、麦芽、麦酒等制造品。

改良对于制造品真实价格的影响

随着改良自然而然产生的一个结果是,所有制造品的真实价格都逐渐降低。改良不但降低了所有制造业的费用,还使机械设备改善、劳动技巧提高、作业分工更加妥当,并大大减少了全部作业所需的劳动量。诚然,当社会处于日益繁荣的状态时,劳动的真实价格必然会大大升高,但必要劳动量的大大减少,一般都足够补偿劳动价格的增高,且有所剩余。

当然,改良给有些制造品带来的利益,还不足以补偿其原料真实价格的升高。例如木器制作,即使人们利用最好的机器、最大的技巧和最完善的分工,所得利益恐怕也不足以补偿由土地改良引起的木材真实价格的上涨。

但是,当原料的真实价格保持不变或小幅上涨时,制造品的真实价格一定会大幅度下跌。最近两个世纪以来,那些以贱金属为原料的制造品的价格下跌得最显著。例如,17世纪中叶价值20余镑的手表,现在可能只值20先令。刀工或铁匠制成的物品、各种钢铁玩具,以及以“伯明翰出品”“谢菲尔德出品”著称的一切货物,其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下跌;虽然下跌的幅度不像表价那么大,但也足以令欧洲其他地区的工人感到震惊。有些工人承认,即使花费2~3倍的代价,他们也无法生产出同样优良的产品。和其他制造业相比,也许以贱金属为原料的制造业更适宜进行分工和机械改良。所以,即使这类制造品的价格相当低廉,也没什么好奇怪的。

在最近两个世纪里,毛织业制造品的价格没有显著下跌。但是,在这25~30年内,那些上等毛织物的价格却略微上涨了。究其原因,据说是西班牙羊毛价格的大幅上涨。还有一种说法是,从品质上比较,18世纪那些完全由英格兰羊毛制成的约克郡毛织物,价格大幅下跌了。但是品质的好坏大有争辩的余地,所以我认为这种说法未必真实。现在的毛织业分工状况和100年前大致相同,机械的使用也没有什么显著变化。毛织物价格大幅下跌的原因,可能是分工状况和机械使用这两方面的小小改良。但是,如果我们把这种制造品的价格和遥远的15世纪末期相比,会发现跌价尤其明显。那时的分工程度不够精细,使用的机器也不够完备。

1487年,即亨利七世第四年,曾颁布了一项新法令:“最上等赤呢或花呢的零售价,每码不得超过16先令,违者按每码40先令的价格判处罚金。”据推断,当时的16先令所含的银量,大约等于现在24先令所含的银量,每码16先令的价格,应该是当时上等呢料的普通价格。

这一法令颁布的目的是取缔当时的奢侈,由此可见,当时每码呢绒的售价必定高于16先令。这类织物现在的最高售价,是每码1几尼。如此说来,自15世纪末期以来,即使是一般品质的上等呢绒,其货币价格也明显下跌,何况现在最上等呢的质量可能比当时好得多。至于它的真实价格,则下跌得更多。当时及此后的长时期内,每夸脱小麦的平均售价都是6先令8便士。所以,当时的16先令可以买到比2夸脱3蒲式耳还多的小麦。如果把现在的小麦售价假定为每夸脱28先令,那么现在要购买当时的最上等呢绒,至少要出每码3镑6先令6便士的价格。换言之,当时每码的这种呢绒所能支配的劳动量与食品量,与现在的3镑6先令6便士所能支配的劳动量与食品量相等。粗呢绒的真实价格虽然也明显下跌,但其下跌幅度并不像上等呢绒那么大。

1463年,即爱德华四世第三年,颁布了如下法令:“限定以下人员不得穿用超过2先令每码的呢绒:农业雇工、普通工人,以及居住于市外或郊外的所有工匠所雇用的雇工。”当时的2先令所含的银,大约和现在的4先令所含的银相等。当时的最苦雇工所穿用的呢绒,恐怕比现在4先令每码的约克呢绒要差得多。就算是同等品质的呢绒,当时的售价也一定比现在高昂,其真实价格更是如此。

当时小麦的普通价格是每蒲式耳10便士,所以,2先令,就是当时2蒲式耳2配克(1配克等于9092升)小麦的合理价格。如果现在的小麦售价是3先令6便士每蒲式耳的话,那么2蒲式耳2配克小麦的价格就是8先令9便士了。据此推算,当时的贫困雇工要购买1码的这种呢绒,就要舍弃支配现在8先令9便士所能购得的食品量的权利。不过,颁布这一法令旨在取缔贫民的奢侈与浪费,可见当时贫民的日常衣着要比现在昂贵得多。

