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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日本金融体系

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金融体系的特点是:(1)通过资本管制,金融与世界其他地区隔绝,(2)严格的政府监管,(3)政府预算平衡,(4)家庭部门拥有巨额资金盈余,这为企业部门的巨额赤字提供了资金。企业无法从国外融资,在日本的外国投资很少,个人储蓄率居高不下。

在此期间的严格监管阻碍了金融机构自由地进入和退出,也阻碍了利率的自由浮动,但这并不是日本独有的。美国也有利率管制(如规定存款利率上限的Q条例),以及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的限制规定(如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严格监管限制了竞争是全球的常态。

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几乎所有的利率都受到政府的控制。除了短期拆借利率(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以外,其余利率均由大藏省银行厅通过指令设定。虽然日本央行设定了官方贴现率(即当时的政策利率),但众所周知,任何利率的变动都要得到大藏省的默许。日本央行根据其判断,在必要时对银行的贷款数量进行道义劝告,以限制信贷扩张。第6章将详细介绍在这一受到监管的金融体系中有关货币政策的内容。

监管还将金融业细分为几个领域。每个细分市场都应该由某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事实上相当于金融机构被禁止为其他市场提供服务。例如,不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也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银行业务。 即使在银行之间也存在区别:城市银行应该服务于城市地区的大型企业和储户,而地区性银行(或地方银行)专门服务于区域性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企业和储户。甚至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机构(互助银行、信金中央金库和信用社),为各自社区的小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城市银行和地区性银行都是普通的商业银行,通过短期贷款为企业客户提供营运资金。另一类银行称为长期信贷银行,专门通过长期贷款为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提供资金,并通过中期银行债券为自己融资。银行被禁止从事金融证券(如债券和股票)交易的经纪业务或承销这些证券。这些业务只允许证券公司承接。分业原则如此普遍,以至于连保险业务都被分割成了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

监管总体上有利于银行,但是抑制了证券市场,致使银行主导了日本的金融体系。在1980年之前对企业施加的众多限制中,企业被要求按面值发行新股。由于股票的市场价格通常高于最初的面值,这意味着企业被迫以低价出售股票,这显然是抑制股票市场成长的一个重大障碍。在债券发行方面也有类似的限制,例如,所有公司债券都必须有抵押品(实物资产)作为担保。这种抵押担保原则抬高了企业发行债券的成本,也拖累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上述所有规制导致了一种非常特殊的资金流动模式。家庭部门是主要的盈余部门,企业部门是主要的赤字部门。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吸收家庭储蓄,并为企业创造信贷。政府部门和国际收支没有持续的盈余或赤字。在此期间(即1975年前),政府预算基本平衡。这意味着日本的政府债券市场规模不大,因为政府的借款需求即使有也很小。经常账户(贸易账户加上在国外赚取的净收入)也基本平衡。严格的资本管制和对固定汇率的承诺,使日本无法维持经常账户盈余或赤字,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才发现自己有持续的经常账户盈余。

这种资金流动模式,再加上无处不在的严厉监管,形成了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不同类型银行之间的流动性存在失衡:城市银行不断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向地区性银行借款。这反映了如下状况,即城市银行向大客户发放的贷款超过了它们吸收的存款,而地区性银行在各自地区持有的存款超过了它们发放的贷款。这是银行市场严格分割和利率监管产生的另一结果。其次,在将家庭储蓄引向企业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银行部门,而不是证券市场。人们普遍认为间接融资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是监管阻碍证券市场发展产生的结果。 3rR+87fHkP5IK4HriaqD/HTnrXipg5ZLSjPP4ke9IhOU5tJg9HM7ojhZwktEWG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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