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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解读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源于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首次把中国外交政策概括为“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报告》指出:“我们必须继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争取一个长期的和平国际环境。”《报告》还从十个方面阐述了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强调:“中国从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把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各国友好合作和促进共同经济繁荣,作为自己对外工作的根本目标。”“中国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坚持独立自主,对一切国际问题都根据其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态度和对策。中国判断是非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各国友好合作和促进世界经济繁荣。”

至此,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调整基本完成,成为我们党一贯奉行的外交政策,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外交实践的发展,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得到不断完善,形成完整的外交政策思想。 HGTHG5IbJRXS1JggC3mHmVYtdXYQDR9+DG2M4wXMVXgF+2H9aLSpe0hV9F85dz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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