这一法令还对这类雇工的长袜价格做出了规定:“这一阶级人民所穿的长袜,每双价格不得超过14便士。”当时的14便士,大约相当于现在的20便士,可以购买到1蒲式耳2配克的小麦。假定现今小麦的售价是3先令6便士每蒲式耳,那么现在1蒲式耳2配克小麦的价格,就是5先令3便士。现在看来,一双长袜价值5先令3便士,对这最贫穷的雇工来说简直是贵到极点了。即便如此,当时的下级雇工也必须支付这一价格。

这一时期,欧洲各地几乎没有人知晓织袜技术,人们所穿的长袜都是用普通布匹制成的布袜。这可能是长袜价格昂贵的原因之一。据说,伊丽莎白女王是英格兰最先穿织袜的人,她穿的第一双织袜还是西班牙大使赠送的。

以往的毛织业,无论是粗毛织业还是精毛织业,使用的机械都远远没有现在这么完备。近几百年来,这些机械经过了三次大改良,此外还有多次小改良,其次数和重要性,现在都已经很难确定了。三次大改良分别是:第一次,用纺条和纺锤取代纺轮,这一改良把同量劳动的工作量提高了2倍以上;第二次,发明了许多便于卷绕绒线和毛线的机器,在此之前,把经纬线装入织机的工作是极其麻烦且困难的;第三次,使用漂布机来浆洗布匹,在此之前,人们都是把脱机后的布匹放入水中,用践踏的方法使其致密的。16世纪初期的英格兰还没有出现水车、风车等器械,阿尔卑斯山以北的欧洲各国也是如此,只有意大利较早使用这类器械。

这种情况也许能说明当时的精粗毛织品为何比现在昂贵。当时,生产并上市这类货物所花费的劳动更多,所以其上市后必须以更大的劳动量出售。

以往英格兰制造粗毛织品的方法,与现在某些工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所用的方法相同。它大概是一种家庭制造业,其工作的各部分,几乎每个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偶尔参与过。不过,这种工作并不是他们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只有在没有其他工作可做的情况下,他们才会从事这种工作。我们已经说过,这类副业制成品的价格,要远远低于主业制成品的价格。主业制成品是人们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的来源。

当时的英格兰还没有精毛织品制造业。市场上的精毛织品都是从贸易繁盛的佛兰德输入的。那时,该地制造这种毛织品的人,大概也像现在一样,凭借这一工作赚取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此外,由于当时的佛兰德制品是外货,所以还要缴纳许多赋税,其中吨税和磅税是必不可少的。但这些税大概并不很高,当时欧洲国家的政策,不在于设高关税以限制外国制品输入,而在于奖励商人,输入一些本国不能自制的便利品和奢侈品,以满足那些豪绅显贵的需求。

这种情况也许能够说明,为什么以往粗制品真实价格比现在低的程度,会大于以往精制品真实价格比现在低的程度。

本章的结论

这里,我将用以下议论来结束这冗长的一章。

社会状况的改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抬高土地的真实地租,使地主的财富增加到可以支配更多他人的劳动或劳动生产物的水平。

社会改良和耕作的扩大,可以增加生产物的总量,直接使土地的真实地租上涨,使地主得到的生产物增加。

有一部分土地原生物的真实价格上涨,最初是由土地改良和耕作扩大造成的,后来又反过来促进了土地的改良和耕作的扩大。比如说,牲畜价格的上涨,会直接以更大的比例提高地租。因为,当土地生产物的真实价值提高时,地上所得的部分,不但其真实价值(即其所能支配的他人的劳动量)会增高,而且其在全部生产物中所占的比例也会增大。当这种生产物的真实价值增大时,不需要花费比以前多的劳动量就可以得到它。所以,只需花费全部土地生产物的一小部分,就足以支付劳动工资和资本的普通利润。而剩下的较大部分,自然属于地主。

如果劳动生产力的增进能直接降低制造品的真实价格,那么它也必定能够间接提高土地的真实地租。通常情况下,那些地主自身消费不了的土地生产物,都会被用来交换制造品。只要是能够使制造品的真实价格降低的事物,都可以提高土地原生物的真实价格。因为这时,同量的土地生产物换得的制造品更多。这样一来,地主购买所需便利品、装饰品和奢侈品的能力就增强了。

社会真实财富以及有用劳动量的增加,都可以间接地提高土地的真实地租。这种劳动量,自然有一定部分流向土地方面,从而使土地上有更多人和牲畜从事耕作。土地生产物将随所投资本的增加而增加,而地租又将随土地生产物的增加而增加。

