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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者困境

在他对奥斯丁式的命令理论的批评中,哈特的一般策略是力图指出,任何类似的理论都会因为模糊了法律的规范性而遭致失败,这一策略的很好例证便是,他控诉命令理论无力解释,掌握着主权的立法机关,它们中的成员们如何可能受到自己颁布的命令的约束(第42—44页)。尽管几乎在任何一个社会,最高立法机关的成员们都会被豁免于某一些适用于绝大多数人的法律要求,但他们也需要与所有其他人一起遵从大多数日常的法律要求。与所有其他人一样,这些成员也不能合法地从事纵火、谋杀、欺诈、强奸等行为。在这些以及许多其他方面,每一个治理体系的实际情况都与奥斯丁式的抢匪命令模型不相契合。当抢匪向他的受害者发布命令,他只是他的命令的发布者而非承受者。奥斯丁自上而下的法律模型,结合其刻画的从统治的地位强加命令于其公民之上的主权者形象,的确没有为这些主权机构中的成员留下也要受这些命令约束的空间。

正如哈特已经指出的,对于奥斯丁的拥护者来说,最诱人的辩护策略是将每一位立法者区分出私人个体的身份与作为主权官员的身份。施加在立法者身上的法律要求,是立法者们集体对前一个身份的他们施加的,这些法律要求则是集体中的他们以后一个身份作为主权机构的成员作出的。可见,奥斯丁的拥护者会倾向于作出这样的回应。这种公与私的区分本身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如哈特所说,它无法成为奥斯丁的支撑。毕竟,任何类似公与私的区分,都预设了赋予一部分人公权力以作为立法者来履职的授权规范的应用,但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在奥斯丁式的命令理论之中并无授权规范的立足之地。每当有人诉诸公与私的区分以顺应哈特的洞识——在任何一个典型的社会中,日常的法律要求都将适用于这个社会最高立法机关中的成员——她就已经放弃了奥斯丁式的对于法律的理解。

因此,正是通过提出刚刚述及的论点,连同他对其他反对理由的回击,哈特揭示出,何以奥斯丁式的命令理论之不可克服的弱点,根源于其对法律的规范性的持续无视。奥斯丁的拥护者们将一次又一次地发现,克服命令理论之局限的唯一途径,是抛弃这一理论,以接受一种能够将法律体系理解成一组复杂地相互关联在一起的规范之矩阵的路径。这一基本观点也遍布在哈特对奥斯丁的后续批判之中,我将在本章对此予以总结。 AwmJDm9yDTbjX2KRGgSG/nXzegXrjVDbL21cbKSEvCAw7pB3SrXxNm7dSaFl+G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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