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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理论结构

对于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关于正当性理论的探讨,我们可以借用威廉·埃德蒙森(William A. Edmundson)的观点将之区分为三重结构。 [19]

正当性理论第一重结构是寻找标准以判别正当性。说一个政治社会具有正当性,究竟是指它具有创造政治义务的能力,还是指它具有获得理性认可的能力或者实施强迫行为的道德特权?毋庸置疑,正当性的判准是理解正当性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我看来,要想在哲学上彻底厘清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从概念上澄清“正当性”与“证成性”、“政治义务”、“政治权威”等亲缘概念的关系,唯其如此,才有可能标识出“正当性”在政治哲学概念地图上的确切位置。这一层面的工作应当属于元—政治哲学。

第二重结构涉及的是实质性的道德理论或者政治理论,即能否真正建立起一套符合正当性标准的实质理论。比如,建立一种政治义务理论(如果存在政治义务的话),以告知我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面存在服从(国家或者法律)的普遍义务;或者建立一种实践理性的理论,以告诉我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面理性的行动者将会服从国家权威;或者建立一种认可理论,说明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国家的强制力可能是道德上被允许的,不一而足。这一层面的工作,我称之为实质的政治哲学理论建构。

第三重结构不是规范性的理论,而是从社会学、政治学等中层理论出发去描述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正当性权威。最为经典的范例当数马克斯·韦伯的工作,韦伯认为,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种类型的正当性权威:传统型、卡里斯玛型以及理性—法制型。

作为一本政治哲学的专著,在上述正当性理论的三重结构中,本书将把重点首先集中在第一层结构上,也就是说,我们会首先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出发梳理正当性及其亲缘概念之间的关系,包括证成性、合法性、政治义务、政治权威等。在此基础上,本书会结合某些实质性的正当性理论做进一步的分析,至于社会学、政治学意义上的正当性理论则会作为相关辅助材料予以一定程度的关注和考量。换言之,尽管我们认为哲学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概念分析,但是,政治哲学却要求我们必须兼顾观念的批判以及历史的考察,以期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

之所以首先关注概念分析,乃是因为——借用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的观点——哲学家的工作目的“并不在于增加对于研究对象的所知,而在于纠正我们已经掌握的知识的逻辑地理格局(logical geography)”。 赖尔的这个主张与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不要想,而要看”相契合,体现出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基本哲学姿态,即哲学家的工作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采集回忆” ,这种回忆不同于柏拉图的回忆说,它不是对超越的理念界的回忆,而是对语言和概念的实际用法的回忆,是一种“语法性的考察”。更进一步的,这种语法考察的对象虽然仍旧是真理、经验、正当性这样的一些超级概念,但却要求哲学家放弃对超级概念之间的超级秩序的执迷不悟,把这些超级概念从形而上学的用法拉回到“粗糙的地面”,对它们的日常用法进行考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赖尔说,哲学的工作并不在于增加研究对象的“所知”,因为对哲学问题的澄清和解决,“不是靠增添新经验,而是靠收集和整理我们早已知道的东西”。 更进一步的,哲学家也无权创造新概念,他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爬梳现有的概念网络,厘清概念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期呈现而不是创造出一张“逻辑地理格局”。

尽管我对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抱有最深切的理解和认同,但是,就政治哲学研究而言,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政治哲学的这些超级概念除了植根于日常语言的沃土,还另有理论建构的规范性源头以及不同文化传统的经验差异。因此,我们不能毫无保留地接受维特根斯坦拒斥理论建构的极端立场,恰恰相反,在政治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对概念的语法考察工作必须要与理论规范和现象描述工作多头并进,缺一不可。以政治正当性为例,它在日常语言中的歧义性和复杂性固然是我们思考的重要起点(但并非最后的判准和终点),政治哲学史上如亚里士多德、洛克、卢梭以及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的规范性理论同样也是我们理解和分析正当性概念的重要资源,而不同文化背景、政治传统中的正当性解释也在不断提请我们注意正当性观念的历史面向。 8zr8MRTrP2Wjl941rZkVLkUoP/m8ZdqHCbdgDP1pSuZnnEqwxjxHOFK94OrCg7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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