相反,如果忽视耕作和改良,不注意改进制造技术,就会使某种土地原生物的真实价格下跌,制造品的真实价格上涨。这样一来,社会的真实财富就会减少,使得土地的真实地租降低。这时,地主的真实财富就会减少,其所能支配他人劳动或劳动产物的能力也自然会随之下降。

前面已经说过,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或者说,年产物的全部价格,均由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这三部分构成。这三个部分分别代表了以地租、工资和利润为生的这三个阶级的人民的收入。这三个阶级是文明社会的基本阶级,他们的收入是所有阶级收入的总源头。

由此可见,在这三大阶级中,第一阶级的利益,即地主阶级的利益,是和社会一般利益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的。凡是促进社会一般利益的,也会促进地主的利益;凡是妨碍社会一般利益的,也会妨碍地主的利益。在商讨商业及政治问题的公众集议上,地主阶级一定会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绝不会做出贻误国家的决定,至少,当他们对本阶级的利益相当了解时是这样。但事实上,他们往往缺乏这种了解。地主阶级算是上述三个阶级中的特殊阶级,他们既不用劳动心力,又不用做任何的计划和打算,却能理所当然地获得收入。这一阶级所处的安乐稳定地位,使他们自然而然地流于懒惰。懒惰不但使他们无知,而且使他们不动脑筋地来预测和了解国家规章的一切后果。

第二阶级的利益,即靠工资生活者的利益,也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如前所述,劳动工资最高的时候,就是对劳动的需求不断增加、所雇劳动量逐年显著增加的时候。当社会财富保持不变时,劳动工资会迅速降低到只够劳动者赡养家庭、维持生活的地步。当社会衰退时,劳动工资甚至会降到能够维持劳动者生活的水平之下。劳动者在繁荣社会中不能和地主阶级享有同样的利益,在衰退社会中却要承受任何阶级体验不到的痛苦。虽然劳动者的利益与社会一般利益密切相关,但他们却没有了解社会一般利益的能力,更没有能力理解本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他们所处的状况,让他们没有时间接受各方的必要消息。即使有时间,他们的教育和习惯也会阻碍他们对这些消息做出适当的判断。因此,劳动者只有在特殊的场合才会发表意见。在特殊的公众集议上,雇主出于自身特殊目的考虑,鼓动并支持劳动者发言。除此之外,劳动者很少发言,至于其发言受人尊敬的,更是十分少见。

劳动者的雇主,即靠利润为生的人,构成了第三个阶级。推动社会大部分有用劳动活动的,正是为追求利润而使用的资本。资本使用者的规划和设计,支配着劳动者的全部重要活动。但他们的规划和设计,均以利润为目标。利润率与地租、工资不同,它不会因为社会繁荣而上升,也不会因为社会衰退而下降。相反,它在富国自然低,在贫国自然高,而在迅速没落的国家最高。因此,这一阶级的利益跟社会一般利益的关系,与其他两个阶级不同。

在这一阶级中投入最大资本的是商人和制造业者。因为他们最富裕,所以最受人尊敬。他们和大部分乡绅不同,他们终日从事规划与设计,理解力极其敏锐。不过,他们在进行规划与设计时,往往只考虑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的一般利益。所以,他们的判断,即使在最为公平(不总是如此)的场合,也是取决于关于前者的考虑,而很少取决于关于后者的考虑。他们比乡绅精明,因为他们比乡绅更能理解他们自身的特殊利益,而不是更理解公众利益。

他们往往利用这种理解来欺骗乡绅。在他们的欺骗之下,乡绅只好老老实实地相信,自身利益不是公众利益,只有让商人和制造业者得到利益,公众才会得到利益。于是,乡绅们仅凭这一单纯而又诚笃的信念,舍弃了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以成就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事实上,无论是哪一种商业或制造业的商人,往往都有很多与公众不同甚至相反的利益。一般商人的利益无疑就是扩大市场、缩小竞争。扩大市场往往有利于公众,但缩小竞争就不同了,它总是有悖于公众利益。因为,缩小竞争只会提高商人的利润,甚至使这一利润超过自然水平,给市民带来不合理的负担。

由此可见,任何由商人和制造业者提出的新商业法规,都应该先经过非常慎重的考察,再决定要不要采用。如果这些法规经过了长期仔细检查,但检查态度却不是十分小心,甚至还有些疑问,那也绝不能随便采用。因为他们这类人,从未与公众保持过完全一致的利益,反而经常欺骗甚至压迫公众。公众也确实经常受到他们的欺骗和压迫。 a9a/KV7RqXaSqoToSRn7Fm9YXw1WgjcHzEF4lwJniQApoqj8tdir5AtaDX0ZY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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